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荟萃
2017-02-09
观点荟萃
如何让农业“绿”起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叶兴庆
构建农业绿色发展增值链,首先要激发市场的力量。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不少消费者是愿意为绿色优质农产品付更高价格的。我们面临的情况是,如何让绿色优质的产品在市场上拥有竞争优势,并获得消费者的信任?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发挥品牌和渠道的作用。为此,我们要实施农业绿色品牌战略,培育具有区域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建立从田间地头到厨房餐桌的直销通道,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围绕农民培育绿色产业增值链,除了依靠消费者为绿色优质产品付更高价格外,也离不开公共财政的支持。农业转向绿色发展方式,成本肯定要比原来高出一大截。这高出的成本,需要政府和市场分担。为此,应尽快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加大对农业绿色生产的补贴。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个系统工程。在强调利益驱动的同时,还应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唤醒农民的绿色自觉,增强他们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意愿,提高他们应用绿色生态技术、营销绿色优质产品的能力。
(来源:《人民日报》)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关键问题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钟桂荔 夏英
股份权能流转条件尚不成熟,实际效果不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偿退出的意愿不强。在实践中,有些干部群众反映股权有偿退出仅限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封闭运行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市场,不利于体现真实的股权市值。其实,只要合理设置有偿退出机制,成员的权利便不会轻易受到侵害。可规定有偿退出中转让的是收益权,不转让成员权,不会对本集体资产的管理造成损害,可有效规避集体资产被稀释、被外部人侵占的风险,则不必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管理权牢牢掌握在集体组织内部,收益权流转放开有利于集体组织资源要素的市场流动,实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二是开展抵押和担保难,条件尚不成熟。多数试点县(市、区)反映股权抵押担保较难,效果不大。一方面,成员行使这两项权能的积极性不高。这是因为贷款数额、期限和利率满足不了需求。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来说,股权抵押担保具有“低利润,高风险”的特点,积极性不高。鉴于此,要使成员顺利行使抵押担保权能,国家、地方政府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需齐心协力,共创良好的抵押担保环境。一是使基层银行有章可循,放心操作。国家亟待加强股权抵押担保融资的顶层设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出台明确的指导性文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抵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授信金额比及控制抵押率等。二是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和制度设计,建立风险保证金和财政贴息制度,防范风险。三是集体经济组织要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可探索贷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时集体经济组织回购股权的办法。
政社分离条件差异大,政社分离情况不一。在现阶段,全国政社分离的条件差异比较大,并非所有村落都适用。因此,应立足实际,条件成熟的实行“政社分离”,条件不成熟的实行“半政社分离”的过渡机制,允许村“两委”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交叉任职,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政社分离。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认识不足,前景尚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组织的一种形态,并不是一旦产生就处于永续发展的状态,而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停滞不前甚至消亡的现象。因此,应认识集体经济组织的动态发展,认识到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命周期、而不是一味成长,克服干部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年年需有增收,年年要有分红”的片面认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周期规律,沉着应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难题。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如何理解土地集体所有制?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唐忠
集体成员共同拥有土地,是该集体成员按份拥有,还是该集体所在社区公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两种情况都存在,那些实行土地股份制的地区,就比较接近按份共有,那些保留很多集体机动地的地区,就更接近社区公有。笔者认为,集体是一个集合,但并不等于就不能成为一个实体,国家也是全体国民集合而成的实体,因此,就土地所有权而言,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并列,并不会发生认识上的混乱。笔者赞成把土地集体所有理解为集体成员按份共有,这样成员之间的土地权利更清楚,可以减少制度的模糊空间。
集体的成员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该坚持“30年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在30年的承包期内,某一农民家庭人口的变化导致该家庭人均土地资源数量的变化,与人口变化导致的其人均其他生产资料或财产的变化一样,是其家庭内部的事情,不是集体的事情。在契约约定期限内不调整土地,也是合同的基本精神。
集体可以自行决定或解释其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吗?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使用,或者说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集体可以自行决定吗?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尊重农民的创造与权利,如果集体成员一致同意,集体有权选择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决定其土地如何使用。现行的做法是,如果全体成员同意,原先保留了统一经营,没有承包到户经营的,可以维持统一经营;但集体没有后面几种情形的选择权。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制度的内涵及其权利实现形式,是法律规定的,在一些条件下,集体有一定选择权,但在更多情况下,集体不能自行决定和解释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应该由国家法律法规来决定。
国家对集体土地的限制就意味着国家部分拥有了集体土地的权利吗?例如,国家禁止集体之间买卖土地,但并不等于说国家就有权在集体之间买卖土地。因此,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的某些限制,虽然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但并不等于这些被限制的权利就自动转让给了国家,国家也并没有因此拥有了这些权利。
(来源:《世界农业》)
建立公平的土地退出补偿制度
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刘刚 赵文新
形成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权激励制度。形成自愿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权激励制度的关键就是建立公平的退出补偿制度。对农户自愿退出农地承包权的补偿要综合考虑农地承包权所承载的生产性功能、保障性功能和财产性功能,构造“直接补偿生产功能+间接补偿社会保障功能+股权补偿财产功能”的综合补偿方式。当前,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弱化农地承包权的生存保障功能,减轻农民对承包农地的生存依赖性,对农民自愿退出农地承包权起到推动作用。要形成足以支撑农民稳定生活的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应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退休制度,从而激励老年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权。可以探索以农民集体出资、政府补贴为退出农地承包权的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补偿方式。农民能否找到稳定非农职业并以此来获取一个较高且稳定的收入,决定着农民是否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民非农就业问题、在城镇落户并融入城镇生活是农民是否退出农地承包权的先决条件。因此,在构建对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权补偿制度时,要积极探索为农民提供非农就业岗位的制度安排。还要对退出承包地的农民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非农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再教育,以便提高其非农就业能力。对退出农地承包权的财产性补偿可以探索入股补偿方式,允许退出农地承包权的农户入股相应的股份合作社,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来分享相应股份社的增值收益。
形成规范明确农地承包权退出后续制度。政府要加强对农户退出承包权的引导,制定严格的农地承包权退出条件,适当提高农地承包权退出门槛。农地承包权的退出需要充分考虑农户退出后生活质量、退出农户能否真正融入城镇生活以及其对城镇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等因素。要建立规范的农地承包权退出程序,农地承包权退出必须是农户自愿提出的申请。农户要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合同,明晰退出农户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退出合同要明确规定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以保障农户在退出农地承包权后及时获得全方位补偿。在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地承包权退出合同之后,农户要及时到农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部门进行退出农地承包权登记,经登记后注销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强化农地确权登记颁证部门对农地承包权退出的监督,防止在农地承包权退出过程中侵犯农户承包权的现象出现。在重新发包被退回的承包地时,可以在农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地承包权继受排位取得制度。该制度按照获得集体成员资格时间的先后顺序再配置被退回的承包地。在时间上,先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民优先获得被退回集体的土地的承包权。推行这一制度体现了承包地配置的公平性原则,易被农民集体成员接受,也更符合农地承包权对农户所承载的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功能要求。
(来源:《理论导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