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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研究报告(三)

2017-02-07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课题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1期
关键词:成员农业发展

■ 文 /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课题组

新常态下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研究报告(三)

■ 文 /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课题组

(上接2016年12期42页)

三、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通过建立各种农业合作社以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难题,促进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世界主要农业国家的普遍做法。合作社历经170多年经久不衰,不断壮大,有效的政府支持是合作社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尤其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各国都对合作社采取了相应的支持政策,以法律保障为基础,从财政、税收、信贷、教育等方面对合作社给予大力扶持,有力地促进了合作社发展,使合作社成为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农业合作社经营模式与制度安排,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欧美为代表的农业合作社,包括美国,加拿大,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由农民自下而上自发建立农业合作社,政府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引导其发展并给予一定的支持。二是以日韩为代表的东亚农协,在小农经营基础上、政府保护下的农协合作经营模式,具有行政机构、政治团体的特性,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结果。

(一)欧美农业合作社

随着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变化,欧美等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在内部机制、单体规模、组织架构等方面都表现出与传统合作社不同的一些新趋势,经历“新一代合作社”的演变,发展重点逐步转向通过集团化、国际化,不断提升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当前遭遇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农业合作社仍然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合作社产品的市场份额相对稳定,创造了相当比例的就业岗位,合作社产值占农业GDP比例较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英国经济增长整体放缓,但同期英国的合作社经济逆势大幅增长了23%,全英共有6169家合作社及以合作社方式运营的公司企业,总营业额每年超过370亿英镑,会员超过1500万人。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部2014年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合作社经济普查表明,新西兰的合作社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及其社会发展指数均名列全球第一。

——企业化运行突出营利色彩。无论是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丹麦、瑞典等欧洲国家,还是美国、加拿大等北美新大陆国家,在市场化背景下,合作社的发展战略越来越从以满足成员需求为首要宗旨,转向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合作社有了更为明显的商业化经营的色彩,引入企业化的经营机制,突出营利性。有关国家通过修法等方式认可了合作社的市场化转型。

——规模化经营实现优胜劣汰。合作社发展整体呈现组织数量逐步减少、单体规模不断扩大的态势。德国的合作社总数从1970年的18614家,下降到5897家(其中农业合作社2994家),单个合作社的成员数量从约600人增长到2000人以上。瑞典农业及林业合作社由19世纪初的3000多家集中到40家,丹麦奶业、生猪和粮食合作社由1903年的1073家减少到20家。英国30万农场主,有近一半加入农业合作社。法国共有2900家农业合作社,涵盖90%农民、50%农产品加工、60%农产品收购。新西兰1/3的农民是各类合作社成员,22%的农产品由合作社生产销售,全国资产规模公司排名前100名中有11家是合作社。澳大利亚合作社百强之首,成立于1933年的西澳谷物散装储运加工合作社集团(CBH Group),成员由西澳洲谷物种植带的全部4200名农场主构成,常年雇工1100人,季节性临时雇工1800多人,总资产超过20亿澳元,所建195个谷物收购仓储点横贯整个西澳洲谷物种植带,仓储能力达到2000万吨,4个港口码头每月船运量达到200万吨。合作社每年投入8000万澳元进行扩建营销网络等投资,先后投资1.75亿澳元修建了可从各仓储点直达其4个港口码头的铁路货运网络,为成员降低运输成本7%。

——集团化发展参与国际市场。合作社在部分农产品市场的产业集中度不断增加,农业合作社的集团化发展日趋加深,加强了合作社的国际竞争力,减少了国内同业竞争的内耗。瑞典合作社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及食品在本国市场的占有率达到80%以上,其中牛奶及其制品等接近100%。丹麦合作社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达90%以上,成为丹麦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大部分合作社逐渐发展成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大型企业集团,如阿拉食品合作社(Arla Food)、丹麦皇冠集团(Danish Crown)分别是欧洲最大的乳品集团和生猪屠宰联合体。阿拉食品合作社(Arla Food)成员涵盖丹麦、瑞典两国近1.7万户奶农,丹麦最大零售企业FDB供销合作社与瑞典、挪威两国对口合作社组建的北欧合作社(COOP Norden)拥有成员490万户。法国80%的鲜果、45%的谷物和40%的家禽通过合作社出口,美国75%的谷物、爱尔兰90%的奶制品由合作社销售。荷兰的皇家菲仕兰合作社位列全球乳业五强,成员涵盖荷兰、德国、比利时3个国家的近2万名奶农,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额达到一百亿欧元。新西兰大多数乳制品厂采用合作社模式,乳制品合作社在19世纪30年代超过400家。为提升竞争力,小型乳企整合升级,到2000年,95%的奶制品产权集中在新乳品集团和Kiwi合作乳制品公司,2001年7月,这两家企业又与新乳品管理局合并成立恒天然公司。澳大利亚西澳谷物散装储运加工合作社集团还是澳洲最大的小麦出口商,拥有澳大利亚散货码头装卸公司(Australian Bulk Stevedoring)50%的股份,不仅在国内设有13个办事处,还在香港、东京、俄罗斯、波兰、美国设立了办事处,该合作社集团还拥有亚洲最大面粉企业国际面粉集团(Interflour Group,总部在越南头顿省)50%的股份。

——一体化服务延伸产业链条。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化的过程中,农业产业链上下游整合加剧。欧美越来越多的农业合作社将业务领域拓展到产前、产中、产后等多个环节,实现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条。丹麦的生猪合作社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从良种繁育、饲料加工、生猪饲养、屠宰到猪肉销售的一体化运作服务,参与了整个猪产业的完整产业链条,使得丹麦成为世界生猪产业的强国。英国最大的奶业合作社“第一牛奶”合作社由英国1800多名奶农组成,近年来打造自己的品牌,转型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并购保健营养品牌公司,推出的高蛋白低脂运动营养型饮品送上了英国职业环法自行车队早餐餐桌,“第一牛奶”合作社已发展成为英国最大的牛奶采购商和切达奶酪生产商,英国市场上每4块切达奶酪就有1块来自“第一牛奶”。

——股份化倾向解决融资难题。为赢得市场竞争胜利,实现组织可持续发展,欧美农业合作社在产权安排和筹资方式上越发具有股份化色彩,开始从严格限制资本报酬率转向允许外来资本进入参与分红。除了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股份化典型,德国十年前就已允许合作社以章程约定形式,让投资者成员加入合作社,以解决合作社经营资金不足问题。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允许农业合作社上市发行股票,从股市筹集资金,支持合作社融资。新西兰的合作社除允许有成员的资格股(与交易量成比例、不参与分红)和投资股(与交易量无关、参与分红)外,还可以有限制地吸收非成员股份(不超过合作社总股本的49%),这些非成员股份有的还具有投票权,并以60%的投票权由与合作社发生交易的成员拥有。此外,在欧美国家,大型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运营业务成为常态,这些职业经理人在合作社所能获得的报酬与其他投资者所有企业里的高管相比已无明显差异。

——法制化保障趋向中性。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转型,各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与服务也在发生转变。欧美国家逐步将合作社作为一类普通市场主体,减少对合作社的特殊扶持政策。美国对合作社的直接项目资金投入在减少,现有的支持重点转向教育培训和农业技术服务等领域。德国2006年修改的合作社法强调对大型合作社的审计适用《商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再将其特殊对待。如果合作社选择资本导向型分配制度,在一些欧美国家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二)东亚农协

农协全称农业协同组合,就是合作社的意思,“协同”意为协作、相互扶持,“组合”相当于组织、团体、集体。农协是日本和韩国农业经营体制的一大特色和骨干力量,在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农村及农民地位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持续性法律保护和政府支持充分保障农协发挥作用。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在60年代重新修订。《农业协同组合法》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规定农协不同于经济团体和政治团体,是特别法人;承认农协自主经营权和民主管理权,以保证不受行政干扰,确保农民的经济地位;规定农协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团体,农协各种事业所获收入归农协成员所有。到1950年,日本全面完成了农协组织机构的建设工作,全国近99%以上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韩国农协是依据专门法律特别设立的法定机构,韩国于195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1958年建立了韩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农协组织——全国农协中央会(NFAC,National Fe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农协在发展过程中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日本政府给予农协优惠于一般私人企业的税收政策,法人税比一般企业低7%—10%。韩国95%以上的国库资金交由农协银行管理,近92%的低息贷款通过农协贷出,给予农协的农产品流通设施资金支持。相对于韩国政府对一般企业20%的税率,对农协只征收5%的法人税,农协办加工业、商场等免交事业设施建设费。

——整体性组织体系和治理模式助力农协应对新挑战。日韩农协推进组织规模和管理体系整合,以适应农村劳动力老龄化加快、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带来的挑战。在单体规模上,日本单个农协规模变大,2008年农协平均会员数12330户,是2000年的1.9倍。截至2014年12月,日本共有各种全国性农协联合会18个,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207个,基层综合农协708个,各类专门农协2011个。韩国政府在农协发展过程中把改革重点放在扩大农协规模上,于1969年—1973年持续进行村级农协合并,使得农协数量由1969年的16000个减少到1973年的1500个,农协平均成员由139人提高到1400人。韩国于1999年修订《农协法》为《一体化农协法》,韩国畜牧协会、人参协会于2000年并入农协,进一步扩大了农协的涉及范围。到2009年,韩国农协会员有242.1万人,基层农协1181家。在组织体系上,日韩农协管理机制进行了从三级到两级的压缩。韩国农协的管理机构由1961年的中央会-市、郡(县)组合-里、洞(镇、村)三层结构,到1981年开始合并成中央会-邑面(乡镇)两层系统,将市、郡(县)级组合置于中央会之下并更名为农协中央会的分支机构,以降低农协运作成本,增加效率。日本农协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个层级,正在推进中央和都道府县两级合并,改善理事会治理结构,允许外界人士加盟,但应保证认定农业者以及地域内外有丰富经营经验者过半数。日本政府在2014年5月14日发表了《关于农业改革的意见》,提出废除以农协中央会(JA全中)为最高机构的中央会制度,将其改组为农业振兴方面的智囊团或社团法人;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JA全农)进行公司化改制,逐步将基层农协的信用、保险业务剥离,分别交由农林中央金库和全国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管理,基层农协作为上述业务的代理窗口。

——综合性业务创新凸显农协功能多样化。日本农协从农民经营组织向地域经济振兴组织转变,经营活动向涉农二、三产业发展,向成员提供销售、供应、金融、保险、生产经营指导、仓储运输、福利文化等综合性服务。农协着手建立农业与其他产业的新合作关系,加大对基础设施及配套的物流加工设施的投入,利用产业融合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准成员(在农协经营地区内利用农协设施服务的居民和团体)利用农协各种业务设施的总额不得超过正成员(农业从事者)利用总额。韩国政府提出了“多功能发展”的农协目标,农协的独立业务管理部门增加为流通与供应业务、牲畜业务、银行业与金融业务等3个部门。截至2000年底,农协在全国设有16个地区办公室、156个市郡级办公室和494个支会办公室、10个培训机构和20个流通中心。2000年到2004年间,韩国农协投资创建的涉及农产品流通及农业材料生产、金融、贸易等多个领域的子公司多达11家,农协成员的农产品同年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高达40%。(待续)

栏目编辑:孙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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