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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贷款监管之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2-24崔玉静刘超李继业

关键词:网贷贷款监管

崔玉静,刘超,李继业

我国P2P网络贷款监管之现实问题及对策研究

崔玉静1,刘超1,李继业2

(1.河北金融学院 会计系,河北 保定 071000;2.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51)

P2P信贷是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是个体之间在互联网中完成的直接借贷行为。本文以目前 P2P网络贷款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为依托,尝试总结出问题的成因,对监管方式提出可行性建议,旨在完善我国网络贷款的健康发展环境。

P2P网络贷款;监督管理;现实问题;对策

一、我国现阶段P2P网络贷款行业的发展现状

P2P网络贷款行业是2005年由英国Z o pa公司创建的全新金融模式,其目的在于缓解小微企业遇到的资金链问题,通过有偿借贷实现了部分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重新刺激了资本市场活力。由于其高额利润的背后是全新的市场需求,我国 P2P网络贷款的发展也在悄然兴起,受国际 P2P模式的推动和影响,拍拍贷成为我国第一家成立的 P2P网络贷款平台,于2007年5月运营上线,开启了中国P2P贷款模式的网络化发展新局面。

(一)P2P网络贷款行业的市场现状

近年来,余额宝等网络金融模式的发展已经唤醒我国普通民众的网络理财观念。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也成为现阶段我国民众的新型投资模式的延伸。目前我国的 P2P网络贷款平台搭建门槛低,而收益率很高,同时种类也成多元化发展趋势。在金融市场萎靡的阶段,成为多数投资人青睐的新型金融模式,中国 P2P网络贷款模式在短短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爆炸式的快速增长。部分统计数据表明,仅2015年内我国P2P 网络贷款运营平台就发展出2659家,而成交规模竟创造了8956亿元的惊人数据,可以说中国是目前国际金融市场中份额最大的 P2P网络贷款市场。但由于发展速度过快,而又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和控制办法,也导致了多数问题的产生。但毋庸置疑的是,P2P网络贷款对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促进作用,对我国实体经济具有促进作用,这也是其成为我国政府包容和推崇的主要因素。那么,促进 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网络环境和市场环境的稳定,自然成为了现阶段我国金融体制需要正面直视的问题。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模式和政策态度

从 P2P网络贷款模式中可分为:上市公司系、国资系、银行系、风投系、民营系五类,而其中主要以民营为主,占到我国市场份额的96%以上。而其发展的模式主要以标的资产的方式进行,包括房产抵押贷款、车辆抵押贷款、信用贷和中小企业贷等,而多数 P2P网络贷款平台正处于多种经营的混业状态。那么,依据这样的市场环境和经营业态,我国对于 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主要是对民营系的多种经营模式进行监管。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于P2P 网贷行业监管的工作汇报,以“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内容作为重点项目,银监会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行为监管+备案登记”模式的监管框架,总结了十二项规范化的禁止行为。这些政府行为的举措,都是在不同程度上推进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客观问题

快速发展的背后相应的问题必然接踵而至,而作为金融模式的 P2P 网络贷款平台,在出现客观问题时,不仅影响到投资人的直接利益,也对其健康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因素。据不完全统计,仅 2015年内我国出现问题的P2P 网络贷款公司高达967家,而 2016年上升至 2265家,其行业占比已经达到37.25%,多数出现问题的 P2P 网络贷款平台都未经营满1年。这样的数据统计凸显出我国在P2P 网络贷款行业中的发展弊端。同时,屡见不鲜的各种金融问题已经成为了客观现实的存在。

对于停业和跑路等现象的网络平台监管已经成为现阶段的主要问题,而其经营状态下无法避免的风险成为其发展局限的客观因素,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最为紧要的欺诈风险,以欺诈行为的自融和庞氏骗局为主,成为非法集资后跑路的客观现象。另一方面,是资金流动风险的客观问题,对于中小平台而言,监管上确实缺乏力度,容易出现其平台在自主经营过程中出现市场评估不充分,以及产生期限错配失效和自行担保等行为的资金流动风险。最后,是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多数平台公司对自身的投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同时自身并非上市公司,也存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这种就导致了多数公司在其产品中的控制、定价、风险评估中的多种问题,当信用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会产生破产和倒闭的客观现象,由于经营不善跑路和停业的公司也不在少数。

三、P2P网络贷款现实问题的成因

(一)P2P 网络贷款作为新事物的客观成因

顺应历史发展和金融市场需求,P2P 网络贷款模式应运而生。作为新兴金融模式,在其短暂的发展阶段中,对于自身定位始终处于摸索阶段。新生事物的发展路程必然是曲折的,而不完善的部分也必然在初级阶段突显出来。但提早出现各种问题,能够为网络贷款模式进行初步规划,在其未造成更为严重后果之前,进行有效分析并且提出解决方法。

(二)行业乱象是监管缺失的表现

在 P2P网络贷款的发展中,我国政府初期为促进其快速发展,支持我国实体经济,曾一度对其缺乏管理和制约。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的时代,让 P2P网络贷款模式迅速在金融市场中崛起。但是这种方式也促成了多数平台在其法律空白间隙中的迅速吸金过程,同时也将历史遗留问题带到了可控性低的高度风险之中。

(三)综合素质薄弱的从业人员

作为金融市场行为的 P2P 网络贷款模式,其根本在于对投资环境的风险控制。但是多数平台在这一方面并不到位,多数人员构成为非金融行业人士,其技术水平和风险意识的淡薄成为风险控制的主要劣势。而多数平台建立之初的目标就是迅速吸金,并未进行长远考虑,于是形成了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偏低的现象。

四、对我国P2P网络贷款监管之现实对策建议

(一)明确P2P网络贷款定位,完善其法律监管职能

明确 P2P网络贷款行业的法律定位是规避自营风险与构建规范体系的前提。那么,明确其法律定位的依据在于对其金融行为的认定和控制方式。一方面,为了规避金融风险的客观存在,需要确定其不可执行的金融行为,同时对于能够承担的法律行为,视作其发展模式的基础,当承担风险系数过度可以进行法律控制,当风险进入不可控范围之内需要进行相应的制裁。另一方面,对其吸引投资方向进行明确规范,当投资人明确承担相应的风险时,进行相关合同义务的签署,当存在非理性评估的计划投资内容时,可以进入资金控制和法律效力的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信贷法、证券法、银行法共同的促进作用,对于其法律监管职能的发挥,也需要对于相关内容的补充和修订,才能够为其法律行为提供合理依据。而对于 P2P网贷金融模式的发展,也同样需要明确相关具体的法律细则。在进行等级评定和业务范围扩大的同时,也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同时制约双方主体的安全性约束与流动性资金控制。而其必须要求 P2P网贷平台定期公布经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包括投资方式和资金取向,以及客户信息和投资金额等重要内容,从而在法律职能中建立追偿等行为的信息依据。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控制方式

对于 P2P 网贷平台问题众多且广泛化的趋势,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解决尚缺乏全面性,必然导致其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发生。针对这一客观实事,我国的发展方向可以借鉴美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采用分头监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机制。首先,在政府监管内部,需要形成可靠的监管模式。那么第三方机构的任务就在于对监管部门的曝光和制约,从而形成监管过程的正面透明。在这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配合,同时完善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公共效力,包括法律职能和信息公布职能,可以由新闻媒体担任,并赋予相应的权力义务,在合法范围之内进行平衡性的制约。其次,监督主管部门也要定期进行对相应监督内容的报告公布,同时建立相应的发布体系,让第一手资料具有客观真实性。在定期对 P2P 网贷平台的测评中,引导社会各界对于公布内容的结果进行评定,从而保障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再次,在第三方监督机制中要体现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经济评估能力,需要以律师和会计师组成相应的评价机构,对 P2P 网贷平台的良性运作提供具备科学评价的有力支持。最后,承认并重视在第三方机构的评定结果中,体现出政府态度和群众基础,是其发挥监督力度和能力的主要方式。当面对经济纠纷和风险处置等问题时,应当给予第三方机构相应的话语权和调节职能,从而为受害者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弥补政府部门在问题调查和解决处理方式上容易产生的不足。同时也为矛盾产生的主体双方提供相应的平等对话能力,建立法制社会的公平机制,体现出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进而促进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构建征信系统,提供投资风险评估

征信系统的构建是对 P2P网贷平台发展的合理制约。只有完善征信信息,才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可以有效参考的重要数据支持。其征信信息的组成部分主要为:一方面,需要进行从平台建立到现阶段投资等信息的全面化公布和数据统计;另一方面,需要系统完善的大数据统计作为整体行业的征信评估报告,体现出 P2P网贷平台在其发展过程中与同行业的对比,从而在两方面重要征信内容的组成中,提供相对可靠的投资风险分析。同时,在征信系统的完善过程中,也能够促使其平台内部由于受到征信系统的影响,转变原有经营理念,从而形成健康发展的长期计划,降低由于短期目标产生的自主经营风险。对征信系统的构建,可以依据国际经验,对于大数据进行合理评估,同时对其信息平台进行公布和开发,形成信息资源共享,以及网络化的全面覆盖,令漏网之鱼的 P2P网贷平台无处遁形。而其征信系统的权威性,是提供分析风险数据和投资环境评估的可靠依据。在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中唯一具备这一公众信服力的有效政府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那么,在构建其征信系统之初就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并由其他金融机构配合完成,通过现阶段互联网内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对征信系统的补充,从而建立全面的信息公开化模式,并具备相应的权威性,才能够从根本上降低投资者的疑虑,为金融市场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形成良性运转的健康市场环境。

(四)第三方资金制度管控,准备金措施的运用

对于 P2P网贷平台来说,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导致的倒闭和跑路现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采取资金第三方管控制度。为保障其金融环境下的健康发展,恢复人民大众对其投资项目的信心,应当采取准备金的补偿措施运用。当发生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情况,由第三方资金监管部门出面,对损失严重的投资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在 P2P 网贷平台受到资金管控的阶段内,由于主体资金的制约和控制并非随意流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其擅自挪用和非法提取等现象,必然能够在短期内对其进行一定的风险控制。而长期合作经营的控制模式,由 P2P网贷平台提供相对更为透明化的投资方向和资金流动方式,也是公布服务信息和促成公共信息平台透明化的重要方式。从不同角度上,能够促使其建立长远发展目标,以及市场金融动态进行合理评估的风险规避,那么必然能够将风险问题进行有限管理,从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模式。一方面,可以初步解决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能够体现出金融市场的相对稳定性。同时,在自主经营阶段,准备金也可以妥善解决,P2P 网贷平台在其投资过程中造成的挤兑风险可以减轻,从而保障经营风险在经营可控范围之内。

[1]王苏野,潘理权.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问题研究——以“e租宝事件”为例[J].华东经济管理,2016(7):67-69.

[2]罗宏清,覃海锋.浅析我国 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问题和对策[J].时代金融,2016,(23):126-127.(课题组成员:崔玉静、刘超、李继业、陈镜宇、成福伟、马宇博)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2P network loan supervision in China

CUI Yu-jing1,LIU Chao1,LI Ji-ye2
(1. Hebei College of Finance,Baoding 071000, China; 2. Hebei University,Baoding 071051,China)

P2P loans refers to people,who possess the money and the willingness of personal financial investment, f und loans to other people with borrowing needs by using credit loans through a third party platform, which is done on the Internet between individuals directly. Based on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and situation of loans in the P2P net work in China,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ummarize the causes of the problem, propose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regulat ory way,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loans environment.

P2P network loan; supervision; practical problems; solutions

10.3969/j.issn.1673-9477.2017.03.010

F832.4

A

1673-9477(2017)03-035-03

[投稿日期]2017-05-18

2016年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编号:HB16YJ040)

崔玉静(1988-),女,河北保定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责任编辑 陶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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