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互助组织如何实现风险防控
2017-02-15雷鹏韩山贾伟
雷鹏 韩山 贾伟
风险在经济学中是一种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所造成的损失,而金融风险是在资金运营过程中的金融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不一致造成的结果,任何一家金融组织在经营过程中都不能忽视风险的存在。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因内生于村社,服务于熟人社区,其风险防控管理异于一般金融机构。在面临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案件频发而引起外部环境压力增大,一些资金互助组织在发展中却能一直保持较低的违约率,那么这些互助组织如何做好风险防控呢?
2004年以来伴随缓解“三农问题”出台多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以及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以及普惠金融政策的推进,全国各地涌现大量资金互助组织。截至2014年初,全国合作社内开展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达到2159个,其中,截至2012年银监部门在审批49个农村资金互助社牌照后暂缓审批金融牌照,绝大多数资金互助组织处于监管的缺失状态。其影响之一是农民合作组织的涉法案例逐年递增,且呈现区域集中趋势(见表1),诸如河北和山东。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 ,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为关键词检索,获得2621条信息,以“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借贷纠纷”为关键词,搜索获得1589条信息,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关键词,搜索获得43条信息;接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关键词检索,获得7211条信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 借贷纠纷”为关键词,搜索获得922条信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关键词获得235条信息(见图1)。
囿于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县域金融市场面临的风险明显增多,这也波及到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其潜在的风险一旦爆发,将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以及社会稳定,因而如何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对普惠制金融推进以及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鉴于此,本文通过违约率较低的两种不同类型资金互助组织案例,探讨资金互助组织如何创新,做好风险防控。
资金互助组织两种类型案例比较
案例一:河北S玉米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S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4月,发起人7位(后增至11人),原始股金14万元(后股金增至110万元),在当地工商局注册。合作社由社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并选出理事长(副理事长补增)、监事长、理事和监事。合作社涵盖四个独立核算部门:资金互助部、农机合作部、供销合作部和农业技术服务部,正常运转的目前只有资金互助部和供销合作部。其中,资金互助部在附近六个行政村设置“信息服务处”并以合同制聘用6位员工,委托代理本村社员的资金互助业务;发起人不设营业点但经营放贷业务,而信息服务处可以经营社员存款、放贷和汇兑业务,也就是说,具有放贷资格的为“11+6”人 。
存款利率参照同期农信社利率,其中定期存储到期后会按每1万元返还100元,协议存款利率高出定期存款1%,到期也按每1万元返还100元;贷款月利率分1.2%、1.35%两种。分配方面,股东和员工除了固定人员,如合作社的经理、会计、出纳有固定工资,其余所有员工根据绩效结算收入。截至2015年12月底,社员规模1700余人,社员股金115.83万元,合作社资金规模达到3665.56万元,借款余额1627.2万元,存贷比45%。近5年累计发生借贷1496笔,借款累计1.25亿元,出现约10笔逾期贷款。
案例二:山东L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L互助社”)成立于2011年,原始股东12位,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在县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資金互助业务。成立时12位股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F(第二大股东)负责互助社所有事务,其他原始股东只参与分红,不参与管理和决策,并规定前五年不分红。互助社下设6个分社,其中3个是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民营非企业单位,主管单位是县农业局,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资金互助业务;另外3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县工商局注册,可在镇域范围内开展资金互助业务。L互助社有员工47人,其中总部3人,6个分社共44人,全体员工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日常决策由15人组成中层会议,每月一次,中层会议主要由6个分社理事长、监事长以及总社3人组成。除理事长外,所有员工都能经营吸储和放贷业务。
存款年利率分为三个月3.1%、六个月4.1%、一年期5.1%,贷款月利率按期限分为三个月期为1.355%、六个月期1.385%、一年期1.445%几种。总部三人是固定工资,其余员工基本工资加考勤绩效保持在3000元左右,比当地每月1800~2500元的工资水平高。截至2016年6月,L互助社发起人投资股金204万,社员股金2489.07万元,有活期互助金255.9万元,定期互助金4931.7万元,合作社共有资金7880.67万元,借款余额4891.03万元,存贷比62%。
风险防范策略分析
金融业务的风险有多种,一般认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或政府管理风险、利率风险等。本文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风险以及政府层面的法律风险角度探讨资金互助组织风险防范策略。
多重担保缓解借款者信用风险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无抵押情况下,通过担保的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影响借款人未来的收益,实现了借款人按时还款;除此外,熟人担保是建立在对借款人信息充分了解基础上,从而有效地防范借款人事前逆向选择和事后道德风险。本案例体现借款人的多重担保机制,不仅有信用担保而且还有其他性质的担保,进一步防范经济形势下行,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时所产生的信用风险。
S合作社,借贷前,放款人需要对借款人充分了解,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为有行为能力两人以上签字,借款人必须为夫妻或者父子,担保人必须是本社认可的,任何一位担保人的赔偿责任至还款为止;借贷中,借款人需要上交5%的借款资格股,该股不享受利息和分红,仅作为风险金质押;主要借款人需要办理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用每万元每月2.5元,保险公司理赔以其借款额度为限,以此降低意外风险。借贷后,放款人对借款也须承担责任,这促使放款人时常通过上门拜访或者朋友圈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如发生不良信贷,放款人将最终承担风险责任。
L互助社,借贷前,对较高潜在风险行业进行隔离,如对于高收益的娱乐行业、竞争失序的房地产、资金量需求大且周期长的建筑工程行业以及与政府相关的业务限制放贷等;同时,对客户进行筛选,要求品格好,且借款人年龄也作筛选,如借贷者须是28~55岁之间的夫妻,而担保人数量要求随额度变化而异,如10万元以下1对担保人,10万元以上2对担保人。如有逾期欠款,总社的清债小组介入,全体员工配合催收,且逾期将对相关人员罚款。
信用背书和农户理性隔离信贷组织的经营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因金融资产流动性变化不确定,不能以较低成本及时变现,这种风险会增加财务成本,影响声誉甚至挤兑;而运营风险则是组织系统内部的风险,如工作人员道德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防范
流动性风险防范体现在影响资金流环节,诸如社员退出、社员股金存入和取兑,其风险防范比较(见表3)。需要说明的是,S合作社的设置,不仅吸纳不同风险偏好的社员,而且缩小风险责任范围,其中协议互助金须一年以内不得退股,给S合作社提供稳定的资金池。
两资金互助社政策内寻求合法性受阻,缺少国家信用背书,因而积极构建信用支撑体系,为成员存储做信用背书。两资金互助社一方面通过加强外部联系,如邀请著名专家学者来考察,加入小额信贷联盟、农禾之家、农信之家等社会组织,构建社会网络信用为其信用增级;另一方面在社区内积极开展文艺、卫生、扶贫等公益事业,提高当地的认可度和组织形象,以期凭借口碑构建自己的组织信用。不同的是,L互助社还吸纳政府机关人员或退休教职人员入社,向外发放政府信用信号,以实现信用增级。
运营风险防范
首先,从制度设计方面考虑。S合作社在管理过程中,设置放款9道隔离墙,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借款最长期限一年,放款人为责任人,由理事长审核等。L互助社的制度设计差异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仅在放贷流程中设置5道程序。其一,设置AB岗,A岗为放贷第一责任人,B岗为放贷第二责任人,B岗不签字就不能走下一个流程,一个社内AB岗自由结合,B岗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放贷激励,这使得B岗须执行好监督职能;其二,审贷小组一半以上人员签字后,由分社理事长上报;其三,由较强风险识别能力的总社理事长审批后,各分社发放贷款,总社予以监管。另一方面,各分社员工的激励,并不鼓励多放贷,而是采用“基本工资+考勤+额定任务”,使得员工平均收入高于当地服务业的平均工资500元以上,这一设计抬高员工因违纪退出的成本。
其次,从农户理性避险方面考虑。具有农户理性放款责任人,因长期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风险厌恶”,其经济行为遵循“安全第一”的拇指规则,而在包括法律在内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下,其决策不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风险最小化。由于兼业化是农户在风险下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决策,也是一种分散风险的方法,这一内在机制使农户在从事兼业放贷过程中,因内在地具有规避风险作用,从而整体上提高内部运营风险防控能力。在经济下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概率增大时期,这一点作用尤为明显。据访谈了解到,部分放款人并不着意放贷,甚至有3位发起人长期放款为零;而L互助社兼业化也十分普遍,47名员工的“第一职业”分布在养猪、养牛、做化肥、村委会主任、会计、教师和退休校长等,且年龄大多分布在50~70岁,当然这些村庄中的老年人参与信贷,直接提高了借款人违约的“道德成本”。
农户的风险厌恶也会阻碍资金互助组织的规模发展,而这与实际中规模扩大相矛盾,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具有风险偏好的部分核心股东,主导合作社的规模发展。具体例证则是S合作社理事长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一半,放贷前三的放贷人放贷总量占全部放贷总量的70%。
审慎经营及寻求监督降低法律风险
我国非法集资体现在四个方面:“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构成客体要件包括“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客观要件包括“不法提高存款利率争夺存款”,以变相提高利率方式吸收存款,如先行扣付以及一次性给付、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S合作社在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条件下,审慎经营、加强外部联系和监督,降低法律风险。一方面,在内部经营上,坚持资金互助不越红线,不对外发放贷款,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以及不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以与当地农信社利息挂钩方式不高息揽储,不事先承诺分红,年底根据盈余和社员进行返还,不主动对农户做出宣传,为农户解决了贷款难、贷款不方便的问题;在服务社员方面,合作社内部成立自负盈亏的供销部门,引导资金流向农业流通领域,做好农资小麦等统购统销,发挥农村造血功能。另一方面,在外部积极寻求农信之家社会组织支持,实施第三方监督。
L互助社积极规避政策风险,缓解合法化困境,主要通过走“亲政府”路线降低法律风险,每月向金融办、农业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提交财务报表,主动请求部门监督,并以金融机构名义为六个分社缴纳3%的营业税以及利润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争取到10万元以下农贷免征营业税等“针对金融机构”政策优惠。
总结与建议
资金互助组织因其灵活性及“接地气”,破解正规金融机构约束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抵押物、交易成本高和农业特质风险这“四大难题”;妥当地运用农村熟人社会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非规范制度,有效地防范借贷者的信用风险;运用严格的制度和农户在不确定性条件下风险规避属性,防范组织的经营管理风险;审慎经营防范法律风险,保障了普惠金融背景下农户信贷的可得性,因而在多元化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中得到发展。
有鉴于此,从风险防范角度,提出建议如下。
一是以资金互助组织为代表的非正式金融部门,需要与正规金融部门纵向合作。将资金池作为担保金向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嫁接正规金融部门的征信系统降低信用风险、接受资金监管降低其内部运营风险并运用杠杆提高社员所需资金额度,从而形成两部门分工合作局面。事实上,一些资金互助组织获取商业银行的ATM机、POS机,为社员提供汇兑等服务,合作趋势正在萌芽。
二是资金互助组织间横向联合发展。在条件成熟的区域,资金互助组织可在合法的框架下,通过契约形成区域内联合组织,加强相互监督、增强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三是加强政策引导,保证资金互助组织健康发展。对于非正规金融,可采取登记制,给予合法地位,并给予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激励资金互助组织更好为社区服务。
四是鼓励资金互助组织在风险可控下,由社员以个体身份参与到涉农合作经营中。鼓励社员联合向研发、物流、销售、品牌建设等领域发展,分享农业产业链利润,以通过资金要素与产业互动,以较低融资成本发展产业,增加社员收入,缓解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闲置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