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法理学的探索
2017-02-14袁福田
袁福田
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城市不断转型,我国在关注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城市法治建设。城市法治建设主要反映农村到城市的生活巨变,要想提高环境建设的水平,就要重视法治建设。城市法治是将城市生活与现代法律规范融合的成果,要想打破城市个人血缘与地缘关系,就要重视契约与权力的有效融合,城市法治建设作为城市发展建设的表现,要想提高建设效果,就要重视法治方法的使用。文章主要针对城市法治建设中空间法理学的实际应用展开研究,探究我国城市法治建设、发展中的问题,研究城市法治建设的政策,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建设经验。
关键词:城市法治;空间法理学;应用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23-02
城市法治建设中,空间法理学作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主要研究对象就是中西法律,研究法律的独立性。城市法治发展、建设,要想提高法治建设水平,就要重视现代法律与生活。尽管法律是独立自成体系的领域,但在法治建设中与城市的经济、政治等生活环境分不开,城市法治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建设中不以任何意志(空间、文化以及社会关系等)为转移,所以在这种条件的限制下,法治理论基本呈现出形式主义的特性,这些法治理论是将社会系统的时空构成作为论述核心,主要探究空间中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以此形成空间法理学。城市建设中,要重视法治与空间的关系,不断改进城市法治建设,推进法治建设的纵深发展,同时也加强实践,推进城市法治的进程。
一、空间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空间法理学是针对城市法治建设提出的一种现代研究理论,主要研究空间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主要研究对象为城市环境。空间法理学是在传统法理学的基础上产生的,要想了解空间法理学,首要掌握传统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空间法理学是在法理学的基础上形成的,一般与职业相关联,经过社会实践,逐渐发展出多种理论模式。例如亚里士多德模式、戴雪模式、拉兹模式以及哈耶克—罗尔斯等自由主义模式,空间法理学将空间哲学和法理学进行结合。随着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的兴起,空间法理学理论逐渐将研究重点转移到空间中权力与法律关系研究上,关系研究的最初提出者为批判法学学者,提出“法律应该被还原到具体的空间,聚焦法律的空间性问题”。在空间研究中,法律不是作为纯粹内生的变量存在的,在空间法理学的实际应用中,要注意理解法治社会规范变迁的关键,研究空间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二、城市法制建设的问题
现代城市法治建设中,要想提高法治建设的水平,就要重视城市生活环境的变化,将法律放置在具体的空间中进行讨论,但在城市法治建设过程中,也出现较多的问题。
(一)城市法治建设脱离实践
在城市法治建设中,出现法治建设脱离实践的情况。城市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群体的群居地,具有兼容性与并包性,要想尽可能的缩小城乡差距,就要具备将千差万别的地区、人群和活动融合在一个城市中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要不断推进城市法治建设,不仅要重视法律规范,而且还要重视城市的生活环境。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转型的关键时期,城市生活变化多端,不将法律放置在特定的空间中,不了解当前城市环境使用的法律规范,则会直接影响城市法治建设的质量。
(二)城市法治建设目标不明
现代城市转型的关键时期,要想提高城市的建设水平,就要关注城市中的基本建设内容。近年来,随着各种土地管理、户籍管理等政策的出台,现代城市吸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驻,目前,数据统计显示,全国城市农民工超过3亿人,农民成为城市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农民数量的增多,不仅能要考虑农民的居住问题,还要考虑非城市人口的户籍问题。根据城市法治建设而言,由于城市环境的变化,城市法治建设基本目标,逐渐模糊,主要影响因素是城市群体构成复杂,城市法治建设要考虑多种因素,由此城市法治建设目标不一致。再加上很多民生问题(工资少、养老难)的影响,现代城市法治建设受到阻碍。
三、城市法治建设对空间法理学的探索
(一)乡村与城市建设
城市法治建设不仅仅是城市因素综合的结果,也与农村因素分离不开。我国经历多个社会形态最终过度到社会主义社会,在现代社会中,重视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提高城市占比,这种情况下,城市与农村无法分离开来,由此随着现代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逐渐形成新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城市的发展中,原有的治理模式也无法适应转型发展的城市,治理模式亟待调整,城市法治就是改变治理的一种方式,根据“柴尔德”理论,可以将城市的更新换代的过程描述为“城市革命”,城市法治作为“城市革命”的先决条件之一,本身具有稳定、不易变的特性,这一特性与“城市革命”的不稳定、易变特性恰恰相反。
现代城市建设主要考虑因素是人口与土地,简单来说,粮食生产以及社会关系成为城市建设必须要关注的内容。关系研究主要借助因果关系链条(不尽相同)表现出来,但主要研究城市的人口和定居的生活关系。城市发展的原动力打破农村的封闭性,模糊了个人与血缘、地缘之间的关系,导致农村、城市的部分因素聚合在一起,最终形成现代城市的基本结构。
(二)城市法治形成
现代城市法治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城市的变化可以看做是移情人格发展的结果,在城市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要想改变传统的生活结构、方式,就要从更高的层次进行决策,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移情作用是现代法律得以通行的基础,法律规定社会主体的平等性,根据社会地位、年龄等科学、合理的责任能力,通过社会各种能力的有效聚合,发挥现代法律的凝聚作用。
现代城市法治形成,是城市空间与现代法律有效结合的成果。例如深圳作为我国最高改革开放的城市之一,城、乡的界限最早打破,通过城市法治建设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在深圳城市法治形成中,要尊重正式的法律规范。在改革开放的诉求下,人们在追求紧急利益的大背景下,现代法律满足社会人群的不同需求、目标、利益与期望,通过空间构造,将城市生活与法律建设几个起来,打破农村封闭性的空间,模糊不同地域人群的血脉、地缘关系,通过现代法律维护城市发展的秩序。深圳城市法治建设中,原有的生活习惯被打破,促使城市群体展现出对法律规范的需求。
空间法理学在城市法治行程中,主要阐述了城市生活环境以及现代法律之间的关系,现代城市建设中,通过法律建设维护社会秩序,正视法律,发挥法治建设的作用。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城市建设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尽管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但在经济发展中,也出现较多的问题,各种经济利益相互牵扯,利益诉求不断复杂化,针对现今城市经济结构多元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的现实背景,要想进行城市法治建设,就要将城市生活与现实法律有效融合起来,重视空间法理学的实践应用,重视研究空间与法律的关系,推进现代城市法治的建设进程。城市法治建设作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稳定的杠杆,是促进现代城市转型的关键因素,也是现代社会转型的润滑剂,加强法治建设,对全国的城市法治试验展开研究,提高法治建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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