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内在机制及保护实践的反思*
2017-01-29熊晓辉
熊晓辉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内在机制及保护实践的反思*
熊晓辉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学者们在充分肯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起的作用和价值的同时,也反思了一些基本做法。事实证明,“名录”除了具有方便识别类型以外,其内在机制所带来的新方法、新理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还体现了保护者一定的观念和价值判断。在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试图厘清保护机制的基本理念和过程,侧重对传承人口述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同时对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内在特点、学术适用以及社会适用等进行探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内在机制 保护实践 传承人 理论构建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当前世界各国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是提升人类精神最有力的手段。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来说,其是相当复杂的,属于不断演变的活态遗产,与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指出:“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北京:外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责任,与此同时,人们也采取了各项保护措施,为维护文化多样性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近年来,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化,政府运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采取自由申报的途径,有意识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归类研究。很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具体方式。
早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制定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后来,欧洲与北美相继出台了类似的文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制度的使用提供了成功经验。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命名了第一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后,2003年、2005年、2009年通过各国自由申报、审批而确定了三批世界非物质遗产。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渐与世界接轨,步入规范化轨道。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518项,辰河高腔被录入其中,逐渐受到专家学者的关注。当然,“名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与手段,对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转变固有的研究范式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的学理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制度是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把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提高到了另一全新高度,同时又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从实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制度是传承保护的中心环节,其研究最基本的内涵就是不断完善非遗名录制度的过程设计,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传承机制和保护规律,一定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是我们保护实践的运演形式,是一个国家、地区、一个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操作化和具象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
1972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准则性的文件;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世界遗产名录》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评审与遴选标准和原则,这样一来,各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进入名录,也就标志着它获得了世界性的认同,也就成为人类共同的财富,其传承、保护及延续状态就得到全世界的关注。《世界遗产名录》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颁布后,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重视,由此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际上就是一个跨越国家界限和民族标准,而且超越等级的世界标准与人类性层次。评审与遴选原则规定,入选名录的主要条件为:首先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其次具有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其三是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其四是符合以上条件并处于濒危状态。*文化部外联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中英对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为了让人们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让更多的国家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定的标准、分类及传承保护等知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决定,并在法国巴黎设立总部与评定委员会,接受世界各个国家的申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5月首次公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而且首次认定和入选了19种保护的文化项目类型。恰好这一年,我国的昆曲入选名录,成为第一批公布的19个代表作中的中国唯一项目,昆曲列入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积极推进了国内“申遗”工作。在2001年至2004年间,国内似乎形成了一股“申遗”的热潮;与此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先后进行了三次专家会议。2004年,文化部就建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制定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批准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核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第六个国家。2005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确立了申报指南与代表作名录制度的相关事项,该通知的下发同时也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的正式开始。
1.理论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而提出来的,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人们发现“口头和非物质”与“民间传统文化”及“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概念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区别,给具体的保护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体系及解释模式,在理论预设与立论基础上缺乏“非遗”具体语境的关照。后来,实践证明,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可以帮助人们廓清观念,彰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还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新的理论视野和文化坐标,同时也可为“申遗”工作提供理论基础。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有利于人们充分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并对其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判断、评价,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可得到的其它文献资料结合起来,能更好地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途径,为各学科的发展与文化建设提供新思路。全球化、现代化的进程必然伴随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冲击,使其在传承与创新中遇到不少困惑,这是当代社会发展中极具普遍性的问题。如何有效地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上进行研究,可以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认识,以及对“申遗”过程的理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散落于民间,尚未得到有效的系统保护性搜集整理,且其传承人都年事已高,后继乏人。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对于抢救、挖掘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重要的现实文化价值。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丰富了文化多样性。我国有56个民族,民族文化丰富多彩,56各民族都具有勤劳勇敢、艰苦奋斗的优良品格。在改革开放、共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人们都有发扬本民族文化、发展本地域经济的强烈愿望。中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都发展缓慢,交通极为不便,属于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这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但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冲击,许多非物质文化已经濒临灭绝,因此,采用“名录”制度,规范“申报”程序,也就是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的土壤。对于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制度可以使得其保护工作有序进行,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级别、分类、自身特点等区别,依次申报,还可以避免了“申报”中无序、重复申报的局面。
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有利于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由于社会的进步与现代化的发展,人类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灭绝状态。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必须了解它的状况、形态,加强对它们的关注与认识。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有关要求,在“名录”出台之前应及时组织研究人员对每一项遗产进行分析与介绍,这可以让更多人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关注、关心、关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去。
2.战略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式,采取名录制度,为的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加有序和规范化。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角度而言,名录制度则强调保护的有序性,它的规范过程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操作性与指导性特点,因此,名录制度能够成为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途径。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而且又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所面对的困难,面对的种种造成濒危的原因,是前所未有的,且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方面面,既有概念性、政策性的原因,也有技术与资金问题,还有人类的文化生态环境问题、社会发展问题、资源利用问题、人类种族问题、疾病防御问题、教育问题等等。在工作中,我们发展许多问题还相互矛盾,令人顾此失彼,无从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有这一切问题都要通过一定的制度来对应,在当前形势下,使用名录制度是值得大力提倡和坚持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规定:“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郑培凯:《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现状与讨论》,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正如专家学者们考虑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涉及多学科、多领域,要真正深入持久地推进名录制度,促进文化建设的全面发展,必须建立新的相应的措施,给予研究指导,及时推广相关经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内在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内在机制是保护和抢救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与思路,它不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有序时代,而且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法制时期。早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32届大会上就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公约》,并且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种类型,一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二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三是最佳实践项目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公约》颁布以后,同时也表明了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范围与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内在机制最根本体现在代表作的入选标准,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公约》规定,入选代表作名录的标准从两大方面考虑,一是文化标准,二是组织标准。比如文化标准:需要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遗产的高度集中(文化空间或场所),具有特殊价值的的民间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口头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等),是否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是否具有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传统之唯一见证的价值;组织标准则为:今后十年的保护规划,对十年规划所作的说明、说明规划的目标与教科文组织的宗旨是否一致,遗产所在社区、民众参与保护和利用遗产的措施与说明,遗产保护中具有实际效力的领导人与领导机构。在组织标准中,普查与记录是最基本的措施之一。*郑培凯:《口传心授与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现状与讨论》,第128页。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认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由口头传统及其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与礼仪节庆活动、传统手工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等构成。
我国先后四次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一千五百多项,标志着我国也进入了名录保护制度行列。名录要求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从保护机制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把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升到世界的层面,从全球化的视角看待抢救工作,也是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承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缺失
部分学者站在人类学的立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在学理上有失偏颇,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性的遮蔽;二是文化遗产价值的绝对化与层级化;三是政治、经济主宰之下文化内涵的边缘化;四是对文化多样性的破坏;五是对文化本真性的损害。”*陶立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名录制度的实施,使得保护工作进入了新的、有序的阶段。但是,现阶段的名录体系不能很好的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与发展,实际上造成了我们对一些学理问题认识不清。笔者认为,造成非物质文化名录缺失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注重政治因素,忽视了传承人与其文化生态的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轫之日起,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出于对文化的高度重视,组织并发起了一项全球性的保护行动。学者们认为,非物质文化是人民创造的一种活态文化,它在形成过程中构成了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体系。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与传承人联系起来,应该注重维护传承人与其整个民族文化生态背景的直接联系。但正如湖北民族学院民族研究所陈心林博士指出的那样:“由于非遗名录遴选事实上已成为政府主导的一项文化工作,在政绩考核和GDP崇拜的驱使下,非遗往往沦为政治、经济主宰之下的附属物,文化内涵逐渐被边缘化甚至解构”*陈心林:《人类学视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反思》,《青海民族研究》2015年第4期。浙江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教授刘志军曾痛陈:“当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作及传承人的评选在很多地方沦落为政治工具和经济工具”*刘志军:《后申报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忧与思》,《思想战线》2011年第5期。。著名作家冯骥才也痛切地指出:“文化政绩化和文化商业化是非遗的两个最致命的问题”*冯骥才:《非遗后时代:传承仍然让人充满忧虑》,《中国艺术报》2013年06月14日。。在现实的工作中,在经济利益和政绩考核的驱动下,政府机构和文化部门在入选非遗名录项目时,首先考虑的就是经济收入,看其能否增加经济收入。再就是忽视了与传承人及其所属民族文化生态的有机联系,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大多数传承人都得益于家庭环境的耳濡目染,他们从小就接触和喜欢本民族非物质文化。但政府往往忽视其与所属民族的文化生态联系,而且在遴选非遗项目时活生生地将传承人与其生存环境剥离开来,使传承人与其长期生活的土壤脱离。
2.注重形式保护,忽视了民族文化精神的弘扬。国内进入“名录”保护之后,也曾学习、借鉴国外许多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但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类体系仍然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上看,看不出一点民族文化的精神内涵,也根本体会不到民族文化精神内涵对现代文明的影响。纵观国内外的艺术发展历史,自从艺术产生的那一天起,一些巨大的艺术成就都与宗教有直接联系,属于我们人类艺术瑰宝中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是一种可再生资源,是可以保护与传承下去的。近年来,国内许多民族与民族宗教项目进入了国家、省级、地市级等保护名录,如土家族毛古斯、苗族民歌、侗族哆耶等,而这些项目在申报时往往有意回避民族宗教精神的部分,从项目文本来看,他们忽视了本民族文化精神的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民族文化艺术,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才是我们保护的本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根源和血脉,也是我们民族传统文化的结晶与民族灵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它在新文化建设、民族团结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上发挥巨大作用。
3.注重对可视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形式。从申报项目、挖掘项目方面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中,人们非常关注一些具有物化可视形态表现形式的挖掘,相反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表现形式。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可能由于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认识的模糊与不足,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同时也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表现形式的挖掘。原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涵非物质形态的内容。”*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实践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形式都是人们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总结与认定的。事实告诉我们,人们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人类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的艺术实践的总结,过去人们并不知道用艺术审美标准去衡量它的价值,而今恰恰需要我们去保护和传承。
4.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次序化,忽视了文化多样性的发展。目前,国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审中,注重次序化,也就是把同一类型的项目分成若干等次,根据不同地域和不同保护单位,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成了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四等。除此之外,国内不同称号的相关评定,比如“国家级传承人”、“省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中华老字号”等。这种次序化的评定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被政府部门抬高与美化,而且使得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排斥于国家(甚至省级、地市级)名录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次序化的后果就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人为的固定在程序之中,造成等级化分裂状态,也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消亡,破坏了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从民族文化自身发展特征来看,文化多样性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丰富与繁荣,有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同时更有利于文化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群体性的特质,有着人类共享的文化特征,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丰富,浩如大海,而且绚丽多彩。如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或将名录次序化,就会造成对民族文化的歧视,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多样性。
二、反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实施以来,成绩显著,在非常短的时间里,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也得到了国内外专家、同行、群众的认同。但是,现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严重脱节,在整体保护的环境下不能很好地实现与社会、人的和谐发展,已经不能更好的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刻反思,总结不足与教训,敢于正视存在一些问题。
(一)制度反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建立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必须在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特点、规律的强有力政策下开展工作,也就是必须有健全的法制保障。中国于1985年12月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组织,30多年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与《世界遗产名录》的实施,对人类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促进作用,对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了解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然而,自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遴选过程中,项目的主体价值被掩盖,遴选程序被政府包办。我们曾经调查过许多地方,他们入选非物遗产名录的办法是,各级文化部门聘请专家对本地项目进行论证、筛选,然后组织人员为其包装,再逐级申报。这样的行为导致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消失。毋容置疑,国内的诸多遗产项目都以“大分散、小聚居”*杨志新:《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之谜思—从“国家级名录”谈起》,《回族研究》2012年第4期。的形式分布在国各地,这基本上反映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特征。如今,国内大多数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上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把非遗项目边缘化,不让群众参与,形成一种形式化的趋向。笔者认为,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规律给我们的挖掘和保护工作带来了不便,但我们必须因地制宜,谋其发展,要制定科学的、合理的,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的政策。
例如,日本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为了保护传统戏剧,日本政府自1957年起,就把自己国家的传统戏剧列为重要无形文化财,视为珍贵的文化瑰宝。每年,日本政府都提供财政支持,完成传统戏剧的刻录工作,培训戏剧演员,使得日本传统戏剧受到应有的保护。在韩国,人们非常重视祭祖仪式和宗庙音乐,而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得到依法保护。早在1982年,韩国就已经立法保护文化遗产和传统艺术家,增加了祭祀仪式表演艺术家培训课程,复兴传统仪式委员会的史料调查工作得到支持,而且,韩国国家音乐学院也开始联合研究恢复传统服饰、曲谱和乐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反思,使我们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不仅仅是一项政策,而且必须有一个整体性原则,在整体上加以保护和关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中,必须推动群众参与,积极参与到申报与保护工作中来,杜绝官方与文化部门一手包揽,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二)措施反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以来,国家制定了一些相应措施,这些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这些措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与缺陷,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实施的绊脚石。
从申报的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来看,名录的表述过于抽象,名录名称过于偏大且笼统,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现象。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项目的属性模糊,归属地、民族成分划分不清,导致了人们对该项目的误解。如民间音乐名录中的《唢呐艺术》,申报单位是河南省沁阳市,实际上,唢呐这种乐器是广泛流行于中国的一种吹奏乐器。唢呐的音色明亮,音量大,管身木制,成圆椎形,上端装有带哨子的铜管,下端套着一个铜制的喇叭口,所以俗称喇叭,善于表现热烈奔放的场面及大喜大悲的情绪。唢呐在台湾民间被称为“鼓吹”,而广东地区人们将之称为“八音”。在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名录中,有关唢呐的项目就有十多个,如辽宁省辽阳市申报的《辽阳鼓乐》中有“唢呐”,浙江省嵊州市申报的《嵊州吹打》中有“唢呐”,山东省嘉祥县申报的《鲁西南鼓吹乐》中有“唢呐”,湖北省枝江市申报的《枝江民间吹打乐》中有“唢呐”,重庆市申报的《吹打》中有“唢呐”,河北省永年县申报的《河北鼓吹乐》,山西省五台县申报的《五台山佛乐》中也有“唢呐”,这些名录表述起来难免产生混乱。所以,只有完善征集制度,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很好地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显示,名录项目传承人年龄老化,而且数量极少,很难满足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但是,现实行的名录制度使得大多数传承人积极性不高,因为名录制度把他们阶层化了,人为的将传承人分成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等四个级别。这样的措施导致了传承人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传承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同时也使得传承人无法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
(三)理论建构反思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在理论构建时提出了若干原则,它对促进人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文化、经济、政治、环境等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名录项目的具体实践中,我们发现,名录制度在构建时存在一些漏洞,比如名录制度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封闭性,名录本身缺乏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一些专家们也曾撰文指出:“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有政策的制定和责任、后果的承担基本是政府大包大揽,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保护则缺乏政策和法律保障,这都造成公众缺乏参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机会和权利,导致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淡薄。”*姚伟钧、王胜彭:《完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思考》,《浙江学刊》2013年第1期。笔者认为,推行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是传承与发展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同时,必须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保护法规,在整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环境下实现社会和谐发展。首先,政府需要构建科学、适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建立保护机制,加强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全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其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增强传承人的文化传承自觉意识,要承担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的责任。再次,坚持“非遗”保护原则,不好大喜功,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不危害遗产项目本真性的条件下进行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不仅仅是保护的一种手段,而是国家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我们的精神支柱和文化根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必须走上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应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价值与意义,构建合理可行且符合保护规律的制度理念。要充分认识到广大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工作的主体,明确名录制度是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在以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
[责任编辑]王霄冰
熊晓辉(1967-),男,湖南凤凰人,湖南科技大学艺术学院教授。(湖南 湘潭,411201)
* 本文系2014年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辰河高腔传承人口述史研究”(项目编号:14ZDB01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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