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丢饭碗”的背后
2017-02-05章正马富春
章正+马富春
刘伶利,1984年出生的教育工作者,原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其在患癌症就医期间,被院方以“旷工”的理由予以“开除”, 2016年8月14日因癌症并发心脏病去世。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兰州交通大学派工作组到博文学院对此事进行调查。2016年8月22日,博文学院发出道歉信,承认“学院草率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属不妥”。8月23日,博文学院院长登门道歉,家属获得赔偿。
“大学女教师患癌被开除”的事件虽然过去,但事件背后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在社会中,因患病被用人单位开除的案例并非只刘伶利一个,谁会是下一个“刘伶利”,我们该怎么办?
劳动问题专家梁智认为,开除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从这一点来说,博文学院没有做到善待员工。”他说,“学校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是给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担负的社会责任应该比其他的企业要大一些。”
他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改革开放之前,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是参照国家机关的标准进行管理的。“这就让一些学校延续一些自以为是的做法——把自己当做一个行政机关,觉得有权对员工进行处分”。
“开除是什么行为,是过去行政机关对待干部和职工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适用于上下级为隶属关系的一些单位,包括警告、记过和开除等处分。”梁智表示。
在他看来,学校与聘用老师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并不是过去的隶属关系。
他分析称:“用开除的形式处理刘伶利的问题,学校的做法在法律上就错了。学校并不是行政机关,只能参照《劳动法》来处理。但是社会上类似的现象有很多,往往是用人单位滥用了自己的管理权力。”
山西大学教授孙淑云多年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在她看来,与刘伶利的案例类似,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都是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借口,达到违法的目的。这样的合同内容就是“黑条款”,实际上这是戕害劳动者利益的规定,给用人单位带来随意解释的空间。
在一些媒体报道中,孙淑云观察到一个现象:在刘伶利的案件中,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再到二审,走完整个程序需要一年多的时间。直到刘伶利去世时,学校都没有履行判决。
“刘伶利经历了这么长的诉讼,医保和工资都没有了。本来在诉讼之前可以试着先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劳动报酬。”她说,走法律途径注定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可以向民政部门提起社会救助申请”。
孙淑云说:“现在有很多慈善机构,还可以通过慈善救助来募捐。实在没有办法,向媒体求助也是可以的,这些都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管律师程阳介绍:“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给劳动者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工资。”
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她表示,在医疗期之后,企业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一方面企业需要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另一方面在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不得不承认,在医疗期内,企业的负担还是蛮重的,所付出的不止最低工资的80%。”程阳直言。她举例说:“比如,一名北京员工的工资是8000元,如果在医疗期内,工资按照北京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的80%发放。除此之外,企业还要缴纳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这部分按照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来算,大概是8000元的30%,超过了给员工发放的医疗期内工资。”
程阳说:“我们应该进行全方位的反思,比如医疗期的制度是1995年出台的,现在的情况与20多年前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别。另外医保应该有所改进,遇到一些特殊的疾病,除了医药费用可以报销之外,是不是可以考虑报销误工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