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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须掌握的6种新提法

2017-02-20

四川党的建设 2017年2期
关键词:中央纪委违纪党风廉政

党员干部须掌握的6种新提法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一些新名词、新提法需要每位党员干部深刻领会,准确把握。

1.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洁建设

党风廉洁建设一词最早出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答记者问中,最近的中央纪委权威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也多次使用党风廉洁建设。总之,中央纪委发布的文章中,过去我们熟知的“党风廉政建设”,越来越多地被新的表述“党风廉洁建设”所替代,其中是否有深意?有媒体指出:这绝不仅是一个字的变化,而是意味着,廉洁将不仅仅是“党”“政”两个系统的工作,更将拓展到所有公职人员,甚至是与公权力、公职人员打交道的整个社会,未来也许都将纳入到这一范畴。

2.专门机关→专责机关

中央纪委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从“专门”到“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

3.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强调,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随着形势的变化,如今此提法有所改变。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就开始使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词。相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涵更丰富更全面,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不仅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涵盖在内,还包括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思维、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4.巡查→巡察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反腐败斗争的一把利剑。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就,巡视工作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巡视只能由中央、省级来开展,市县两级不能开展。鉴于此,一些地方也借鉴巡视的做法,创新性开展巡查工作(有些地方叫巡察),取得良好成效。这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名称也统一为巡察。

5.违纪违法→违纪

中央一直提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之前的一些纪律审查案件通报中,最常见的一句话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而现在绝大多数通报都没有了“违法”二字。不仅如此,通报中更多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等“纪言纪语”。这是“纪法分开”理念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此外,有关部门要求,在审理报告、相关请示、处分决定等文书中要突出体现“挺纪在前”要求,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避免纪律审查文书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惯性做法。

6.“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相比原先的表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增加了“用权受监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是意识层面的,而只有具体工作中用权的过程受监督,才能提失责必追究。类似的情况如“三个自信”变成“四个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无论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都根源于文化自信。(据“学习浅悟”微信公众号)(责编:刘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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