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治理创新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
——基于湖南23个实验区的调查
2017-02-26李诗悦
■李诗悦
农村社区治理创新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
——基于湖南23个实验区的调查
■李诗悦
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
一、前 言
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赋予了“治理”全新的内涵和特征。“治理”被用来阐释现代社会政治秩序与结构变化,分析现代政治、行政权力构架,阐述公共政策体系特征的分析框架和思想体系。虽然有关治理的概念纷繁复杂,但是,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GG)对治理概念的界定得到普遍认同,即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1]现代社会治理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也是一个国家甚至人类命运共同体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国家治理体系是政治权力系统、社会组织系统、市场经济系统、宪法法律系统、思想文化系统等诸多子系统的总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在政治上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彻底摧毁乡村社会权力文化网络的根基,在乡村社区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系,从而将乡村社会的统治权第一次集中到正式的国家官僚体系中来。但是,伴随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全面渗透,乡村社会自治力量彻底湮灭,乡村自生自发的秩序被彻底破坏,国家力量屏蔽地方自治力量,形成了国家能力强大下的“全能主义”乡村治理模式。人民公社的乡村治理体系解体后,嵌入式的、依靠国家能力的乡村治理也瓦解了,从而导致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双重消解”,乡村治理出现大量的“真空地带”。农村税费改革后,虽然国家对乡村社会在发展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逐渐增强,国家对乡村社会也由“控权”到“放权”,乡村社会自治空间得以重塑,乡村社会自治力量也得以发育。[3]但是,乡镇政府行政功能也进一步向乡村社会弥散化,管控和包办许多原先由农村社会组织完成的事项,农村社会组织表现为对乡镇政府的严重依附。与此同时,村民自治组织不断涣散,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抬头,有些地方的村民选举非常不规范,以前乡土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文化体系也在迅速的消亡之中。大规模的农村人口流动也使得乡村精英不断流失、乡村治理人才短缺。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乡村治理面临巨大困难,甚至可能危及中国农村未来的长治久安。[4]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社区治理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主动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和顺应农村居民新期待。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国家民政部正式在全国开展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1]“制度—示范—创新”是村民自治进程的基本运行逻辑,这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性,又充分尊重社会的自主性和创造性。[5]深入研究以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为载体,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功能、激发社会活力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加快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加快建设美丽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内容要素
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改革是实验区建设的重中之重。农村社会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某一种活动,而是一个具有系统性特征的社会管理过程。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多元主体的协调,它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的持续互动。概而言之,农村社会治理就是指包括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在内的多元主体,针对广泛的农村社会公共事务,通过持续的互动协调而实现共同价值和共享利益的社会管理过程。[6](P47)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既有政府管理,又有村民自治;既有法定制度,又有村规民约;既有国家介入,又有民间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在快速城镇化、信息化、民主与法治等重大社会变革影响下,有着丰富的内涵并仍在不断的丰富发展之中,其核心内涵包括价值认同、主体建构、运行机制、建设基础等。
(一)价值认同
从内容上看,哪些农村社会事务应纳入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范围?在实践层面上,农村社会治理与传统的社会管理有何不同、应当如何推进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当前,中国的农村社会治理,需要解决好各级领导、从事农村社会工作的干部以及广大农村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实现传统社会由“管理”思维向“治理”思维的转变,实现“上级目标”、“上级要求”与农民“共同需要”、“共享利益”的统一,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农村社会建设、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社区建设、村治政治生态、农村环境与生态文明的统筹发展。概言之,圆满回答农村社会治理是什么、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干什么、怎么干等基本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中的价值认同过程。
(二)主体建构
农村社会由谁来治理、依靠什么治理?治理主体建构是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首要问题。[7]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有赖于政府、社会组织、广大农民相互制约与持续合作,是多元主体的一体化互动共治。当前,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主体大致包括县乡政府、村支两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宗族宗教组织、乡村域外工商资本业主、新乡贤代表人士等。共同价值、权力、资金、礼节与人情、乡规民约、社会信任、农民参与热情等,是多元主体形成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治理资源。[8]
(三)运行机制
社会治理运行机制是基于多元治理主体共同价值基础上建立的权利交互关系的总和。道德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性要素,影响着国家治理的各个维度。[9]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中多元治理主体共同的价值理念和利益目标认同,在治理主体、权力来源、治理范围等方面为“治理”理念的确立提供了道德合理性论证,也为农村社会治理奠定了伦理基础。多元治理主体的价值差异与权利关系之间的矛盾,是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也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中国农村社会治理运行机制中,国家权力与农村基层权力的冲突、政府与农民的权力冲突、干部与农民的权力冲突以及不同主体的价值偏差,始终贯穿于农村社会治理动态过程之中。
(四)建设基础
政治生态、农村经济、德治文化、社区发展、公共服务、法治环境是农村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六根支柱”。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过程中,要最终实现农村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必须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六大基础。在政治生态方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关键,但不可忽视宗族宗教势力、乡村先富精英阶层人士的作用。在农村经济方面,家庭联产承包经济制度是根本,应当高度重视当前以农地利益纠纷为重要内容的农村经济矛盾。在德治文化方面,既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公民认同和道德建构的主体作用,又要促进乡规民约、乡绅贤士对农村社会治理的道德教化作用。[10]在社区发展方面,社工组织、网格化管理、留守群体照护等建设都是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公共服务方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是夯实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物质基础的重要途径。在法治环境方面,目前中国农村社会现代民主与传统民治相融交错、农村社会治理法制体系尚不健全,有效整合乡镇的司法、信访、综治、国土、妇联、林业等维稳力量是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必由之路。
三、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现实困境分析
为深入了解当前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最近,我们深入湖南22个县(市、区)和1个市(州)级政务服务中心展开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调研。①我们认为,当前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一)缺乏治理价值认同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治理“是什么”、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干什么”和“怎么干”,尚未形成共同的价值目标,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社会治理价值目标差异明显。76.3%的干部没有真正明白什么是农村社会治理,还在用传统的“管理”思维推动治理改革,没有形成“治理”思维。在推进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过程中,仍然只强调“上级目标”、“上级要求”,没有真正从农民的“共同需要”、“共享利益”出发。81.9%的农民认为,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是“干部们的事,干部说了算”、“基本不听农民的,与农民利益关系不大”。因此,农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难以形成真正的治理格局。
二是治理改革主业不清。47.9%的干部将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理解为 “主要抓农村经济发展”,17.9%的干部将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理解为 “主要抓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3%的干部甚至还将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理解为“主要抓放开二孩政策后的计划生育”。只有不足22.2%的干部真正认识到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主旨在农村社会建设,把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社区建设、村治政治生态、留守群体照护、农村环境与村容整治、劳动人口就业、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等农村社会事务作为主抓工作。
三是治理改革路径不明。30.7%的干部没有认识到农村社会治理是一个带长远性、根本性、整体性的社会综合改革。63.0%的干部没有认识到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型,不是一套静态的规章、制度、条例和指标,而是一个贯穿农村社会事务决策、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的动态过程。54.1%的干部没有认识到农村社会治理不是以权力支配为手段,而是以利益调和为基础,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有赖于政府、社会组织、广大农民相互制约与持续合作,是多元主体的一体化互动共治。
(二)治理主体虚化弱化
当前,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主体大致包括县乡政府、村支两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宗族宗教组织、乡村域外工商资本业主、新乡贤代表人士等。83.1%的县乡干部苦于“手上无钱”、无资源,很难动员农民和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87.2%的村支两委干部苦于村民意愿“众口难调”,“很难”召开村民大会议决公共事务,发挥治理主体作用力不从心。93.0%的农民认为自己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中没有“实际决策权”。88.0%的农民抱着“可以参与也可以不参与”的态度,超过90%的农民要么认为“没能力参与”治理,要么认为农民参与治理都是“自顾自”,谁也不能说服谁,最后还是“干部说了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受部分农民联合利益驱动,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中既缺乏威信,又缺乏参与意愿。农村宗族宗教组织属于典型的非正规权力组织,虽然33.9%的村支两委干部和农民承认宗族宗教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中可以发挥正面作用,但92.7%的县乡干部担忧宗族势力膨胀极易形成族权、教权大于政权的威胁。虽然农村域外的城镇工商资本有渗入乡村治理的意愿,但是,93.9%的村支两委干部和农民认为,除非工商资本业主直接投资农村公共项目,否则“不宜邀请他们参与治理”。农民工进城,乡村精英流失,传统“留守农民”难以成为新乡贤群体,61.6%的农民对自己参加治理的能力也缺乏自信。此外,调查还发现,19.0%的农民不了解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相关政策,28.0%的农民不了解治理方法,39.1%的农民认为自己说服不了别人。
(三)权利机制脱节失衡
一方面,国家政权体系未能及时适应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要求,表现为乡政与村治的权力脱节。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中,以国家权力为支撑的县乡行政管理运行惯性,常使乡政与村治之间法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演变为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从而破坏了不同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平衡原则。从村治而言,村委会是基于村民意志具有合法地位的自治组织,当乡政指令和村民意志发生冲突时,村委会经常陷入两难困境。93.2%的村支两委干部认为,县乡政府干预了自己行使村民自治权。
另一方面,乡政与村治的权力冲突,加剧了不同层级治理主体的利益失衡。86.3%的县乡干部认为,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中,县乡两级政府利益冲突加剧。县级政府不是乡村社会的直接管理者,并能代表上级政府对乡镇进行监管。乡镇政府作为乡村社会建设的直接管理者,具有自我利益扩张倾向,并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空间,甚至蜕变为谋利型的政权经营者。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中,67.0%的村支两委干部和农民要求乡镇政府在同县级政府的利益协调中,更多体现村民利益和村民诉求。但61.1%的村支两委干部和农民认为,乡镇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中主要顾及自身“政绩”而不考虑农民的实际需求。此外,由于村级管理缺乏制度基础,没有一种制度化机制协调村内各种利益,使得村级内部利益协调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现实问题。
(四)社会建设基础脆弱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政治生态、农村经济、德治文化、社区发展、公共服务、法治环境等建设基础薄弱,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支柱”乏力,已经成为推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拦路虎”。从乡村政治生态看,38.4%的农民反映村支两委“政治领导力不强”,有26.5%的村存在宗族宗教势力渗入村支两委的苗头,75.1%的农民因缺乏信任感而不欢迎乡村先富精英阶层人士进入村支两委。从农村经济看,81.6%的村支两委干部和农民认为,目前,农村以地权为中心的各种利益纠纷错综复杂,成为农村社会动荡之源。目前许多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期即将到期,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需进一步确认,倒逼以农地产权为中心的农村经济制度深化改革。从德治文化看,受几十年政治运动冲击,依靠乡规民约、乡绅贤士、道德教化治村的优秀德治文化遭受严重破坏,导致乡村自治制度失语失效,乡村治理精神呈现断裂。从农村社区看,社工组织、网格化管理、留守群体照护等建设都还处于草创阶段。从基本公共服务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很大,农村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文化、科技推广服务等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落后,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法治环境看,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现代民主与传统民治相融交错、农村社会治理法制体系尚不健全。农村长期遗留的各种社会矛盾处置久拖不决、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行政机构职能分散与部门权力固化并存,整合乡镇的司法、信访、综治、国土、妇联、林业等维稳力量变得十分困难。
深入分析中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现实困境产生的原因,我们认为:
一是传统管理体制与新型治理体制的 “嵌入式困境”导致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价值冲突。农村基层政府部门权力碎片化、部门利益固化,难以整合治理资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绅贤士、下乡工商资本业主等新型治理主体被动地嵌入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之中,与碎片化的传统权力体系发生冲突。
二是新型治理主体发育不全导致主体虚化弱化。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主体体系建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乡绅贤士等体制外治理主体尚未真正发育健全,难以承担政府组织分流出来的社会管理职能,政府部门原有的农村社会管理职能“放不出”、“管不住”、“服(务)不好”。
三是不同层级治理主体的权利来源迥异导致权利机制脱节。政府部门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赋予的行政许可和上级政府授权。[12]农村基层组织、农民、专业组织及乡绅贤士等基层治理主体,其权利来源于农民的利益诉求。政府部门治理依赖成熟的、大型的科层体系,农村基层治理主体更多地依赖尚处于成熟之中的协商民主、公共选择等机制。
四是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基础缺乏系统性和可持续性。农民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领域窄、渠道少,农民能够自由参与决策、执行、监督、管理社会事务的制度供给短缺,尚未形成系统性的治理机制。村民自治组织选举过程中积弊难除,乡镇长直选制度化程度严重不足。各级政府出台了大量惠农政策,但政策的边际效应明显出现递减趋势,农民在享受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面临着食品安全、土壤污染、文化匮乏、基层干部腐化堕落和道德沦丧等“繁荣下的治理困境”[13],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成果缺乏可持续性。
四、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有助于我们全面、客观、正确地认识和解决当前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问题。针对中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新情况、新问题,本文建议从八个方面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总体格局,牢固树立治理理念,坚持治理思维,贴心关心农民共同需求和共享利益,充分调动农民和其他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的积极性,以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为载体,迅速将工作重点转到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农村社会治理实验区网格化、村治政治生态、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等农村社会治理重点目标上来。
(二)转变观念,多元共治
加快培育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主体,推动多元治理格局实现三大转变:一是农民、农村社会组织与农村基层政府,要从依附“伙计”关系转变为平等“伙伴”关系;二是农民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域外下乡资本业主,要从单纯利益关系转变为协商民主关系,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商能力,推动农村社区协商制度化;三是农村基层政府与宗族宗教组织,要从简单的对立排斥关系转变为利用、规范、包容的合作关系。
(三)创新体制,落实责任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建议由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办、农办和民政部门“三驾马车”联合牵头组建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协调部门,赋予其有力职权。同时,要立足农村实际情况,试点先行,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品牌带动其他农村实验区改革,构建“三部联动”良性互动支撑体系,形成具有农村特色的“三部联动”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推进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网格化、精细化等“五化”建设,杜绝末端维稳和硬性管控工作方式,落实农村社会治理各项职责,提升治理成效,建立“五化”建设评价标准,形成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农村居民自治法制化、农村社区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的治理模式。
(四)找准问题,重点突破
以农村社区及社会组织建设作为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突破口,从制度设计、体系支撑、政策创制、场地提供、经费来源、能力建设等方面改善其建设条件和生存环境,激发其社会活力,着力增强其农村社会服务功能。要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和社会组织作用,重点针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儿童、失独家庭、司法矫正人员等人群提供多样化、专业化、人性化、高效化服务,要尊重农村社区居民需求,以农村社区居民满意与否作为评价服务成效的根本标准,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确保全体农村社区居民从治理机制中共同受益。
(五)继承和弘扬有益于当代的乡贤文化
要注重保护乡村风貌、传承乡土文化,培育形态各异、功能健全的农村社区,形成各类农村社区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坚持扬弃原则,重塑人本亲善的乡村治理灵魂。[14]要通过保护、挖掘、宣传等多种形式有效利用乡贤文化资源,恢复和创新德治、礼治、法治“三元和合”的立体乡村治理模式。积极搭建平台吸引外出乡贤,以产业、项目牵线搭桥,激发乡贤以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多种方式回馈故里的积极性和荣誉感,推动乡贤文化与农村经济社会相互促进。
(六)合理发挥宗族宗教的有益作用
在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中,不可忽视宗族宗教的客观作用。长远来看,应在尊重农村宗族宗教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农村基层政府、村支两委与宗族宗教组织的“利用、规范、包容”互动合作关系。农村基层政府要在确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宗族宗教组织实施政治上“无害化”利用、经济上公益化规范、文化上使其与乡村优良秩序生成包容性竞争。
(七)正确引导工商资本参与治理
土地资源是吸引农村域外工商资本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关键所在。必须坚持以农村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增强农民主体地位为目的,创新农民与政府、工商资本的协商合作治理方式。要坚持将农村流转土地和节余建设用地出让收益实实在在地惠及农民,确保工商资本下乡为农所用。要加快培育农民和农民组织的治理能力,促进农民、农村社会组织与工商资本双方互相借力、协同共进、有序参与农村社会治理。
(八)法治与德治并举,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始终坚持把依法治理作为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底线,开展农村社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社会矛盾。道德作为一种柔性约束或隐性制度结构化于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15]在推进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过程中,必须系统把握道德的实践性品质与特征,建立健全社区道德评议机制,挖掘和宣传社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提倡社区邻里互助,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区氛围。
注释:
①本次调查由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大数据中心组织,调查单位包括长沙市浏阳市、望城区,湘潭市湘乡市,岳阳市湘阴县、岳阳楼区、临澧县、岳阳县,常德市安乡县、澧县,益阳市赫山区,湘西州吉首市、龙山县、凤凰县、桑植县、花垣县,怀化市中方县,郴州市汝城县、北湖区,邵阳市绥宁县、武冈市、新宁县,娄底市双峰县等22个县(市、区)和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1]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的通知[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gk/wj/201706/201706000048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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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保林】
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治理创新改革的重中之重。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包括价值认同、主体建构、运行机制、建设基础等核心内涵。当前,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存在价值认同缺失、治理主体虚化弱化、权利机制脱节失衡、社会建设基础脆弱等突出问题。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建设应当从治理理念、目标、体制、机制等方面着力,落实责任,突破重点,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发挥乡贤文化和宗族宗教的有益作用,正确引导工商资本参与治理,加快形成多元共治新局面。
C912.8
A
1004-518X(2017)10-0236-08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背景下突发事件跨界治理创新研究”(16C GL062)、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委托项目“以命运共同体展望未来前景”(16WTB30)
李诗悦,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助教,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湖南长沙 4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