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执法为何让人反感
2017-02-13张晓东
张晓东
前几天,一位朋友找到我让我给评评理。事情很简单,朋友开车去市中心赴约吃饭,到了目的地,发现没地方停车。现在的城区确实车满为患,在市中心,特别是在饭点上,要想就近找个停车位,哪怕是收费的车位也很难。朋友看见有车停在路边,虽然明知道路边不能停,但有别人的示范在先,况且觉得现在是晚上,不一定会有警察这么敬业,晚上还来贴单,于是也把车往路边一停,进了饭店。当然,结果大家也猜想得到:朋友打开车门的一刹那,看见一张罚单赫然贴在前窗玻璃上。
“我也不是不讲道理的,我也知道违法停车不对,我有意见的是,为什么我的车被贴了罚单,但我后面的车同样是违法停车,为什么却没有贴,这不是选择性执法吗?”朋友愤愤不平地说。
人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必然会追求公平。公平既是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体现,也是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保证。孔子就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两千多年来,这句话依然是处理社会事务的一个重要准则,公平的价值理念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然而公平并不容易实现,哪怕是在号称人人平等的法律面前。近年来,“选择性执法”成为公众质疑行政机关执法公平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个执法行为,从其构成要素来讲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时间、地点等等,除了执法主体基于法定职责开展执法活动,一般来讲不具有可选择性以外,其他的要素都是具备可选择性的,客观上都可以进行选择。就以查处违法停车来讲,某一个区域的执法人员是由执法部门确定——选定的,执法人员在什么时间到辖区内某一个地方进行执法是由执法人员选定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基本上所有的针对违法停车的执法行为都可以称为选择性执法。以此类推,所有的执法行为都可以称为“选择性执法”。
从法理上来讲,法律应该得到普遍、全面的实施,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得到处罚,但事实上我们不可能有那么多执法资源去进行监管,让每一个违法行为都付出代价,所以我们采用了一个变通的方式,即通过选择性执法,使执法行为更具有灵活性和实效性,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最大限度地发挥执法的教育功能,以较小的执法成本,获得最广泛的公平与正义。
不过,以这样一个相对学理的解释来对应公众对选择性执法的质疑,恐怕并不具有说服力。公众对选择性执法的反感,主要是对执法对象选择的现象。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什么是我”,排除了执法人员公报私仇、看人不顺眼故意找茬,基本上还属于上述所称的选择性执法的范围。对于这一类选择性执法,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一个“量”的问题,以点带面,点太少就带不动面,当大部分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的时候,执法的教育功能就会弱化,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公众反感的另一种情况是执法机关在明知道他人违法的情况下,就是不去执法,简单讲就是“为什么不是他”。这种不执法是有原因的,有的是有难度怕执法,有的是不配合难执法,有的是有关系不执法,这种带有很强主观色彩的对于执法对象的选择,才是公众最痛恨、最反感的选择性执法,才是造成执法不公、影响执法公信力的最主要的原因。解决之道,除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加强考核、追责的力度,促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以外,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来防止和减少选择性执法现象的发生也是一个重要的工作方向。当前,即将在全国推广的“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模式,或将有效地遏制选择性执法的发生。
选择性执法有其合理性,但不管如何选择,都不应该绕开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