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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陈述理由

2017-02-02

中国种业 2017年12期
关键词:陈述申请人理由

陈 红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 100122)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陈述理由

陈 红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北京 100122)

选择近似品种及其理由陈述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在填报申请文件和审批机关开展审查时的重点内容,也是影响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进程的关键环节。申请人难以选择合适的近似品种以及恰当地陈述理由是当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为避免近似品种选择不合适影响到品种权申请审批进程,本文从植物新品种和近似品种的定义和理解出发,对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恰当地进行理由陈述进行了阐述。

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近似品种选择

选择近似品种及其理由陈述是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在填报申请文件的重点内容,也是审批机关审查员重点关注和审查的要件。由于申请人更为熟悉申请品种的特征特性,审批机关要求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提供一个合适的近似品种供审查员参考,还要详细地向审批机关陈述近似品种选择的理由。不少申请人由于不理解近似品种的含义,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选择合适的近似品种和进行恰当地理由陈述,导致放弃品种权申请或因近似品种选择不合适贻误申请审批进程。本文从植物新品种和近似品种的定义和理解出发,对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恰当地进行理由陈述进行了阐述。

1 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及理解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1]。《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需要着重理解以下3点。

(1)定义包含了植物新品种的主要授权条件,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植物品种权审批机关主要审查申请品种是否符合上述5个条件从而决定是否授权。当然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还包括申请品种种类应在审批机关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应当履行相关申请程序,申请品种不应是有害生物等条件。

(2)不但要对人工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还可以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植物品种进行保护。对于人工培育的品种加以保护,大家是不难理解的,这也是植物新品种产生的主要方式。如利用国外某优良品种与某地方品种杂交后选育出的品种符合授权条件就可以申请品种权。甚至直接利用他人授权品种实质性派生出的品种——实质性派生品种也可以申请品种权。如利用航天育种、辐射诱变、转基因、连续回交、系统选育等育种手段,在别人授权品种基础上简单改造但符合授权条件的品种株也可以获得品种权。

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于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品种可以申请品种权。仅仅是“发现”(Discover)是远远不够的,如在野外仅仅发现一株野生葡萄,未经“开发”(Development)是不能获得品种权的。在“发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以“开发”,可以为人类所利用,这时候就可以申请品种权了。“开发”在《条例》中没有明确定义,但应当包括驯化、嫁接、对品种特征特性观察记载等行为。例如,“红阳”猕猴桃品种就是育种家在野生猕猴桃资源调查中发现的,后经过嫁接繁殖选育,并对其生长习性和特征特性等进行观察记载,探索了相关栽培技术等,能够被人类推广应用,对该野生资源赋予了一定的智力劳动成果,这样所形成的新品种就可以申请品种权了。

(3)对育种者的界定不仅仅包括专门从事育种工作的人员。植物新品种权,也称为育种者权利。从对植物新品种定义上来讲,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不仅仅包括专门从事育种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农民、教师、政府工作人员等,都可能成为育种者。辽宁省某教师在修建自家房屋过程中发现一株桃树变异株,特别晚熟和抗寒,后经嫁接繁殖、观察记载等一系列智力劳动,所培育成的品种不同于现有品种,后来申请并获得了品种权。新疆某农民从繁育的苹果树苗中发现一株果肉红色、叶片红色、枝干红色的变异植株,经嫁接繁殖、观察记载等智力劳动,后来也申请了品种权保护。上述例子中,不管是猕猴桃专业育种家,还是跟育种没有多大联系的人民教师,或者是农民都可以成为育种者;而且不仅仅是个人,还可以是单位,包括公共科研机构、公司、大学等都可以对经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所形成的品种申请品种权保护。

2 近似品种的定义及理解

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近似品种是指在所有已知植物品种中,相关特征或者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2]。其中,已知植物品种,包括品种权申请初审合格公告、通过品种审定或者已推广应用的品种,或者在公开刊物上对其特征特性进行详细描述的品种。

审批机关在判定特异性时应当与特征特性最相近似的公知公用品种即近似品种作对比,如果与最相近似品种有显著差异,就表明申请品种具备特异性。否则,申请品种不具备特异性。因此筛选并确定一个与申请品种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近似品种是植物品种权审批机关判断申请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是否具备授权条件的关键内容,也是审批机关的重点和难点工作。从这点来看,筛选近似品种应是审批机关的工作范围。但是由于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落后,特别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数据库尚待完善,鉴于申请人最为熟悉申请品种的特征特性,审批机关要求申请人先选择一个尽可能合适的近似品种,并依据该近似品种描述申请品种的特异性。虽然申请人选择的近似品种对于审批机关只是参考,但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合适,对于申请人是否快速获得品种权影响很大。筛选近似品种是申请人在品种权申请及文件撰写准备中的关键步骤。

但是,理论上的近似品种和田间测试所要求的近似品种是不同的。比如,尽管从数据库中查询到水稻杂交稻保持系与其不育系特征特性表现相对最为接近,但是由于品种类型不一致,不需要田间测试就可以判定其育性差别明显,选择其保持系作为不育系的近似品种在田间测试时就没有多大必要性。

3 如何选择近似品种

由于申请人对已知品种了解范围和占有量有限,在实践中是很难选择出与申请品种“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近似品种的。如果收集的已知品种数量有限,审批机关选择近似品种进而判定申请品种是否具备特异性时也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或者从操作层面来看,所谓的“近似”只是一个相对概念。那么,申请人在申请品种权时应当如何选择相对更为近似的品种呢?

首先,从选择的对象范围来看,应当属于公知公用品种。近似品种应当从品种权申请初审合格公告、通过品种审定或者已推广应用,或者其品种特征特性已有详细描述的已知品种中选择,同时也应考虑到其繁殖材料在测试时能够获得。近似品种不为人所知,只有申请人了解或只有申请人掌握其繁殖材料,进行特异性比较是毫无意义的。如与申请品种同时选育出的姊妹系,没有通过品种审定,也没有申请品种保护,更没有推广应用,虽然特征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其繁殖材料也可以获得,但只有申请人才对其有“发言权”,公众不一定认可,所以不能将非公知公用的品种作为近似品种。虽然申请人知道某已知品种可能是最为近似品种,但其繁殖材料无论通过何种途径都不能获得,由于没法安排与申请品种“一对一并排测试”,所以也没有必要选择这类品种作为近似品种。

其次,从品种类型上来讲,除了特殊情况外,选择的近似品种应与申请品种的品种类型一致。申请品种是两系杂交稻,近似品种也应当从两系杂交稻品种中去选择;申请品种是常规种,近似品种也应是常规种。当然,如果申请品种是一种新的品种类型,如某育种家育成了第1个三系小麦不育系要申请新品种保护,从其他的已知品种或资源中找不到小麦三系不育系,这时候就只能从现有的非三系不育系的常规品种中去选择,但是需要对此情况进行说明。有时尽管特征特性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但不一定能作为近似品种。比如,三系不育系与其保持系特征特性最为接近,但我们不能选择其保持系来作为近似品种,因为两者明显在育性上就有差别,通过阅读文件就知道具备特异性,审批机关没有必要再将其作为近似品种与申请品种并排,劳神费力地对其进行DUS测试。

再次,可以从血缘关系考虑。一般来说,血缘关系越近,两个品种的相似程度越大。依据血缘法进行描述时,要从父(母)本育种来源进行追溯。如在选择某申请品种为杂交水稻品种的近似品种时,可以考虑:先在相同母本的情况下,找出父本血缘更为相近的杂交稻品种,或者在相同父本的情况下,找出母本血缘关系最为相近的杂交稻品种。再如,通过对某审定品种系统选育而成的新品种,就可以直接选择其亲本,即该审定品种作为近似品种。

最后,从熟期来看,为便于观察测试特异性和对特异性状对比照相,选择的近似品种最好要与申请品种熟期大体一致。例如,当申请品种还是花骨朵时,另外一个品种的花快要凋谢了,而对比性状又体现在花朵上,由于两者熟期相差太远,没法对比同一时期两者在花颜色、花形状、花姿态等方面的性状。当然,申请品种和近似品种性状对比在其他方面无明显差异,而主要表现在熟期的例外。

特征特性与申请品种最相似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姊妹系,通过系统选育、诱变育种和分子辅助选择等育种手段仅被改变了个别性状的原始亲本材料均可以作为申请品种的近似品种。必须强调的是,所选的已知品种与申请品种虽无血缘关系,但两者在大多数主要外观形态特征上的表现相对最为接近,这时的已知品种应当被视为近似品种[3]。

4 如何陈述近似品种选择理由

“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在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是审查员审查的一个重点部分。由于申请人更为熟悉申请品种的特征特性,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要提供一个近似品种供审查员参考。近似品种是与申请品种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已知植物品种。申请人在撰写这部分内容时要详细地陈述近似品种选择的理由。申请人可以结合品种类型、血缘关系、熟期和外观农艺性状等来陈述选择近似品种的理由。下面举3个例子来进一步说明如何选择近似品种和如何对选择近似品种的理由进行陈述。

例一,扬两优6号在申请品种权时,可以选择丰两优一号作为近似品种。选择近似品种的理由可以描述为:丰两优一号已经通过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江西省和国家品种审定,审定编号分别为:皖审稻03010370、豫审稻2004001、鄂审稻2004005、赣审稻2005086、国审稻2005035。本申请品种扬两优6号亲本组合为广占63-4S×扬稻6号,丰两优一号的亲本组合为广占63S×扬稻6号。扬两优6号的母本广占63-4S与丰两优一号的母本广占63S是姊妹系,父本又同为扬稻6号,两者血缘关系最为接近。在经田间农艺性状观测时表明,两者在特征特性表现方面也非常相似,熟期也很接近。所以本申请品种选择丰两优一号作为近似品种。

例二,中优85在申请品种权时,可以选择中优527作为近似品种。选择近似品种的理由可以描述为:中优527已经推广应用多年,属于已知品种。本申请品种中优85亲本组合为中9A×蒲恢85,而蒲恢85是对蜀恢527进行改造后育成的。中优527的亲本组合为中9A×蜀恢527。两者母本同为中9A,父本血缘关系最为接近,所以两者血缘关系最为接近。经田间检测,两者在田间农艺性状方面表现最为近似,熟期也很相近。所以选择中优527作为本申请品种的近似品种。

例三,广占63-4S在申请品种权时,可以选择广占63S作为近似品种。选择近似品种的理由可以描述为:广占63S已初步审查合格并公告,品种权申请公告号为CNA000094E,为已知品种。广占63-4S是由广占63S变异株通过系统选育而成的,两者血缘关系最为接近。经田间检测,两者在田间农艺性状方面表现最为近似。所以选择广占63S作为本申请品种的近似品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10-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EB/OL].(2014-05-16).www.moa.gov.cn/zwllm/zcfg/nybgz/201405/t20140516_3906803.htm

[3] 陈红霖,桂瑶.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前的准备[J].中国种业,2004(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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