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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应少些“李雪莲”

2017-02-09王利明

当代党员 2017年1期
关键词:雪莲公信力纠纷

王利明

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后,引起广泛热议。剧情中涉及一些法律问题,作为一名法律人,看完这部直击社会敏感问题、触碰干群矛盾的电影后,感慨良多,也触发了一些法律上的思考。

一位农村妇女从真假离婚之争到“潘金莲”的名声之争,长达十多年的上访之路,涉及从当地法院院长、县长到市长等各级干部……电影为观众刻画了一幅颇有写实感的基层百态图。不过,站在法律角度,尤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建立起法律信仰、维护司法公信力,值得深思。

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观念,尚有待深入人心。电影中,李雪莲对法院的离婚判决不满,本来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提出权利诉求,就像片中所说“法官贪赃枉法找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到市中院、省高院上诉”,但她选择了拦住县长等人来喊冤。这是影片呈现的个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部分民众缺乏法律观念,遇事习惯于找人而不是走法律程序的现状。

从历史惯性看,中国人几千年来多是期待“青天大老爷”,并不重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相较而言,建设法治国家,就要使群众“有冤可诉”“有冤可申”。因此,要改革和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为个人通过法律途径表达权利诉求创造条件。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司法程序应该像其他公共品一样人人可及,当发生纠纷后都能接近司法并获得救济。人人信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也必须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发生纠纷后遵循法定的程序来解决。

同时,司法应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如何化解纠纷考验着矛盾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影片中的李雪莲越过法定程序,直接逐级信访,事情也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成为无人敢触碰的问题,这也反映出化解纠纷的机制不健全。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起以司法为中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十分必要。司法通过诉讼程序把各种纠纷予以吸收和综合,把各种矛盾转化为技术性问题,有助于缓解和解决冲突。这部电影再次提醒,要高度重视司法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引导民众培养“信法别信访”的心理。

更重要的,是捍卫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体现为对司法裁判效力的尊重,表现在法院和法官地位的崇高。但影片中呈现的,法庭庭长、法院院长唯唯诺诺,甚至被要求“找不到李雪莲,你们就辞职回家”,虽有艺术上的夸张,但也有现实中的影子,即一些地方司法公信力不彰。

真正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努力实现司法正义,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应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与此同时,要通过司法改革,破除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各种纠纷化解机制中,司法既是最后一道防线,也应是最重要的机制。

文艺作品源于现实、成于创作,又赋予了社会意义。实际上,少一些“李雪莲”、多一些公正性,是包括法律人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期盼,也需要全社会一起画好学法、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同心圆。

(摘自《人民日报》,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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