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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众筹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与法治规范

2017-02-18王成刘茜

现代企业 2017年1期
关键词:筹融资众筹投资人

王成 刘茜

众筹融资即将广大群众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在互联网平台上集中起来给一些有创意的初创企业或者创业者投资的一种融资方式。其构成要素有项目发起人、平台和投资者。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缓解资本市场资金短缺和民间资本闲置的双重问题、其项目方向具有多样性、还本付息手段相对灵活、注重创意等,因此,拓宽了融资渠道,降低了投资和融资门槛和信息传播成本,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增强市场活力。目前认为的众筹融资类型主要分为捐赠模式、奖励模式、股权模式、债权模式。不同形式的众筹募集资金以及取得回报形式是不同的。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但直到2011 年7 月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 “点名时间”才成立,虽然众筹在我国的起步时间比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是惊人的。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出现,冲击了原本市场力量强大的风险投资和银行天使投资,这不仅加速了金融非中介化,同时也加快了金融市场化的步伐。但众筹属于外来新生事物,目前行业鱼龙混杂,造成众筹在融资过程中面临多方面问题。

一、我国众筹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缺少行业规范管理和法律保护。近日,15部委印发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而在现实中具有“低门槛、依靠大众力量”特征的众筹很容易超过200人,因此为避免触碰到未经审批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某些项目会在不同平台上进行多次募资。如果从单次募资来看,投资人的人数确实没有超过200人的限制;但是如果把多次募资的所有投资人数量累计加总起来的话,则很容易超过200人。这种为避免法律风险而想出的做法很容易让平台陷入涉及非法公开发行证券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困难境地。最终使得“公开、小额、大众”特征的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下根本就没有合法性。这种长期在法律模糊区内运行的方式,一方面使许多项目发起人因担心法律风险而却步,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监管难题,一旦投资人权益受损,很难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2.披着众筹融资外衣的诈骗活动层出不穷。3M互助金融平台、e租宝、泛亚事件、金赛银基金、水果营行、大大集团……这些都是2015年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众筹融资骗局。尤其是行骗16省市、涉案金额近百亿元,“邦家”集资资诈骗案简直令人发指。利欲熏心的众筹平台为误导和欺骗投资者,肆意夸大甚至虚构自身实力,隐瞒融资项目的不良信息,鼓吹项目的预期收益,给广大中小投资者造成经济精神的双重损失。更严重的事情是,社会上一些原本就心存不良的诈骗团伙,见众筹市场有机可图,便也打着“众筹”的旗号借助着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概念四处招摇撞骗,造成近几年里受害人数众多、规模也大,因此亟待引起相关部门更多的重视。此外,由于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概念是近些年国内刚发展起来的事务,政府部门对官员的培训没有完全跟上时代的步伐,导致个别政府官员对新型众筹模式的真假分辨不清,主观上虽是好意,但客观上却为新金融骗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南辕北辙的现象使得对众筹融资模式监管不足、标准不明、底线不清的弊端更加凸显出来。

3.平台信息披露不足导致了信息不对称风险。众筹平台是众筹融资模式的三大构成要素之一,它扮演者中间人的角色,将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紧密联系起来,因此平台上所披露出来的信息便是决定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在各方利益的牵制中,平台不一定秉着独立性和专业性很好地完成信息披露。对于项目发起人而言,由于发布到众筹平台上的创意或者概念,大部分都是未申请专利的半成品创意,并不在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为避免自己的新创意被他人盗用而导致知识产权风险,发起人会选择有保留地展示产品创意或者技术。对于投资人而言,如果众筹平台保持高的忠诚度和透明度,会使投资者更愿意进行投资,但由于不能看到完整或全部的项目及创意,无法作出客观准确的投资决定,导致盲目投资。此外,中国还未出台有关众筹行业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因此平台对于自身所披露信息的程度具有主导权,导致很多项目在完成上线后不再对项目完成情况及重大信息做出说明,阻碍双方进行有效沟通,进而影响了众筹业的发展。

4.投资者资金被挪用或占用。由于投资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无法直接进行资金交易,而是投资人将资金转给众筹平台,由众筹平台代为保管,并且整个资金周转流程中,没有专门的资金托管部门。因此,众筹平台面对各个项目所汇聚起来的巨额资金池可能因缺乏自觉而造成欺诈风险和违约风险。2014年发生的“西少爷”肉夹馍事件就是既具欺诈风险又有违约风险的股权众筹欺诈案例。欺诈风险是指项目发起人在初始筹资时就动机不纯,打算通过众筹平台筹集资金后就携款潜逃,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或者项目发起人在筹集资金后,后期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运转困难,使得投资人无法收回本金;或者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相互勾结,一起对投资人进行欺诈,投资人因为缺少专业知识和对信息掌握不充分,受到欺詐却浑然不觉。违约风险是指在筹集资金后,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按照原先和投资人的约定使用资金,即在没有征求投资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改变原本约定好的筹集资金的用途。

二、针对众筹中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众筹融资合法化。目前全球发展和运用众筹最好的国家是美国,因此作为后来者的我们应该参照美国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在众筹融资方面的立法,使整个众筹行业更加具有合法化和规范化。首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明确众筹融资的标准和底线,针对不同类型众筹融资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使立法更具针对性和前瞻性。对于捐赠模式,投资者不要求回报,那么就要使项目运行持续保持高度透明性并公开所有的资金使用情况,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对于奖励模式,由于投资人所需要的是服务或者产品,但考虑到部分项目可能运营失败,所以应当明确在运营失败的情况下该如何保证投资人收到产品享受服务或者该如何赔偿投资人。对于债权模式,要在融资前制定好项目的起步资金,这样可以避免引入一些劣质项目,此外,还应明确如何还本付息。对于股权模式,要规定何时变更股权,资金相关比例,利益如何分配,以及投资者和众筹的退出期限和机制等。其次,对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进行立法保护,避免他们的创意被借用和模仿。再其次,明确立法要求平台必须遵循资金第三方托管的规定,防止资金滥用,并加强审计和信用评级的管理。

2.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在众筹融资过程中,投资人大部分是小额投资,且人数多又分散,无论是知情方面,还是资金安全方面都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尤为重要。首先,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制定信息披露最低标准法规,并由平台制定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向监管部门备案。其次,及时更新对项目发起人的信息披露,包括自身融资能力、信用状况、项目的运营状况、资金的预期用途和使用状况等,每个季度发布对项目目前状况、未来短期目标与实现方式的报告,并有专门人员对投资者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地解答。如果项目发起人是企业,则需要对该企业的主营业务事项、管理层人员情况、近几年的财务状况甚至是近几年的财务报表进行披露。再其次,众筹平台还应对项目发起人提供的各项信息进行鉴定和审查,以免虚假信息混入平台网站,还应对投融资双方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辨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人提供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条件。

3.逐步成立专门的众筹行业协会。自“点名时间”上线开启中国众筹的序幕以来,众筹平台已越来越多。因此,需要建立众筹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协会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众筹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参与拟订与众筹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和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平台和个人;收集、整理众筹信息,编辑出版众筹业务的书籍报刊;广泛开展众筹行业宣传、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能力测试;对众筹平台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众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受理对平台和项目发起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平台给予纪律处分。

4.建立众筹主体的信用管理运行机制。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普遍都是陌生关系或者弱关系人群,因此要将他们两者联系起来就必须注重彼此间的诚信问题。为进一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众筹项目的良好运行。首先,应将众筹平台纳入中央征信系统监管,通过云计算以及大数据挖掘技术,更好地实现信用评估,并对所有平台的信用进行实時评级。其次,我们应当建立针对众筹的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所有打算融资的众筹项目进行审核,只有审核通过的众筹项目才能上线。再其次,完善平台和项目发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他们实行分级管理、权限控制、身份认证、活动跟踪。最后,借鉴英美等国的立法经验和手段,加强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显著降低守信者信用成本。同时,提高失信惩戒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建立诸如失信者“黑名单”系统,禁止失信者投融资参与等手段,提高其违约成本,使得失信者在市场中无立足之地。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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