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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改合同用途 被判合同无效

2017-02-26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

湖南农业 2017年5期
关键词:使用费农用地用途

私改合同用途 被判合同无效

案例2003年3月16日,颜某和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颜某承租该村一块农业用地,合同期限为20年,每年每667平方米土地租金为1700元。2010年3月18日,颜某与刘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颜某将其承租的部分土地(面积2642平方米)转租给刘某,约定刘某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厂房、办公室等,该合同期限为13年,前5年每年租金是2.6万元,后8年每年租金为3万元。2012年1月1日,某村委会与颜某重新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书》,对土地使用费及合同有效期内的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重新约定。新约定中租金采用递增的方式,自2012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费每年每667平方米上涨为8000元,每3年递增5%。颜某诉至一审人民法院称,自己与某村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就增加租金事宜与刘某进行协商,但双方对增加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判令解除自己与刘某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刘某给付土地使用费9.7万余元。刘某辩称,颜某和某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与自己无关,这是颜某自己的行为,不能转嫁到自己身上,应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请求驳回颜某诉讼请求。

评析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属于农用地,刘某在承租上述土地后,建设厂房面积约2000平方米,该建房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经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刘某与颜某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4款“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和第44条第1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1款“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此案中,涉案土地系农用地,并未依法转为建设用地,而刘某与颜某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第1条中明确约定刘某可在承租的涉案土地上建厂房、办公室,且刘某已在涉案土地上未经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建设了厂房,改变了涉案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据此,颜某和刘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至于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土地确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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