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籍陪审之实证研究 ——基于前海法院制度运行的样本考察
2017-02-02孔才池布乃东
孔才池 ,布乃东
港籍陪审之实证研究 ——基于前海法院制度运行的样本考察
孔才池 ,布乃东
港籍陪审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验田,对跨区域、多元化陪审机制的探索与建构具有积极意义。调研发现,其选任代表性、广泛性不足,参审机制未能真正实质化,制约着制度功能的发挥。循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价值指引,在选任模式上,应强化制度的公共宣传,放宽港籍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增加专业型陪审员类别,凸显选任的代表性与广泛性;在参审机制上,应拓宽参审案件类型,明确港籍陪审员的事实审、调解、监督职能,建立问题列表制度与“大合议庭”参审模式,真正摆脱参审“虚置化”的困境。
人民陪审员;港籍陪审;司法民主;司法公正
港籍陪审制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运行的创新体现,在参审范围、选任程序、参审模式、管理机制等方面,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践操作都鲜有先例可循。如何有效发挥港籍陪审员的身份优势,推动涉港案件公正审理,避免陷入传统陪审制度“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被动局面,是值得探索的重要课题。文章通过在前海法院实证考察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对港籍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完善“港籍陪审”司法新模式。
一、样本分析:港籍陪审制度的运行状况剖析
2016年4月21日,前海法院颁布实施《港籍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港籍陪审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职责权限、陪审程序、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构建起港籍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运行机制。2015年7月26日,首批13名港籍陪审员宣誓就职。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港籍陪审员参与审理涉港案件17件21人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选任条件
前海法院港籍陪审员分为普通陪审员和专家陪审员。担任普通陪审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周岁,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五)品行优良、公道正派;(六)自愿从事并热爱陪审员工作,有较充裕的时间参审案件。担任专家陪审员,除需要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需要具有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知识产权、信息网络、资讯服务、融资租赁或物流运输等现代服务业的从业经历或专业知识。
统计显示(参见表1—表3),首批港籍陪审员呈现出年轻化、高学历化、专业化的特点。半数以上为中青年,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大部分有海外求学背景,是典型的“专家型陪审员”。从事科技、文化、金融、公共管理等领域事务,对涉外、涉港澳台的行业现状、交易方式熟悉,能够运用专业经验介入处理矛盾纠纷。
专家陪审在全球范围内早有先例,比如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度就分为“人民参审”和“专家参审”。①台湾地区学者张丽卿指出,具有特定专业知识且能进行客观判断的人员参审,有助于弥补法官在某些案件专业知识上的缺失,使得案件审理更能直击要害,利于查明事实。②
表1 首批港籍陪审员年龄统计表
年龄段30岁以下31-40岁41-49岁50岁以上合计 人数245213 占比15.4%30.8%38.4%15.4%100%
表2 首批港籍陪审员学历统计表③
学历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合计 人数621413 占比46.2%15.4%7.7%30.7%100%
表3 首批港籍陪审员专业特长统计表
(二)选任程序
“引荐”与“自荐”是港籍陪审员选任程序的启动方式。符合选任资格的港籍中国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比如行业协会进行推荐,或者向前海法院直接提出申请。2016年6月,前海法院在两级院官网、深圳特区报、深圳晚报等媒介上公开拟选任的港籍陪审员名额、选任资格、选任程序与期限等事项。公告发出后,约有280人报名,其中自我推荐94人,组织推荐186人。按照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都要有的原则,专门成立港籍陪审员选任委员会,层层筛选,历经一月有余,初步确定港籍陪审员名单,选送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确定最终名单后,在前海法院官网公示,再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报深圳市南山区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
(三)参审机制
陪审员制度的本质在于用人民的权利限制精英的权力,用常人的判断约束职业法官的偏见,以实现司法民主。由此,陪审员的参审机制乃至参审现状,是评价陪审制度成效的核心标准。
1. 参审范围。各国陪审审判制度均有与之相适应和契合的适用范围。严格复杂的审判程序通常与重大、疑难的案件相适应;反之,简易、宽松的司法程序与大量简易、小额的案件需求相适应。美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投入大、时间长、代价昂贵,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标的大、赔偿数额高的民事侵权纠纷。④
《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一)在深港两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二)涉及群体利益的;(三)涉及公共利益的;(四)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重大的;(五)涉及行业惯例、交易习惯认定的;(六)涉及前海区域内产业发展和行业规范的;(七)涉及适用香港证据认定规则和适用香港法律的;(八)内地法律与香港成文法、判决先例对同一情形的裁判可能存在重大差异的;(九)其他适合港籍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可以由港籍陪审员和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201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前海法院审结涉港案件219件,其中,港籍陪审员参与审理17件,陪审率7.7%,均为商事案件(参见表4),涵盖金融保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国际货运、融资融券等领域。
表4 首批港籍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统计表
案由金融保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国际货运融资融券合计 案件数4233517 占比23.5%11.7%17.6%17.6%29.4%100%
陪审机制也可能存在程序繁杂、审判成本较高、耗时较长的问题,⑤因此对于陪审案件的范围各国都做了一定的限定,并在限定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是否选择陪审员陪审的权利。⑥《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涉港民商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申请港籍陪审的,可以安排港籍人民陪审员参审。
2. 港籍陪审员的确定。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前海法院目前采用“随机抽取”和“当事人协商”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港籍人民陪审员。前海法院审判事务处在开庭7日前,从港籍陪审员名单中或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港籍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确定人选。
调研发现(参见表5),13名港籍陪审员希望开庭频率在一月一次至两次,每次需提前一周通知,难以“随叫随到”。实践中,审判事务处工作人员先向相关领域的港籍陪审员征询是否有档期,如果时间允许就选择其担任该案件的陪审员,如果时间冲突、确实无法脱身的,就转而联系该领域的其他陪审员。
表5 首批港籍陪审员希望开庭频率统计表
频率次/每周次/每月合计 12 人数04913 占比030.8%69.2%100%
3. 参审方式。前海法院为保障港籍陪审员审判职权的行使,确定港籍陪审员后,通知其在庭前可阅卷,并为其阅卷提供条件。开庭时,主审法官向港籍陪审员释明案件的争议点、主要的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情况。法庭调查时,港籍陪审员可以向当事人及代理人询问、调查相关案件事实,主审法官对陪审员的调查予以尊重和提供协助。合议庭评议时,主审法官根据案件举证情况向港籍陪审员释明证明责任、证据认定规则等,陪审员可根据主审法官的指引发表认定事实的结论,也可直接发表内心确认的事实。⑦
调研发现,首批港籍专家陪审员大多能够积极投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参见表6)。他们在事实认知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在其熟悉的专业领域,不仅在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时能有效、准确、针对性地提问,也能在案件评议时对专业问题释疑解惑,帮助法官在后期文书制作上尽可能准确、规范表述复杂的专业问题,增强文书制作质量。
表6 首批港籍陪审员参审方式统计表
此外,前海法院鼓励港籍陪审员发挥身份优势,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工作。这与陪审员制度理念相符,人们选择同一社会文化背景的人士审理案件具有正当性。⑧相对于内地职业法官,港籍陪审员对香港、澳门、台湾的风俗、人情、事理的认识和了解更具体,更透彻,从而在调解过程中更具有优势。有如学者所言,在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不再将当事人的意愿作为启动调解的必要条件,甚至调解方式也渐成主流。它实际上拓展了人民关于正义、司法与纠纷解决的视野。⑨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港籍陪审员参与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调解15件,调解率高达53.3%,起到了显而易见的纠纷化解成效。
(四)管理机制
目前,前海法院港籍陪审员的选任、日常管理分别由内设机构司法政务处、审判事务处负责。
1. 培训。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为了提升陪审员的陪审能力,但也有学者指出,某种意义上,这是法院对陪审员的“规训”,而陪审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变“规训”为“对话”。⑩前海法院陪审员培训分岗前培训、任职专项培训,形式包括法律讲座、旁听庭审、问题研讨、交流座谈,侧重于挖掘陪审员的专业所长,使之专业优势与审判实务能力契合。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前海合作区、前海法院的功能定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审判纪律、职业道德、司法礼仪、诉讼基本规则和审判流程等。任职业务专项培训以查阅案卷、法庭调查、举证责任、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证明标准等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为主要内容。2016年7月26日,首批港籍陪审员宣誓就职后,即进行了首次培训。
2. 考核与退出机制。《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了9种依法应当免除陪审员职务的情形,主要包括本人申请辞去、未正常履行陪审职责、违反审判纪律等等,明确了港籍陪审员的退出机制,并辅之以考核办法相配套。港籍陪审员的的考核内容重点包括审判作风纪律、履职操守表现、参加培训教育等方面,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务求考核突出反映陪审员的实际表现。日常考核由主审法官主持,针对港籍陪审员的庭审表现分项打分,同时陪审员也要自评,与庭审日志一并提交法官留存,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人,督促陪审员适应内地庭审程序和法治环境。日常考核目前已实现每案一评,考核结果亦作为年终考核的基础依据。年终考核由司法政务处主持,主要依据参审次数、出勤情况及审判团队评价,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由司法政务处建议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包括参与审理案件的案情、审理结果、表现情况、日常考核评分和年终考核评语。2016年考核结果显示:2名港籍陪审员被评为优秀,8名被评为称职,2名被评为基本称职。
3. 履职保障。前海法院制定港籍陪审员制度专项经费预算,保证其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各项费用,包括交通补贴、培训资料费、误餐补助、必要的生活补助费等,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结合深圳当地平均就业工资标准和香港居民的收入水平,补助标准是3000元/开庭,按开庭次数每季度结算1次。访谈中,港籍陪审员普遍反映参审与否与报酬无关,但是必要的补助可以保障其安心履职。
二、问题梳理:港籍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
前海法院港籍陪审制度试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表现在选任模式、参审机制、管理考评方面:
(一)选任:尚不具备代表性、广泛性。无论是采陪审制抑或参审制的国家、地区都坚持以民主充分性、选任代表性作为衡量选任妥当与否的标准。11然而,当前港籍陪审员的选任模式尚难言具备代表性、广泛性。
1. 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理论上,符合条件的港籍中国公民可以自主申请担任陪审员,这也是保障陪审员来源广泛性、代表性的有效方式。但现实中,主动申请报名的人并不多。其主因在于香港居民对内地司法制度了解不多,更谈不上认同与参与。问卷调查表明(参见表7),在深圳工作、生活的港籍民众,有67.9%不知道有陪审员,只有37.7%知道陪审员与法官一同审理案件,当中可能与对英美陪审团的认知混淆。由于罕有“自荐”,法院只好商请有关行业组织推荐,或者主动联系候选人员报名。而有关行业组织所推荐的人选一般收入丰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高。比如,香港的律政司、律师公会、金融业联合会倾向于推荐律师、银行从业者等高职、高知群体。“推荐”容易演变成指定,又陷入只有“精英”的怪圈。
表7-1 您听说过人民陪审员吗
选项人数占比 听说过1732.1% 没听说过3667.9% 合计53100%
表7-2 您觉得人民陪审员是干什么的
选项人数占比 和法官一起审案2037.7% 监督法官审案1222.7% 不知道2139.6% 合计53100%
2. 无大众型港籍陪审员。基于制度风险、案件质量的顾虑,首批港籍陪审员的身份、条件设置了较高门槛,均为专家陪审员,学历高、专业性强,可谓“精英”群体。但从陪审的实质来讲,陪审的价值在于将法律理性置于日常经验法则和普世的社会正义观面前,究问其正当性与合理性。遴选出代表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阶层代表,更符合陪审制度之本意。目前,前海法院还没有建立起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港籍陪审员资源库”,使随机抽选流于形式。而某些参审意愿强烈的普通香港居民,却因为不符合条件被拒之门外。
(二)参审:非实质性裁判
陪审制度的价值体现,依赖于陪审员实质性的介入案件审理中,通过自身认知、经验贡献对裁判形成施加影响。很长一段时间,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形式化、非实质性成为制度背后挥之不去的“阴影”,港籍陪审也未能完全例外。
1. 参审范围小,参审率偏低。目前,前海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涉港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伴随前海惠港“万千百十”工程及“港人、港资、港服务”运作模式的铺开,可以预期越来越多的港人、港资企业进驻前海生活就业、开展商贸,涉港案件可能随之上升。而当前港籍陪审局限于金融保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参审案件较少,参审率偏低,难以充分发挥港籍陪审制度的功能。究其原因,一是专家陪审员参审费用较高,大规模使用不现实;二是基于专业所限,专家陪审员一般只参加涉及自身专业特长的案件,但是案件类型是不确定,因此首批13名港籍陪审员参审频率并不均等(参见表8);三是专家陪审员本职工作繁忙,参审意愿不强,参审事宜常常难以协调。2016年,有1名陪审员因工作调动,已无法实际履职。
表8 首批港籍陪审员参审案件情况统计表
陪审员编号12345678910111213合计 参审案件数212321111011117 比例(%)11.75.811.717.611.75.85.85.85.805.85.85.8100
2. 陪审员的裁判权处境尴尬。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已为人诟病多年。12有学者甚至指出陪审员制度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职能异化”,从司法监督者变成了司法辅助者,扮演的是人力补充、协调人和知识提供者的角色。13“四五改革纲要”要求,人民陪审员逐步过渡到只审理案件事实问题。前海法院港籍陪审员的审判职权是与法官共同认定案件事实,不评议法律适用,法律适用问题由法官负责,陪审员的意见仅作参考。实践中,即便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其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影响也不大。根据参审案件的卷宗记载,已结(除去调解、撤诉)作出判决的15件案件中,港籍陪审员发表不同意见的几乎为零。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审”与“法律审”不易区分。我国陪审员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参审制,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富有争议,有时难以操作,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更是如此。14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既可能并行,也可能交织进行。通常认为,纯粹的事实问题与法律无关,不需要法律识别;而单纯的法律问题只是价值属性的认知、判断,与案件事实没有多大关系。但两者的交织缠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常态,产生识别区分上的困难。比如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何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对这些要件事实的认定势必要对其作出是否符合要件的法律评价。再如涉及“合理”、“善意”、“不当”的认定等等。一旦遇到这些“事实”,法官需要向陪审员解释梳理,解释梳理的过程本身就掺杂着法官的价值判断。
(2)陪审员人数在合议庭中不占优势。陪审员并不谙熟法律,在法律事务上容易对法官产生趋从心理,人数上的少数现状更会加剧这种心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要求重大案件参审的人民陪审员必须3名以上。但出于诉讼经济的现实考虑,前海法院仍普遍采用3人制的合议庭参审模式(参见表9),且绝大多数是“1名法官+2名陪审员”的模式,容易导致陪审员的意见被边缘化。“1名法官+2名陪审员”模式下,法律适用实际上只有1名法官独任处理,法官如何把握,相关规定付之阙如。
表9 首批港籍陪审员参审案件合议庭组成方式统计表
(3)陪审员司法能力欠缺。内地与香港属于两个不同的法系,首批港籍陪审员是相关专业的行家能手,但欠缺国内法律知识,曾经积累的普通法知识大多无用武之地。一些陪审员在庭前阅卷时未能捕捉案件要点,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一言不发;有的陪审员不明晰争议焦点,庭审中突然提出与案件无甚关联的问题;有的陪审员未能坚持自己的意见,案件评议时一遇到分歧就附和法官的评述意见,放弃原有的观点立场。形式上的“既陪又审”,未能解决实质上的“只陪不审”。法官依然是案件审理的主导,陪审员尚未发挥其“民意表达”的作用。
(4)陪审员的司法责任不明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在于“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主审法官办案压力大,对所承办案件高度谨慎。如果陪审员在案件评议中与法官意见相左,基于陪审员法律专业素质的考量,法官不敢轻易采纳陪审员的意见。如果意见不一,法官会呈报审判委员会审议。当前,陪审员是否受合议庭负责制、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调整,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最终事实认定错误,责任应由承办法官承担,还是陪审员承担,抑或所有合议庭成员承担?这些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管理:缺乏系统化
1. 管理机构职能弱化。前海法院港籍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审判事务处代管,具体由该处内勤兼职负责。由于内勤同时还要负责开庭记录、会议记录、书记员工作统计等各类事务,仅能完成开庭排期和解决突发情况等日常事务管理,没有更多的精力推进陪审员管理工作的细致化、系统化、深入化。比如如何引导陪审员积极参与庭审,如何发挥港籍陪审员在涉外涉港案件中的作用;如何发挥专家陪审员在重大、典型、新类型等案件中的作用,等等。
2. 考核依据主观化。目前对港籍陪审员的考核依据,主要侧重于日常考核,而日常考核则建基于主审法官的主观评定,评价标准相对单一,缺乏客观性与科学性。另外,陪审员的个人信息、参审情况、审判业绩、培训记录并不完整、系统,信息化管理手段缺失,制约着管理效率的提升。
三、路径选择:港籍陪审制度的完善思路
港籍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创建与运行刚刚起步。针对制度实践中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完善港籍陪审员选任机制
1. 强化宣传力度,增进公众认知。制度的生命力来源于群众的理解认同,而前提首先是制度为公众知悉关心。相关部门需要在宣传力度和宣传广度上寻求突破,不仅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形式宣传,还要拓展平台的广度,在新媒体上找宣传的新出路,比如微电影、微信、微博、公益广告等渠道,以公众所能接受的方式宣传,才能使更多群众认识并关心这一项与人民息息相关的司法制度。鼓励在深圳居住的港籍中国公民参与陪审员的遴选,把更多热爱祖国、关心深圳的香港居民选任到陪审员队伍中来,发挥他们的深港桥梁作用,积极促进深港司法互助。
2. 逐步放宽选任条件。只有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进来,才可能最大化实现接近司法、接受司法、监督司法等价值目标。在此,比较法上的经验可以借鉴。例如,香港《陪审团条例》第4条规定,21-65岁之间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只要精神健全或没有失聪、失明此类衰弱的情况,行为表现良好,对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过程中可能使用的语言具有理解能力,能够明白法律程序意思的,都有义务担任陪审员;德国《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25-70周岁的德国公民,只要没有智力障碍、未患有影响裁判能力的严重疾病,都有担任参审员的资格。因此,在设置港籍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时,应充分关注陪审员制度的本质特征及各国及地区遴选的基本共性,并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保证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香港居民都有机会成为人民陪审员。
3. 增加专业型港籍陪审员类型。港籍专家陪审员和港籍普通陪审员各有特色又各有所短。可以尝试增加一类介于专家陪审员和普通陪审员之间的类型——专业型陪审员,推行兼顾大众与精英相结合的多元化陪审员组成模式。可以与各个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由行会推荐专业人员,选择有一定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陪审员。港籍专业型陪审员数量可适当增大,实行分类管理。庭审补助在普通陪审员之上、专家陪审员之下,对涉及金融保险、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现代物流、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尽量安排专业型陪审员。既避免了普通陪审员对专业领域案件听而不明、陪而不审,又避免了专家陪审员参审意愿不强、参审费用高的问题。
(二)改进港籍陪审员参审机制
1. 逐步拓宽参审案件类型。陪审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实乃司法的民主性,将参审案件类型限定于专业性较强的涉港案件,只能是过渡做法,而非长远之计,否则将与司法的民主性相悖。逐步构建起“专家+专业+普通”港籍陪审员资源库,拓宽参审案件类型的时机已然成熟,根据涉港案件当事人的意愿、案件专业化程度、行业性特征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港籍陪审,并随机产生相应类别陪审员参审,逐步扩宽参审案件类型,切实提高参审率,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人都有权选择其同类进行审判”15。
2. 明确参与事实审、调解、监督的职能。陪审团对事实作出的判断最有可能获得普通公众的认同,而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更具正确性。16港籍陪审员只参与负责案件事实部分的审理,并对事实认定承担责任,原则上不再对案件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如此既能明确分工、厘清职责,又能防止陪审员因触及法律问题而在案件审理、合议过程中“陷入不必要的劣势”;港籍当事人对港籍陪审员有着特殊感情与信任,具有较强的地域认同感,有利于促成和解,从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角度,可以考虑设立涉港案件诉前调解环节,由港籍陪审员专职负责;港籍陪审员与内地政府、行政部门在统辖、业务上并无关联,其监督司法的自由度、可预期的效果相当高,在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权威尚未完全树立的当下,其司法监督的可能与价值须要进一步挖掘。
3. 建立问题列表制度。针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困难,可以借鉴法国的问题列表制度、美国的指示制度经验,将不同案件类型作进一步区分并采用列表的方式陈列出来,使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可以“按图索骥”。法官须对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上作进一步指引,依据一定的规则引导陪审员作出适当的判断。比如,法官将案件事实进行细化拆分,设计制作成一系列问题,由陪审员作出是否、有无的判断,陪审员依据常人的认知、价值、标准作出回答。诚然,上述问题列表、判断指引既是对法官职责的加重,更是对其审判业务能力的考验,对主审法官认真熟悉案情、通悉相关法律起到一定的倒逼作用。
4. 尝试“大合议庭”参审模式。为了防止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比例过低,避免陪审员角色边缘化,可以参照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在一些案件中试行大合议庭参审模式。比如,将参审案件分为三类:涉及的利益冲突大、社会关注度高但不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及的利益冲突大、社会关注度高而且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涉及的利益冲突特别大、社会关注度特别高而且特别疑难复杂的特别重大案件。相应地,分别适用“1名法官和4名陪审员”的模式、“3名法官+4名陪审员”的模式、“3名法官和6名陪审员”的模式,组成大合议庭进行审判。
(三)系统化管理港籍陪审员
港籍陪审员亦属人民陪审员,故对港籍陪审员的管理,应纳入前海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大格局”下,统一调配、管理。
1. 建立港籍陪审员自我管理机制。将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交由2-3名陪审员在香港组成的自我管理小组进行自我管理,作为法院联系陪审员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责是及时传达法院的各项通知,安排调整陪审员参审排期,考察陪审员参审出勤情况,帮助其参与调解、庭审、培训等事务,反馈其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既可以改变陪审员仅由书记员内勤代管,管理环节薄弱的问题,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工作负担重的困境。改变了“驻庭陪审”的旧有模式,既符合最高法院的改革思路,又保证了法院有机动陪审员可以随机调用,以应对陪审员临时无法参与庭审的突发情况。
2. 实现港籍陪审员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港籍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港籍陪审员基本信息,并根据其专业领域进行分类,以便更准确地选用港籍陪审员参审不同类型的案件。参审次数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以便更均衡地随机选用港籍陪审员,提高其参审频率。建立港籍陪审员考核模块,法官可以直接登录系统对港籍陪审员进行考核评价。建立港籍陪审员微信群,统一发布排庭信息,并进行档期确认,以便统一调度,提高排庭效率。
四、结语
尽管当今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法治运行模式有不同程度的差异,但自自然法学论问世以来,人们相信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着跨区域文化、凸显共同文明成果的准则。17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并以更有效、更多元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基于我国社会结构的特殊性探讨多元陪审机制的建构亦具有特别的意义。一项制度构建的最终价值,亦需要在长期实践中得到检验。港籍陪审制度是前海法院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征程中的一项积极探索,创建与实践才刚刚起步,希望通过不断地探索研究、改良运作,使得包括港籍居民在内的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得到更充分的制度保障,接近乃至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民主。
(责任编辑:常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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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557(2017)04-0090-10
2017-08-31
孔才池(1985-),男,广东普宁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副主任科员。布乃东(1983-),男,山东阳谷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副主任科员。
①吴景钦主编:《法官应该由我来当——各国人民参与审判制度》,台湾地区法治时报社2012年版,第32页;施鹏鹏:《德国参审制:制度与特色》,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9日,第8版。
②张丽卿:《德国刑事诉讼法参审制之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③“研究生”为香港学历教育之一类,既非硕士,也非博士。
④傅郁林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2页。
⑤ 1999年,英国内政部的统计数据表明,适用陪审的案件花费费用是不适用陪审的案件花费费用的10倍,因此,“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的下降,更多的是出于成本和便于管理的因素考虑,而非原理方面的因素。”参见[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何家弘审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9页。
⑥许多国家都将其作为一个宪法性的权利,如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所规定的当事人获得陪审的权利。
⑦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亦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法〔2015〕100号)的重点内容之一。
⑧刘哲玮:《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第434页。
⑨[澳]娜嘉•亚历山大主编:《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⑩陈洪杰:《超越零和博弈:职业法官与平民陪审员之对话何以必要及可能》,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卷第2辑,第77页。
11 施鹏鹏著:《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5页。
12 杨婷:《人民陪审员制度存续之论证及优化路径探索》,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13 彭小龙:《人民陪审制度的复苏与实践:1998——2010》,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第15页。
14 陈杭平:《论“事实问题 ”与“法律问题 ”的区分》,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322页。
15 刘哲玮:《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第433页。
16 傅郁林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6页。
17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第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