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与林地保护矛盾如何处理
2017-02-08孙洪革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林业局
孙洪革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林业局
国内经济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呈现一种优质的发展态势,在社会经济的推动下,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此外为了促使居民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土地开发及建设的整体规模得到了提升。不过随着城市化建设持续发展,众多问题也随之产生,而问题与矛盾产生时,导致林业保护行为遭到限制,因此需要合理将土地开发及林地保护之间的问题处理完善。
土地开发与林地保护间的矛盾
目前在进行土地开发行为的过程中,与国家的林地保护政策之间存在的矛盾主要包含下述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资源供需间的矛盾;二是未能实现节约、集约化使用土地资源。由于国内新型城市化建设正处于整个发展的重要阶段,为了促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具备顺利性,需要大量的土地资源提供基础。此外新型城镇发展过程中需要大幅度增加地区用地,使得土地资源供需关系遭到破坏。“十二五”期间,由于我国将大量区域的土地当作经济建设发展的基础用地,使得社会经济发展得到了稳步发展,不过由于国内绝大多数地区的经济结构与产业水平处于较低的程度,存在很大的增长空间,使得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发展仍较为落后,甚至存在非常严重的土地浪费的现象。为此要求土地开发及林业保护的有关人员,基于当前现状,从宏观层次提升土地资源的整体效率,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进而促使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实现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处理开发与保护间矛盾的可行性措施
落实土地使用制度,实现土地规模体系的持续性发展在进行林地保护的过程中,土地使用制度的完善性与落实程度直接影响着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此过程中,需要从实质中将所有土地滥用的问题解决,在此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或机构基于当前土地使用制度中可能或是已经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构建利于土地规模体系持续性发展的标准,在推动社会城市化发展的同时,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发展,确保土地资源与经济的同时发展,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使其向统一化发展。
推动土地管理法律的确立
基于当前社会城市化发展的趋势,首先需要确保土地管理行为具备对应的法律性质,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在执行或维护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满足社会城市化发展需求。因此要求国家制定有关土地开发管理的国家级律法,随后根据不同的地区现状上的差异性确保此法律的实施,结合长远的视角实现土地管理规划行为,以确保律法实施的实用性、匹配性与可操作性。在有效的法律前提下,使有关人员能够按规办事,实现实效性的土地管理行为,合理配置现有的土地资源。
提升城市当前的土地资源存储能力
为了促使当前城市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首要任务即为建设规划基于国情与社会经济发展,并结合土地的集约化使用,确保土地资源使用的合理性与高效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第一步需要明确内部挖潜的重要性,基于现有的城镇发展现状而言,内部现存土地具备较高的挖掘空间,如大量低效用的平房区域、较多未经使用的土地等。若有关机构人员将该部分土地合理配置,借助搬迁、置换等多样化方式实现土地盘活,能够满足当前城镇化进程土地资源使用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土地使用,最大程度上提升现有的土地使用效率。除此之外,可以提升现有的土地开发效益,有关责任部门可以基于土地开发地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划开发面积,同时限制开发区域的占地面积,有效地缓解当前土地开发工作与林地保护之间的问题与矛盾,促进城市化发展。
确保林地使用的合理性
所谓林地保护,从本质上来讲是以使用为主要目标存在,因此需要确保其经济、生态价值不被破坏,同时需要其存在一定程度的承载力。因此相关部门需要明确“保护使用、利用中保护”这一准则,结合不同林地开发情况的差异性,实现合理化、规范化、差异化管理行为。如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实现生态建设与土地开发的同步发展,确保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同时确保并限制原材料、循环经济、电子机械等多个行业的发展用地,对于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的土地使用进行控制并确保合理性,进而最大程度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合理高效的林地使用行为,确保土地开发及林地保护间的矛盾得到缓解甚至消除。
结束语
结合上文内容,土地开发与林地保护从本质上而言就是实现社会主义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为此环境、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在新时期背景的印象下,相关工作人员应重视两者间存在的问题及矛盾,从客观视角出发找寻矛盾产生的根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应的措施以达到缓解与处理矛盾的目的,以实现推动城市化发展这一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