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老年人加重追责
2017-02-07河北
文 康 慧(河北)
诈骗老年人加重追责
文 康 慧(河北)
随着手机和网络的普及,一条手机短信可能骗走几十万元,一个假冒银行网站可能将储户的上百万元存款席卷而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老年人由于警惕性较低,往往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加大了打击力度。
案例:一天,正在家中休息的林大爷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内语音播报称林大爷有邮件需领取,林大爷就根据语音提示回拨了电话,电话中,犯罪分子冒充邮政局工作人员称林大爷的邮件是某地工商局转来的,并将电话转到工商局,接着,冒充工商局的犯罪分子称有人利用林大爷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该公司涉嫌洗钱犯罪,随后,犯罪分子又将电话转到公安局,并冒充公安局民警给林大爷做报案笔录,要求他将自己的资金转到公安局的安全账户,否则公安局将冻结林大爷的账户。林大爷十分害怕,慌忙将银行卡内的 5万余元钱全部转到了犯罪分子提供的账户,直到家人回家后,林大爷才发现被骗。
说法: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电信诈骗。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型诈骗方法,通常以集团化、专业化方式作案,分工明确,隐蔽性强,公安机关侦破难度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6年12月,为加大对电信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第二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加大了对以老年人为对象诈骗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但是,无论法律惩罚力度多大,老年人加强防范意识,降低落入电信诈骗圈套的风险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