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信用指数构建研究
2017-02-07章继刚
章继刚
一、市场信用指数研究综述
当前,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在大数据时代,信用监管和大数据智慧监管是相辅相成的。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的信用水平越高,经济运行成本就越低,市场经济就越繁荣。
2000年,义乌市工商部门开始探索以信用促监管的市场体系;2008年1月23日,浙江省工商局、义乌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联合推出“义乌市场信用指数”。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关系研究”课题组2013年发布的课题成果——《基于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关系研究的企业发展工商指数构建》认为,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投资水平,衡量宏观经济最常用的指标是GDP和公共财政收入。研究发现,企业发展与GDP、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长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研究表明1990年以来,企业注册资本平均每增长1亿元,GDP增长6530万元。2013年10月24日在第二届工商行政管理创新发展高层研讨会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郝如玉教授表示,通过大数据挖掘发现,“企业发展工商指数”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公共财政收入均呈现出显著相关性,且“企业发展工商指数”增长领先于同期GDP、公共财政收入大约两个季度。
2014年6月,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作者杨跃提出,要充分发挥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推进“信用管网”,探索完善符合网络经济特点的网络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措施,深入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形成公正可信的网络交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
2014年10月16日,在第三届工商行政管理创新发展高层研讨会上,与会代表认为,工商机关要积极适应改革新形势,深入研究市场监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扎实推进信用建设,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会上表示,工商机关要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牢固树立信用意识,创新信用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约束机制。要把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上,努力构建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
2015年3月18日,扬州市工商局召开信息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房产、汽车、旅游、快递等十个行业的“放心消费指数”,根据放心消费概念模型,建立放心消费指数体系,并由独立的第三方调研机构完成调查、搜集、分析和研究判断,运用数据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消费市场的状况。
2015年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大数据服务监管市场主体及棚户区改造等政策会议上表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其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是以区别不同主体信用状况的分类监管,是瞄准违法失信风险的精准监管,同时也是多部门配合联动的协同监管,还是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更重要的,也是贯彻到市场主体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
江苏省工商局把研究构建“营商环境、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指数作为2016年重点创新工作,就指数名称、内涵界定、具体指标、评价方法与发布主体等方面进行研讨交流,力争从三大指数入手,让全省工商部门的数据活起来、用起来,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2016年3月14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首次向社会发布《四川省消费者满意度指数报告》。由四川省工商局、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西南财经大学共同编制的四川省消费者满意度指数,调查总规模接近25万人次,数据采集总量接近400万条。在3月24日举行的四川省第二届市场监管论坛上,四川省工商局局长万鹏龙表示,下一步将创新编制方法,对老百姓关注的住房、医院、教育、餐馆等一些热点领域和行业做重点分析,以服务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等政策调控。
在北京大学2016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上,张茅认为,在经济增长预期不稳、经济发展形势复杂的背景下,如何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一方面要依靠明确的政策预期。另一方面要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企业之间的交易安全,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提高经济运转效率。这方面,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已经发挥积极作用。
2016年9月22日,在重庆举行的2016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上,张茅认为,要构建新型监管体系,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共享于一网,使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成为社会约束失信的“天网”,政府惩治不法的“法网”,企业诚信建设的“金网”。要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风险分类监管,以大数据支撑监管。
此外,2016年8月2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借力大数据,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上联国家,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体系,到2017年成都城市群培育形成多家全省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其他城市群的中心城市至少成立一家全省骨干信用服务机构。
二、市场信用指数的概念和作用
(一)市场信用指数的概念
市场信用指数是一套反映和量化市场信用水平和发展变化趋势以及特征的指数体系。
市场信用指数包括市场信用综合指数、市场信用分类指数、创新创业指数(双创指数)、营商环境满意度指数、企业发展工商指数五大指数。市场信用指数的编制过程包括指标初选、数据预处理、指标分类和指数合成四个阶段。构建市场信用指数,通过建立起一个架构合理、层次分明、内容涵盖广泛、具有较强解读能力和实践指导作用的信用指数体系,构建数据丰富、建立时间长、可信度高,保持动态更新,能够及时反映市场信用状况的动态变化,探索市场信用与宏观经济发展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规律。构建市场信用指数,有效开展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为载体的市场信用指数监测发布活动,即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发布一次价格指数、景气指数、创新创业指数、营商环境满意度指数和企业发展工商指数。在每季度形成对市场信用指数评价体系的评价报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相关媒体及网站发布评价结果。发布市场信用指数,将填补我国市场信用指数编制理论和实践的空白,为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提供前瞻性的工具。
构建市场信用指数的目的,是以市场信用评价数据库为依托,直观反映市场信用变化发展趋势和特征,反映和预警市场信用的发展变化,成为了解市场信用变化、指导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的“风向标”和“晴雨表”。市场信用指数作为反映商品交易市场信用波动情况的指数,成为支撑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型市场管理手段和服务工具,为开展信用监管提供重要的依据,同时加强市场信用监管指导,增强和提升市场信用的水平和竞争力。市场信用指数是市场经济“软实力”的一大象征。市场信用指数的发布,预示着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市场监管步入“指数时代”。
(二)市场信用指数的作用
市场信用指数不仅能通过每月指数分析和每季监测的数据及时反映市场信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透过信用看经济,结合实际给出对策与建议,为政府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服务,还可以为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物价、银行等市场经济监管服务的主体了解各行业的信用状况提供帮助。
一是发布市场信用指数,能够建立广泛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市场信用指数作为市场量身定制的信用指数指标体系,符合本土化标准并与国际市场接轨,有利于征信立信业务的发展,使之成为经营户和商户交易参考的工具。比如市场信用综合指数的稳定攀升,有利于增强商户采购商品的信心。分类指数和行业指数的变化,有利于经营户对照自身,了解本地区本行业甚至自己信用建设的不足和努力方向。
二是发布市场信用指数,能够实现三个紧密结合。将市场信用指数发布与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能够提高市场的企业法人登记率,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扩大监管覆盖面。将市场信用指数发布与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紧密结合,能够推进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升级改造,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促进市场的硬件建设和信用管理水平同步提升。将市场信用指数发布与全面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能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信用约束的作用,进一步改善商品安全消费环境,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是发布市场信用指数能够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市场信用指数和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是发布市场信用指数能够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运用市场信用指数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以简化办理程序、方便市场主体、减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做好制度设计,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同时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五是发布市场信用指数能够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通过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政府数据价值。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市场信用指数,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六是发布市场信用指数能够能够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市场信用指数完善服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市场信用指数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此外,运用市场信用指数评估政府服务绩效,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三、做好中国市场信用指数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市场信用指数的关注度
市场信用指数能够较好较快地反映出消费者最关注最敏感的商品和服务的运行状态。在指数编制方法上,根据大数据计算得出的市场信用指数,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数据来源客观准确,能够比较准确反映一段时期内市场秩序的基本情况。由于指数系统的自动化和一体化,消费者通过连续接收市场信用指数信息,可以把握当前市场消费形势和消费热点,知晓其中的现象和原因,从而在消费决策中有效地规避风险,强化维权。市场信用指数的发布,特别是当商品质量指数、客商满意指数、交易活跃指数一旦成为消费者消费的参考和指南,经营者便不得不与此指数结下不解之缘。工商机关应当通过加强市场动态分析和把握,确定监管和维权执法重点,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
(二)为政府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市场信用指数,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为政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参考。同时将上一年度市场信用指数评价结果作为支持地方政府宣传促销、项目资金安排、财税制度、民生政策、预决算、人才培训、创新创业等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通过发布市场信用指数,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信用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及时发布市场信用指数,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五)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当通过发布市场信用指数,充分发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作用,探索建立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更新观念,加强引导,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增强广大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不断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促进企业与社会共同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六)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发布市场信用指数,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七)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
通过发布市场信用指数,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
(八)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建议成立《中国市场信用指数建设与研究》课题组,积极推动课题成果和评价结果运用与科技项目申报。建议及时成立中国市场监管智能库,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性、前瞻性、全局性问题研究,以提升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效能。同时将中国市场信用指数评价结果和应用技术成果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项目和国家科技进步奖。建议按照年度出版《中国市场信用指数报告》和《中国市场信用年鉴》,对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举行理论指导,以填补我国信用指数实践研究的空白。
(作者单位:四川省工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