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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困境与规范建构

2017-02-26

理论月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网络媒体底线现实

□ 张 元

网络虚拟社会的道德困境与规范建构

□ 张 元1,2

(1.淮海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连云港 222005;2.大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3)

网络虚拟空间的二元性易致主体道德认知弱化,网络虚拟生存的非实体性易致主体道德情感淡漠,网络虚拟交往的匿名分散性易致主体道德责任缺失,网络虚拟活动的超现实性易致主体道德人格分裂。政府应牵头制定推广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制定出台微媒体、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载体自律公约,明晰网络媒体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底线,强化“底线”教育,提升其媒介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使其在媒体职业生涯中坚持法律法规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国家利益底线。国家、社会、主流媒体要引导和规范网络媒体,加强道德理念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升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网络虚拟社会;道德困境;规范建构

1 网络虚拟社会与主体真实道德需求

1.1 网络虚拟空间的二元化易导致网络主体道德认知弱化

1.1.1 现实的物理空间道德与虚拟的网络空间道德的二元化易导致网络主体道德认知弱化。现实的物理空间是指人们熟悉并生活其中的基于传统地缘的、物质的和观念上的实在的现实社会。虚拟的网络空间则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进步催生出的,基于认同的以数据化、非物质化的方式进入人类信息交流的虚拟社会。这种经拓展的、建立在现实物理空间基础之上的网络生存空间的产生、发展和普及应用,对人们现实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世界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虚拟的网络生存空间和现实的物质生活空间在网络信息时代共同构成了不能相互替代的人类生活环境。虚拟的网络空间道德是建基于现实的物理空间道德基础之上的,网络虚拟生存的仿真性和超现实性,使人们处在一种由虚拟技术所带来的仿真现实环境中。虚拟的网络生存环境使主体产生了人类情感的另一种并非虚无的存在方式——虚拟的情感和道德。网络虚拟生存虽非实体性构成,只具有实在性的功能,这使其得以超脱于传统的现实物理空间道德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物理实体和空间位置的局限,这也使得网络主体突破和弱化了现实物理空间道德的限制,降低了现实物理空间的道德约束力,导致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道德认知的不适应和弱化。

1.1.2 具有地域特征的传统道德与超越国界的网络道德的二元化易导致网络主体道德认知弱化。任何一种植根于本土文化土壤之中的现实道德的内容,或多或少地都熏染着地域性色彩,反映着其所在物理空间中民族的、社会政治制度的、文化知识的和道德规范体系等方面的特征。网络在全球联通的基础上具有了跨文化和超地域的特征,这使得建基于网络世界之上的网络道德逾越了国土疆域、社会制度、思想体系等种种局限而步入一个纵横交错、全面开放的新世界,“网络是开放的结构,能够无限扩展,只要能够在网络中沟通,亦即只要能够分享相同的沟通符码(例如价值或执行的目标),就能整合入新的节点。一个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是具有高度活力的开放系统,能够创新而不至于威胁其平衡”[1]。

网络的“去中心化”和超地域性特征,使维持国家观念、民族理想、道德规范体系的难度增大。我国的网络信息处在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只有求助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网络信息库才能获得高质量的服务,而在这种信息求助与信息交流的过程中,网络主体的道德观念势必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夹杂一些西方资产阶级道德观念的信息内容的影响、冲击和融合,使原有的具有地域特征的传统道德被分化、同化、扭曲,这种多元的道德构成使网络行为个体经常处于矛盾的道德选择中,这种具有地域特征的传统道德与超越国界的网络道德的二元化极易导致网络行为主体道德认知弱化。

1.2 网络虚拟生存的非实体性易导致网络主体道德情感淡漠

1.2.1 抽象性的虚拟实在易导致网络主体的社会关系弱化。网络虚拟实在是一种实在,即在现实世界中具象的存在着。麦克卢汉认为:“网络媒介是人的一种延伸,电子媒介延伸了人的神经系统,而虚拟实在延伸了人的心智,它是人的各种器官的全面延伸。虚拟实在根据生理世界所有感官的特征提供了比任何别的媒介更适合的环境和信息。”[2]可以说,具有数字化中介系统特性的网络虚拟实在有效地延伸和提升了网络主体的认知能力、虚拟能力和行为能力。在网络虚拟生存中,网络主体藉此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数字符号结构,这也“恰好迎合了(虚拟自我建构)符号论的观点:第一,自我是过程,而不是实体;第二,语言(符号系统)在自我的构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自我首先必须经过语言符号而达成,语言象征结构先己而存在。当自我进入其中之后将‘按该秩序的结构成型’,随之通过对这一虚拟自我的接受,人逐渐认识其自身”[3]。

抽象性的虚拟实在虽然在形式上是虚拟的,具有非实体性,但其在功能和效应上却又是真实的。借助于“语言符号系统或数字化中介系统,人不仅能够反映或表达现实的事物或事物的现实性,而且能够表达或反映非现实的事物或事物的非现实性。”[4]这是一种建立在一定现实基础之上的具有虚拟性、间接性和开放性的网络虚拟生存,是一种通过人自身的思想观念、信息符号和构造能力创造出来的新的实在。人们通过实践活动能动地改造着无机界,创造出对象世界,证明人是一种有着自由自觉意识的“类”存在物,这种存在物证实社会关系是人的基本属性,即人们将具有“类”特性的社会关系看作其本质属性,无疑,这是人们认识和改造客观对象世界所特有的一种存在形式,及其生成自身社会生活世界的存在方式。而虚拟实在具有的“虚拟性”和“数字化”特点使原本的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被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使其对他人、社会以及现实的道德责任漠不关心,导致网络主体的社会关系严重弱化。

1.2.2 非实体性的虚拟生存易导致网络主体道德情感淡漠。网络世界是人们拓展的、建立在现实世界基础上的第二生存空间,作为一种具有间接性、虚拟性和开放性特征的非实体性存在形式的网络虚拟生存,是人类通过发挥对符号和观念构造的能力,而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实在。它对网络主体的学习工作、社会交往、劳动实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产生着或显或隐的深刻影响,同时,它不仅渗透到人类社会具有重复性思维和实践特征的日常生活领域,还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制度化的非日常生活领域产生影响作用。

网络虚拟生存使网络主体处于一种虚拟的现实环境中,而虚拟的环境促进了网络主体虚拟的情感的生成和发展,进而需要虚拟的道德情感体验。而网络虚拟生存环境的非实体性构成,使其摆脱了对物理实体和空间位置的依附,这使得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分化出来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主体通过网络交往所获得的自由度要大得多,导致以往依靠熟人监督和慑于社会舆论、法律等手段的传统社会中维护得比较好的道德行为规范的消解,那种由社会舆论、熟人关系等构成的社会监督机制很容易在“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虚拟网络界域中弱化甚至崩溃。网络社会的弱控制性、自由开放和自主性等特点使网络主体能以一个“符号”身份在网络空间中相对自由的活动,人与人之间具有可视性和亲和感的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和生活方式被人与机器的关系所替代,导致网络主体与家庭、朋友之间的人际关系逐渐疏远,进而引发道德情感淡漠。

1.3 网络虚拟交往的匿名分散性易导致网络主体道德责任缺失

1.3.1 网络交往的虚拟性易导致网络主体道德观念弱化。在网络化生存中,网络主体虚拟交往方式具有虚拟性、数字化和交互性等特征,交往活动是一种非实体能量真实流动的双向和多向的信息符号编码之间的互动交流,网络虚拟技术使网络主体摆脱了传统的受时间、距离、语言等局限的人际交往模式,而网络信息通讯工具具有的即时性、扩散性和全球化特点,又使得“点对面”“一对多”“多对多”的网络交流模式变为现实,这种虚拟的网络交往模式凭藉网络技术发展极大地拓展和延伸了网络主体的交往行为方式,不同的媒介赋予了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而虚拟的网络社会在交往空间和交往时间等方面都赋予了网络主体无与伦比的自由。

网络交往的虚拟性使得网络主体可以超越物理空间的现实约束而享有更大的自由度,但网络空间是建立在数码的生产、存储、流动和控制之上的主体交流信息、知识、情感的一种生存环境,在虚拟的网络交往环境中,“去身体化”使得网络主体可以将其年龄、相貌和社会身份等在现实物理空间里无法隐藏的信息隐匿起来,而网络主体的情感培养和道德责任的认知强化离不开现实的亲历交往,如若长期沉迷于网络世界可能会导致道德情感的淡化。如果网络主体长期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则其与社会及他人的直面交流将会被人机交往所取代,从而逐渐弱化甚至丧失与现实生活世界交往的兴趣和能力。再者,网络虚拟交往模式具有的自由性和匿名性,以及交往主体的身体、身份的缺场,极易使网络主体获得人际交往等方面的成功,提升其自我价值感和自信心。而一旦回到现实的社会交往过程中,由于社会、自身等多方面原因可能使他们的交往行为活动受到挫折,引起其对现实社会的不满而心理失衡,进而消极避世沉溺于虚拟的网络社会交往中,导致其道德观念弱化。

1.3.2 网络虚拟交往的匿名分散性易导致网络行为主体道德责任缺失。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社会,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现实交往中的约束、规范和心理压力等因素大为降低,使得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交往活动相对地较为自由。虚拟交往具有的身份的匿名性和位置的分散性等特征,为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行为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而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和法律很难对其网络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虚拟的网络空间使传统社会中对网络行为主体行为的监管、控制弱化或丧失,赋予网络行为主体一种自由感,极易诱发其因自利性而产生的原始冲动。在这种超脱现实的情感和冲动欲望的控制下,网络行为主体的网上行为难免会违背道德,甚至违背法律。

网络社会为网络主体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的发展和膨胀极易导致其超出现实社会赋予的道德责任和行为边界。如果网络主体没有理解和明确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极易导致其网络社会中行为自由度的放大化,与其所应担负的道德责任不相协调,甚至发生严重的矛盾和冲突。而网络虚拟交往的匿名性和分散性使得 “网络主体的网络互动交往,逐渐演变成一种数字符号交流而身体缺场的虚拟交往,这种交往模式使网络主体总是在现实的自我(个体存在的外在状态)、真实的自我(个体本质存在的内在状态)和想象的自我(个体存在的想象状态)三者之间不断地进行着角色切换,这种切换使得自我很难达到自我意识的统一,极易导致其抵御网络社会诱惑的自制力降低和道德责任意识下降”[5],由此引起的道德责任缺失和道德失范问题,不仅破坏网络社会秩序,也会波及到现实社会的良性运转。

1.4 网络虚拟活动的超现实性易导致网络主体道德人格分裂

1.4.1 网络虚拟活动的超现实性导致网络主体形成双重人格——现实人格和虚拟人格。网络产生之前,人们一直生活在一个一维化的物理空间 (有限的时间和实体空间)中,处于一维化状态,网络的产生、普及和应用使人们在两种不同的时空间交错互动中进行转换。现实的实体空间(物理空间)中经千年历史逻辑发展所形成的一系列生活准则、行为习惯和道德规范逐渐被打破、改变、消解,网络虚拟空间中一个全新的网络生活准则和网络行为习惯正在产生和形成。网络社会环境里,虚拟技术所提供的全新延时交流和互动的环境,使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虚拟活动,具有了对现实的超越性和创造性特征,形成了一种新的虚拟意识、观念和虚拟行为,他们可以借助于网络数字技术将现实中的诸多不可能性变成虚拟空间中可以反复再现的可能性。由此,他们的虚拟意识、观念和虚拟人格也相应而生。在这种几乎可以找到实存社会的一切东西的虚拟社会中,网络技术使网络主体的身份变成了电脑上的一串信息字符,网络虚拟活动的超现实性,使得网络主体形成了物理社会中的现实人格和网络社会中的虚拟人格,并在两种不同的空间中进行角色转换。

1.4.2 网络主体现实人格和网络虚拟人格的冲突极易导致其道德人格分裂。网络主体生活在“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两个世界中,在第一个世界里,作为社会个体,他承担着现实社会赋予他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生物个体,他从中呼吸空气,获取食物,进行维持其生命的物质交换;在另一个世界里,作为网民,他遵循着网络世界的秩序和规则,作为精神个体,通过符号进行着信息交换以维持其精神的存在。……同一个体在两个不同的世界里轮流‘切换’,在‘双重生活世界’里扮演着‘双重角色’。”[6]网络虚拟活动的仿真性和超现实性,使网络主体极易形成特征迥异的两重人格——现实人格和虚拟人格,即主体在虚拟的网络实践活动中戴着一张人格面具,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又是另一个人格面具。换言之,网络行为个体在网络虚拟活动中常表现出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人格不同的虚拟人格,其可能在现实中是积极友好的人格,但在网络活动中却表现出一种迥异于其现实人格的消极的和反社会的人格,并且二者又相互独立,保持彼此的稳定性。而网络空间中多元的道德构成,会陷网络主体处于一种自相矛盾的道德选择的对立和思虑之中,这也会干扰、破坏甚至扭曲其道德人格,造成其道德冷漠与人格扭曲甚至道德人格分裂。

2 网络道德行为规范的建构路径

2.1 政府部门牵头制定和推广网络道德行为规范

虚拟的网络社会是人类现实的物理社会的一种延伸,是一个相对自由、开放和松散的结构系统,它对所有网站和网民的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健全完善网络制度化领域之时,也需借鉴发达国家在网络社会道德规范建构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制定、完善并推广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网络道德规范,以影响、引导和规约广大网民的网络思想和言行。因此,政府职能部门既要推动以往单向管理向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推进社会协同治理,又要在建设“网络强国”征程中,加快推进“网络道德规范制度化”建设,将道德规范具体化为网络虚拟社会、网络集群社区、网络机构单位和网络行为主体必须遵守和遵循的网络制度法规。

2013年8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单位提出并达成了 “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中国互联网协会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自觉抵制违背七条底线的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7]“七条底线”的提出,体现出我国的网络管理方式由“堵”到“疏”的转变,既要保证言论自由,又要守住言论底线,这既要德育的疏管理,也要有制度的严保障,宽严相济才能确保网络环境的合法、有序和自由。另外,只有将“七条底线”完善并上升到制度层面,细化为具体的网络操作守则,落实到监督环节,才能确保将互联网建设成为传递正能量的重要平台。2013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共同开展了“绿色网络助飞梦想”——网络关爱青少年的活动。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若要提高公民自觉维护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发展的意愿,就必须把网络虚拟社会的法治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既要积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又要在高校将“网络道德教育”纳入课程教学环节,并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发挥思政教育类课程、计算机网络专业课程等主渠道作用。同时,在建设完善网络制度法规之时,也要建立健全网络道德行为规范,既要为网络社会的软治理提供底线伦理(法制)保障,又要为其提供国家推崇的道德规范引领。

2.2 制定出台微媒体、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载体的自律公约

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微媒体是完全开放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具有即时性、连通性、社区化和互动性强等特征,其以微博、微信网站为中心的“聚合式传播模式”使海量的信息通过每个个人的微博和微信客户端而聚合到相关网站上来。而大量有害的负面信息也通过自媒体病毒式、裂变式地在网络空间中快速传播,使得整治和规范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自媒体中的负面信息的传播变得困难,针对自媒体、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辐射载体进行网络立法显得尤为必要。同时,如何正确辨别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辐射载体上的虚假信息和谣言的真伪,如何正确使用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辐射载体平台为网络行为主体和社会服务,这些问题使得制定出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辐射载体的自律公约显得极为必要。微博、微信、网络社区、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辐射载体的个人性、开放性和交互性使其与现实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由其引发的争端和纠纷也越来越多。

国外较完善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准则,对我国网络法律法规和网络道德行为规范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应借鉴、吸取其精华成分,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有益的思想资源和道德因素,为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提供营养因子。同时,应借助社会各方力量,促进政府职能机构、网络服务商、社会各行各业等共同努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推动网民网络活动规范化、法治化。2002年3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出台。2014年1月,腾讯公司发出《向网络诈骗黑色产业链宣战》倡议书。2014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2014年8月,《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微信十条”),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全社会公开发布,同年10月,“首都互联网协会”在北京成立。这使得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生活世界、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间互相促进、互融互洽,使网络世界真正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

2.3 网络媒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须加强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建设

2.3.1 明晰网络媒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底线。受市场经济影响,网络主体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市场经济中的交换价值原则,运用到虚拟的网络生活领域。然而,受商业利益的诱惑、激励和驱动,网络媒体人开始盲目地追求“眼球效益”、点击率,制造轰动效应,有意或无意地轻视、忽视、甚至无视新闻传播行业的专业主义精神和基本的职业道德底线,加剧了网络媒体人自身的传播道德失范和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异化程度,而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恶化进一步扩大了网民受众“求新求异”的市场需求,使得网络媒介环境恶性循环,导致网络媒介生态环境中的人文精神极度缺乏,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弱化,职业道德意识淡薄。因此,要注重网络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培育网络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加强媒体行业自律,一是要确保“播报事件”的客观真实性,遵守“信息真实性底线”;二是要确保“事件播报”的客观公正性,遵守“法律法规底线”。

2.3.2 提升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媒介素养,加强道德自律。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是非观和道德观,因一时的轰动效应是无法在全球化的网络媒体角逐浪潮中立足的,唯有不断地加强自身网络媒介素养和道德建设,方能在竞争激烈的信息社会中树立良好的网络媒介形象和商业品牌。这需要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确保“播报信息”的正能量,遵守“道德风尚底线”;二是要确保“信息播报”的底线意识和自律意识,遵守“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三是要确保公共领域“播报信息”的严格把关,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2.3.3 注重提升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素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掌管着选材、语风和传播权,其价值观和专业技术素养对于网络社会的信息传播至为重要。要多渠道、多形式地促进网络媒体从业人员提升专业技术素养,确立正确的信息价值观和道德观,以更好地引领网络社会的发展方向,一是要确保 “信息播报”的民族性,遵守“国家利益底线”;二是要确保“信息播报”的意识形态性,遵守“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2.3.4 完善社会对网络媒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和完善现实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对网络媒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效监督和规约机制,这需要在政府制定的制度法律规范、行政监管、民众监督、社会教育和职业道德自律之间实现协同合作、互动整合,形成一种全方位、立体性的合力。在构建监督机制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应注重发挥网络媒体机构及从业人员主观能动性,激起网络媒体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网络生活中的主体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从社会他律向自律的转变。然而,“监督机制的完善是一个连续的扩展和深入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应注重法律规范、行政监管、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形成的监督机制过程的接续性。”[8]互联网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教育培训,针对网络媒体行业落实网络管理的相关奖惩政策,通过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法规来约束其经营行为,对敢于突破“七条底线”,疏于管理或制作、传播虚假信息、泄露网民个人隐私信息、侵犯国家和个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纠办。

2.4 强化网络文明礼仪和规范建设

当前,由政府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网络文明礼仪与民间自发的,以及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的礼仪之间存在差异,并没有达到一种和谐的互动“互嵌”状态,这些仪式既没有达到中国传统社会以“天地君亲师”的礼仪设置来巩固统治的目的,也没有像西方依靠宗教形式自觉地维持社会道德的运行。导致网络文明礼仪教化功能弱效的原因有二:一是在国家倡导网络文明礼仪的设计中,过于注重意识形态的政治性建设,忽视了意识形态的文化性,导致对现代国民的培养立场丧失,使得由政府主流意识形态所倡导的网络文明礼仪与民间礼仪出现了立场上的间距。二是网络文明礼仪的设计与大众生活存在裂痕。任何一种礼仪的设计必须切合大众生活之信仰,注重教化理念与大众生活两个层面的紧密互动,这是实现网络文化教化之前提。很显然,当前我国这方面的工作显然做得远远不够。因此,网络文明礼仪的设计要注重考虑和融合广大网民的日常生活情感体验和生活经历。

2.5 加强网络道德理念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多元的社会主体要求着力加强网络媒体行业的道德规范建设,并将网络媒体行业应遵守的最基本的底线伦理和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强制性和执行力的制度法规,用来保证网络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对道德规范的遵从。如美国著名的“计算机伦理协会”为应对网络不端行为,专门制订了具有约束力的“计算机伦理十诫”。我国西祠胡同网站 (众多学校和青少年学生参与的网站)也立下了相应的规则。2006年4月,北京网络媒体协会制定并在全国首先发布了 《北京网络媒体行业自律公约》。2011年4月26日,由104家会员单位组成的“北京网络媒体协会”签署了经重新修订的《北京网络媒体行业自律公约》。同时,网络剪贴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文本文档、视频音像等资料的获取和复制成本极为低廉,而网络P2P技术使得网络社会中开放的文本文件资料的传输和共享变得简便。因此,要健全完善国家、社会、主流媒体对网络媒体的引导和规范,以实际行动提高和展现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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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RANLK BIOCCA.Intelligence Augmentation:The Vision Inside Virtual Reality[G]//B.GORAYSKA,J.L.MEY.Cognitive Technology:In Search of A Human Interface.New York:Elsevier Science,1996:59-75.

[3]王卓斐.网络自我认证悖论的审美反思[J].社会科学辑刊,2007(6):218.

[4]张明仓.虚拟实践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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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互联网协会倡议共守“七条底线”[EB/OL].(2013-8-15)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8/15/c_116961278.htm.

[8]张元.我国网络信息监管的实践路径探索[J].广西社会科学,2016(6):143.

责任编辑 杨 幸

10.14180/j.cnki.1004-0544.2017.09.027

D669.4

A

1004-0544(2017)09-0158-06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7M611233);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C-c/2016/01/07);连云港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LKT203)。

张元(1983-),男,安徽桐城人,法学博士,淮海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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