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会建成教职工信赖的“家”
2017-02-07陈冬梅井中旭
文/陈冬梅 井中旭
把工会建成教职工信赖的“家”
文/陈冬梅 井中旭
“教职工在学校的工作和生活时间比较长,一定要让他们对学校有家的归属感,让他们时刻感受到家的温暖。”这是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工会主席柳鸣上任以来矢志不渝的工作目标。
2007年,柳鸣走上学校工会主席的岗位。从那一年起,柳鸣坚持把建好“职工之家”作为工会工作的核心,并注重把建家工作同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相结合,同提高教职工素养相结合,同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相结合。经柳鸣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使工会成为了教职工信赖和依靠的“职工之家”。
柳鸣上任伊始领导工会进一步规范了教代会工作,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先后主持制定修订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坚持做到四年一届、每年一次按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利用教代会的契机,讨论、审议、通过学校改革发展的方案规划、重大决策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坚持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教代会工作进一步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
学校工会特别注重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能建设。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凡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问题以及教职工利益的事项,都通过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这些年来,诸如《学校发展规划》《校内津贴分配方案》《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基建贷款等重大事项,都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为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学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柳鸣还组织工会制定了《二级教代会会议报批制度》《二级教代会评议干部实施方案》等文件。
让教职工民主监督权得到充分落实,校务公开是个重要途径。为此,在柳鸣的领导下,学校工会先后制定了《学校关于实行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关于对校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大了校务公开工作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了校务公开报告制度,接受教代会代表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如今,在工会的广泛宣传、督促检查和稳步推进下,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已在全校各级干部和职工群众中达成共识,机关各处室和各基层单位都将校务公开工作列入日程,及时准确通过各种媒介和平台将需要公开的内容公开、公示,主动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近年来,学校工会组织开展了各类主题教育活动。举办“园丁风采”“办人民满意教育”和“学规范、促师德、树形象”主题演讲比赛,热情讴歌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创新务实的职业道德和奋发向上、建功立业的精神风貌,激发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工会还坚持开展以师德为主要评选条件的“三育人”评选活动,通过树立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影响和激励广大教职工立足岗位建功,形成了学先进、创先进的良好氛围。几年来,学校涌现一大批先进个人,许多教职工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首届全国高校教学名师、省劳动模范、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国家、省、校级优秀教师,省、校、院级“三育人”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省五一劳动奖状、省职业道德建设十佳标兵和先进集体、省先进女职工和省建功立业标兵等荣誉称号。
该校工会始终把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作为丰富教职工生活,提高职工文化素养的有效途径。每年举办教职工保龄球、乒乓球、钓鱼。篮球、排球、羽毛球等体育活动;举办“爱我中华”“园丁之歌”“祝福祖国”演唱会、“园丁风采”书画摄影展等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展示了教职工的风采和精神面貌,极大地丰富了校园文化,增强了教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和单位凝聚力,营造了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也在这一系列活动中得到了提升,职工之家成为教职工成长进步的有力后盾。
柳鸣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关爱型”校园的动议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此基础上,柳鸣领导工会提出了以政治关爱、文化关爱、健康关爱、生活关爱为主线,开展创建“关爱型”校园活动的思路和设想,并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准确掌握并及时解决教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需求,为教职工谋福利、办实事,关爱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教职工之家真正把党的温暖送到教职工心中。工会建立了《在岗教职工体检制度》,开展女职工团体安康保险,建立教职工健康信息档案,在掌握教职工健康状况的基础上,提供必要的帮扶。学校工会出台了《教职工休养制度》,开展暑期教职工休养观光、劳模等先进职工休养考察、传统节日庆祝等活动,积极为丰富职工生活提供优质服务;坚持每年用一定的资金为职工办福利,让教职工心情愉快、安心工作。
为及时了解掌握每位教职工生活、工作等情况,加大为教职工办实事、送温暖的力度,柳鸣还领导工会建立了通畅的信息反馈渠道,协同党政做好帮扶工作。凡教职工住院、病故、家庭发生重大事情时,柳鸣总是亲自前去看望或慰问,让职工群众深切感受到“职工之家”的温暖。
在柳鸣的努力下,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职工之家建设工作有了全新的发展,学校工会各项工作也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几年来,工会先后被评为黑龙江省模范职工之家标兵、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会组织、哈尔滨市“三育人”先进单位、学校文明单位标兵等荣誉称号,柳鸣本人被授予黑龙江省“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先进个人”光荣称号。
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是关于企业是否有权调整岗位以及是否有权惩处不服从安排的员工。关于调岗,企业认为是自主经营权,对于正常运作不可或缺,员工则认为是劳动合同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单方面决定,实践中双方各执一词。我们认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调岗应当以“充分合理”为原则,否则难免起争议,我们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仲委在2012年制定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很有参考价值,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岗位同劳动报酬一样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司法实践中,企业往往在劳动合同中会与员工约定类似“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岗位”的条款。企业基于生产经营和管理
需要进行调岗应当说是企业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是此种权利却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所冲突,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对于劳动合同事先约定的调岗,应当明确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进行调动。如果约定不明,企业应当承担证明充分合理性的主要责任。若调岗理由不能达到充分合理的要求,企业将承担最终的违约责任。
企业调岗主要包括协商一致的调岗、法定情况调岗(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企业单方面调岗。企业单方面调岗往往最容易产生争议,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对企业调岗条件是否有明确依据;第二,调岗理由是否充分、合理;第三,调岗决定应书面告知员工,并且应当保留做出调岗决定的证据。针对不愿配合的员工,企业还是应当慎重决定,以免引发争议。建议立法可以重新给予企业在存在合理调岗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调岗的合法性,增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及灵活性。当然,对于企业出于侵害员工合法利益的无合理理由的调岗,法律应当明令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