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性质之恶劣,足以震惊全国
2017-02-14
与此前的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相比,辽宁省贿选案涉案人员更多、涉案金额更大,性质更严重,而且发生在省一级层面。这被相关媒体视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震惊了全国人民。
在2011年辽宁省委常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两会换届和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第十二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选举中,相关人员通过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涉嫌破坏选举。2016年9月1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发布公告称,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
辽宁省多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通报”情况看,这次贿选案查处的人数和级别都“极为惊人”。其中,通过贿选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有几十人,涉案省部级官员有两位数,涉案的厅级官员和省人大代表均超过百人。
2016年9月13日,据新华社报道,在当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部分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当选无效。此外,针对辽宁省贿选案,党中央更是重拳出击,辽宁省落马的五名副省级以上官员中,就有四名与贿选拉票相牵连。
2016年3月4日落马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其曾担任辽宁省委书记,中纪委在通报中指出其对于“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在民主推荐、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索要财物,搞拉票贿选,授意他人做工作拉票,索要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搞拉票贿选问题涉嫌破坏选举犯罪”。
笔者发现,在《中共中央关于辽宁拉票贿选案查处情况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中,党中央对辽宁贿选案的定性如下: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
诚然,与之前的衡阳和南充两地贿选相比,发生在辽宁省一级的贿选所带来的政治污点无疑要大得多。辽宁的这场贿选足以证明,党纪国法一旦突破势必后患无穷,政治生态一旦破坏必然全面污染。其对根本政治制度的冲击,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挑战,对民主政治的玷污无疑是惊人的,辽宁拉票贿选案留给我们深刻的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