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加价抢票行为违法吗
2017-02-20李思
网络加价抢票行为违法吗
虽说一票难求、人潮汹涌已然成为每年春运的主题,但今年情况似乎更为严峻。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预测,2017年,全国春运旅客发送量将达到29.78亿人次,其中铁路交通发送旅客预计达到3.56亿人次,同比增长9.7%。加之今年春运火车票预售期缩短为30天,2017年将成为“史上最难抢票年”。
在如此艰难的大环境下,抢票软件便应运而生。智行、携程、去哪儿、高铁管家等各大知名销售平台在这方面大做文章,据第三方平台统计,今年至少58家平台推出了这种抢票软件,这些平台一般宣称平均收费30元左右就可以提升70%、80%甚至更高的抢票概率,甚至有平台推出了“抢票险”。许多人为了更快的抢到票,也纷纷选择这些软件,随着抢票的白热化,这些软件加价提高刷票率的做法也引来了诸多争议,这种有偿抢票的方式是否合法,成了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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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偿抢票是否属于加价销售行为
进入某订票软件点击“去抢票”,在打开的页面上有“备选车次”“备选坐席”“备选日期”“抢票速度”等几个选项,在抢票速度这一栏,又分为“极速抢票”,“高速抢票”,“低速抢票”三项,价格从高至低分别为30元每份,20元每份和免费,而系统默认为30元的“极速抢票”,在点击选择价位高的通道时,抢票成功率的提示是“高”,而在低速免费抢票这一栏,则备注强调了“速度较慢,抢票人数多时可能排队”的字样,选定抢票通道后,订单总金额为火车票价加“抢票速度”对应的价钱。这种加速加价的做法成了抢票软件的惯例。那么,这个费用是否属于加价销售呢?
“这种行为很难界定为加价销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特认为,“《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代售火车票服务费5元封顶。但有偿抢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销售关系。它提供的是一种技术服务,收取的也是技术服务费,收取技术服务的费用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目前的法律法规也并没有禁止使用技术和软件进行抢票的规定,这仅仅属于一种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创新行为,不属于加价销售。”
Q有偿抢票和“黄牛党”有什么区别
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曾联合发布 《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火车票销售、代售服务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服务费5元封顶。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二是代售车票过程中,加价或变相收费属于价格违法。根据《通知》,违反了上述规定也有相应的处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加价倒卖火车票的“黄牛”行为被入罪案例并不少,比如2016年8月24日,四川省成都首例倒卖动车车票案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四名“黄牛”在售票点购买车票后每张加价50元到100元不等卖给过往旅客。
有偿抢票是否也属于倒卖火车票行为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认为,判断抢票软件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有偿抢票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线下火车票代售点是经过授权、具备合法资质之后才从事火车票代售业务的,本身具有直接的票源,需要遵守铁路总公司有关手续费的规定。但是抢票软件的运营方并没有代售资格,也没有相应的车票票源,只能在接受用户委托之后,通过技术方式插队在12306网站上购票,其法律性质不是火车票代售行为而是代购行为,用户与抢票软件运营方之间是有偿的民事委托合同关系,而目前的法律对此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
Q有偿抢票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对于网友热议的有偿抢票造成的买票不公平,涉及涉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马特认为,有偿抢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企业之间的行为,抢票软件的使用主体是个人,并非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不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次,抢票软件只是为了提高抢票速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无对应规定。”他认为,这只是一种新型的产品和服务,不能仅仅因为它比手动抢票快就认为是不正当竞争,或占用了更多的公共资源,“售票网站是一个公共平台,无论是人工抢票还是有偿软件抢票都占用的是公共资源。”
马特解释说,只要是不是法律禁止、限制或者是特许经营的行业,都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不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市面上类似于携程,去哪儿网等正规网站,它们本身有提供旅游服务的资质”。
Q利用退票再回购抢票出售违法吗
利用抢票软件刷票的除了正常出行的旅客,还有真正的“黄牛党”,他们的抢票方式是“抢票—退票—回购”。先抢空特定列车的票,将大量的票第一时间囤积在手里。当旅客找他们买票时,这些线上黄牛就会立刻在线退票。票一旦被退了,很快会再次进入铁路的售票系统。他们再用旅客真实的身份证信息用刷票的方式在第一时间把这张票再给抢回来出售。
“我认为这是倒票。”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线上黄牛退还囤到的票,使市场上出现漏票,然后用刷票软件抢回漏票卖给消费者,因此,这是一种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来赚取火车票差价谋取利益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倒票,轻则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倒卖车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等。
“以前的‘黄牛’,在火车票未实名制的情况下,购买大量票囤在手中,然后高价卖给抢不到票的消费者。现在的‘线上黄牛’则是让消费者始终抢不到票,线上黄牛便高价把票卖给需求迫切的消费者。无论是利用网络技术囤票还是人工排队囤票,仅仅是表现形式上的差别,实质上都是倒票,都是利用差价牟取非法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彭新林解释道。(文|方圆见习记者 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