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初期(1937~1938)在闽台民回复国籍论析
2017-02-02吴永宁
吴永宁 林 真
乙未割台后,台湾籍民(简称“台民”)及其国籍归属问题一直是中日政府争议以及困扰台民的问题。1937年7、8月间,驻福州、厦门日本领事率大批日台侨民相继撤离福建,部分不愿回台的留闽台民向当局申请回复(恢复)国籍,至1938年5月厦门沦陷,申请回复国籍台民激增至近两千人,然而由于战时环境及种种原因,直到抗战胜利前,申请者一直未获得国民政府内政部核发的回复国籍许可。目前学界对台民国籍问题做了较多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在台及战后海外台民的回复国籍问题,对在中国大陆的台民回复国籍问题未见专门研究。本文拟从抗战初期福建当局的台民复籍政策、申请复籍的台民构成、台民申请复籍原因及复籍结果等方面,对抗战初期在闽台民申请回复国籍问题进行简略论析。
一、台民申请回复国籍
《国籍法》是民国时期台民申请回复国籍的重要法律依据。民国时期由中央政府颁布的国籍法规有两部,分别是191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国籍法》及《国籍法施行细则》和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国籍法》及《国籍法施行条例》。1913年11月18日,林祖密获得北洋政府内务部发给的回复国籍执照,成为民国时期台民恢复国籍第一人。此后陆续有台民依据《国籍法》获得北洋政府回复国籍许可,如1914年初的连雅堂、吴子瑜、林子瑾等人。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国籍法施行条例》,申请回复国籍应首先由申请人向当地官署提出申请,并附声请书、愿书、保证书,其次由地方官署转请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核办并核发许可,最后登报声明取得国籍。笔者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在其《内政公报》中公布的获得回复国籍许可的台民名单进行粗略统计,1928年至抗战爆发前台民获得回籍许可有49份,回籍总人数近110人。
1937年8月,福州、厦门两地日本领事相继撤离,同时强制在闽各地台民总撤退返台,至8月25日,“已归去者达一万二三千人,此外逃港者不下3000人,避匿不归者千余人”。福建当局考虑到其中“日台浪人留闽尚多,我方应积极准备,恐敌日内有所动作”,同时鉴于台民在日领撤退后所引起的恐慌情绪,福建省政府提出“为防患计对于正当台人有准于登记之规定”。至当年11月,厦门地区台民登记台民数已达到1300余人,补行登记者数达460余名,福州地区登记台民 200 余人,泉州地区登记台民 162 人。
中日关系日趋紧迫,将留闽台民陷于两难之抉择,“赴台既非所愿,而留华又有被指为汉奸徒之危,朝夕惴惴,而急盼我政府之宽容保障”,因此,一时之间登记台民申请回复国籍人数暴增。据1937年11月3日福建省政府给内政部笺函所称,“自抗战发生,闽省省厦两埠日侨先后返国,惟厦门素多台湾籍民……留厦台侨经报请登记截至现在计1200余人……查台民脱离日籍恢复我国国籍一节,依照国籍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只须手续完备原无不可,最近贵部已核准数案,惟现在人数达千余人之多”,可知截至1937年11月,申请回复国籍的台民人数达“千余人”“到1938年5月止,福建省共有1900人申请恢复中华民国国籍,其中厦门1395人,福州 238人,晋江 162人,其它漳泉地区 105人”。
1938年5月,日军袭击厦门,“台民竟作内应”而致厦门沦陷。6月初,福建政府为预防“台民中难保无不肖之徒,效厦门台民之故智,作敌人之内应”,同时也“为台民本身之安全,与我抗战之前途计”,将原住福州、晋江两处台民男女383人遣送崇安安置,将原住石码特种区(龙溪境内)台民51人遣送连城安置,翌年全部改遣崇安,此后陆续再送台民16人前往崇安安置。自此鲜有台民申请复籍。
二、福建当局的台民复籍政策
随着福建政府对留闽台民登记工作的展开,申请回复国籍台民人数持续增加,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达到近两千人。面对短时期内大量台民申请脱离日籍、恢复中华民国国籍的情况,福建政府也相应陆续施行一系列举措。
其一,发布“台民回复国籍办法”指导台民办理复籍申请手续。1937年9月8日,厦门市警察局率先拟具管理留厦台民及台民回复国籍办法草案十条,并制定统一的台民居留申请书格式。9月28日,福建政府制定“台民请求恢复我国国籍之手续”,即“应遵照国籍法第十五至十八条及国籍法施行条例第二、第三、第六各款之规定,由本人填具志愿书及住居当地公民2人之保证书2份,呈由住居地县市府或区署核明,转报内政部备案,并由内部转呈国民政府于公报公布之,一面指定当地新闻纸二种,由申请人刊发回复国籍之事实”。
其二,组织各市复籍审查委员会对申请台民身份、家庭等情况进行审核。基于此时申请“台民人数众多,难免良莠不齐”,且“此种手续至为繁重,非妥筹指导,难期周至”,福建当局在对台民复籍申请统一布置指导的同时,“令省会警察局、闽候县政府、厦门市政府及有居留侨民之各县政府转饬所辖各联保主任,将境内居留台民之姓名、年龄、职业及家庭状况先行登记”,以备后期审查之用。1937年10月,侨民归化台民复籍指导委员会成立,“一面负责审查,一面指导办理”台民申请回复国籍事宜。该委员会在11月15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议决组织简章,依国籍法施行条例,在福建省政府民政厅,进行登记台民为“侨民”的工作。至1938年2月3日复籍指导委员会结束工作,共接收申请近70人。厦门地区成立“厦门日台籍民暨冒籍商民登记审查委员会”,协统厦门市警察局、厦门市商会、禾山区属、鼓浪屿公审会堂分别对厦门市、禾山区署、鼓浪屿三个片区内的日籍台民以及冒籍商户进行审查及补行登记。“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后,一部分已完竣者,拟定今(24)日函警察局将该籍民准先发给居留证,冒籍者发给良民证”。
其三,战时的复籍申请递交市级政府后,“由该市政府暂准其回复我国国籍,先行登记备案,俟抗战完毕后再行汇案转部核办”。由于对大量台民进行审查工程之巨大,福建当局“对于申请回复国籍者,在未脱籍之前自应加以监视,而台民中其有身家财产且有执业,似不妨由市政府先暂登记酌予待遇”,经地市政府登记备案后,“俟全部审查完毕,即可呈请中央行政院遵照外籍加入国籍之规定处理”。
1941年底国民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后,国民政府停止接收台民复籍申请。1941年12月国民政府对日宣战,并宣布废止一切中日之间的条约、协定、合同等,其中也包括1895年签订的《马关条约》。国民政府认为“台湾仍为中华民国之领土,而台湾人民仍为中华民国之国民”,台民国籍从未有所变更,“此在国籍法上谓之固有国籍,与国籍之取得或回复均不相同”,因此台民申请复籍自不再具有法律意义。此后台民登记“适用韩侨登记暂行办法办理”。
三、申请复籍台民的构成
民国时期在闽台民大致可分三类,即旧派台民、新派台民、当地华商取得台籍者。其中,新派台民由于“前此恃势凌人,怨毒已深,一闻撤退,宛如大祸临头,回台惟恐不速”,抗战爆发后留闽申请回复国籍的可能性很小。笔者对福建省档案馆馆藏1937年8月以后向福建省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的147份台民职业、居住年限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
表1:全面抗战时期申请恢复国籍的在闽台民构成
无19 12.93%海南1 0.68%——不详25 17.01%广东7 4.76%———— 台湾19 12.93%———不详6 4.08%——合计 147 100.00% 147 100.00% 147 100.00%
在台民申请回复国籍的声请书上所体现出来的台民职业、年龄、祖籍以及在闽年限等都具有明显的特征(如表1所示)。从台民职业分布来看,经商的最多,从医的其次,二者共占比50%以上;从祖籍来看,同安、厦门最多,占比1/3以上,其次为晋江、安溪、龙溪、南安等地;从居闽年限来看,居住十年以上台民占比一半以上。另从获取日籍时间来看,以马关割台自动获取以及随父迁台或出生或自幼卖与台人等继承方式获得日籍身份的台民有99人,于成年时期获取台民身份的仅4人,仅占不到3%,另44人获得日籍时间不详。结合上述数据分析判断,抗战初期申请回复国籍台民以旧派台民与当地华商取得台籍者为主。
所谓旧派台民,“系指旅厦十年以上,乃至二三十年者”。此类台民或因其父辈于清末在台经商而获取日籍,或于清末民初来闽经商,“来厦之初,多系无产阶级,或为在台无业浪人,到此之后,恃其特殊势力,因而经商致富,建置不动产,渐与华民通婚,结为姻娅”。经过数十年的生活和打拼,在台湾已无亲朋,且在内地基业稳定,“其中不少系有产之家,或富商大贾”。此类台民在日领撤退之后,“多挟资往南洋、香港或鼓浪屿,其有亲戚、知交在内地者,则禾山与闽南各县,皆可托庇”。如留厦台民余明齐于1938年3月向厦门市政府申请全家二十一口人回复国籍。据台民复籍委员会调查,其早年经商于台湾,甲午后遂成日籍,此后不久便返厦经营承义银楼,居厦已几十年之久,家产有三万元,在厦门多地有置产,然本人“现居香港罗便新道六十四号,由其子余基西代理申请回复国籍,该余基西现住鼓浪屿”。
所谓当地华商取得台籍者,即指“在厦经商有年之华民”,“由于一、经济上即税赋方面的利益;二、司法方面受到日本领事馆的保护下,让台湾籍民享有相当大的特权;三、地位的巩固”,“以贿赂等方式透过在台亲戚朋友的申请取得台湾籍,或者通过收买台湾护照等不正当手段,向当地日本领事馆申请取得台湾籍”。此类台民多为土生土长的当地居民,大部分是“属于当地政界或经济界之有力人士,其资产以万计者不乏其数”,甚至很多是当地官员。如台民傅亨元祖籍福建南安,自幼生长于厦门,“专营茶叶……为欲给领茶叶商标之注册及利运输计,迫不得已冒入台湾籍民,非出素愿也”。更有甚者,在与台民交往中吃了亏后便冒入日籍。如台民庄有理、庄有才兄弟“原籍安溪,世居厦门,在厦生长。于前未割台前与台北各商家交关被欠账款,迭向收讨,甚感种种困难。故不得已被迫入籍,讨账方能利便”。这类台民中很多实际只是“挂名籍民”,“凡遇事件认为华民有利益者则自承认其为华民,如认为籍民有利益者则又声明其系籍民”,日本人称之为“虽号称台籍,实则彼邦风物,作何情态,生平未尝一履地,根本无移殖异国之思”。因此在日领要求日台侨民撤退之时,这类台民往往“销声匿迹,绝少赴台”,而后向福建政府补行登记申请复籍的人不在少数。1937年8月20日,福建省政府报告称“尚有台民约400人居留本地,均无护照,且多系未到过台湾者”。而据厦门市日台籍民及冒籍华商补行登记,截止1937年11月24日,补行登记台民人数“总上460余名。……冒籍者发给良民证,至回复国籍事,俟全部审查完毕,即可呈请中央行政院遵照外籍加入国籍之规定处理”。
四、台民申请复籍结果
结合前文所述抗战初期福建政府的台民复籍政策,1937年8月以后,台民获得内政部核发回复国籍许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一点还可以从两个方面档案资料进行佐证。
一方面,据《内政公报》公布的获得回复国籍许可证人员名单,1937年以后仅有4人(如表2所示)。从这4人向当地政府申请时间来看,除潘志贞时间不详外,其余均在1937年7月以前。
表2:全面抗战时期获得国民政府内政部回复国籍许的在闽台民名单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从1938年以后这些申请回复国籍台民的个人去向来看其申请国籍的结果。笔者查阅福建省档案馆馆藏150余份的台民复籍申请档案发现,许多台民在申请复籍之后并未离开福建,事实上也并未摆脱“日籍台民”的身份。如1928年到福建海澄县开设医院的台湾台中人吴文龙于1937年9月向当地政府提出回复国籍的申请,而在1939年12月福建省政府给崇安县政府的一份代电中,吴文龙却被解送至崇安集中管理。又如福州闽侯县林曾氏于1937年10月呈请福建省抗敌后援会回复国籍,并得到福建省抗敌后援会批示“据称各情核与中华民国国籍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尚属相符,各项书件格式依照国籍法及施行条例之规定,由该管区署核转办理”。而在1938年8月27日一份集中在崇安县日台侨民管理所的台民联名呈请福建省政府等续发赈食费并保释的档案中,该“林曾氏”的名字也出现在具呈人一栏中。再如祖籍福建闽侯的林有财于1937年10月曾向闽侯县政府呈请回复国籍。而1943年社会部合作事业管理局全国合作社物品供销处东南分处“须在崇安建阳一带筹设樟油制造厂数所,经雇员称居崇安县境内台民林有财为该场技术助理员,并拟遣往建阳一带工作”。由此可知,福州、晋江等地遣往崇安集中安置的四百余名台民中,很多都曾向福建省政府提出申请回复国籍,然而却因战事被搁浅,最终仍然以日籍台民的身份被集中至崇安监管。
综上笔者认为,1937年8月驻闽日本领事及日台侨民撤离福建以后,留于闽省并申请回复国籍的台民虽然近两千人之多,但结果却并无一人获得内政部核发的许可。
五、台民申请复籍的原因分析
较之甲午割台后对于国籍“选择”之彷徨,台民在经历几十年在华生活的国籍体验后,抗战时期面对中日两国情势愈加焦灼,其对于自身国籍的思考也愈加成熟。当地政府以及日方在处理台民问题上的各种举措,也间接推动台民国籍的选择。笔者认为,抗战初期台民申请复籍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政治方面。由于长期以来一小部分的台民在日方授意或威胁利诱之下横行无忌、为虎作伥,给福建当地百姓带来极为负面的印象,加之金门沦陷也与留闽台民有关,福建军政部门对其不信任感与日俱增,台民与福建当地百姓关系也在持续恶化,台民希冀通过回复国籍以获取认同感和安全感。在闽台民由于长期以来被认为“侧身日本帝国国旗之影下,策划增加个人之利益”,已经造成与当地百姓之间的嫌隙难以抚平,而日本欲达“以华制华”之企图刻意激化福建当地民众与台民之间矛盾,唆使台籍浪人为非作歹、为虎作伥,“抗拒中国方面的司法权,以及警察征税的行政权”,必然导致台民在抗战爆发日领撤退之后成为众矢之的。在闽掀起的“抵制日货运动”“收回主权运动”中,日本驻厦门领事藤田荣助为打击排日团体,从狱中释放因赌博或贩卖鸦片被关押籍民二十余人,让其召集大批“台湾呆狗”组成所谓商业防卫团,一面恐吓排日团体领袖,一面集合游行以给中国交涉员施压。厦门台民撤退后,广东军(一五七师)进驻厦门,以清理汉奸之名义对台民展开“清籍运动”。在“清籍运动”的名义下,“毫无过失而诚实做事的人,只因为是台湾籍民就被免职”,“台湾籍民想离开厦门都不可能了。在检查行李时只因有意见便当场枪杀;关闭门户就认为隐藏财产,便以汉奸的名义加以逮捕”。当地军方此举伤害了许多无辜的台民,也给台民造成极大心理恐慌,因此“急盼我政府之宽容保障”。
第二,经济方面。从表1可知,抗战后留闽台民中商人、医生占半数之多,且在闽十年以上者亦占多数,这些台民在闽均有不同程度置产,因此经济方面也成为台民申请回复国籍的重要考量。一方面,日领强迫日台侨民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全数撤退,大量台民的“所有笨重器具未便携带,多系自行封闭室内而去”,然而不动产业无法在短期内置换变现,许多台民为保多年基业不愿返台,继而在日领撤退后向当地政府申请回复国籍以求保护。另一方面,日领撤离福建之后,福建政府因“时局紧张,市库收入锐减”,要求台民在登记之时悉数登记产业,并促使“籍民纳捐或补税”,许多在闽台民担心“地方军政当局不辨是非”,将其“产业尽行没收”而影响生计,故而选择申请回复国籍。
第三,民族意识方面。乙未割台后,虽然台民因种种原因改隶日籍,但数千年的中华传统文化所滋养的民族意识已深深植根于台民内心。对此台湾“总督府”也不得已承认,台民“虽改隶(日本)40余年,至今风俗、习惯、语言、信仰等多方面却仍沿袭旧貌,……故其以支那为祖国的情感难以拂拭,乃是不争之口实”。台湾义勇队李友邦也说:“台人眷念祖国的深情,实与日俱增,时间愈久,其情愈殷,是并未尝有时刻的忘却过。这种眷念的深情,隐藏在台人的心脑中,至为厚深。惟以日寇不许台人提及中国,所以不闻诸大雅之堂,而事实上却潜存与广众之间”。
民国以后,特别是在五四运动的推动之下,许多年轻台民民族意识日渐增强,许多的台民通过回复国籍的方式以寻求民族认同感,如前文所述林祖密、连雅堂等人。1926年9月厦门日本帝国领事井上庚二郎在东京召开的第一节南洋贸易会议时报告称:“随着台湾籍民有识之士的增加,无疑将可左右籍民思想,尤其是在国民党之气氛浓厚的厦门,台湾籍民不知觉之间,将有被革命思想感染之虑”。
“九一八事变”后,让日本利用台民以期达到“以华制华”的殖民野心暴露无遗,也大大激发了台民原本植根于心的民族意识,他们意识到只有打败日本、收复台湾,台民才能打破“日籍”的桎梏,才能真正意义上恢复中国国籍。一方面,“尚有爱国思想不忘祖国情殷复籍之台民”不愿返台,愿与祖国同生共死。如1937年8月6日,福建石狮台民“表示决不返台湾……除非将来中国政府派队强迫驱逐出境,则若辈决不离此地”,并称“台人原系中国人……现战迫在眉睫,如蒙祖国不弃,渠等决参加战地服务,能死于祖国者幸也”。另一方面,留闽台民自发组织抗日团体,与祖国同胞并肩作战。1937年8月29日,留厦台民宋重光,施朱、游新民、叶永隆等40余人在厦门回生医院组织抗日复土总同盟,“联合呈请我当局予以自新”并“讨论回复国籍,效命我中华民国”;9月7日,石狮“台籍医师周燕福等 9人发起组织留石(狮)台民抗日复土同盟会”,“与厦会连成一气,作抗敌复土运动”;1938年4月,晋江第三区台湾同胞抗日复土同盟会成员邓灿荣登22人申请回复国籍。1938年11月起,集中于崇安县的台民百余人分几批加入李友邦组织的台湾义勇队,投身祖国抗日洪流。这些台民“不甘为虎作伥,力谋与祖国同胞联合一致,站在同一战线,以求祖国同胞及台湾同胞之自由解放”,并向留闽台民发起倡议,“与祖国同胞联合,对日作战,以期打倒日本帝国主义,收复我台湾及华北东北失地”。
结 语
乙未割台以来,台民及其国籍归属问题一直是中日之间争议的焦点。民国以来的民族运动以及抵制日货运动的高涨,特别是《国籍法》的颁布,使台民的国家观念和国籍意识逐渐清晰。抗战爆发后,在驻闽日本领事强制在闽日台侨民全面撤离时,大量旧派台民和华商取得台籍者不愿返台并且申请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即便由于福建政府对台民所采取的战时特别政策,使抗战时期在闽台民复籍难以实现,但其反映出台民反抗日本奴役、渴望国家认同、民族认同的情感需求是显而易见的。
注释:
[1]主要有汤熙勇:《恢复国籍的争议:战后海外台湾人的复籍问题》,收入《人文社会科学集刊》第17卷,第2期;栗原纯:《台湾籍民与国籍问题》,收入《台湾文献史料整理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0年11月;王泰升:《台湾人民的国籍认同》、《日本统治下台湾人关於国籍的法律经验:以台湾与中国之间跨界的人口流动为中心》,收入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编《台湾史研究》第20卷第3期,2013年9月;阿部由理香:《战后初期在日台湾人的国籍变更问题—以涩谷事件的考察为中心》,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史研究中心主编《日据时期台民殖民地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九州出版社,2010年等。
[2]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辑:《民国时期内政公报三种》,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内政公报》三种,一是南京国民政府《内政公报》,出版时间为1928年5月至1943年12月,其间1928年五月至1937年5月出版地在南京,编辑出版者为内政部秘书处二科,后抗日战争全面暴发,民国政府迁都,出版地也迁至重庆;二是日本侵略者扶持的“维新政府”《内政公报》,出版时间为1938年10月至1940年2月,出版地在南京,编辑出版者为伪内政部总务司;三是日本侵略者扶持的“汪伪政府”《内政公报》,出版时间为1940年4月至1942年11月,出版地在南京,编辑出版者为伪内政部总务司。
[3]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7页。
[4]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5~156页。
[5]《吴文龙给厦门市政府呈》,1937年10月,435020-0010-001-000159-0116,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6]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6页。
[7]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7页。
[8]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80页。
[9]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90页。
[10]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83页。
[11]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92页。
[12]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218页。另参见卞凤奎:《日据时期台湾籍民在大陆及东南亚活动之研究(1895-1945)》,合肥:黄山书社,2006年。第175页。
[13][14]林双法:《晋江县台湾籍医生遣送崇安概况》,收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晋江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晋江文史资料选辑》,第十四辑,1993年,第72页。
[15]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94页。
[16]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4页。
[17]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5页。
[18]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5页。
[19]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110页。
[20]《省闻一句》,《闽政与公余》第6号,1937年 10月30日。转引自卞凤奎《日据时期台湾籍民在大陆及东南亚活动之研究(1895-1945)》,合肥:黄山书社,2006 年,第 173 页。
[21]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110页。
[22]《吴文龙给厦门市政府呈》,1937年10月,435020-0010-001-000119-0098,福建省档案馆馆藏。另注:厦门市(日台籍民应向厦门市警察局登记;冒籍商民应向商会登记);禾山区属(日台籍民暨冒籍商民均声请登记);鼓浪屿会审公堂(日台籍民暨冒籍商民均声请登记)。
[23]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7页。
[24]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4页。
[25]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92~93页。
[26]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67页。
[27][28][29]《内政部致福建省政府函》,1944年3月11日,435001-0001-005-001869-0003,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30]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82页。
[31]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83页。原文为:“此类台人,系指最近数年内新来者而言,多系无产青年或凶狠残暴之痞棍,在此保镖走私、劫夺加暴,烟厕、小典、妓寮、高利贷等不法营业,皆其生活之途径,破坏安宁秩序,形成间阎心腹之患。且此辈本无恒产,在厦犯罪,被配回台,不久又复替至,华民畏之如虎狼,恨之刺骨。”
[32]此表主要资料来源:福建省档案馆馆藏全省闽台专题数字档案435020-0010-001、435001-0001-009、435001-0001-001等案卷。
[33][34][35][36]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82~83页。
[37]《刘泽美呈送余明齐申请恢复国籍调查表》,1938年4月12日,435020-0010-001-000155-0030,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38]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82~83页。
[39]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资料》,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42页。
[40][41]梁华璜:《日据时代台湾籍民在闽省的活动及处境》,收入台湾大学历史系编:《日据时期台湾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 184~185 页。
[42]《傅亨元为申请恢复国籍给厦门市政府的呈》,1937年10月26日,435020-0010-001-000172-0054,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43]《厦门市商会关于转庄有理申请恢复国籍给厦门市政府的呈》,1937年9月24日,435020-0010-001-000159-0012,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44][45]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资料》,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27页。
[46]梁华璜:《日据时代台湾籍民在闽省的活动及处境》,收入台湾大学历史系编:《日据时期台湾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 184~185 页。
[47]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83页。
[48]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档案馆编:《近代厦门涉外档案史料》,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155页。
[49]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90页。
[50]条目信息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辑:《民国时期内政公报三种》第39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第588页。
[51]《翁俊明为请准恢复国籍给厦门市政府的呈》,1937年5月5日。435020-0010-001-000188-0025,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52]条目信息摘自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辑:《民国时期内政公报三种》第39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第960页。
[53]《施志霜为请准恢复国际给厦门市政府的呈》,1937年5月8日。435020-0010-001-000189-0007,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54]条目信息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辑:《民国时期内政公报三种》第40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第392页。
[55]《陈昭宗为请准恢复国籍给厦门市政府的呈》,1937年6月23日。435020-0010-001-000188-0075,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56]条目信息国家图书馆出版社辑:《民国时期内政公报三种》第40册,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第667页。
[57]《福建省政府关于告知妥善办理吴文龙安置事宜给崇安县政府的代电》,1937年12月,435001-0001-001-000379.19-0007,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58]《福建省抗敌后援会关于林曾氏请准复籍并上缴存币的批》,1937年10月23日,435105-0002-011-000067-0001,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59]《林陈氏、林曾氏等为请转呈福建省政府等准续台民账食费并放归及保释多病残疾者给崇安县政府的呈》,1938年8月27日,435105-0002-011-000072-0020,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60]《崇安县政府关于林有财离崇日期给福建省政府的呈》,1943年10月,435001-0001-004-001232.03-0105,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61]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24页。
[62]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18页。
[63]中岛真雄:《续对华回忆录》下卷,转引自陈小冲:《日据时期台湾与大陆关系史研究(1895-1945)》,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年,第 108页。
[64]庄司德太郎:《支那事变と旭瀛书院》,第6页。转引自《日据时代台湾籍民在闽省的活动及其处境》,收入台湾大学历史系编:《日据时期台湾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04页。
[65]台湾总督府临时情报部:《南支におけ同胞活跃と支那事变Ⅱ》,收入《部报》第3号,1937年1月1日,第19页。转引自梁华璜:《日据时代台湾籍民在闽省的活动及处境》,收入台湾大学历史系编:《日据时期台湾史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04页。
[66]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83页。
[67]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149页。
[68]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84页。
[69]《张邦杰为请开释拘禁台胞并归还没收财产的呈》,1942年9月,0182-004-000362-0004,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70]见《台湾总督府警察沿革志》,转引自汪毅夫:《闽台历史社会与民俗文化》,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第204页。
[71]李友邦著:《台湾革命运动》,收入《台海文献汇刊》之《李友邦将军抗战论著二种》第12册,第467页。
[72]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24页。
[73]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87页。
[74][75]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汇编》,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77页。
[76]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资料》,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218页。
[77]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资料》,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221页。
[78]《晋江县政府关于报送邓灿荣等22人恢复国籍申请书给福建省政府的呈》,1938年4月7日,435001-0001-001-000391-0002,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79]福建省档案馆、厦门市档案馆编:《闽台关系档案资料》,厦门:鹭江出版社,1993年,第2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