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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所见逃亡现象

2017-02-04谢坤

古代文明 2017年1期
关键词:复原

谢坤

提 要:经过残简拼合及相关考释,本文复原了里耶秦简中的一份“缭可逃亡”文书。该文书记录秦迁陵县士卒缭可逃亡后,由“校长”呈报县廷核验此事的相关信息。案中,缭可以“道亡”方式逃脱,并随身携带了诸多衣食、兵器,其逃亡后“恐为盗贼”,具有秦代逃亡犯罪的典型特征。这些信息与里耶秦简中的“课志”、“徒簿”、“法律”、“统计”类文书中其他关于徒隶、吏卒逃亡的记录一起,说明秦迁陵县曾存在大规模的刑徒逃亡情况,而该县对逃亡犯罪的抑制效果比较有限。

关键词:里耶秦简;复原;逃亡;《亡律》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7.01.007

秦代的逃亡犯罪,是学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朱绍侯、栗劲、堀毅、大庭脩、高恒、曹旅宁、张功等先生曾利用传世典籍及睡虎地秦律,对秦代逃亡犯罪的类型、原因、特点等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1近年公布的《里耶秦简》也有不少有关吏卒、徒隶逃亡的记载,为进一步考察秦代逃亡现象提供了珍贵材料。在文本整理的基础上,本文对里耶秦简所见的逃亡现象及相关问题予以考察,不妥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缭可逃亡”文书及其复原

里耶秦简中有一封特殊的“爰书”,据其内容,可称之为“缭可逃亡”文书。其释文作:

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缭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不智(知)□□Ⅰ

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衣络袍一、络单胡衣一,操具弩二、丝弦四、矢二百、巨剑一、米一石Ⅱ8-439+8-519+8-5372

该文书由3枚残简拼合而成,内容主要记录缭可逃亡的时间、方式,以及缭可的体貌特征、随身携带物资等信息。3然而,由于该简仍有部分缺失,因此对文书的理解尚存不少疑问。比如,胡平生先曾提出了缭可逃亡原因、趋向的几点思考,值得重视。他说:“里耶秦简缀合的例子如8-439、8-519、8-537三块残片,使得原来意义支离破碎的文字成为一件报告‘寻人的文件。这位名叫‘缭可,嘴上没毛的年轻人带着那么多的装备去哪儿了呢?是发生了意外而失踪,还是不堪劳累而逃亡,抑或是落草为‘寇去‘造反了?他的命运是怎样?令人遐想。”4

如要进一步揭开缭可逃亡的原因以及逃亡后的命运,关键在于对文书所缺失部分的复原。而观察原简,可以初步判断其所缺部分应为双栏书写,并且其中第二栏所记当与“米”的重量有关。循此信息,笔者检到如下一枚残简,其释文作:

□恐为盗贼,敢告Ⅰ

五斗。Ⅱ8-1899

将其与8-439、8-519、8-537等简比较,可以发现几枚简的宽度、纹路一致,字体风格相似,茬口处恰能吻合,因此可知8-1899当能与8-439+8-519+8-537进一步拼合(见第51页图)。新缀合后,该枚简长度约为41厘米,而这一长度在里耶简中也颇为常见。5虽然简尾处仍有部分缺失,但观察可知,8-1899号简下端当再无文字,该简内容已经齐备。

新拼合后,茬口处原存疑的两个字,原字形分别作、,现基本可辨识。其中第一字,原整理者释“所”。6《校释》则指出,该形似“外”,疑为“死”字之讹,其下一字为“产”字残画。7今据新缀合图来看,《校释》对第一字的判断应是可信的,该字应是“外”;第二字,应当是“内”。将相关字形对比如上表:

经比对可知,两个未释字,当是“外内”。“外内”一词,典籍常见。如《墨子·号令》云“候出越陈表,遮坐郭门之外内,立其表,令卒之半居门内,令其少多无可知也”;8《管子·八观》亦有“闾闬无阖,外内交通,则男女无别”,9皆可参看。

至此可知,8-1899与前三者缀合后的新释文当作:

廿五年九月己丑,将奔命校长周爰书:敦长买、什长嘉皆告曰:徒士五(伍)右里缭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不智(知)外内,恐为盗贼,敢告。Ⅰ

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衣络袍一、络单胡衣一,操具弩二、丝弦四、矢二百、巨剑一、米一石五斗。Ⅱ8-439+8-519+8-537+8-1899

二、缭可逃亡案情要点

1,逃亡者身份。文书中缭可的身份为“徒士

伍”,这一身份在文献中并不多见。那么,“徒士伍”应当如何理解?据简文记载,缭可逃亡时携带了大量兵器(具弩、丝弦、矢、巨剑)。一般而言,这些兵器是由“库”掌管并专门配备给士兵的战略物资,1身份低微者很难获取。又,缭可逃亡后,负责上告的是“敦长”与“什长”两人,“将奔命校长”也参与了该案件的审理。而这3人所负责的事务均与军士有关。据此来看,文书中的缭可很可能是“将奔命校长”与“敦长”的下属。里耶第8-1299号简中“敦长、车徒”并称,亦可为证。徒,可指“步卒”。《左传》隐公九年云:“彼徒我车,惧其侵轶我也”。杜预注:“徒,步兵也。”2又,里耶秦简还多见“吏徒”一词(如8-1517),《校释》指出“吏徒”指吏卒,“吏徒”之“徒”为兵卒。3士伍,指秦汉时期的无爵者。《汉官旧仪》曰:“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4综合来看,“徒士伍”应当是指无爵的士卒。周海峰先生曾对岳麓秦简《亡律》中的逃亡者进行详细梳理,将其归为刑徒、黔首、奴婢和官吏逃亡4大类。5“缭可逃亡文书”的出现,则证明了在上述4类之外,秦代还存在士卒逃亡的情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也类似案例。6闫晓君先生也指出,汉简《亡律》中亦当有“士兵的逃亡”一项。7

2,逃亡方式。文书提到缭可逃亡的地点在零阳县的一座桥附近,应属发生在行道途中。此类“道亡”事件,可见于其他秦汉典籍。如《史记·高祖本纪》中就有:“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8里耶8-301+8-428号简亦云:“□多道亡事以故留或至三四”。这表明“道亡”是秦代逃亡案中常见的方式,缭可“行到零阳庑溪桥亡”,应属典型的“道亡”案例。

3,逃亡趋向。文书中称缭可逃亡后“恐为盗贼”。这一记载,不仅印证了胡平生先生“缭可落草为寇”的猜测,同时也说明了“为盗贼”当是秦代逃亡者比较可能的趋向。犯罪逃亡者常常逃入山林川泽的原因,应与这些地区远离县城、郡治等政治军事中心,统治力量薄弱,不易受到官府的追击有关。9而一旦逃亡者人数增多,就很有可能形成“群盗”,对地方政权构成严重威胁。具体而言,里耶秦简中便有不少“追捕盗贼”的记录,可为佐证。如:

(1)盗贼事急,敬已遣宽与校长囚吾追求盗 8-167+8-194+8-472+8-1011

(2)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唐亭叚(假)校长壮敢言之:“唐亭旁有盗,可卅人,壮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谒遣卒索,敢言之”。9-111210

例(2)是关于“唐亭”抓捕盗贼的记载。文书提到,由于盗贼人数众多(约30人),亭内人手不足,于是上报请求派人追捕。这里的“谒遣卒索”,指唐亭校长请求迁陵县派人搜索群盗。11而文书所言约30名盗贼中,很可能包含有原迁陵县的“逃亡者”。正是由于秦代逃亡者为“盗贼”之事常有发生,因此文书中才提到“缭可”最可能的趋向是“为盗贼”,而这也是地方政权最担忧之事。

4,逃亡原因。从文书所记的时间、地点、携带物资等信息来看,这次逃亡很可能是一件精心谋划的行为。也即,缭可在逃亡之前已经对逃亡方式、逃亡时携带的物资、潜逃地点、逃亡后的生活等细节做了充分的筹划。1虽然限于记载,对缭可逃亡的具体原因尚难判定,但从缭可“徒士伍”的身份看,其逃避兵事的可能较大。

5,对逃亡者的缉捕。李均明先生曾指出,秦汉时期的爰书多是“正文与呈文合二为一”。2

“缭可逃亡”简分两行书写。第一行为爰书正文,主要是“敦长买”与“什长嘉”的供词,并以“敢告”结尾。第二行为缭可的相貌、携带物资等内容,应是爰书中涉案人员的详细信息。在该枚简中,两行内容分别记录、并不连属,当是书手有意将二者分开。综合来看,“缭可逃亡”文书也当是“爰书正文+呈文”的格式。其中关于缭可相貌、携带物资的信息可视为文书的“附件”。

有意思的是,西北汉简中还有不少戍卒逃亡的记录,其中一些是关于“追捕逃亡者”的记录。比如:

(1)部界中毋诏所名捕不道亡者 116.233

(2)诏所名捕平陵长雚里男子杜光字长孙故南阳杜衍 183.134

(3)元康四年五月丁亥朔丁未,长安令安国、守狱丞左、属禹敢言之:谨移髡钳亡者田等三人年、长、物、色,去时所衣物。谒移左冯翊、右扶风、大常、弘农、河南、河内、河东、颍川、南阳、天水、陇西、安定、北地、金城、西河、张掖、酒泉、敦煌、武都、汉中、广汉、蜀郡…… 0111④:35

(4)望幸苑髡钳钛左右止大奴冯宣,年廿七八岁、中壮、发长五六寸青黑色、毋须衣皁袍白布绔履白革舄、持剑亡。 40.16

例(1)、例(2)所言“诏所名捕”指“以诏书形式发布的指名通缉令”。7例(4)是一份具体的通缉名册,其上所记“年廿七八岁、中壮、发长五六寸青黑色、毋须衣皁袍白布绔履白革舄、持剑亡”等信息,应当与例(3)“长安令”向各郡移送的逃犯“年、长、物、色,去时所衣物”相对应。反观“缭可逃亡”文书,其第二行所记的“缭可年可廿五岁,长可六尺八寸,赤色,多发,未产须,衣络袍一、络单胡衣一,操具弩二、丝弦四、矢二百、巨剑一、米一石五斗”,很可能是“将奔命校长”将缭可逃亡的信息上报县廷,请求核验,以备将来通缉之用。

结合而言,“缭可逃亡”文书所反映的逃亡主体、逃亡方式、逃亡趋向、逃亡原因以及逃亡后地方政权对逃亡者的通缉措施,可视为秦代逃亡犯罪的一个缩影。尤其是逃亡者采取“道亡”的方式逃脱,并且逃亡后去充当盗贼,更是秦代逃亡犯罪的显著特征。另外,从文书格式的角度来看,汉代及其以后所使用的通缉逃亡者的告令,也很可能源自秦代。

三、里耶秦简反映的秦代逃亡犯罪

如果前文复原的“缭可逃亡”文书,反映的是秦迁陵县吏卒逃亡的个案。那么,里耶秦简课志、法律、徒簿等文书所见的大量逃亡记录,则反映了在秦迁陵县境内,“刑徒”、“吏卒”的逃亡是一个普遍现象。将里耶秦简中有关逃亡的信息分类统计,可得下表:

通过上表诸例,能够看出秦代逃亡犯罪中的以下特点:

第一,在“课志文书”中,负责管理徒隶的“仓”、“尉”、“司空”、“少内”等机构,均在考课中专门记录了“徒隶”、“尉卒”、“城旦”、“作务徒”的逃亡情况。尤值得注意的是,在“廿八年迁陵隶臣妾及黔首居赀赎责作官府课”文书中(7-304),有十分详细的“隶臣妾”与“黔首居赀赎责”的“死、亡”信息。4该文书显示,在秦始皇二十八年中秦迁陵县共有189名“隶臣妾及黔首居赀赎责”,而在151名“隶臣妾”中有28人“死亡”,在38名“黔首居赀赎责”中也有1人死。文书统计出的“死亡率”为“六人六十三分人五而死亡一人”,也即其“死亡率”高达16.4%。1而在所统计的“死亡”数中,恐怕其多数是“逃亡”的情况。另外,文书还记负责刑徒管理的相关吏员(仓佐尚、司空长、史)受到连坐惩罚,这可能是因为该年中“刑徒死亡”情况较为严重,致使相关吏员受到惩罚。

第二,上举两件司法案例中,均为案件相关责任人逃亡,可知因罪逃亡之事并不鲜见。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一封“亡自出”的案例,反映了秦对自首逃亡者的审讯过程。其内容作:“亡自出。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乃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96-98”2可以看到,逃亡者自首之后要首先核对其“名事里”,并“定”(确认)其逃亡时间。而在逃亡者“不识日去亡”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或许与管理机构及时记录了相关信息有关。而“缭可逃亡”记录,可能就是此类记载。

第三,在“仓徒簿文书”中,其中有一项“男九十人亡”的记录。该数据应当是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十二月,由“仓”掌管掌管的刑徒发生“逃亡”案件的总统计。具体而言,这里的逃亡者“男九十人”,应当是指“隶臣”。如按天数来算,平均每1日就有3人逃亡,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由于“仓”是管理“隶臣妾”的主要机构,3因此这里所有的“男九十人”,应当是指“隶臣”。

第四,在“统计文书”中,“贰春乡”在秦始皇二十七年有逃亡2人的情况,而到始皇35年则已没有“将阳、阑亡乏户”之事了。4到秦二世元年,迁陵县辖区内(包括贰春乡、启陵乡、都乡)的204名隶臣妾中竟然“毋死亡者”。

当然,上述文书中数据的真实性还仍待考证。但毋庸置疑的是,秦迁陵县曾存在大规模的“徒隶”、“吏卒”逃亡现象,而这一现象也为秦迁陵县统治者所重视,并要求各机构在考课文书中专门记录“逃亡”的情况。一旦逃亡者数量较多,相关机构的主事官吏甚至还要受到牵连。

据里耶秦简来看,由于秦代徭役繁重,逃亡的黔首、徒隶、士卒难以胜计,而仅靠律令的约束很难从根本上杜绝逃亡现象。5再加上秦迁陵县地处西南山区,其地理环境复杂,逃亡者一旦亡入山林,即很难被抓捕。另外,统计里耶简所载的逃亡记录,可知其总逃亡人数已逾数百人之多,然而在已公布的材料中尚未见到有“出自告”的情况出现。与之相反,里耶简却多见有关“盗贼”的记载,这似乎也说明了秦迁陵县对逃亡犯罪的抑制,效果比较有限。

(责任编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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