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017-02-02本刊综合
农业知识 2017年13期
国务院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基础;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是国家持续发力,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部署。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严格全过程管理。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三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力度。
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
随后,农业部将制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的相关细则,规范每一种监管措施、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各级农业部门将组织系列培训和解读,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高壮大队伍建设,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正规经营,使用者科学合理使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管理。农药生产与农业生产结合,农药生产企业按照农业需要研发、生产农药,经营单位按照农民需要购药、开方、卖药,农民按照作物生产标准在农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农药,黑窝点、无证生产经营试验、假劣农药依法严惩,给人民和社会一个绿色的农药,绿色的农产品,绿色的生态。
这是中国农业的一大盛事,农药行业的一大喜事,随着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行业生态优化迎来契机,我国农药行业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