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力推动农民合作社提质发展
2017-02-08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大力推动农民合作社提质发展
近年来,浙江省牢牢把握推进农业转型升级这条主线,一手抓依法规范,一手抓机制创新,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壮大战略。截至2016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48688家,成员121.6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416万户,入社和带动农户占全省总承包农户数的59.5%。合作社经营实力不断增强,2016年资产总额达390.3亿元,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1759家。其中,500万—1000万元1076家,1000万—5000万元624家,5000万元以上59家,1亿元以上11家。
一、五个坚持力促合作社发展
1.坚持整体推进,强化法律政策体系建设。2009年,浙江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全省以法律、条例为核心,形成了以2010年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2016年省农业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支撑体系,农业部门依法统一指导、各种社会力量牵头兴办、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工作指导体系。
2.坚持依法规范,实行民主管理。浙江省于2005年、2007年分别根据条例和法律制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意见,2008年、2009年分别针对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设与粮食合作社建设出台规范管理意见,2013年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农信社联合出台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2016年全省提出清理整顿一批、规范改造一批、提升壮大一批的合作社提质发展意见。全省持续组织各地开展以“运行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产品安全化、成员技能化”为内容的规范化创建活动,被市县农业部门认定为规范社的达8981家,省级示范社982家,国家级示范社319家。
3.坚持科学引导,强化政策落实。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合作社专项培育资金,各项农业产业扶持项目向合作社倾斜。据统计,2016年有293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4.2亿元。2009年,省委、省政府明确对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允许按0.5%的比例安排配套设施农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先后于2013年、2015年两次下发文件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落实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税收、金融等各项政策。将减轻合作社负担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合作社开展产销对接,搭建产品直销平台。
4.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发展潜力。针对农民缺入股资金问题,2009年制定《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合作社缺乏行业自律问题,省级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并在多数市、县成立相应联合会,形成自律体系;针对联合社登记难,在试点基础上于2013年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办法》;针对经营机制不活问题,先后编印《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创新100例》《浙江农业新型经营主体100例》,认定100家百强合作社,引领、激励合作社创新经营机制;针对人才引进难,实施“一社一大学生”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合作社就业,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5.坚持产业协同,提升竞争能力。坚持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两区”为主阵地,以规模化生产已有一定基础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组织农民兴办合作社。从产业、市场、产权重组入手,积极引导同类合作社走向联合。通过合作社辐射带动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促进优势产业、特色产品的区域化布局和规模化生产,形成了合作社与产业发展良性互促机制。
二、五方发力推动合作社提质发展
1.依法规范合作社组织建设。一是规范成员管理。以普通纯农户为基础,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重点,更多吸引周边同类或相似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入。建立健全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等内容。二是规范治理结构。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三是规范权属关系。明确合作社资产权属关系,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领办主体,做到财务、管理、经营、项目“四分开”,建立完善持有资产权属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的依法量化工作。四是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指导合作社使用专业财务管理软件做账,配备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将合作社财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推行财务公开。
2.创新优化合作社运行机制。一是优化生产方式。按照“环境有监测、操作有规程、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验、包装有标识、质量可追溯”的“六有”要求,指导合作社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广泛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森林产品认证,扩大采用二维码、标签、耳标等。二是优化经营机制。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等参股组建合作社,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依法登记,总结推广不同类型创新模式。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股份合作制等。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和专业化经营人才。三是优化分配机制。创新激励性分配方式,使生产经营者报酬与绩效紧密挂钩。指导合作社在可分配盈余不低于60%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返还基础上,以成员出资额挂钩享受相应权利,对成员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四是优化联合协作机制。引导组建各类联合社,同时鼓励合作社与其他涉农经营主体组建涉农行业协会。
3.拓展提升农业服务能力。一是提升生产装备条件。鼓励合作社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加快做大内部核心基地规模。引导合作社积累社有资产,添置生产服务设施装备,自主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开办农产品物流加工。二是提升信息化运用层次。积极发展“互联网+农业”,鼓励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要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三是提升信用合作水平。指导合作社慎重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实行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四是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支持合作社承担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项目。推行社会化服务质量管理,推广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对成员服务坚持微利性、对非成员服务体现稳定性。
4.强化合作社监督管理。一是落实好年度报告制度。引导合作社按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对年度报告不按时报送或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深化合作社信用监管机制,及时公布信用评定结果,倒逼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二是组织开展示范社认定与监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创机制和示范社动态监测机制,优化设置示范社创建条件,每两年认定与监测一次。建立健全示范性合作社名录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名录,扩大结果运用,接受社会监督,对合作社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情况,一经发现查实,按规定取消示范性合作社称号。三是落实规范管理措施。根据合作社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变更登记。指导合作社财务规范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合作社财务委托代理,督促合作社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票据管理等规定,可采用第三方审计方式监管合作社财务。督促合作社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支持各地采取信息化手段,重点对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进行管理,经常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完善支持体系。一是强化人才培养。建立优秀合作社理事长、大学生骨干、农产品经纪人等人才库,分层次开展轮训,鼓励支持合作社带头人和骨干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参加现代农业领军人才提升班。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各级财政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新增农(林)业补贴向合作社倾斜,以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发展为重点,支持开展各种服务。积极开展政府向合作社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加大财政支农项目交由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及联合社承接和实施力度。省级合作社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省级示范性合作社。三是认真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合作社优惠政策并加强咨询和辅导工作,制定完善农业保险、科技人才支持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
(浙江省农业厅供稿,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