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林产品监督抽检样品采集方法探讨
2017-02-03李国栋
刘 刚,李国栋
(1济宁市林业局,山东济宁 272000;2济宁市经济林管理站)
随着农产品贸易的迅速发展,其质量安全已不仅涉及到人类健康、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山东省是食用林产品生产和销售大省,以果品为主的食用林产品面积达153.33万hm2,产量2282万t,产值1500多亿元。监督抽样检验是由第三方对食用林产品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能够通过安全标准的抽样检验,其不仅为依法监管提供科学高效技术支撑,而且对规范果园用药行为、防范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起到以点带面的震慑作用。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抽样检验资金效用,切实以监督抽检促进监管工作的开展,笔者在执行省、市级食用林产品的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时,在严格执行NY/T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的基础上,对产地样品采样的任务、地点分配及取样方法进行了探讨与改进,现总结如下:
1 科学分配抽检批次
基于镇域内食用林产品种植树种的局限性,济宁市监督抽样检测以县域为任务分配单元。省级食用林产品监督抽检样品分配批次任务下达后,济宁市食用林产品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县(市、区)上年度相关监测树种的食用林产品产量与该树种全市产量总和的比值,计算该县(市、区)的抽检分配任务批次数。例如2016年济宁市承担苹果样品的省级监督抽检80个批次,根据2015年济宁市苹果产品的总产量11.2万t,下辖某县2015年的苹果产品产量为1.73万t,则该县2016年应分配的苹果监督抽检任务批次数=80批次×(1.73万t/11.2万t)≈12个批次。同理,市级食用林产品监督抽检任务批次数除弥补省级监测树种不全的缺口外,对于上年度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区域和当年度的监管重点都做重要部署进行监测。
2 采样原则
2.1 随机性
监督抽检采样抽出的用以评定整批产品的样品,应是不加任何选择的,按随机原则抽取。
2.2 代表性
监督抽检采样所得的样品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应是以从整批产品中随机取出的足够分量的个别样品(份样)集成大样来代表整批产品,不应以个别样品(份样)或单株或单个果实来代表整批。抽取混合样品,不能以单株或单个果实作为抽取样品,生产地抽样避开病虫害等非正常植株。
2.3 可行性
监督抽检采样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及样品数量应合理可行、切合实际,符合样品检验的要求,应在确保随机性、代表性的基础上做到快速、经济、可操作性强。
2.4 公正性
监督抽检采样工作应在承担任务的机构主持下完成,抽样人员确保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亲自到现场参与抽样。受检单位人员可陪同抽样,但不应干扰已定抽样方案的实施。
3 合理确定采样点
3.1 县域内采样点的确定
监督抽检采样批次任务下达之后,由各县(市、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备采样点,地址具体到镇村。单个县单个树种所上报的备采样点数量应为分配批次数的3倍。对上年度出现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果园,本年度列为必检单位进行上报;上年度监测合格的果园,原则上本年度上报采样点时不再安排上报,应更换采样果园或地点,以确保能够使采样监测在更大的范围内完成覆盖。
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确定采样时间后,由市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相关县(市、区),抽签确定采样点,并规划路线行程,完成采样监测任务。
3.2 果园内采样点的确定
到一处采样点后,采样监测执法人员严格按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采样标准进行采样。对正在进行产品销售的果园,且在售产品未进行清洗、打蜡等售前加工的,则可直接对该在售产品进行采样;需要现摘现采的果园,根据果园实际情况,按照“果园内均匀树位、树冠内均匀果位”的原则,采用随机法、对角线法、XAN、Z形法、S形法、棋盘式法等进行多点采样,且抽样点应不少于5个,确保能够真实反映果园的施药农残水平。
4 果园采样流程
4.1 抽样时间
根据不同食用林产品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监督抽检采样应安排在食用林产品成熟期或其即将上市前进行,在喷施农药安全间隔期内的样品不要抽取。采样时间应选在上午的9~11时或者下午15~17时。下雨天不宜抽样。
4.2 采样人员
抽检采样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每一抽样点采样监管人员不应少于2人,其中1人应具有抽样工作经验,负责对采样工作程序的具体实施及相关情况的协调处理;抽样人员应注意衣着整洁,态度端正,工作作风科学严谨。被抽查人所在地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应指派不少于2人的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管人员协助抽样。严禁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员参与接待工作。
4.3 抽样方法
产地面积小于1hm2时,按照《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398)规定划分采样单元;产地面积大于lhm2小于10hm2时,以1~3hm2作为采样单元;产地面积大于10hm2时,以3~5hm2作为采样单元。每个采样单元内采集一个代表性样品。不应采用病、过小的样品。乔木树种,在植株各部位的上、下、内、外、向阳和背阴面各取1~2个果实;灌木、藤蔓和草本树种,在树体中部采取1个或1组果实;果实的着生部位、果个大小和成熟度应尽量保持一致。对已采收的抽样对象,以每个果堆、果窖或贮藏库为1个抽样点,从产品堆垛的上、中、下3层随机抽取样品。
4.4 抽样量
按《新鲜水果和蔬菜取样方法》(GB/T8855.4-2008)规定执行。小型水果、核桃、榛子、扁桃、板栗等抽取 1kg;杏、香蕉、木瓜、柑桔、桃、苹果、梨、葡萄、鳄梨抽取3 kg。
5 样品包装与储存
5.1 样品的包装
采集的样品用惰性包装袋(盒)装好,写好标签(包装内外各1个)和编号(伴随样品各个阶段,直至报告结果)。样品及有关资料(样品名称、采样时问、地点及注意事项等)在24h内运送到实验室,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变质、受损、失水或遭受污染。
5.2 样品的储存
对含性质不稳定的农药残留样品,应立即进行测定;容易腐烂变质的样品,应马上捣碎处理,在低于-20℃条件下冷冻保存;水样在冷藏条件下储存,或者通过萃取等处理,得到提取液,在冷冻条件下储存;短期储存(小于7d)的样品,应按原状在1~5℃下保存;储藏较长时间时,应在低于20℃条件下冷冻保存,解冻后应立即分析。取冷冻样品进行检测时,应不使水、冰晶与样品分离,分离严重时应重新匀浆。检测样品应留备份并保存至约定时间,以供复检。
6 样品记录
样品记录表包括以下内容:样品名称、种类、品种;识别标记或批号、样品编号;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样品基数及采样数量;包装方法;采样单位、采样人签名或盖章;储存方式、储存地点、保存时间;采样时的环境条件和气候条件。有条件的第36方检测机构应配备采样车、摄录设备等的GPS或GPRS定位,并对采样现场进行影像摄录,留存档案,以备后查。
7 注意事项
7.1 持证抽检
到达抽样点后,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抽单位出示有关抽样文件、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抽样内容。这是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的好机会,讲授用药安全间隔期的同时,也宣传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7.2 样品费用
采样样品应进行购买,价格接近市场零售或略高,作为对耽误卖家时间和交易的补偿。生产地抽样时应调查食用林产品生产、管理情况。
7.3 采样过程零污染
抽取不同样品时推荐使用一次性手套,每抽1个样品时更换1次。采样全过程所有用具都要保证不会对样品造成二次污染。
7.4 抽样单确认
采样人员要与受检单位人员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在现场认真填写抽样工作单,准确记录采样的相关信息。双方签字、盖单位公章。采样工作单1式4联,第1联留抽样单位,第2联留被抽单位,第3联随样品,第4联交任务下达单位。抽样工作单填写的信息要齐全、准确,字迹清晰、工整。
7.5 特殊天气
如遇采样点关闭、天气状况等特殊情况造成不能采样,或在规定时间内采样点抽不到样品,应及时协调备用采样点,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收稿: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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