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淮河流域的民间灾荒救济
2017-02-23梁诸英
梁诸英
(安庆师范大学 人文与社会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民国时期淮河流域的民间灾荒救济
梁诸英
(安庆师范大学 人文与社会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
民国时期,民间各种社会力量面对灾荒频仍的状况有其积极应对措施。灾荒发生后,淮河流域既有民间个人力量的募捐,也有宗教团体的救济,具有近代化色彩的民间慈善组织尤其发挥了重要的社会救济功能,总体呈现出救灾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华洋义赈会、红十字会等多种民间慈善组织致力于灾民的生活救助,并对灾区的疫病防治工作做出了贡献。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灾荒救济呈现出诸多局限性,表现在:重灾后救济,轻灾前预防;缺乏救济物资和资金;盲目垦荒等。
民国时期:灾荒史;民间社会;淮河流域
学界对明清时期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作过专门探讨[1-3],关于民国时期淮河流域的水利建设、自然灾害成因及其影响也有诸多研究成果[4-6]。还有学者以个别年份为例探讨救荒的民间力量因素,比如池子华等以1906年苏北水灾为例,探讨民间救灾组织的社会救济功能[7]。综合已有研究,学界对民国时期淮河流域灾荒事件中民间力量的救济功能等问题关注不够,以淮河流域为例探讨民间社会与灾荒救济之间互动的有利因素和不足,有利于丰富对民国时期防灾救灾状况的认识。
一、民间绅商、知识分子等个人力量的捐助
民国时期灾害频仍,“自民国元年至民国二十六年这一时期,各种较大的灾害,就有77次之多”[8] 32。淮河流域的自然灾害对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有着深刻影响,民间商人、知识分子等群体面对灾荒事件,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部分区域的商人群体在赈灾事务中颇为活跃,民国前期,天津官方、商会及民间慈善团体合作,对灾民施行了一系列赈济[9]。淮河流域的商人群体也有救灾行为,比如在高邮州,“民国五年坝水成灾,永安镇职商陈诗源亲赴上海、江宁、芜湖等处,筹募银币二千余元,给散灾民”[10] 605;1921年,安徽太和县境内淫雨为灾,缺衣食者众多,李金堂“输三百金赈之”[11] 487。
自然灾害发生后,官方常常出现救济资金不够的情况,当地乡绅常积极响应官方赈灾的号召。1935年秋,安徽临泉县干旱灾害异常严重,百姓钱粮缺乏,流离逃亡,时任县长深以为忧,设立救灾委员会,对于养老恤孤、施棺掩埋等其他救济事业,也由县政府通告。“至于一切赈款,由地方绅士募捐”“令饬地方慈善人员负责筹备”[12] 288-289。
在灾害发生时,学校职员也积极倡导和呼吁募捐。比如在1911年,淮河流域的安徽省北部水灾破坏严重,震旦学堂的陈文凤撰文指出,“为今之计,既当募赈捐以救已形之灾,又当导淮河以救无穷之患”[13]。1918年,山东省水灾筹赈会来到北京大学募捐,北京大学面向各教职员发布布告:“凡本校教职员如有愿为捐助者,请将所捐之款送交本校会计课以便转送。”[14]
其他在当地声望较高的个人也会在灾害救济中发挥作用,他们或申请官方拨款,或向外界呼吁救助及募捐[15]。在高邮州,1916年“广沛乡助理员吴濬等因水灾浩大,全乡淹没,详请拨仓谷一千石急赈灾民”[10] 605,还有多个乡的助理员有此义行。1921年,颖上县水灾严重,灾区代表杨松年等人向红十字会致函介绍了水灾对当地农业生产的严重损害,以及农民流离失所、衣食无着的惨状,并呼吁上海的慈善团体设法拯救[16] 421。高邮州精通术数之学的丁镜斋,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凡有灾赈,都代为劝募,“集成巨款,涓滴归公”[10] 419。淮河流域灾害发生时,灾区以外有经济实力的民众也积极参与灾区捐助,如1935河南偃师县水灾“汉口李锐捐来棉衣一千八百件”[17]。
二、民间宗教团体的赈济和倡捐
西方基督教组织在近代中国的淮河流域得到传播,自然灾害发生时,其常积极参与到赈灾活动中。早在1877年,就有英国牧师李提摩太于山东省旱灾发生后写信到英国的教会进行劝捐[18]。1907年,耶稣教的报纸《通问报》报道了代收水灾捐款的事情,包括基督教各地方教会的捐款,比如“河南陈州府教会助洋三元”[19]。
民国时期,淮河流域的基督教组织积极参与对灾区的救济。偃师县1935年发生水灾后,洛阳红十字会委员刘致中、郑州信义会牧师万纫三、许昌信义会牧师艾瑞生等人前去慰问,带去的赈济物资和钱财解了燃眉之急[15]。1936年河南省郑州区发生灾荒,郑州区基督教浸礼会于1937年1月,经会议表决,决定“先有本会尽力捐输以济燃眉之急,继向外埠求助”[20]。1943年7月,河南伊阳县山洪暴发,两岸之田地,被水冲毁者三万余亩,被水淹没者两万余亩,河南伊阳县基督教救灾会随之发布募捐启事[21]。
淮河流域的安徽省也有这种情况。1946年皖北沿淮地区发生水灾,谢贯一在视察皖北沿淮灾区后记载,怀远县城南基督教堂收养了难童490人,城西天主教堂收养难童280人,“每童每日面粉十二两,豆粉四两,佐以牛奶牛肉,颇富营养,以致面容丰润,无复三月前之瘦削可怜矣”[22]。此类带有近代社会性质的基督教救济行为对改善灾民的生存状况起了积极作用。
民国时期淮河流域灾害发生时,除了基督教团体以外,其他宗教团体也积极参与灾害救助活动,救助形式包括倡捐、提供场地或资金等。比如在高邮州,僧人慈光的灾荒救济较为显著,他对该州界首镇施材局“施田两次,一次十五亩,一次三十亩,为施棺之用”,还立下遗嘱劝界首镇的绅耆创立界首镇施药局[10]344。
民国时期红卍字会*世界红卍字会与红十字会不是一个机构,世界红卍字会根源于道院,以“促进世界和平、救济灾患”为宗旨。道院是刘福缘等人在济南创立的民间宗教组织,于1921年3月在济南开院。也积极参与淮河流域的灾害救济。1931年,江苏兴化大水为灾,成立了世界红卍字会兴化分会,报县政府备案,每年举办施医、施药、施材、掩埋等慈善事业,在1937和1938年两年里,该会煮粥救济难民,“日给千余口,各方捐送米款亦踊跃赞助”[23]575。
三、民间慈善组织的赈灾
(一)华洋义赈会的赈灾
民间力量在地方社会赈灾活动中的作用,还表现在民间组织方面,华洋义赈会便是一个典型的社会赈济组织。研究者们关注到了华洋义赈会对河南省灾害的救助[24],有学者指出,华洋义赈会开展了施放赈款和赈粮、举办粥厂、建收容所、进行农贷和工赈等多种不同形式的灾害救济工作,有些效果还较为显著[25]。华洋义赈会除了灾后的救济措施外,还注重灾害的事前预防。至1934年,华洋义赈会的工赈兴办多有成效,“修治之河道海塘,与修理或新筑之堤岸,有二千六百余里,筑渠一千六百余里,掘井六千余口”[26]。
安徽省华洋义赈会成立于1921年10月16日[16]424,其对淮河流域非安徽省的其他省份也多有赈灾行为,比如1935年,河南省偃师县水灾严重,华洋义赈会拨5 000元作办粥厂经费,粥厂由此得以迅速办成,1 200多名灾民得到救济,每天救济两餐小米饭[17]。可以说,华洋义赈会对淮河流域各类自然灾害的救助用力颇多,产生了诸多积极作用。
(二)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的赈灾
除华洋义赈会以外,近代淮河流域还有其他民间救济组织积极从事救灾活动,红十字会的救灾活动在当时就颇有影响。民国时期的中国兵连祸结,盗匪横行,自然灾害频仍,“中国红十字会只要接获灾情信息,几乎无灾不救,无役不从,成为灾区人民希望所在”[27]41。
据《慈善近录》记载,1921年皖北水灾之后,未淹毙之人因湿气侵入,肌肤变为惨白色,多染疫疬,这以颍州、亳州为严重,中国红十字会就组织了医疗队,选有经验的医生去救治[16]419。资料显示,这次灾后红十字会对传染病的防治取得明显功效。亳县各公团致上海红十字会总办事处的函件,指出了红十字会蚌埠分会对疫病的救护效果,“旬日之内,全活者何止千百!敝县感戴大德,莫可名言”[16]462。1921年亳县知事对中国红十字会派来医疗团一事也专门发信函表示谢意,指出,在阴历六月中旬,该县发现了霍乱病例,传染日盛,城乡人民死于此病的不计其数,当时除了采取清理街道等措施外,红十字会蚌埠分会派人来救护后,“救活甚多,疫气稍减”[16]457。
淮河流域其他省份也有红十字会分会的设立及其进行的灾害救济,比如在兴化县,“红十字会兴化分会成立于民国十年,会长张宝焱历办施医、施药、施材救济事务,会址附设济急局”[23]575。在河南省,对于1935年偃师县的旱灾防疫工作,郑州红十字会提供了药品救助[15]。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各地分会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还积极组织成立福利机构,如在河南省,“1923年,豫省沁源分会组织临时赈济育婴所,助办湖阳育婴会,安徽分会设救济妇孺会”[27]45。在安徽省沿淮地区,1948年因战争及水灾导致的难民向蚌埠聚集,总计滞留在蚌埠的难民有两万余人,红十字会蚌埠市分会会同市政府、市党部、市议会等多机关组成“蚌埠市三十六年度救济委员会”,设立了施粥厂两处,每天吃粥人数在二三千人,并募集棉衣裤,解决了难民的饥寒之苦[28]。
(三)贫民工厂的设置
灾害发生后,大量灾民生活艰难,流离失所,贫民工厂的设置是民国时期对灾民和饥民进行救济的又一种方式。据1910年报道,“民政部以近年各省水旱偏灾,层出迭见,饥民流离失所,殊为可闵”[29],要求各省在省城附近建筑贫民总工厂一处,“专收失业贫民,教习工艺,制造货品,售款余利,发商生息”[29]。
民国期间淮河流域有诸多贫民工厂设立,对贫民工厂的管理也有详细规定。比如在江苏省高邮,“民国九年十月邑人王鸿藻请设贫民工厂,县知事彭世祺委陈捷、王守义为正副主任,就旧万寿宫屋宇改建,拨县附税银一千元为开办费,每岁拨附税三仟元,并由省补助二千元为经常费”[10]587,对所收留的贫民培训藤器、木器、竹器制作等生产技术。据1926年的报道,河南省睢县李子成等人,见该县连年战乱,失业者十居四五,于是向各界倡议,设立贫民工厂,并在政府作了备案,积极推行[30]。1934年,河南省立救济院对其所设立的贫民工厂制订了办事细则,总共有19条规定[31]。贫民工厂的设置使灾民、贫民拥有一技之长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增强抵御灾害的能力。
(四)同善会、济急局、医学公会等组织的救济
民国时期淮河流域的慈善组织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还成立了同善会、济急局、医学公会、赈务分会、救济院等多种救济和救护组织。比如在江苏省高邮,三垛镇同善会“施材施药,均由里人公捐公办”[10]344。在兴化县,有“济急局”,是光绪二十八年夏,邑人张宝焱、杨曾沐邀集杨曾谷等八人发起组织,专为拯救灾民而设,在时思寺设立事务所,因当时经费无措,由杨崇功等人倡议募捐而成功[23]574。1920年,兴化县民众设立了医学公会,在1931年水灾时,医学公会协助卫生署工作人员诊治“不分昼夜”[23]575。1929年兴化县旱灾,地方上组织了赈务分会,该会拨付了25 000元,而地方募捐为7 870元,共计32 870元,用于救济灾民[17]559。在安徽省寿县,“救济院收容婴儿十三人,寄养十七人”[22]。
四、民间社会力量进行灾荒救济的局限性
(一)重灾后救济,轻灾前预防
邓拓把灾荒救济归属于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两大类,水利和林垦属于后者,起着改良自然条件的作用[8]139,174。对淮河流域来说,民间对灾荒发生后的事后救济采取了多方面的举措。相比较而言,对灾荒的事先预防较为缺乏。这里对水利建设这一重要灾前预防途径作一探讨。
民国时期淮河流域民间对水利建设缺乏足够重视,是忽视灾前预防的典型表现。比如在山东地区,藤县“一遇旱干,不知讲求水利”[32]43;山东省河道存在疏于治理的情况,山东徒骇河的中段禹城一带“平时皆淤塞,大水时始通流”[33],极易干旱。安徽省也有此种情况,据1936年的报道,颍上县的八里河“本淮河支流,年久失修,淤塞不通”[34]。淮河支流的淤塞致使其蓄水能力减弱,由此使得附近居民易遭到水患的威胁。在淮河流域皖北地区的寿县、凤台县、怀远县等地,“因年久失修,河道淤塞,河身日高,即无黄水入淮,遇雨亦易泛滥,且水流遍及各县,一有水患,为害甚广”[22]。在淮河流域的河南省地段,河流修浚的疏忽也是灾害发生的原因。1932年的报刊指出,“东西两部,悉受其支流浸润,乃因年久失修,每至泛滥为灾”[35]。1946年,时任水利委员会工程师倪超调研后指出,对于淮河上游及其支流,因为受到黄汛影响,“致河床逐渐淤高,河口亦多淤塞”[36]。
(二)灾荒救济经费的不足
民国时期国弱民穷,灾荒赈济常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据1925年的报道,“水利局倡裁兵导淮,以无巨款又止”[37]。1931年淮河流域大水灾,此后对淮河堤防的补筑仍不足以宣泄洪水,时人认为治理的根本之道在于疏浚河身、加宽堤距,但是,限于“国帑空虚”[38],难以作根本上的治理。
民间组织灾后救济资金缺乏的状况也多有记载。在安徽,“各县救济院所,或由公款补助,或由私人筹募,缺乏固定基金,大多略具雏形,甚鲜救济成效”[22]。基督教组织的灾后救助也存在资金紧张的问题。如在1937年,河南省临汝县信义会对灾区教徒有物资救助,但到调查者离开时,只剩下13袋米[39]。
外国慈善组织对中国灾害的资金救济也会出现经费紧张的情况。面对民国初年淮河流域的灾害状况,1914年美国红十字会组织工程团来到中国勘察,并写出了整治淮河流域灾害的报告。但是,“顾以时日及经费之关系,该工程团受命办理此事未能完全解决”[40]。慈善组织救济资金划拨的迟滞也影响了救灾效果[41]。
灾荒救济资金的不足还表现在灾前预防资金缺乏这一环节上。凿井对淮河流域农民应对旱灾很重要,但农民常苦于资金缺乏而无力打井。河南省建设厅有凿井队,义务为百姓打井,“但凿井的材料民人也买不起,所以各地方凿的井很有限”[42]。1947年安徽省东北各县,在水利淤塞的情况下,一遇晴天也容易遭受旱灾,“无论乡村城市均无水利设施,沿河水利淤塞失修,易于泛滥” “人民无排水工具,坐视田园卷于波澜”[22]。
(三)农民无序开垦
晚清以后,人口增长迅速,农民常常会通过加大垦荒力度的方式来缓解缺粮压力。对淮河流域来说,盲目垦荒这种应对人口压力的途径,实际是只顾眼前的短视行为。民间盲目垦荒、砍伐林木导致水土流失的例子不胜枚举。据1926年对淮河的报道,“淮河的两岸,因为上游的河南省境内,山上树木,砍伐无余,天下雨时,淮河涌涨,常出水灾”[43]。
除了砍伐林木向山要田以外,农民盲目开垦还表现在“围湖造田”这一向水要田的形式。在江苏省兴化县,1926年淮安防灾会调查指出,对于高宝湖,“其垦区几占全湖面积之半,益以茭草新淤,几无行水余地,是今日占湖为田,异日即陷田为湖,此皆滥行占垦之所致”[23]444。1931年江淮大水灾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之前占湖为田危害的反思。安徽省也有大量开辟湖田的情况,淮河流域寿县、霍邱县等地的沿淮湖泊被大面积围垦,对当地的蓄水及防洪有很大危害。民国时期的陈扬针对这种情况提出建议:“未垦之湖,地方政府不得任意开垦,应归中央政府筹划开拓。”[38]
山地盲目垦荒破坏了森林资源,使得水灾爆发的大量泥沙冲入淮河及支流;围湖造田缩小了淮河沿岸湖泊面积,减弱了湖泊的蓄水能力。早在1912年,当时农林部的公报就指出了淮河下游的淤塞及洪泽湖湖身渐高等状况对淮河流域生态的影响[44]。
五、小结
对淮河流域来说,民国时期灾荒发生后救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灾荒发生后,绅商、知识分子积极呼吁奔走,救助受灾民众,基督教、道教、佛教等宗教组织也积极予以倡捐和捐助,民国时期尤其比较重视具有近代化色彩的慈善组织的社会救济功能。多种民间社会力量互动的救灾机制在当时的灾害应对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时的灾荒救助具有诸多局限性:淮河流域灾荒救济呈现出重灾后救济、轻灾前预防的特点,使得灾害频繁发生;民间组织不时出现救济物资和资金缺乏的状况;农民为了维持生存进行的盲目开垦活动破坏了生态环境。这些因素不同程度地加重了水旱灾害致灾的程度,或是制约了灾荒救济成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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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ineReliefinHuaiRiverBasinduringtheRepublicofChina
LIANG Zhuyi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ety, Anqing Normal University, Anqing 246133, China)
The civil society and various forces actively responded to the situation of the famine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Huai Rivers, Disaster relief presen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articipation in diversity, there existed personal fund raising and relief religious. Especially, the charitable organization with modern factor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relief.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disasters,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Famine Relief Commission, the Red Cross and other various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 are actively committed to the life relief of victims, and mad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the disease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the affected areas. It is necessary to point out that there is still a lot of limitations of disaster relief in that period, which are manifes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carrying out the relief after hardest hit and preventing before the light disaster; lacking of relief materials and funds; unplanned over-cultivation and so on. This paper has discusse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famine relief in Huai River Basin. It will help us deepen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measures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relief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well as the main restraining fact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famine history; civil society; Huai River Basin
2017-05-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近代淮河流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研究”(09BZS043)
梁诸英(1974—),男,安徽南陵人,安庆师范大学人文与社会学院教授,科学技术史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业史、生态史。
K928.4
A
1008—4444(2017)06—0007—05
王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