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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彰显“看得见的正义”

2017-02-12吴学安

21世纪 2017年9期
关键词:访问量司法公正公正

文/吴学安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彰显“看得见的正义”

文/吴学安

背景:作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四年多来,累计公开裁判文书超过3247万篇,包含7600余篇民族语言文书;总访问量突破100亿次,日均访问量达1729万人次,其中超过17.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访问范围覆盖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8月27日《光明日报》)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自由地从网络中检索和查阅到自己所关心的裁判文书,是许多人的梦想。现在,梦想终于照进了现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同时,进一步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文书公开,使得司法公开从过程公开为主转变为过程与结果公开相结合。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之所以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既是因为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高度自信,也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和功能。在现代社会,司法知情权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推行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既包含公开审理,也包含法院向公众全面展示其调查案件、确认案情、适用法律、论证理由、作出结论的全部过程与内容。裁判文书公开,也有利于公众对司法实施监督。在审判结果公开的背景下,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来审理,必须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来判断,必须准确援引法律规定来裁决,有助于实现司法决策透明和发扬司法民主的价值功能,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

公正是公信力的基石。公信力的根本来源在于人民群众的感知和评判,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产品“供给”与民众“需求”之间的“匹配”是司法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裁判文书的公开,能让当事人和公众清晰地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合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以及是否存在司法专横、法官擅断乃至法官贪赃枉法的情形;另一方面,司法需要全面公开,不能选择性公开,要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司法越透明,社会越能够监督司法,公众就对司法越信赖,司法就越具有权威性。

阳光司法只有进行时,没有停顿,也不能止步。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既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形式,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其本身承载着司法公正的职能,肩负着弘扬法治,沟通群众,激发社会诚信的多重职责,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治本作用。同时对于提升广大法官的司法能力具有积极作用。司法公开既是司法公信的促进剂,又是防止司法腐败最有效的防腐剂。只有让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关注司法个案来关心公平正义的问题,才能让司法公开成为法院走近群众、获取民意支持的强有力手段,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才能让社会各界从司法公开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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