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
2017-02-17胡宇航
胡宇航
摘 要:商业贿赂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的特殊产物,是经济法与刑法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商业贿赂屡见不鲜,严重的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本文主要针对商业贿赂的刑法治理措施进行分析。
关键词:商业贿赂;刑法治理;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经商,其中某些企业管理者为了一己私欲,选择了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社会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都造成了巨大的阻碍。笔者通过对我国法律在商业贿赂领域的立法情况进行分析,并且根据出现的问题和弊端,探讨出相关的对策。
一、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与市场经济关系紧密,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期,源于铁路部门为增加运输量给代理人一定的回扣。世界上对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多种法律规范对商业贿赂进行控制。第二种则是专门针对商业贿赂制定一部法律。我国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限定。经营者以财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并且不计入账中,而暗中進行的论行贿处理,收取回扣的按受贿处理。
二、商业贿赂的刑法表现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不是所有的行贿行为都可以划分为商业贿赂犯罪,这一点还有待商榷。行使刑法的标准是在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无法制止犯罪行为时,才可以使用。商业贿赂犯罪并不是对商业贿赂这一犯罪行为的定义,它是一个政策性的概念,是对发生在商业领域内所有贿赂犯罪的总称,是一种对犯罪事实的叙述。我国的刑法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罪的定义,但是可以在多条法律条款中找到它的影子。此外商业贿赂犯罪与商业贿赂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差别。商业贿赂违法行为限制的目标是经营者,而商业贿赂犯罪中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行贿是不谋取利益为前提的,但是商业贿赂犯罪却是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中对于贿赂内容没有限制,而商业贿赂犯罪则是仅限于财物。
三、商业贿赂犯罪刑法规定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打击和遏制商业贿赂犯罪都有着十分显著的效果,但是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的构成要件和惩罚上仍旧还有着些许不足,有些商业贿赂行为危害严重,却因为刑法规定没有的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分析现有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同时存在的,二者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比受贿罪严格得多,而且处罚量刑也远低于受贿罪。这种差别对待经常会出现有人构成受贿罪的时候,另一人却没有构成行贿罪,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行贿行为。仅仅因为收受财物就要比给予财物的一方受到更严重的处罚,这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与逻辑不符。而且行贿是一切贿赂犯罪的起因,所以这样制定法律明显存在弊端,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这项公约中明确规定行贿与受贿的顶嘴标准和处罚标准一视同仁,从源头遏制商业贿赂行为。
行贿罪的构成前提是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是法律执行的重要难题,对于不正当利益的理解有这几种不同的观点:①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利益,与非法利益等同。②是认为不正当利益时非法利益或不应获得的利益。③是认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④不正当利益应该从行贿人的获利手段是否违背职务等进行判定。司法界对于不正当留意的理解不同,那么对于行贿罪的评定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最合适的解决方法是将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这一前提取消,行贿的社会危害性不在于是否获得了利益,而在于工作人员是否清正廉洁,国外对于行贿罪的立法就完全不涉及利益。所以将行贿罪的构成条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取消是十分有必要的。
行贿罪的行贿方式需要进行明确,行贿方式往往包括三种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和实际给予,而我国仅仅对于实际给予进行限定,提议给予和许诺给予都认为是犯罪的准备形态,不列入惩罚范围,往往不了了之。因此想要更好的防止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给予”进行新的的解释,扩大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四、结语
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破坏国家秩序和经济建设,所以尽可能的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出现是立法部门的任务。只有通过预防、审理以及惩罚全方位的防范商业贿赂行为,才能达到降低商业贿赂出现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01).
[2]赵江勇,马崭.介绍贿赂中截留行贿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J].中国监察.2011(04).
[3]柏岩.论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与防治对策[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1).
[4]黄福,黄艳玲.商业贿赂犯罪侦查若干问题研究[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