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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重构与阐释

2017-01-30胡郑丽四川文理学院文学与传播学院

浙江档案 2017年1期
关键词:活态文化遗产互联网+

胡郑丽/四川文理学院文学与传播学院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这部法律成为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法律。“档案式保护”是相关保护单位对非遗项目、传承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直接收集、整理、立档、保存、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工作的总称。在我国,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非遗“档案式保护”工作的主体,这些单位开展了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等系列工作。在“互联网+”时代,这类传统的主体保护方式对非遗的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的作用并不是很突出。非遗作为一种“活态”遗产,不能仅仅为了简单保存而归档,更要为了保护和传承而归档,并要认识到保护和传承不是固守的[1]。

1 “互联网+”时代非遗“档案式保护”的新特点

1.1 保护内容的变化:由显性到隐性

传统的“档案式保护”内容主要包括非遗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实物、道具、资料、非遗项目档案、传承人档案等。随着我国非遗项目的增加,“申遗”档案、学术论文、会议报告文件、课程资料、图书出版物等开始进入档案工作者和相关学者专家的视野。非遗主要体现在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传统工艺等方面,是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隐性文化”。例如张小泉锻制技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中医正骨疗法等,主要依靠家族代代相传,对于家族而言这是他们的隐性知识[2]。在现代化的今天,这些技艺仍然发挥着造福人类的作用。因此,档案工作者们有意识地收集、整理这些隐性知识,通过档案化处理将其变成显性化知识,可以达到为人类广泛享用的目的。

“非遗档案不仅包括纸质的、数据库多媒体的东西,活的东西也是档案,甚至活的空间也是档案”[3]。今天的资料也许就是明天的档案,非遗衍生品作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成果,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重要。以“夏布制作技艺”为例,重庆壹秋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独特的创意设计激活夏布的美,目前已开发出围巾、布包、桌旗、团扇、笔记本、钱夹等500多种夏布衍生品,以此传播非遗。从这一角度来看,非遗衍生品的设计、制作、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有价值的资料都可以成为档案。

1.2 保护载体的变化:由物质到虚拟

过去对非遗档案主要采用纸质记载、录音或影像记录等方式保存,在“互联网+”时代,许多非遗档案开始实现数字化,通过扫描、数据库、多媒体、3D虚拟交互、VR、AR、MR等高新技术,将非遗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例如,韩国文化遗产管理局建立了非遗在线百科全书,通过信息技术、多媒体平台记录非遗资源,各非遗团体、个人可以及时提供非遗动态并且更有效地把信息传播给公众[4]。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匈牙利、印度等国家都在积极探索非遗数字化建档工作。

2006年,文化部联合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立了“中国非遗数字博物馆”网站,从国家层面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随后,江苏省、河北省、太原市、凉山彝族自治州等地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此外,很多保护单位开始尝试建立非遗“大数据”中心,统计非遗及传承人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快速了解同类非遗在不同地区、不同传承人手中的传承状态,从而挖掘其传播价值,建立良性的传播生态圈。非遗共享性保护原则要求在实现其数字化保护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利用。

1.3 保护主体的变化:由单一到多元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非遗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遗的传承主体可以是群体、团体或个人,但单纯地依靠政府部门或非遗传承主体的力量远远不够,因此利用集体力量和“公众参与”对非遗档案进行保护非常重要。

近年来,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公益性档案保护主体开始向商业性保护主体过渡,形成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各种研究团体、政府文化机构、公司、民间个人等在内的保护管理体系[5]。借鉴“美国记忆”工程、日本“亚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台湾“兰屿媒体与文化数字典藏”计划的经验,可以开展跨地区、跨国界的合作模式,争取最大范围地收集档案资源[6]。此外,高校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开展非遗档案保护,如加拿大纽芬兰纪念大学成立数字档案馆,利用高科技手段积极参与非遗档案建设工作,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保护成果,传承本国文化。

1.4 传播方式的变化:由“固态”到“活态”

“档案式保护”属于静态保护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非遗本身具有活态性特征。从理论上看二者似乎很矛盾,但从实践工作来看,正是由于非遗需要“活态传承”,才要求档案机构做出改变,对非遗进行动态跟踪。此外,非遗的活态传承性,要求档案工作者突破传统的被动收集文献模式,由单纯的文献收藏、保存者到文献寻访、采集、制作者的整体角色的转变[7],尤其要重视对口述档案的收集、编写和研究工作。

保护非遗档案,其根本目标是延续非遗的生命力。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和文化馆等单位作为公共服务平台,不仅要承担建档保存的责任,更要与社会积极展开合作,向大众宣传和展示非遗,培养大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情怀,让非遗档案真正成为流动的档案、被大众享用的文化。同时,“档案式保护”也要遵循活态传承原则,打通非遗保护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界限,促使非遗传承者与文化消费者进行对接。

通过数字化方式对非遗进行记录、保存,实现档案的网络活态传承,维护档案的生命力,增强档案的传播和影响力,其意义是深远而重大的。以法国为例,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开展了一场称为“大到教堂,小到汤匙”的文化遗产大普查,发现了一大批新的文化遗产,法国政府通过建立详细、明确、标准化的遗产资料,不仅摸清了全国遗产的基本情况,还保护了一些重要的文化遗产,同时也增强了法国民众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8]。

2 “互联网+”时代非遗“档案式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对非遗档案保护工作不重视

大多数非遗档案具有民间性,长期游离于国家官方档案之外,在保存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不可控因素,因此档案管理机构容易边缘化非遗档案,甚至没有将非遗档案管理纳入日常的工作范畴[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公约》中明确规定非遗保护是指“确保非遗生命力的各种措施”。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对遗产的保护工作停留在“申报”阶段,一旦遗产申报成功,保护工作也告一段落,主动为非遗建立系统档案的意识比较淡漠。档案保护不仅指立档,还包括编辑整理、教育研究、宣传推广、开发利用档案等一系列环节,因此要想非遗的“生命力”得到延续,必须重视档案保护各个环节的相互关系。

非遗档案具有文化记忆功能,那种认为只要收集整理好非遗相关档案,即便某一天非遗消失了,也可以通过档案“回忆”或者是“复活”的观点,没有考虑到作为固态的非遗档案需要放到活态的文化环境中才能发挥价值,归根结底是档案工作人员对非遗档案认识不足,对保护工作不够重视。

2.2 缺乏资源共享意识

非遗“档案式保护”的终极意义,不仅仅是“保存”,而是要“活态传承”[10]。我国档案管理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各级档案部门的档案资源一般不对外公开,更不要说实现共享了。由于缺乏共享意识,非遗档案资源得不到及时更新,这给研究者和非遗传承人造成了很大阻碍,也造成非遗普查时存在资源重复浪费的现象。

2.3 知识产权问题开始凸显

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打破档案原有的时空局限,实现资源共享,加快非遗的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等问题。从非遗范围来看,知识、技能等非遗资源,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进行归档时,应充分考虑非遗资源的所有权属性,不能简单地将属于个人财产的非遗作为公众资源进行分享。

3 “互联网+”时代加强非遗“档案式保护”的策略

3.1 借助新媒体技术

基于新媒体平台,非遗的“档案式保护”工作可以发挥更大的宣传价值。例如,北京故宫博物院开发了手机APP《韩熙载夜宴图》,将非遗南音融入其中,用户可以通过体验层的南音真人演绎,更真切地体会非遗魅力。

在“互联网+”时代,新的传承人可以通过微信、微博、QQ、微视频等手段宣传、储存、研究非遗,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成为人人皆可用的保护方式。截至2016年10月31日,在苹果APPstore上线的非遗相关手机APP已有26种,这些手机APP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传播、分享非遗相关信息,形成新的传播空间。

3.2 利用网络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我国大多数档案管理部门已开设网站,档案内容的增值服务、档案资源的展示与宣传等成为档案网站的重要功能。档案工作人员应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相关的收集整理工作。如,建立非遗专门网站,设置研究者等可以通过注册形式上传相关资料的网络接口,以不断完善内容,保证档案内容的持续更新。但主管部门负责人还需对档案进行仔细甄别查验,保证档案资源的真实完整。

3.3 加强宣传推广工作

非遗的保护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查机制等的有机结合”[11]。其中“决策机制”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档案部门对收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研,并在此基础上策划一系列档案宣传活动,实现档案的真正普及,发挥应有作用。

尽管“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强调,处于非现行期的非线性文件需要进入档案馆永久保存,但由于非遗靠传承者“身体”传承,形成的档案需要回归传承生态环境。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主题展览活动、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等,扩大受众对象,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强化档案保护意识。此外,开展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新观点可以集结成书并公开出版,扩大档案传播范围。

“固态活化”理论指出,“对非遗档案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开发出蕴藏在非遗档案中的精髓和灵魂,将固态的非遗还原为活态非遗并以活态的形式传承发展”[12]。基于此,档案相关部门可以开发非遗相关辅助教材、学习课程,与大中小学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网络学习的方式进一步发挥档案的教育文化功能。

3.4 建立非遗专题档案数据库

非遗档案数据库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非遗档案资源进行分类、记录、保存,建立科学有效存储空间的一种技术保护手段,是实现非遗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也是宣传推广非遗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已建成中国荣昌陶艺文献专题数据库、楚雄彝族文献专题数据库、伏羲文化文献专题数据库、山西戏剧文物文献数据库[13]等。

然而,我国还有很多的非遗档案资源分布零散,且未形成统一的档案分类标准。对于一些濒危非遗项目而言,更需要及时建立数据库进行保护,如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麦西热甫、中国活字印刷术、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赫哲族伊玛堪说唱等等。档案保护单位可以参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统一制定分类标准,分级进行编码保存,并且根据地域特色建立专题档案数据库。

3.5 加强档案的立法保护

“档案式保护”是国际法确立的保护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以国际文件或立法形式强调档案式保护的重要性,从1989年的《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到2003年的《公约》[14],这些文件拓宽了非遗档案保护的立法空间。

以非遗档案的所有权为例,群体、团体或个人是非遗的传承者、创造者、享用者,他们在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使非遗传承权利的同时,也应充分享受非遗带来的经济收益。然而在我国,很多集体创造的非遗资源,由于所有权关系尚未明确,传承者本身得不到应有利益,需要加快制定法律,还原传承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此外,非遗档案中可能包含个人和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不仅对传承人造成损失,还有可能对国家或民族的文化造成伤害,抢注商标和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

注释与参考文献:

[1][5]罗宗奎,王芳.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J].档案学通讯 ,2012,(02):44-47.

[2]吴品才,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理论基础 [J].档案学通讯 ,2012,(05):75-77.

[3]吴红,王天泉.为流逝的文明建档——访冯骥才 [J].中国档案 ,2007,(02):24-27.

[4]陈师鞠,徐妙妙.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进展研究 [J].中国档案 ,2016,(06):74-75.

[6]徐拥军,王薇.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资源建设的经验借鉴[J].2013,(05):58-62.

[7]国家图书馆中国记忆项目“东北抗日联军专题”资源建设成果丰硕[N].中国文化报,2016-9-20.

[8]单霁翔.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8.

[9]徐欣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中的“新来源观”研究 [J].档案学通讯 ,2013,(05):23-27.

[10]韩英,章军杰.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源开发 [J].档案学通讯 ,2011,(05):72-75.

[11]何永斌.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几对关系 [J].山西档案 ,2009(03):24-25.

[12]王云庆,陈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展览研究[J].档案学通讯 ,2012,(04):36-39.

[13]戴旸,周耀林.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原则与方法[J].图书情报知识,2011,(05):69-75.

[14]张继.“非遗”档案式保护的国际立法探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06):1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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