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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长城保护成为民众的自觉行为

2017-02-27

河北画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明确提出长城义务

让长城保护成为民众的自觉行为

长城保护,既应确定政府的责任主导地位,又应成为民众的自觉行为。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政府在长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的同时,完善了长城保护员制度,并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保护长城、传承长城精神不仅是文物部门的任务,还应该是全社会、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张立方说,《办法》明确提出保护长城要实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对形成“保护长城,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基层长城保护工作中,长城保护员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被当地群众亲切地誉为‘长城守护神’。我省现有920余名长城保护员,多数为长城沿线居民。长期以来,他们拿着很少的经济补助,甚至是义务看护长城。”李家文说,有些长城保护员家住长城边,对长城感情深厚,自发对长城进行保护。对于这些基层长城保护员,政府应明确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此次出台的《办法》为解决基层长城保护工作经费短缺、缺乏财政保障的问题提供了资金保障。另外,也对长城保护员制度进行了完善,为这些以前在人们眼中是“草台班子”“民间组织”的保护员正名,这将极大调动广大长城保护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滦平县境内有45公里明代长城,金山岭长城文物管理处进行有效保护的有7公里,最大的问题还是人手紧张、后续保障不足。”郭中兴说,长城保护需要更多社会人士参与、监督,但增加人手就意味着增加投入。《办法》落实了长城保护员的补助标准,明确提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有现实意义。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入长城保护维修基金,成立长城保护研究机构,开展长城保护志愿行动等方式保护长城。这一规定,充实了长城保护力量,扩大了长城保护队伍。

编辑/金凌霞(部分资料由河北省文物局提供)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保护长城、传承长城精神不仅是文物部门的任务,还应该是全社会、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明确提出保护长城要实行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对形成“保护长城,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起到了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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