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载临产孕妇闯红灯该不该处罚的探讨
2017-02-21拱祥
摘 要:近年来,出租车司机为送临产孕妇去医院生产而闯红灯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各执一端,本文就该行为是否应被处罚进行分析,也探讨了价值冲突、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以及对执法工作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司机;闯红灯;正义;处罚;执法
2004年12月19日上午10点左右,北京出租车司机高某开着空车行驶,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很着急地向他招手。高某载着两人迅速赶往医院。孕妇在车上不停地喊疼,越喊声越大。高某非常着急,一路上连闯了6次红灯。目前,他面临着罚款和罚分的交通处罚。
一、出租车司机载孕妇去医院生产闯红灯该不该处罚?
该事件的三方当事人,各有各的理由,孕妇生产情势紧急,不得耽搁,出租车司机可以说是着眼于乘客的生命安全和利益,不得已而连闯红灯,而执法者依据事实,严格执法。这看似不可调和,也似乎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经过认真的分析与权衡,是能够得到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应该免除处罚。
二、关于价值冲突的分析
该案例反应出了法的价值发生冲突的问题,具体来讲就是正义与秩序的冲突问题。司机闯红灯无疑是破坏了交通秩序,有着潜在的社会危险性,但更为重要的是,司机成功顺利地将待产孕妇送至医院,避免了负面结果的发生,使孕妇受益,同时也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起到了很好的道德示范作用。矛盾冲突的凸显,我认为应该依据个案平衡的原则来进行解决,也就是当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正义和秩序作为法律的两大基本价值,其中秩序是法律所追求的形式价值目标,而正义则是法律所追求的实质价值目标,法的秩序价值也有必要与法的其他价值相协调,当正义与秩序相冲突时,法律应当坚持正义优先,而不是秩序优先,这样,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该案例应适用正义优先原则。
三、正义与法律关系的探讨
正义是法律最高价值目标,正义所要求的平等、自由、效率、安全等价值渗透在法律的每一项规定中。无论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都应该考虑正义的因素,保证正义的存在,避免正义的缺失。法学家丹尼斯·罗伊德认为,有一种更普遍的目标是各地法律所追求或应该追求的,那就是“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一直被看作法律的宗旨和实质。从古至今,各个时代的法律无不显露着对正义的期待与渴望,人们一直不遗余力的在追求着正义。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形式正义,看重程序的公正。本案例中执法者进行的处罚就是严格按照程序、法律条文去执行的,维护了形式正义的同时却忽略了实质正义。梁慧星先生曾说:“形式正义是手段,实质正义是目的。”实质正义才是最终目的,如果不去考虑实质正义的存在与否,片面的重视形式正义,这与法律的实质相抵触,也违背了法律的正义性,更不利于正义之风的形成。
四、执法行为的可行性分析与建议
在本案中,司机的行为无论从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还是从合理性原则来看,都具有不可处罚性。从法的精神的角度来讲,处罚司机的行为是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如若对其进行处罚,便与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相违背,使做好人好事、助人为乐的人受到处罚也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意义,所以应该对司机免除处罚。司机闯红灯、并且连闯,违反了交规的事实明确,扣分、罚款,于法有据,但该违规行为是为了送临产孕妇,要求减免,也合情合理。这是法与情的冲突,可生活处处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应根据违法者的出发点、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进行综合分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司机的行为虽有扰乱公共秩序的潜在危害,但却没有发生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而且保住了母子两条人命,这是难能可贵的,显然,这时候处罚的作用应该让步于司机的义举、善举。相反,如果对其处罚,那么以后再有类似情况的发生多少会削弱司机去搭载的动力,谁还会愿意伸出援助之手?这关乎性命,关乎他人的利益,这样的处罚未免太过苛刻,也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内涵,因为法治社会不是无情的社会,法治应体现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我们经常强调“以人为本”,这不仅是国家宏观的政策与治国理念,在法律领域也应该讲求,任何案例的分析与合理解决都应该合乎“以人为本”,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更是法治国家的呼唤。而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也应該坚持人性化执法,坚持“以人为本”为核心。执法者虽然有处罚的权利,但应该在不抵触法律的前提下,适当的考虑人的需求,规范性与灵活性并重,保证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有机统一。例证:山东胶南交警大队遵循“法理情有机统一,人车路和谐发展。”的宗旨,执法工作有了极大的改善,同时也得到了民众广泛的赞誉。这无疑是一举两得。
五、司机义举的作用分析
司机连闯红灯事实确凿,违反了交规,但在争分夺秒中却保住了两个人的生命安危,这是司机这个职业的缩影,也是司机这个职业的典范代表,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在人情冷漠,道德失范的当今社会,无疑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也鼓励那些有机会、有能力的人更有勇气去伸出援助之手,使更多的人摆脱困境。这也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司机的行为体现了正义的价值,彰显了正义之风。社会需要正义,国家更是如此,我们在渴望正义、呼唤正义。
在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我想,我们更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将道德纳入法律轨道,实现道德法律化、法律人性化。这也需要,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执法者应该理智且思维灵活,民众应该承担起道德责任与义务,遵法守法,让正义之花遍地开放。
参考文献:
[1]邱悦.浅析法律与正义的关系[J].法学研究,2013
[2]周灵方.法的价值冲突与选择——兼论法的正义价值之优先性[J].伦理学研究,2011(06)
[3]曹琰.从一起交通违法案例看依法行政[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2)
作者简介:
拱祥,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律硕士,沈阳市皇姑区法治宣传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