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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农场相关制度与政策的认识与思考

2017-01-31蔡颖萍

蔬菜 2017年5期
关键词:农场经营家庭

蔡颖萍

(湖州师范学院农村发展研究院 ,浙江 湖州 313000)

“家庭农场”早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就被提及,报告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家庭农场”首次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提出“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新增农业补贴资金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明确了发展家庭农场的战略方向。此后,家庭农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2014年,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家庭农场基本特征与重大意义,提出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自此之后,各地家庭农场蓬勃发展,势头良好。

1 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分析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主要利用家庭劳动力,生产经营规模适度,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较高,且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1]。家庭农场一词虽起源于国外,但在我国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其特有的内涵属性。第一是家庭经营。我国家庭农场源于传统承包农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济核算单位,其生产经营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呈现出产权清晰、目标一致、决策迅速、劳动监督成本低等诸多优势;第二是规模适度。家庭农场以适度规模的土地资源为基础,其经营规模往往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匹配,既能充分发挥家庭成员劳动潜力,又有效避免因雇工过多而降低劳动效率;第三是一业为主。家庭农场以向社会提供商品性农产品为目的,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专心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尤其在种养业方面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第四是集约生产。家庭农场具备一定的资本投入能力、农业技能和管理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能集约利用多种生产要素,取得较高的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以上内涵特征,使得家庭农场能够迅速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农情,成为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由于家庭农场主与土地有着天然的依存关系,坚持了农业家庭生产经营的优势,具有规模经济效应,因此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无论是在“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在“人地平衡”的法国、德国,还是“人多地少”的日本、韩国等国,农业家庭经营都是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2]。现阶段,家庭农场在我国农业农村中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发展家庭农场体现了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方向,有利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3-4]。

近年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速度加快,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据农业部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平均经营规模200.2亩(1亩为667 m2,下同),其中,从事种养业的家庭农场占总数的98.2%。在此基础上,全国各地逐步完善认定标准,截至2015年年底,经农业部门认定,符合当地标准的家庭农场超过34万户,比2013年的13.9万户增长了1.5倍,平均经营规模为150亩左右;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家庭农场达到42.5万户,比2013年的10.6万户增长了3倍以上。

据农业部对全国近3 000个家庭农场的典型监测数据显示,样本家庭农场的年龄和知识结构正逐步改善,2015年农场主平均年龄为45.77岁,比2014年平均年龄下降了0.23岁;拥有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的农场主占48.3%,比2014年增加了3.3%,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农场主占11.23%,比2014年增加了1.22%。样本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略有扩大,2015年,家庭农场平均经营土地面积373.69亩,比2014年增加了39.52亩,增加了11.8%。家庭农场发展渐趋稳定,2015年,流转租期5年以上的土地面积占比达到68.26%,流转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面积占比达到35.7%,都略高于2014年;土地流转的平均租金为491.12元/亩,比2014年的501.01元/亩略有下降。家庭农场收入有所增长,2015年,家庭农场的平均净收入为25.07万元,比2014年平均增加了6.42万元。其中,种植经济作物的家庭农场与种植粮食作物的家庭农场也存在一定的特征差异,以种植蔬菜的家庭农场为例,农场主平均年龄为44.86岁,较整体样本更为年轻;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的农场主占52.4%,受教育程度比整体样本更高;平均经营土地面积为166.23亩,农场经营规模远远小于整体样本;而流转土地平均租金为652.36元,高于整体样本的平均租金水平;2015年农场平均净收入为31.37万元,经营收益远远高于整体样本。可见,种植蔬菜的家庭农场对农场主的素质要求更高,经营规模不大,但土地流转租金更高,土地单位面积收益也更高。

2 家庭农场现有管理制度研究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家庭农场专门从事农业,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同时提出要“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8月,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出台了家庭农场工商登记办法,有18个省(区、市)开展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已经实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制定的涉农县(区、市)全面覆盖。

2.1 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制定

《意见》中指出,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和指向性,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如陕西省规定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的认定机关,家庭农场的认定应同时符合7个条件:一是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农户家庭成员为主,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二是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上;三是生产经营相对稳定,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四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资料;五是产品商品率达到95%以上;六是产品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或以上质量安全标准;七是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如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果园面积3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20亩以上,茶园面积50亩以上。

不同地区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对经营者资格,湖北省申请家庭农场需进行登记,投资人应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湖南省则要求经营者为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5]。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适度,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在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中都包含了经营规模的要求,除东北地区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较大外,其他地区粮食种植型家庭农场规模基本控制在100~300亩,如山东省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普遍在200亩左右,江苏省规定粮食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在100~300亩,上海松江区的家庭农场在100~150亩,嘉定区的则在150~250亩。

2.2 家庭农场的注册登记办法

《意见》中提出,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部分省份出台了家庭农场的工商注册登记办法,如浙江省早在2013年5月印发的《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中规定,申办家庭农场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工商部门是家庭农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与浙江省不同,其他地区则提出,家庭农场可以自愿进行注册登记,并在登记办法中设定了相关条件。如天津市规定,申请家庭农场登记的投资人应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包括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籍自然人;经营项目以种植业为主;具有经营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土地规模,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应在1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主的,应在10亩以上等。

2.3 家庭农场的示范创建指导

《意见》中指出,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地纷纷开展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并且明确了具体申报条件。如浙江省印发的《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中明确了省级示范农场的具体申报指标,要求参加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并具备有资质、有技能、有规模、有设施、有规范、有效益等条件。河北省计划每年培育认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200家,带动市、县级培育示范家庭农场5 000户。福建省分级建立和发布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全国已有各类示范家庭农场近4万户。

在其他方面,各地也积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好家庭农场的服务管理。如广东省建立家庭农场发展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动态监测统计工作,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为家庭农场提供优质的服务;山西省研发了家庭农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在线进行家庭农场信息录入、审核、认定、查询和统计分析,并指导家庭农场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和销售台账,强化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同时,农业部自2014年起启动了家庭农场全面统计和典型监测,2016年起启动了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建设,为全面系统地掌握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探索建立健全扶持政策。

3 家庭农场现有扶持政策研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8月份,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下发了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级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财政资金已经超过13.8亿元,家庭农场在各级金融部门获得的贷款金额已经超过40亿元。

3.1 财政政策

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即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鼓励各地创新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各地积极作为,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项目扶持等方式,给予家庭农场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支持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机购置、种苗繁育、加工储运、市场营销等,为家庭农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3.1.1 建立专项资金

江苏省2015年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扶持资金规模扩大达到了9 000万元;重庆市每年安排3 5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对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进行财政补助[3-4]。

3.1.2 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

吉林省从2014年开始,在现代农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单独设立了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对示范家庭农场予以补贴[3-4];福建省省级财政2015—2020年每年安排1 500万元,重点支持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湖南省从2016年起,每年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 000户,全省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10个,省级财政将加大家庭农场扶持力度,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给予重点支持。

3.1.3 贴息与补贴

吉林省延边州对经营水田、蔬菜、经济作物30 hm2以上,旱田50 hm2以上家庭农场进行扶持,主要包括州、县财政对家庭农场贷款各贴息30%;在原农作物政策性保险基础上,家庭农场每公顷水田提高保额3 000元,旱田提高保额2 000元,对所增保费部分,州、县两级财政各补贴1/3;在原一次性1台套农机具购置补贴标准基础上,家庭农场可以一次性享受5台套农机具购置补贴。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出资5 000万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贴息,承担全部家庭农场的水稻保险费,并对家庭农场购置农机具按农机总价的50%~70%进行补贴。

3.1.4 奖励政策

重庆永川区对检查验收达标的家庭农场,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山东诸城市鼓励家庭农场品牌认证,当年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每个补助1万元。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对推广应用新技术且平均效益比普通农户高30%以上的家庭农场,给予3万~5万元的奖励。江西省南昌市对家庭农场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5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奖励2万元,新获得国家标志性产品的奖励10万元。

3.2 金融保险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重点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特点,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各地农业部门在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中,切实加强同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发放贷款补贴、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等。

吉林省延边州开设了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延边家庭农场取得良好成效,金融创新支持功不可没,成为一大亮点。从2014年开始,延边在全国率先开展“农地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家庭农场经营者持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就可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然后直接到金融部门申请贷款。2015年,延边又进一步规范流程,简化手续,并将“农地贷”的受理银行由农业银行扩大到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2015年,全州累计发放“农地贷”1 588笔共3.6亿元;2016年,截至5月底,已发放1 545笔共3.7亿元;近几年累计发放“农地贷”13亿元,至今未出现一笔不良贷款。当地农场主反映,目前在延边经营家庭农场,贷款已不成问题。

浙江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家庭农场保险体系。如衢州市创新推出示范性家庭农场综合保险,首创农民收入保险,开拓农机具综合保险、务农人员意外伤害险、大棚内果蔬保险等险种。市农业局、财政局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开展了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综合保险工作。以全市192家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为保险对象,主要包括财产保险、收入保险、责任保险三大部分内容,并增加了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险内容。平均每个示范性家庭农场保险费2万元,按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及家庭农场5∶4∶1承担,保险总额420万元。当地农场主反映,综合保险非常适合家庭农场,市、县财政补助90%的保费,农场只需要交2 000元,就能得到全方位的保障,这提高了家庭农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3 用地政策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强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此前,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来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运行规则,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设施用地政策,支持家庭农场等主体兴建农产品贮藏、农机具存放等农用生产设施。全国各地在推进土地流转向家庭农场倾斜、加强土地流转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并且针对设施用地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鼓励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安徽、上海等省市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的家庭农场,同等条件下可以享有土地流转后的优先承包经营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相关项目资金,按照农业发展规划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优质农田,优先流转给示范性家庭农场。上海市松江区完善了老年农民退养补助政策和土地退养政策,从2007—2012 年,5年内农保养老金标准由每月69.3元提高到359元,征地养老生活费标准由每月320元提高到680元;对纯农业地区的老年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享受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每月150元的退休养老补助,达到每月480元;从而,使流转出承包土地的老年农民得到了长期保障,有助于家庭农场对其转入的土地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山东、安徽、浙江等省规定,要建立市、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

二是落实家庭农场经营用地等优惠政策。山东省规定,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家与省里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安徽省对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如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后,允许其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求对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辅助设施建设的,单列不低于省下达总量2%的用地指标。

3.4 人才政策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培育家庭农场经营者提供了政策支撑。2016年,农业部继续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全国新增1万名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开展培训指导,创业孵化,认定管理,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为了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各地通过职业教育、专题培训等形式,培育“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家庭农场经营者,进一步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浙江省要求各地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在安排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现代农业领军人才提升班、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等培训时要向家庭农场倾斜[6];并且对家庭农场招聘涉农专业大学生以及大学生自主创业成立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安徽省实施“青年家庭农场主”创业计划,加强对青年农民的农业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和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广东省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

二是健全社会保障。上海市松江区通过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吸引优质劳动力经营家庭农场。松江区政府在推进家庭农场经营的过程中为职业农民和非农就业农民提供了大量的政策支持,打通家庭农场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保险的渠道,本市户籍人员在家庭农场就业期间,可通过集体参保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3.5 社会化服务政策

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支撑。安徽省通过培育发展产业联合体,为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撑。如宿州市埇桥区探索通过平台搭建、项目引导等方式培育发展产业联合体,构建以农业企业为龙头,家庭农场为基础,合作组织为纽带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其中,龙头公司负责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标准的制定、良种及生产资料供应、农业栽培技术服务、烘干和仓储服务、产品收购;合作社为联合体提供全程机械服务,与家庭农场签订作业服务协议;家庭农场按照龙头企业的技术标准,负责粮食生产。淮河粮食产业化联合体由1个农业企业、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27个家庭农场组成,拥有各类农机装备430台套,联合经营土地面积1.6万亩,作业面积辐射达4万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面积4万亩次,带动家庭农场每亩增收248元。

4 对策建议

我国家庭农场仍属于起步阶段,发展壮大仍面临着诸多条件限制和困难障碍,家庭农场对扶持政策需求强烈。2年的监测数据显示,近60%的家庭农场认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生产性基础设施(道路、水利、仓储等)落后”,这是由于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较高,对农业基础设施和配套用地要求增强;50%以上的家庭农场认为“贷款难”,这是由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较大,投入多,对融资需求强烈;40%左右的家庭农场表示“缺乏劳动力”,这是由于家庭农场对从业者的基本素质要求更高,对人才需求增大;同时,多数种植蔬菜的家庭农场认为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农业保险不健全”,这是由于家庭农场面临的风险更大,但蔬菜等农产品缺乏政策性保险,对保险需求增加。

家庭农场在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由于农业的弱势基础与家庭经营的薄弱之处依然存在,因此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制度,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特别是在基础设施、财政补贴、金融保险、人才培养、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家庭农场提升竞争力,促使其更好地发挥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首先,应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家庭农场全国性的动态名录,掌握全国家庭农场的信息数据,为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为各项扶持政策提供目标导向。二是指导家庭农场建立内部财务制度,推广家庭农场规范性记账的示范文本,鼓励家庭农场开展记账与财务核算工作。三是开展家庭农场法律地位的相关研究,明确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使其能更好地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并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加大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向家庭农场的倾斜力度,支持家庭农场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水电、通信网络、交通道路等项目建设;修建临时设施,为农产品仓储、加工、办公等提供便利;加大对家庭农场投入机械设备与烘干设施等的支持力度,改善家庭农场的生产条件。二是完善财政补贴制度,从原来的普惠制的财政补贴制度重点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完善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调整种植结构补贴、土地流转费用补贴等制度。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展农村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为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支持;推动各地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定,支持金融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授信服务;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支持主体,为其提供中长期基础设施贷款担保。四是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增设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探索自然灾害保险与价格保险相结合的综合性保险业务,为家庭农场建立风险防范制度。五是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力度,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具有较高素质的人群兴办家庭农场,鼓励中高等院校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到家庭农场就业。六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组织建设,大力扶持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探索政府购买公益服务的新机制,继续扩大“政府采购”的方式,引导市场化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创新公益服务机制。

[1]张红宇,张海阳,李娜.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思考[N].人民日报,2016-06-25(3).

[2]杜志雄,王新志.中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变革的理论思考[J].理论探讨,2013(7):72-75.

[3]陶怀颖,赵琨,王衍,等.如何健全家庭农场政策扶持体系[J].农村经营管理,2016(6):21-24.

[4]赵琨,吴晓佳,杨凯波,等.创新发展中的家庭农场[J].农村工作通讯,2017(1):19-23.

[5]蔡颖萍,周克.浙江省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现状研究[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11):6-11.

[6]王新志,杜志雄.我国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功能及政府扶持[J].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4(9):1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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