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实施元年建设可循环的社会慈善生态
2017-01-30整理徐以立
整理|徐以立
《慈善法》实施元年建设可循环的社会
慈善生态
整理|徐以立
2016年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一系列与《慈善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出台,使各项慈善公益活动更加规范专业。
《慈善法》实施释放慈善力量
《慈善法》实施的第一年,总体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第一阶段,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正式颁布到9月1日《慈善法》正式生效前,是准备阶段;第二阶段,9月1日到12月31日,是正式实施阶段,一方面积极推动法律规定的逐步落实,同时进一步健全配套法规制度体系。
《慈善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第一,《慈善法》宣传培训工作的深度和持续性有待加强。虽然《慈善法》颁布后中央和多地民政部门和民间各类组织举办了多场培训,但培训多集中在法律刚刚出台,配套措施尚不健全的阶段,对实操的指导意义不强。
第二,三大条例和部分配套规章政策尚未出台。三大条例未能及时出台是影响慈善组织认定登记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不同地方民政部门对《慈善法》与现有三大条例衔接理解不同,由于三大条例仍在修订,对于存量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视为“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的看法不同。这也会影响如何在新设立民办非企业时,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等。
第三,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进展不均衡。登记认定情况在地域上发展不均衡体现在:2016年,内地31个省份中15个省份进行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有16个省份尚未开展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工作。在已经登记认定慈善组织的省份中数量差距也较大,排在第一的北京市登记认定数量达250家,与排在第二、第三位的上海、广东两市差距悬殊。排名前三以外的省份的登记认定数量均在20家(含)以下。
第四,公募资格格局尚未明显改变,网络募捐有待进一步规范。《慈善法》颁布和实施以来,慈善募捐的整体规范体系逐渐细化完善,一部分慈善组织,包括少数原来不具有公募权的组织获得公开募捐资格,但目前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仍然以原有的公募基金会为主。由于实施时间较短,《慈善法》对公募权放开的效果尚未显现。
第五,税收优惠等促进措施需要尽快配套。《慈善法》中专章规定了促进措施,要求国家和政府给予慈善活动以税收优惠和资助补贴,然而上述配套政策的制定仍待相关部门及时推进。在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针对慈善组织年度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问题,已经有了新的、更为细致的要求;而对于社团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两类组织而言,则是从无到有的要求。因而,这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状,使得不少组织对于是否申请登记认定为慈善组织处于观望状态。
第六,慈善信托缺乏实操细则。由于《慈善法》只有对慈善信托的原则性规定,相关的配套措施与法律法规也仍未臻完善,所以慈善信托整体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各个项目的模式和治理架构都有较大差异,影响了慈善信托潜在委托人的制度政策预期性。
第七,慈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信息公开实效有待提升。《慈善法》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与抽查等监管制度及志愿服务等相关内容的实施与三大条例修订、《志愿服务条例》制定及社会组织监管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因此受制于相关法规的出台进度,相关落实情况稍显缓慢。信息公开方面,民政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名录系统的举措是建立统一慈善信息发布平台的阶段性进展,但仍有个别地方对慈善信息公开显得较为被动。
《慈善法》有效实施的建议
近日,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了《中国慈善法元年实施报告》,对《慈善法》的实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将《慈善法》的贯彻纳入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基本布局,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慈善法》对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应该将《慈善法》的贯彻纳入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基本布局,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各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从多个角度引导慈善事业的发展与社会服务业的发展,并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大《慈善法》学习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建议加大《慈善法》学习培训的广度和深度,覆盖更广泛的人群的同时,内容上不仅涵盖《慈善法》的主要精神、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更要结合慈善活动各个环节实践工作,深入对相关的《慈善法》法律体系和具体法规、规章、制度、细则的培训,并结合法律更新完善的进展持续性地进行跟进。
三、加快三大条例、慈善税收、慈善信托等配套政策出台,推动《慈善法》法律体系完善。诸如三大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重要法规以及《慈善法》相关配套政策未能及时出台,给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小的障碍,进而影响了慈善组织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的开展,因而,应当加快配套规章和具体政策的制定、修订速度。
四、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规范监管也需要政府积极鼓励,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好表彰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广泛树立慈善典型,弘扬乐善好施的民族优良传统,形成浓厚的慈善工作氛围,不断增加慈善工作的能见度和影响力。
五、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制定细则,促进地区平衡发展。《慈善法》的有效落实,需要具有实操指导意义的配套规范、细则的有效支撑。针对各地慈善事业发展的不同特点,应鼓励地方开展积极探索,积极制定与《慈善法》衔接的具体地方法规、规章和细则。同时,加强各地方之间的工作经验和信息交流,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有效途径。
六、构建高效有力的法律实施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法律实施监督。建议尽快建立《慈善法》实施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共同推进《慈善法》实施工作的良好局面。与此同时,民政部门内部也可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司局负责人参加的内部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加大《慈善法》实施工作力度。同时可以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适时开展《慈善法》执法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慈善法》实施工作力度。
七、建立健全咨询服务体系,为《慈善法》实施提供智力支持。《慈善法》的贯彻落实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也是部分《慈善法》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专业的支撑和咨询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