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分析
2017-02-23齐鸣箫
齐鸣箫
(河北省秦皇岛市畜牧工作站,河北秦皇岛 066000)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瘦肉精”“毒奶粉”“红心蛋”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曝光,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不断挑战公众的认知底线,在严重威胁、影响人民生命权、健康权的同时,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保障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不仅是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迫切需要,更是促进我国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 动物源性食品;食品安全;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6.24.063
1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
动物源性食品,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即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及蛋和奶等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物质与因素。法律规制,是政府根据相应规则,通过认可和许可等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活动施加直接影响的行为。动物源性食品从“养殖到餐桌”各流通环节,涉及多方利益相关主体行为,法律所规制的对象正是这些利益相关者行为,具体包括相关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行为、相关农产品生产者行为和相关食品经营者行为[1]。法律规制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制度体系、完善的执行与监督体系。
2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目前,我国动物源性面临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动物疫病。近年来,由动物疫病引发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屡屡发生,而我国的动物防疫管理体制、防疫条件和防疫水平尚不能满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发展需求。二是兽药残留及违禁药品使用。近年来,个别生产者、经营者在动物产品饲养过程中不当使用兽药,甚至出现滥用违禁药品的恶性事件。三环境污染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我国少数地区有毒有害的物质的排放量和使用量远超出环境的承载能力,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损害,不仅对人体健康构成直接威胁,而且经由食物链蓄积效应在动物体内残留累积。四是投喂、屠宰、加工、仓储和运输方式不当。五是人为因素。由于目前违法成本较低,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惜以身试法,通过伪造检验检疫证明、掺假掺杂、添加禁限用化学物质等手段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
3.1 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
随着国家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視,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不断完善。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层面,一系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及相关法律相继制定、修改、颁布和实施,逐渐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为中心、其他法律相互协调配合的动物源性食品法律规制体系。制度体系建设层面,我国陆续制定了系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详细规定了兽药残留、农药残留、污染物限量、生物毒素限量等,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指标参考和技术支撑;作为质量标准的重要补充,目前已建立了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执行与监管层面,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食药监督、农业、质量监督管理、卫生管理等机构的中央部门及其在地方设立的延伸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分别负责。
3.2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相对于动物源性食品品种、数量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动物源性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发展仍相对滞后,相关法律体系呈现“散、乱、差”的特点。二是标准体系不健全,涉及动物产品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标准少、质量低,安全认证技术与标准低于国际水平,检测机构布局不合理,专业检验检测专家、人才缺乏,检验水平偏低[2]。三是管理部门权责不清,相关部门往往“各自为政”,监管资源分散冲突、相互扯皮现象严重。四是执法力量薄弱、监管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匮乏,道德素养有待提高,执法经费短缺、队伍建设投入不足。五是安全风险预警、召回制度等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不健全,现有的各项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确立时间不长,由于监管体制、监管机构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缺少详细规定,相关制度还只能说是刚刚起步。
4 完善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建议
4.1 构建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制度,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明确立法权限和边界,加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法律解释工作,明确和厘清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和争议、模糊情况的适法依据,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构建法律体系,整合法律资源。建立层次分明、机构紧密、体系协调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以专门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基本立法为核心,以相关具体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保障,以刑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等部门法为补充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立体监管。
4.2 健全标准体系
一是将标准体系建设纳入法律规制,以法律作为标准建设的坚实后盾和执行依据;二是构建科学、健全、协调的标准体系,宜采纳国际通行的全过程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完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的配套标准建设;三是将通行的国际标准广泛纳入我国标准体系框架,如采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和美国等贸易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中推行HACCP、GMP管理和监控体系。
4.3 理顺监管职责
首先,建立统一高效的动物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向以“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转变。其次,充分理顺各监管部门职责。应以《食品安全法》中确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其在食品安全保障中的监督、协调作用,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职能明确、专业齐全、反应迅速的组织机构。最后,完善行政问责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方式及具体可操作程序,全面落实监管主体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4.4 提高执法、检测水平
一方面,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既要注重对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与道德感,强化其业务理论水平、执法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提升其履职能力;又要注重执法人员编制及人员、执法经费的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办案工具等办案设备,促进执法和监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要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完善食品检测机构,大力推动兽医实验室、质量检测中心建设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通过对先进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引进,加强科学检测能力,充分提高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为行政执法和风险分析提供直接依据。
4.5 完善基本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是预防,通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评估体系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地分析食品的风险等级,向社会及时发布相关的食品信息,及时召回安全系数超标的食品,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免受有害食品的伤害[3]。
4.6 实施全过程监控
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流通涉及产地和厂区环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防疫、屠宰加工、仓储运输和包装销售等各种因素,只有做到从源头到终端产品的全程监控,才能有效避免食品安全风险,要加强产地环境监管,加强“养殖到餐桌”的各环节规范操作与监控。
参考文献
[1]谈珏霞.动物性食品安全监管过程控制的研究——以江州市为例[D].苏州:苏州大学,2013.
[2]李英海.国内外动物源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7.
[3]李云霞.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06.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