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体系四年后基本健全
2017-02-06刘琦郑旭
刘琦+郑旭
为了做好“十三五”时期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规划》在阐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也总结了上一个防治规划即《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明确了“十三五”期间的工作定位。
《规划》提出,要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的基本原则。同时,《规划》明确了2020年总体工作目标和10个可量化的具体工作指标,以及八项主要任务及实施举措。
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
事实上,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规划》总结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规划》强调,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规划》分析指出,我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
此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分析指出,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
不仅如此,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规划》分析指出,部分地区基层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
与此同时,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规划》指出,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
建立健全“五位一体”防治格局
作为“十三五”时期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总体目标,《规划》明确,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在实施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得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控制。
而作为量化工作指标,《规划》提出,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同时,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设区的市至少应确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规划》同时提出,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不仅如此,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正如前文所述,为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完成,《规划》提出了包括强化源头治理、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提升防治服务水平、落实救助保障措施、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等八项主要任务及实施举措。
其中,在“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方面,《规划》强调,监管执法部门不仅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同时还要扩大监督检查覆盖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规划》明确,要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与此同时,还要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管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