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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组织:生长逻辑、治理功能和发展路径

2017-02-23黄辉祥刘宁

江汉论坛 2016年11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发展路径

黄辉祥 刘宁

摘要: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公民社会的生长,以及农民利益分化、冲突的不断增加和自我整合要求的不断增强,在我国农村社会涌现出大量代表、服务和维护农民利益的社会组织。这些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农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有效地实现了农民的自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业已成为中国村庄治理重要的内源性组织资源。然而,不可忽视的是,由于监管机制的体制性漏洞、组织体系的排斥性弊端和维权功能的过激化倾向等问题的存在,不但限制了农村社会组织的进一步成长及其治理功能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社会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因此,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和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的维权功能,成为农村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社会组织;生长逻辑;治理功能;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1-0061-06

社会组织作为现代公民社会生长所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自生力量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公民社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组织“暴发式增长”,大量的经济组织、监督组织、文化组织不断涌现。农村社会组织是村庄治理重要的内源性组织资源,现已成为农村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但就当前的研究来看,学术界对农村社会组织性质和功能的界定还有很大的歧异。对于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部分学者仍然存在诸多顾虑和担忧,认为其发展可能引发权威弱化、资源侵占、过激维权等诸多问题;部分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则从经济、维权和服务功能等不同侧面来探讨农村社会组织的重要价值,但鲜有学者系统性论述农村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鉴于此,本文试图在分析农村社会组织生长逻辑的基础上,系统阐释农村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并探求农村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路径。

一、农村社会组织的生长逻辑

列宁曾经指出:“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考察农村社会组织的产生,可将其视为国家建构、市场发展、社会生长等外部环境和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利益整合等内在动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农村社会组织生长的外部环境

现代社会一般存在政治国家领域、市场经济领域和公民社会领域三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与其相对应的三个主体分别是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随着国家放权式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介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之间的第三种力量——社会组织——正在中国迅速崛起。正是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关系的调整,构成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生长的外部环境。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历史进程、主要经验及理论创新研究”(12JJD84000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在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中推进基层民主发展研究”(11&ZD029)的阶段性成果。

首先,国家建构为农村社会组织生长释放了空间。“现代国家的构建是一个公共权力不断寻求国家与社会、市场关系合理化的持续性历史过程”。因此,对国家权力范围的调整,不断寻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是现代国家建构的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为打通上层政治与基层政治之间的隔膜,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和控制,国家权力通过“政权下乡”的形式不断向乡村社会延伸。然而,国家权力的下沉延伸,尽管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和控制,但是其过度扩展压缩了乡村社会自主发展的空间,窒息了乡村社会发展的活力。结果,农村社会组织被淹没于人民公社的汪洋大海中。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渐进式放权改革的推进,国家权力开始逐步收缩,乡村社会的自主性空间逐步增大,形式各异的社会组织开始在农村破茧而出。但是在压力型体制下,全能性的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对农村社会事务大包大揽,农村社会组织生长的空间有限。而进入新世纪之后,为解决“三农”问题,国家基层治理体制和对农政策取向发生了重大转变,乡村社会自主成长的制度性空间不断拓展。特别是,随着税费改革的实行和乡村治理体制的转变,乡村组织实现了从“划桨”向“掌舵”角色的转变,为农村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进一步释放了空间。

其次,市场发育为农村社会组织生长提出了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社会组织得以蓬勃发展的最深刻的經济根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经济交往扩大,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经济主体必须保持高度的理性,他们希望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他们愿意参与政治,同时又对政府保持一定的戒心,希望能够制约权力;他们遵守契约,通过契约精神的培育形成法治观念;他们在经济交往中逐步树立起平等意识和自主意识。正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公民形成了现代政治观念,自我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维护共同利益和需要的理性化的社会组织。”市场经济不仅培育了农民的理性精神,增强了农民的经济实力,还将农民推到市场竞争的前台。使农民成为市场经济的行动主体。在强调优胜劣汰、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分散化、个体化的农户经济无法承担市场风险和竞争压力,农民需要更广泛、更紧密、更具有持续性的合作来提高自身竞争力、抵抗市场风险,这又对农村社会组织的生长提出了新的要求。正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农民形成了现代政治观念,建立了各种维护共同利益的社会组织。

再次,社会生长为农村社会组织生长提供了土壤。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自由、自主、自治的公民社会正在生成,人们开始追求更加活跃的结社生活。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乡村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国家权力的大幅度收缩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乡村社会发展具有了更大的自主空间,农民的组织化要求和组织化能力大为提高,农村社会组织也因此获得了“暴发式增长”,蛰伏的家族组织、经济组织也开始在农村复苏或重建。这些组织在村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制度平台上开展各种自治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其内在治理机制实行完全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构造着农村公民社会。而农村公民社会的生长,又反过来推动了新的政治参与组织、经济合作组织、权益维护组织的生长和发展,农村社会组织的组织类型和组织架构日益丰富和完善。

(二)农村社会组织生长的内在动因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讲到:“在所有的推论中,把行为者的情形说明得最清楚的莫过于行为的利益。”显然,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农民结成组织的目标,即社会组织生长内在的根本动因。西里尔·E·布莱尔指出:“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理解,现代化的正常进程是先有社会的分化,然后通过整合来补偿由于分化而造成的秩序的脱节和混乱,逐步形成良性的循环,使社会获得现代化的能力。”因此,农村社会组织的生长,可以视为农民在利益分化、利益冲突面前理性选择的一种利益整合的方式。

首先,利益分化为农村社会组织生长提供了契机。社会分化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典型特征,而利益分化是当前社会分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决定了社会其他方面的分化。利益分化导致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和差异化,而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和差异化需要多样化的渠道去实现,这就为社会组织生长提出了要求。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被固定在集体化的公社生活、生产空间,农民的利益统一为集体公共利益,农民的利益需求由公社组织来统一满足。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农民有了选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自主权,农民在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收入差距也不断拉大,农民的利益也随之分化。简单的行政化的组织方式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农民开始寻求新的利益整合、表达、维护机制,这就为社会组织生长提供了契机。

其次,利益冲突为农村社会组织生长提供了可能。适当的利益分化可以打破平均主义,调动人的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经济效率的提高。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着积极的影响。但是,利益分化过大,则会使落后者产生挫折感,滋生失望和沮丧情绪,造成贫富尖锐对立,引发各种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在不断分化,贫富差距在不断拉大,利益冲突日益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农民利益分化的拉大和利益冲突的凸显,使国家和社会急需多种有效的矛盾调解方式来实现对利益冲突的协调,这就为农村社会组织生长提供了可能。

再次,利益整合为农村社会组织生长提供了条件。现代社会是利益多元化和差异化的社会,单靠国家行政组织无法实现利益的有效整合,必须发挥多种社会力量对分化的利益进行有效整合的作用,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采取“政治吸纳社会”的方式,对社会采取强制性的政治整合,在牺牲社会活力和自主能力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进入现代化转型期,农民的利益需求和利益观念发生了迅速的分化,而传统和旧有的利益整合方式又无法适应这种快速的利益分化形势,以致在利益分化与整合交接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脱节,产生了一些利益冲突。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有效的利益冲突弥合方式,因其了解农民的真实需求且成本低、见效快等特点,日趋成为理性农民的行为选择。

总之,国家的渐进式放权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农村社会生长和社会组织生长提供了制度空间和经济条件,而农民利益的分化和冲突对多样化的利益整合方式的需求,又对社会组织生长提出了要求。在两者的共同作用下,农村社会组织获得了“暴发式增长”,涌现了大量的政治参与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社会互助组织和权益维护组织等。

二、农村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

在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中,“皇权止于县”。以乡绅为主体的宗族组织在中国村庄治理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完全垄断,使乡村中原有的诸多社会组织被取缔或解体。而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家权力的收缩,乡村社会自主性逐渐增强,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得到重建或复兴,从根本上改变着中国农村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从总体上推进了农村的民主和善治。

(一)组织化参与与民主决策

在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农民的利益诉求常常被村干部和乡镇政府忽视或无视,很大程度上缘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太低、力量太散、声音太小,无法撼动既成的政治权力格局;正如黄宗智所说的,“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家庭现在离群孤立,一个个单独地站在国家权力机构面前”。农民要想改变自己在政治关系中的劣势地位,就必须联合起来,“以群众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己能力的不足”。农村社会组织将农民分散的个体资源和能量凝聚起来,从而提高了农民在政治关系中的参与意识和行动能力,把农民零散的呼声轉变为共同的利益诉求,将利益诉求再转化为民主决策,进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深化。

首先,有助于实现农民利益的整合,锻炼了农民的民主行动能力。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由于参与成本过高、行动能力不足,个体化的农民往往无法实现利益的整合,也就无法达成一致决策,从而导致民主决策的悬置化。而农村社会组织的生长,为农民提供了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加强了农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了农民的归属感,强化了农民的凝聚力,实现了农民利益的有效整合。同时,通过组织内部的民主活动,不但可以培养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还可以锻炼农民的民主参与能力,从而克服农民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非均衡性发展的矛盾,使民主决策得以实现。

其次,有助于实现农民利益的表达,畅通了农民的民主参与渠道。随着农民权利意识与表达意识的提高,农民权益表达的呼声日渐增强,但现实中体制内的单一的利益表达渠道,难以满足农民的利益表达诉求。而农村社会组织能够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组织化的利益表达,在壮大农民的声音、提升农民的民主行动能力的同时,也丰富了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疏解了农民参与村庄事务的机制障碍,从而克服了农民群众参与要求不断增长与参与机制不畅的矛盾,有利于将民主决策真正地落到实处。

最后,有助于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参与,改变了农民在村务决策中的地位。在村庄政治生态中,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组织化程度较低、力量分散,无力与科层化、精英化的政府组织和乡村干部相博弈,使得他们在村务决策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而农村社会组织在这一方面却有着天然的优势,能够将农民的利益紧紧地聚合在一起,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和吸纳社会资源,增强农民的对话能力和博弈能力,克服村务决策中乡镇政府的行政压力和村干部的垄断性,能够有效地改变农民在村务决策中的弱势地位,有力地推进村务决策的民主化。

(二)组织化治理与民主管理

近年来,由于农村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等原因,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服务的输出和公共秩序的确立都面临着集体行动悖论的困境,单单依靠财力有限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难以实现村庄社会的有效管理和服务。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合作性共同体”,“使理性的个人能够超越集体行动的悖论”,日益成为公共事务管理、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秩序确立的“动力源”。

首先,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推动了管理主体多元化。村委会作为村庄集体资源的掌管者,承担着管理村庄公共事务的责任。但是,当前由于受“合村并组”、农业税免除等新政以及农民社会流动的影响,一些地方村组干部减少了、财政能力削弱了,而管理范围和难度却加大了,村务管理“力不从心”。严重弱化了村委会的管理权威。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农民出于共同利益或价值需求而建立的组织,带有很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特性,能够主动承接公共事务管理的责任,填补村委会等管理组织萎缩所留下的空缺。同时,农村社会组织参与村庄事务的管理,实现了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村委会的垄断性地位和乡镇政府的行政性压力,保障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有利于村庄民主管理的顺利推进。

其次,在公共服务的输出上,满足了农民的多样化需求。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国家采取“多予、少取、放活”政策,向农村输入了大量的资源,但还有大量如村内道路、村内水渠等“最后一公里”之类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需要农民自行解决。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之间的利益分化使得农民对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日益个性化、多样化,除了一般的道路、水渠等基础性公共服务之外,部分发展特色经济的村庄出现了专门化的公共服务需求,这些显然是政府无法统一提供的,而分散化状态下的农民也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在这一背景下。部分地区的农民开始结成社会性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这“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和市场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缺陷,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满足社会个性化和多样化的需求,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克服村民委员会所面临的管理服务范围扩大与组织规模缩小的矛盾,实现公共服务的有效输出。

最后,在公共秩序的确立上,维护了村庄的和谐稳定。随着农村社会流动性的加大,乡村社会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封闭社区,而日益成为开放性、流动性的社区。农村社会的开放,在为村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无限活力的同时,也使乡村人、财、物的流动性随之加大,造成乡村社会偷盗事件接连不断、赌博风气甚嚣尘上、毒品吸食也开始出现,给村庄的治安环境带来了严峻的考验。此时,农村社会组织凭借自身贴近农民、熟知民情的优势,一方面通过其章程、规范等对其成员进行管理和约束,有助于良好的村庄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另一方面如“治保会”、“护村队”、“禁赌协会”、“禁毒委员会”等直接承担维护治安的责任,有效地遏制了偷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农村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村庄治安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成为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有力“守护者”。

(三)组织化维权与民主监督

农民基本权益受损,从外部来看,是国家制度安排和社会强势主体有意或无意侵害的结果;从内部看。是农民群体自身散漫、软弱、无力维护与抗争的结果。当前乡村社会中的干群矛盾和干部腐败,很大程度上源于乡村社会政治生活中政治主体之间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个体化、分散化的农民无力与政府组织和乡村干部相博弈,无法实现对乡村干部侵权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使自身权益不断受到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的侵害,最终导致大量的干群矛盾和干部腐败的产生。而农村各种社会组织,能够把个体化、分散化的社会力量凝聚成一个强有力的整体,为个人维权和监督提供了组织化渠道,将个人维权转变为组织监督,将依法抗争转变为以法监督,将被动维权转变为主动监督,这些都有利于农民对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农民监督权的实现,进而有利于民主监督的落实。

首先,从个人维权到组织监督。当前,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组织的错位性、赢弱性等原因,农民的权益维护面临着监督组织短时缺位的困境,只能选择个体性、分散化的个人监督维权方式。这样,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民主监督不免落人空谈。而农村社会组织能够将个体化、分散化的利益受损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共同利益团体,在增强维权力量、扩充监督影响力的同时,引导农民理性维权,减少暴力冲突事件和一些“退出行为”的发生,进而降低监督维权风险。因此,农村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填补监督组织缺位的困境,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保障农民监督权的顺利实现。

其次,从依法抗争到以法监督。农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利益经常受到基层政府和强势集团的侵害。当侵害发生,农民在体制内又找不到一个表达和维护其利益的渠道时,他们就可能走上过激的维权道路,甚至引发泄愤事件和骚乱事件。农村社会组织,特别是维权组织,代表或者教育、指导权益受损农民在法律框架内运用各种国家政策、法规进行维权,不参与违法行为,在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避免了农民过激维权行为的发生,从而保证了乡村社会的安定和谐。于建嵘指出:在一定的意义上,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可以填补目前农村出现的民间权威的缺位,它们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可以有效地阻止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以非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意味着农民的抗争会更加理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再次,从被动维权到主动监督。当前。由于监督意识、监督体制等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对干部不法行为的监督。往往是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或干部不法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维权和监督,而不是主动监督干部的决策、管理过程,带有典型的事后性和被动性。而农村社会组织,一方面通过组织农民学习法律知识,宣传国家政策、方针等方式,增强了农民的监督意识:另一方面通过主动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增强了农民的的监督能力。这些都有利于克服当前农民维权意识较强与监督意识偏弱的矛盾,将农民的权益维护行为从被动维权提升到主动监督,进而保证民主监督的顺利实现。

总之,农村社会组织是农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是村庄治理的重要内源性组织资源,日益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种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资源。农村社会组织有效地实现了农民的自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减少了社会冲突和摩擦,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

社会组织有利于社会稳定,而社会组织生长过程却引发各种利益冲突,甚至导致利益冲突扩大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在农村社会组织生长过程中,要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和稳定和谐,则需要有效的制度进行引导和规约。然而,监管机制的繁杂性、组织体系的排斥性和维权功能的过激化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社会组织治理功能的发挥。因此,健全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和规范社会组织的维权功能,成为农村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机制

农村社会组织的大量涌现,有力地整合和维护了农民利益,引导和规约了农民行为,促进了乡村的有效治理。然而,由于我国政府在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上基本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团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与农村社会组织现实的发展不相适应。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审批管理上过于严格和繁琐,大量农村社会组织游离于管理体制之外,无法具备法律上的合法性,不能成为农民表达意愿、维护权益的合法渠道。另一方面,在监督管理上未能提供有效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在无序的利益博弈和权益维护中,农村社会组织逐步沦为抢夺村庄权力和资源的工具。本文认为,应实行增量改革,逐步健全和完善现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第一,改革社会组织审批制度,降低准入标准,简化审批环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组织备案制度,将更多农村社会组织纳入制度监管体系中。第二,改革社会组织监管形式,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督,强化民间组织的自律和社会监督,并建立起行政监管、财务审计、社会监督和自我监督为主的“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第三,加快社会组织的立法工作,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政策等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

徐勇指出,农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实际上也包含两重含义:其一是参与影响执掌村域公共权力的村委会活动,其二是将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不同于县乡地方行政体的村庄自治体。在这其中,农民通过各种自组织开展自治活动。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农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业已成为丰富和多元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的一种重要内源性组织资源。然而,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农村社会组织要么成为村干部的政治傀儡,要么就被排斥在自治平台之外,难以发挥应有的参政、监督等作用。这些被吸纳到自治平台中的组织,大多由村干部发起并兼任领导人,带有很强的政治塑造性而缺乏自治性,极易异化为村干部操纵村庄政治、攫取经济资源的工具。而那些游离于制度体系之外的组织,不但未能发挥其村庄治理的有效作用,在一些情况下还发生了逆转,演变成村庄治理的阻碍力量。因此,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第一,应划清权责关系,明确职能定位,加强组织合作,积极吸纳社会组织进入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并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性平台上开展活动,确保组织体系的开放性。第二,应注意组织关系的规范,特别是社会组织与村“两委”的权力关系,既要防止片面化,也要防止垄断化,确保组织体系的制衡性。第三,应当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完善决策流程,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自我监督,提高自身的自主性、透明性和公信力。

(三)规范社会组织维权功能

近年来,农村社会组织凭借自身深入基层、贴近农民、熟知民意等优势,在构建社会秩序、化解矛盾冲突、服务农民需求和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农村社会组织仍处于发育阶段,具有很强的异质性和失范性,存在着依势强压、资源侵占和过激维权等问题,给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了诸多隐患。因此,推动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在加大国家扶持力度的基础上,规范组织的维权行为。第一,加大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完善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和服务购买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和社会资本进入平台,构建起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组织扶持机制。第二,加强对农村社会组织的法律宣传和政策引导,强化组织自我管理能力、规范组织自我维权行为,正确发挥其服务、维权和监督等治理功能。第三,严格区分组织性质,严密防控派系组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切实保障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中国农村幅员辽阔,区域差异较大,地区之间在历史传统、区域经济、文化心理、自然条件和社会资本等方面千差万别,培育农村社会组织显然难以按照统一的模式和路径去推进。因此,在做好均衡性的中央制度改革的同时,还需把普遍原则和特殊规则有效地结合起来,做好地方制度创新工作,实现动态均衡。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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