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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机安全谈农机保险

2017-02-27张家口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张秀萍

河北农机 2017年3期
关键词:保险机构农机事故

张家口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张秀萍

从农机安全谈农机保险

张家口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张秀萍

农机事故的经常发生给广大农民带来或多或少的损失,严重的还会造成机毁人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除此之外,自然灾害及人为损害都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农机保险,是给农民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及农业财产的一种保障,在商业保险快速发展的今天,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农机保险的重要性,对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机械;保险;安全;现状

1 引言

随着我国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农机保有量逐年增加,为推动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农机事故的时常发生。“致富千日功,车祸一日穷。”这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的警示标语,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安全驾驶。但对于农机的操作,只有说明书和机具上的操作警示标志,在驾驶员工作和行驶过程中,并没有任何安全提示。

据统计,每年全国各地交警接报事故的总量大概在470万件左右。目前,用于营运或者非营运目的的各类机动车都会购买保险,根据法律规定,至少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后,很多车主还选择了适当的商业险。当这些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轻的可以私下解决,重的直接交给投保的保险公司来处理,以将个人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但当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运输过程中遇到各种人为或非人为事故时,却很难找到一个为当事者减少损失的机构,造成的财产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一旦伤及别人,必须自己赔偿,严重时会因赔偿问题破产,负债累累。农机保险的产生,旨在寻求一种比较合理的投入与保障方法,为农民的财产保驾,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护航。

2 保险与农机保险

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是在规定范围内规避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投入的资金,为符合理赔条件的受益人提供一定的保障金额,从而减少投保人损失或者补偿受益人损失。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成立。历经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与变革,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保险法的颁布,保险行业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到2016年,我国保险机构已达到200余家。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的内容涵盖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各个方面,如有形资产价值险和无形责任险等等。

车险是以各种机动车辆作为标的的一种保险,归类于财产损失保险中的运输工具保险范畴。车险又分为商业险和交强险。其中,商业险涉及的具体保险项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若购置了全面的保险,则保险责任从自然灾害到人为损害等都涵盖在内,司乘人员、事故对方人员、车辆等都是被保对象。

农机保险是车辆保险的一种,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险种,是由保险公司为农机拥有者、操作者在农机田间作业、道路运输、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保障制度[1]。其标的可以是农用机动车辆或者与农用动力机械配套使用的各种农机具,同样也应该包括对拥有或者使用这些农用车辆或农机具的人的人身和财产保障。

3 农机保险的重要意义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农机保险是对农业机械化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农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农业保险的同时,努力开拓农机保险领域,有利于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维护农民家庭稳定,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全面健康发展。

农机保险对于提高农民家庭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购置农业机械对于农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投入,有可能是全部家产的投入,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机具损坏或人员伤亡,对于农民家庭来说就是巨大的灾难。而对于遭受农机事故的人员来说,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取决于农机操作者或拥有者是否有能力赔偿。农机保险的出现,为农机作业或行驶过程中出现事故或意外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风险,为农民减轻负担,提高农民家庭承担意外风险的能力,稳定农民生活。

农机保险是农业保险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在作物生长和收获期都有了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农机保险,保障农作物从种植到收获等各个环节的机械作业都有相应的保险保障。在发生农机事故后,保险机构及时给予相应的处理与赔偿,减少农民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农村秩序。

农机保险是农业机械化全面发展的一种经济保障。当农业机械在行驶或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意外后,由于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机具不能及时修理或纠纷得不到处理,常常导致延误农时,造成一定的生产损失。农机保险的介入,可促使农民或合作社尽早恢复正常机械作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抵御农机事故风险的能力,稳定农业生产。

总之,农机保险是一种将农机事故或意外风险由农民转移给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将这种风险分摊给所有投保人,以减小农民个人损失,降低农民个人风险值的有效手段,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理念。

4 农机保险现状

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对保险的认识还不够,虽然农村车辆也在逐年增多,但除了必须交的保险外,极少有人自愿为车辆和人员购买比较全面的商业保险,更不要说为农业机械购置保险了。农机有别于汽车,其主要作业场所为农田,不像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比较多,农机购买者一般会认为只要操作正确,出现事故的几率就会很小,为农机购买保险只会增加投入成本。

但这并不代表不会发生事故或者遭受意外。在以往的农机事故报道中,有作业过程中机械自燃、碰撞异物的,有在作业季节遭受暴雨、洪水、雷电等各种自然灾害的,有农机具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的,也有在放置期间被偷窃的,等等。这些都或多或少对机具和人员造成损害,严重的还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不仅导致财产的损失,还会威胁到操作者或者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打破了我国农机作业相关人和物没有保险保障的局面,为我国农机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在条例附则中规定,“涉农保险是指农业保险以外、为农民在农业生产生活中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农机保险同人身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一样成了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代理和销售的保险业务,同时包含了人员责任保险和财产(农机具)损失保险。人员责任保险不仅有对操作者的保险责任,也有对遭受伤害者的保险责任;财产损失保险则将农机具拥有者和遭受伤害者的财产损失都保障在内。

在政策的指引和政府补贴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农机保险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投保农机数量在逐步增加,但总体形式仍处于探索阶段,保险品种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数量和质量上的开发。

农民投保意识淡薄,积极性不高,直接影响了农机保险全面推广的进度。在广大农村地区,主动咨询保险相关事宜的农民极少,“(商业)保险就是骗人的”“(商业)保险等于传销”等类似的思想仍然普遍存在。由于存在这些抵触心理,加之农民对保险的认识不够清晰,商业险在农村地区推广率很低,这也是目前农机保险难以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对于其他标的的保险业务,农机保险的赔付率高,导致保险机构对农机保险的发展并不看好。自商业农机保险试点业务开展以来,相对于同等金额的保费,农机保险的保额远远高于人身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并且农机保险的赔付率较高,因此农机保险机构在销售此类保险后并不能盈利,甚至会造成巨大亏损;而政策性农机保险的保费规定较低,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更没有盈利的空间。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机构在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时,往往选择拒保或逃避,以降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减少损失。

农机保险商业险种相对较少,且都是消费型保险,投入较高。消费型保险是相对于返还型保险而言的,其特点是买1年的保险,就保障1年。在这1年的保险期内,如果发生符合条件的事故或意外,就会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定损理赔;如果这1年内没有发生任何情况,或者发生的情况并不符合合同条款,那这1年的保费等于白交,不会有任何赔偿或返还。这1年的保险期过后,如果没有续保,那么就不会再有任何保障。这对于农民来说,1年的保费可能是几百甚至上千斤粮食的价格,不是个小数目,并且交了保险也不一定能获得保障,这就打消了农民为农机投保的积极性。

专项政策对于农机保险购销双方利益平衡的约束不足。在国家发布的各项保险条例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农业机械的,在农机保险的试点实施过程中,需要供求双方在实践中探索合适的方法来平衡这种“租—用”关系,双方很难找到共识点,无法推进农机保险的发展。

5 结束语

农机保险是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在稳定农民生活、稳定农村秩序、稳定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目前还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保障体系和完善的保障机制。无论是保险机构还是农民自身,对于农机保险的认同程度还不够,销售和购买意愿无法平衡,阻碍了农机保险行业的发展,对三农的保障促进作用发挥不出来。中央和地方政策的引导对平衡这种供求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大力宣传与支持下,改变旧思想,树立新观念,全面推广农机保险,全面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1]刘俊.农机事故处理、预防与农机保险[J].农民科技培训, 2015(11):44-45.

[2]农业保险条例.2013.3.1.

张秀萍,女,1982年出生,山西浑源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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