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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式、要义与战略高度

2017-02-21刘用军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刘用军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思想的全面总结和系统升华,代表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形势下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改革开放相结合的新成就。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生有其特定的主客观条件:植根于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新中国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法治思想;具有习近平个人的法治观和治理风格。习近平法治思想有特定的生成路径与实现机制:由党内及党外,以反腐为主要切入点,由治标到治本。习近平法治思想可以概括为七个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相统一;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强调法治与德治的结合;通过具体个案公正彰显司法公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并举;畅通依法信访渠道,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作为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其重要的战略高度:它是中国特色的法治创新,是开拓性的治国方略的有机组成,是“中国梦”的重要支撑和内涵。

2014年8月,国际媒体多维网刊文《正在唤醒中国的习近平》引起了诸多国内媒体的转载[1],这也印证了习近平2014年在巴黎面向法国权贵们石破天惊般宣称“中国这头狮子已经醒了”的预言和承诺。当然,习近平总书记这种“唤醒”中国的方式是多维度立体层次的,但法治无疑是其巨大的支点之一,换言之,法治正在构成其倡言的“中国梦”的坚强后盾。从其最初的“八项规定”之强势推出,到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筹划,再到开创性地以中央全会决定形式部署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四个全面”相结合,以及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的重新强调,如果把这些法治理念和战略举措放在一起审视,就会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体框架。在复兴中华文明和实现“中国梦”的历史关键时刻,对此加以认真总结、研究,既可以促进法治实践的规范,也可以推进中国法治理论的自我创新。鉴于此,本文拟初步提出并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主客观条件、生成路径、实现机制、主要内涵、马克思主义本质和其战略高度,以求引起更多重视,凝聚更多共识,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主客观条件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既受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不断传承发展的推动,也有当代中国面临新问题、出现新要求的反面制约,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个人长期以来的思维方式和领导风格也在其中发挥着较大作用。

1.时代背景

(1)改革开放30多年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改革开放30多年的法制建设虽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法治保障,但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亟待升级。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走的就是一条去人治、建法治的治国道路。中共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持续在各个方面推进,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能力和水平,还是政府机关和民众的法治意识,都有了长足发展和进步。自中共十七大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科学发展观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法治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的需求变得更加迫切,客观上愈发需要深化法治发展水平。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正是对这一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的及时回应。应该说,前30多年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础,没有这一历史基础,就不可能有现在法治理念的全面升华。也正是奠基于这一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将法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到了战略高度。就其本质而言,这是基于长期以来的中国特色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2)传承历史文化资源,开创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如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区域和全球发展的趋势增强,这既需要树立和对接先进法治文明,也需要发掘历史智慧、传承优秀文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逐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我国的法制建设绝不是闭门造车,而是从改革开放伊始,就自觉地面向世界各国先进法治文明敞开怀抱、取长补短、为我所用。正是得益于对外来先进法治文明的借鉴,我们的法制建设才更有前瞻性,从而降低了自身探索的时间成本,为我们引进外资、扩大对外贸易创造了一个共识性的平台,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社会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进入新世纪,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我国与世界先进文明接轨的步伐不断加快,这些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绝不能只是对西方简单借鉴,而必须充分尊重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利用传统智慧为我国当代法治服务。这是构建中国特色法治道路和法治理论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

(3)以法治推动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以法治国建设进入深水期,职务腐败等犯罪形势比较严峻,民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法治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许,因而就愈发需要更高的法治水平。历史表明,社会转型和国家治理的道路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以美国为例,自建国始历经200余年的发展才达到今天的水平。相比之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进行了30余年,因而在社会各层面出现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传统人治思维、权力本位急剧冲突在所难免,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无视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以各种形式进行权钱交易,不仅破坏了政府形象,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另外,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超越法律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所有这些都是需要破除和治理的突出难题,只有破解了这些难题才能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民主发展释放新的空间和动力。就此而言,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可谓正值承前启后时期,为当前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所急需。

2.历史传承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生亦非仅靠一人之力,它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首先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法治思想特别是邓小平法治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没有前期的逐步探索,就不会有现在的总结性认识。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历史,大致有这样一条一以贯之的主线:构建新中国具有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宪法法律制度——加快法制化建设——实行法治——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法治的作用,青年毛泽东即有较深刻的认识。1912年,在《徙木立信论》中毛泽东写道:“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2]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制定了1954年宪法,并表达了强烈的以宪执政的“宪政治国”理念。他指出,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3]。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国家迅速构建了“五四宪法”这一新的法统体系。截至1957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共颁布重要法律和法规434件,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关于守法问题,毛泽东还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的法制。”[4]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构成新中國探索法制建设规律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进入了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快车道。邓小平法治思想是在批判继承毛泽东法治思想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针对毛泽东时代后期出现的蔑视法制的错误,邓小平指出:“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5]330因此,“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6]。邓小平更强调民主与法制的协调发展。1978年12月13日,他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他还说:“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5]189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他曾反复告诫人们要坚持法治和经济建设“两手抓”:“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8]“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9]正是在邓小平的大力倡导下,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大大加快,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法制概念的内涵推进到法治层面。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在听取中共中央举办的由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教授所作的法制教育讲座后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10]同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次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的战略目标。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乃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他的有力推动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于1999年写入宪法。胡锦涛同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法治的内涵。2006年他第一次系统地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五个相辅相成的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1]此外,他还特别重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建设问题,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他强调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在当代的最新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离不开以往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所奠定的法治基础。

3.个人风格

习近平法治思想也与他个人的法治观和治国理政风格有关。这一点早在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时就有所显现。例如,在《建设治安村》一文中,他提出要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建立一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秩序”。[12]199为了推进“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建设,他提出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12]201-2022006年5月,他在《浙江日报》连续刊发了《法治:新形势的新要求》《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6篇文章。通过这些文章,他强调了法治建设要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思想。在他看来,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道德是法治的基石,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法治和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他的这些看法和主张在其后来的法治思想中都得到了延续和发展,体现了他法治思想的连贯性和系统性。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成路径与实现机制

习近平的法治思想与其治国理政、经济社会建设、治党治军和国防外交等思想是浑然一体的,其生成路径和实现机制如下。

1.由党内及党外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主持中央工作伊始,就率先在中央层面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并承诺从自己做起。“八项规定”既是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也体现了法治和规则思维。“八项规定”不是先从地方开刀,而是先从最高领导层开始实施,由此给基层树立了典范。2013年11月,中央推出了反“四风”的专项整治活动,这次“四风”整治是针对各级官员的“紧箍咒”,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实践中存在的人治思想,把权力关进法治和规则的“笼子”。实践表明,反“四风”活动极大地改变了国家机关的政治生态,为树立法治思维扫清了观念障碍。2015年1月,中央进一步提出党员干部要遵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的要求。习近平从严治党的这些举措,既清洁和净化了党内风气,也为在全社会推行法治奠定了基础。这是由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如果没有在党内建立严格的纪律规范和民主机制,就很难在施政过程中展现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即使在社会层面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党内的严格纪律作为辅助和支撑,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这些看似纯属党内纪律的要求恰恰为法治建设奠定了根基,成为习近平贯彻其法治思想的重要方略。

2.以反腐为主要切入点

腐败犯罪既与党的勤政廉洁纪律相悖,也为法律所不容。通过严厉惩治腐败,不但可以极大地强化党员的纪律意识,也有助于维护法治尊严。习近平总书记正是首先通过对腐败的严厉惩治来树立党员干部应有的党性和做人的标准,并在全社會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阿贵的司法公正形象和司法权威。反腐针对一切公职人员,既剑指高层,也不放过基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13]“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4]为能够及时发现各级政府机关、公职单位中隐藏的腐败现象,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自2003年起中央建立的巡视制度。中央和省这两级巡视,发现了大量违法犯罪线索,处置了一大批腐败分子。可以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工作以来,无论是在反腐力度上还是在处置腐败分子级别、数量上,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空前的,如此高调反腐败,目的在于使各级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高压反腐3年来,使腐败分子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使社会看到了法治的希望,赢得了民心。如果说法制建设是“马拉松式长跑”,那么3年来的高调强力反腐就是决定起跑的“发令枪”,通过这一时期的腐败治理,为从根本上依靠制度和法律预防并遏制腐败,创造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赢得了时间和空间。

3.由治标到治本

无论是反“四风”还是强力反腐,都是基于迅速净化当前政治生态、为改革开放赢得好的发展环境、为依法治国赢得时间节点的战术和策略需要。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根本上还得靠法治,只有法治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的回归。实际上,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法治反腐治本的开始,由此开启了治标和治本同步推进的局面。在党内,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结合,通过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的制订完善,不断建立健全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在法律领域,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实行以宪治国、以宪执政,推进立法、司法和执法体制改革,实现良法善治,保障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所有这些都体现出新时期党内和党外双管齐下推进法治的努力。同时,要从根本上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还必须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实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正如王岐山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讲话中指出的,“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13亿人,不可能仅仅靠法律来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法规再健全、体系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领导干部一旦在德上出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15]总之,反腐和反“四风”的根本趋向是构建一个不敢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治本方向和力度逐渐明晰和增强。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可以表述为“法治中国”,具体体现在以下7个方面。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梦”的基本内涵。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基本前提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而,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和伪命题。因此,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一定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同时,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不是对立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和执行宪法与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某些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当然也不能以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总之,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是,必须摆正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党与法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16]

2.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相统一

实现依法治国首要的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要的是依宪执政。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要做到以宪治国和以宪执政必须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宪法监督,使一切违宪行为都受到追究和纠正。要以宪法为统帅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制化。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公民享有各项宪法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同时还特别强调:以宪治国必须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主张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3.提出法治建设“三位一体”的战略布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看作一项系统工程,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三位一体建设,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布局。在这一布局中,法治社会是根基,法治政府是核心,法治国家是目标和最终归属。一方面,政府应通过依法行政带动、约束、监督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另一方面,社会法治化信仰和观念又是监督、制约政府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外在环境、压力和动力。总之,党、国家、社会在法治建设方面必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法制建设如果不从这个角度整体推进,就不可能有效推进,更谈不上全面推进。

4.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在法治与德治之关系的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与德治并举,就是要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优势,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法治精神的滋養和支撑作用,借助道德促使外在的规范指引转化为人们内心的自觉认同。在此意义上,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同时构建价值中国和道德中国,由此为法治中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5.通过个案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在实现司法公正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强调司法个案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司法个案正义检验和带动整个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优化相关司法职权配置,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他借用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的一句名言告诉人们: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为契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同时,还要保障司法廉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也是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重要前提。

6.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并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是分不开的。这是其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由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本身的治理就直接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水平和进展。如果党本身治理得不好,如果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性不强,不能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规矩,不能坚持法治思维,不仅会出现执政危机,也难以完成历史和人民的重托。在今天这个全面深化改革时代,从严治党的任务更为繁重、更为紧迫,这是党履行好执政兴国、实现“中国梦”的核心所在。今天,从严治党就是要坚守党的政治纪律、不逾越政治规矩、改进工作作风、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三严三实”来领导和监督司法工作,为保障司法公正创造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

7.畅通依法信访渠道,保障公民民主权利

信访问题也是一个与法治建设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我党有着保障信访畅通的优良传统。通过信访,维护了民众的合理诉求,也实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因而信访和法治一起构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多元化机制。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实际上也检验了法治工作的质量。要降低信访量,提升信访效果,就必须真正发挥好法治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反对各种形式的截访和堵访。在浙江工作期间,他就强调基层干部要把好信访第一道关,力争以领导干部的下访来代替民众的上访。一方面,人民要依法信访,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重信访问题处理的反馈机制和首访负责制建设。信访工作方式和解决机制的改变意义重大。它不但有助于提高信访效率、维护访民权益,而且会促进各级政府机关的法治化水平。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本质

马克思主义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真理体系,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都是其重要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当然少不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离开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就不是完整地理解和贯彻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只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才具有中国意义。近百年来,马克主义法律思想通过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的不断摸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主义法律思想体系。毛泽东法律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逐渐形成了一个传承发展的、逻辑有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思想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这一思想体系的继承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也是最具当代特色的中国社会法治建设思想的代表。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者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7],“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18]。这表明法律总是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和相互影响。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坚持并贯彻了这一原理。其中,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经济、社会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是协调推进的。习近平认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不可偏废。马克主义法学思想认为,法律不仅具有极其复杂(多维)的社会网络关系,而且也是一定社会主体意志和价值取向的表现,具有主体性和价值倾向性。[19]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因此,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并不是社会关系的简单附属物,而是一个“新的独立部门”,具有影响关系和社会进程的特殊能力。[19]习近平法治思想着重强调,法律是准绳,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不仅如此,习近平总书记还将法治提升到了时代的高度。在他看来,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认为,法律具有其内在的结构和特性,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有其独特的方式,法律必须是内部和谐一致的有机体。[19]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选择法治道路,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同时还强调,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我为主,合理鉴别、为我所用。

上述这些思想充分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底色和基调,意味着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新发展。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战略高度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战略高度,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它是中国特色的法治创新

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已经不同于经典作家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已经是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着力解决中国问题的中国法学。其中国特色有如下体现: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指导,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实践化和具体化;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新中国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突出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坚持以宪治国和以宪执政;坚持中国特色立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设立巡回法庭制度;實行立案登记制度;强化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实行法官、检察官待遇和地位的特殊保障;保障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司法化解纠纷的多元化机制;推进依法治军,等等。

上述法治思想、法制主张和法治改革之创新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借鉴国外法治文明基础上大力创新;二是在新中国历代中央领导集体法治思想基础上有所发展;三是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状、当代国情和文化传统开拓进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一方面离不开改革开放、向国外学习交流、积极面对和参与全球化趋势的大环境;另一方面,也与新中国历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探索和法治认识密切相关,它是在这些重要政治遗产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没有这一基础作为支撑,就难以达到今天的高度。与此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充分考虑了当代中国国情,也极大地继承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既立足于现实,又能够从历史传统上汲取精华。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够在全社会获得高度认可和拥有强大生命力的重要前提,也是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思想所达到的新高度。

2.它是开拓性的治国方略的有机组成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新一届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新认识和新理念,也是对我国早就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凸显了党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视,体现了党对依法治国的整体落实和具体推进的全面部署,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案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国是全面意义上的,使依法治国从理念、制度层面走入现实生活层面。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是把依法治国方略与从严治党紧密联系起来,强调如果不能从严治党,就难以充分实现依法治国,二者既要同时推进,又要紧紧抓住从严治党这一中心。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法治国的方略虽非首次提出,但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在处理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层面,都有新的创新和推进。

3.它是“中国梦”的重要支撑和内涵

众所周知,中共十八大提出了實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又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他强调指出:“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然而,人类历史经验反复告诉我们:法治是保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维系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利益的关键所在。因此,实现“中国梦”,离不开法治为之护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路径,公正司法是实现“中国梦”的坚强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梦”可谓是“中国梦”的前提,法治为“中国梦”的圆满实现提供重要支撑。当然,“法治梦”并非工具意义上的,它与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价值观密不可分,它本身包含着丰富的价值追求,也必然将转化为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法国思想家卢梭的话指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因此,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就是在全社会树立法律信仰,养成法律思维,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中国梦应有的文化和观念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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