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将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落到实处
2017-02-24刘冬雨张晓敏
刘冬雨 张晓敏
切实将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落到实处
刘冬雨 张晓敏
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为做好免征后的经费保障工作,支持事业发展,我省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先后出台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16〕14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冀财农〔2017〕32号)、《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落实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的通知》(冀农机监〔2017〕13号)等文件,形成了系列贯彻落实意见,切实将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落到实处。
一、明确政策
针对各地政策理解不统一问题,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至此,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仅保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且此收费仍对小微企业免征。
二、规范行为
针对各地执行政策不规范问题,要求各地规范收费行为,做到“四个严格”,即:严格执行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政策,应免尽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2005〕71号及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2006〕14号文件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应收尽收,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严格执行收入缴库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隐匿、截留、坐支或挪用收费收入;严格收费票据管理,收费须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且做到一人一票。
三、保障经费
针对各地争取经费较困难问题,明确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所需牌证工本费,省财政按照实际需求予以保障。根据我省驾驶许可考试工作实际,省级不再收取考试工本费(5元/次/人),此部分收入划归县级工本费扣除部分。强调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置演练、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及行业标志标识制作等法定职责经费需求,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四、加强监管
针对各级监管不到位问题,要求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各市每年对所辖县收费情况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省总站将不定期对市所督导情况及县站收费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协调财政解决农机驾驶许可考核收费无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混乱,难监管问题,明确统一缴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
五、探索创新
针对农机监理发展新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费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实现农机监理全免费。
(作者单位: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