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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补偿”“帮助”让他“很头晕”
——谈谈再婚后又离婚的补偿等问题

2017-01-29律师王景龙

长寿 2017年1期
关键词:赔偿承包地老张

文/律师 王景龙 常 亮 孙 艳

“赔偿”“补偿”“帮助”让他“很头晕”
——谈谈再婚后又离婚的补偿等问题

文/律师 王景龙 常 亮 孙 艳

[案例]

78岁的退休老人老张在某市独居,子女都在外地工作。老张身体不太好,为了照顾他的生活,子女托家乡农村的朋友给老张介绍了一个新老伴儿。当老张把这个小他30岁、丧偶的女人高高兴兴地接到家以后,没过多久让他扫兴的事便接踵而来。这个女人将在农村的房屋、承包地出租,来到他家后,先是收去了他的养老存折,控制了他的收支,后又要去了他的房屋产权证。“存折、房产证交她都可以,只要她能和我好好过日子就行”,老张这样想。可这个女人自己又立了一个存折,把老张养老存折上的钱全部转到她的存折上,老张去买药、去买点儿想吃的东西,女人都不给钱,同时一个劲儿地催促老张立字句,把房子转给她,且对老张走路、吃饭表现出的迟钝都有些烦。“这不是奔我的钱和房子来的吗?”老张虽老,但并不糊涂,和这样的人共同生活,使老张很不放心,更不愉快,于是他决定和这个女人分手。这个女的说,离婚可以,但进出你家,名义受到损失,你必须给我离婚损害赔偿;我没有工作,你必须给我经济补偿、经济帮助。这又是“赔偿”、又是“补偿”、又是“帮助”,可把老张弄晕了。于是老张求助于律师。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六条是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可这些规定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老张与这个女人的离婚并不适用。先说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老张和那个女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上述约定的 “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等情形。再说经济帮助,经济帮助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的适当帮助。这不但要求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而且要求另一方具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和老张结合的那个女人有住房有承包地,有生活保障,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且老张是一名身体不好的、靠退休金生活的高龄老人,欠缺给予经济帮助的能力。最后说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老张和那位女人的离婚,并无上述情形,所以不存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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