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追逃,检察机关如何参与
2017-02-05
因案施策地开展追逃工作,灵活运用引渡、遣返、异地起诉和劝返等方式是我国检察机关开展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的特点。
作为传统的追逃方式,引渡是检察机关开展追逃工作的基本方式之一。中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是1993年8月与泰国签署的双边引渡条约。依据该条约,2002年广东省检察机关成功将涉嫌挪用公款7.1亿元的陈满雄和陈秋圆引渡回国。目前,在我国对外缔结的三十多个引渡条约中,与发达国家签订的只占小部分,因此在实践中不能将逃往这些发达国家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因此,在引渡条约缺位的情况下,跨国追逃追赃就要借助其他替代措施来完成。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自2014年10月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已从34个国家和地区遣返、劝返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4人。
此外,我国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国际检务合作。对鉴于我国贪官外逃较为突出的美国等西方国家,普遍采取检察官主导司法合作和检察官指挥侦查的做法,我国检察机关也很注重加强与这些国家的检务交流与合作。近年来,黑龙江、云南、广西、广东、福建等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与俄罗斯、缅甸、越南等国家检察机关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廉政公署、检察院等执法机构的执法合作,已从上述国家和地区缉捕、劝返多名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在开展国际追逃的同时,还注重国际追赃工作。比如上文所举的李华波的案件被称为“海外追赃第一案”。涉嫌贪污犯罪的李华波于2011年1月逃往新加坡,同年2月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李华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尽管李华波尚未归国,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判定李华波在新加坡所拥有的2953万元资产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文丨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