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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至隋唐的官府部門之學

2017-01-28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17年0期
关键词:部門教學博士

樓 勁

在我國古代教育史或學校史上,官學體系一直佔有特殊重要的地位。這不僅是由於官學所覆蓋的知識門類十分完整,其教學活動的規範化和系統化程度堪稱當時學校教學之最;更是因爲官學代表了當時社會主流的知識觀和教育觀,並在許多方面深切影響了整個知識系統和人才培養的發展結構和方向。從其總體發展過程來看,三代時期隱約存在的“學在官府”及“宦學事師”之制,到秦漢顯然已發生了較大變化*三代“學在官府”,乃學界長期以來的共識。《禮記·曲禮上》有“宦學事師”之語,其大意爲做官做事的過程即學習有關知識或技藝的過程,這種知識技藝的見習性傳授體制,可以概括官、私各行各業中存在的師徒關係和教學活動。。漢武帝以來國學的出現,略可視爲官方意識形態和公共知識體系再次定型以後,其教學過程已有可能和必要集中進行的産物;以儒學教學爲中心的各地州郡縣學的逐漸建置,則是進一步貫徹官方意識形態和強調公共知識培養的結果。而其餘各種官方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除直接從社會上招攬徵選外,也仍由各主管官署通過相應的教學設施來培養和訓練,此即官府部門之學。這三個方面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官學體系,以往教育史及學校史著作卻很少涉及後一方面,其研究迄今仍相當薄弱,以至於其基本狀況仍然多有不明之處*相比之下律學的研究要來得相對充分,其成果主要集中於法制史研究,而學校史或教育史對之關注仍頗不足。參葉煒《論魏晉至宋律學的興衰及其社會政治原因》,《史學月刊》2006年第5期;陳璽《唐代的律學教育與明法考試》,《西南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吕志興《南朝律學的發展及其特點: 兼論“中原律學衰於南而盛於北”説不能成立》,《政法論壇》2012年第1期。。有鑒於此,本文擬就魏晉至隋唐官學體系中的部門之學加以梳理、探討,以見其在此期的轉折、定型過程,及其不同程度地具有的官辦職業技術學校的性質。

以下分爲法律、方術、樂舞、工巧等專門知識和技藝共四類,依次考察官府部門之學的教學培訓之況及其發展歷程,以有助於對此期教育史、學校史和相關問題的進一步研究。

一、 律學

專門教授法律、司法知識的官辦學校,一般都認爲創始於曹魏*《宋書》卷三九《百官志上》:“廷尉律博士一人,魏武初建,魏國置。”《晉書》卷三○《刑法志》述魏明帝時衛覬“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事遂施行”。是律博士初設於曹操封魏王後,至魏明帝時成爲朝廷定制。又《宋書》卷四○《百官志下》述漢末以來,各州或置“律令師一人,平律”。推其亦當有一定的法律教學或吏師功能,曹魏亦當承此,然其本非定制,各地具體設置與否當以長官意志爲轉移。參邢義田《秦漢的律令學——兼論曹魏律博士的出現》,臺灣《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四本四分。。自此直至隋唐時期,以律博士和律生爲主體的律學設置史不絶書。像兩晉主管刑獄的廷尉之下,均有“律博士”的編制*《晉書》卷二四《職官志》。。劉宋、蕭齊皆置廷尉律博士1人*《宋書》卷三九《百官志上》,《南齊書》卷一六《百官志》。,梁武帝天監四年(505)改在廷尉之下設“胄子律博士”,其制爲陳所襲*《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載天監四年置胄子律博士“位視員外郎”,至天監七年定胄子律博士位三班,高於二班的太學博士、國子助教;又載陳胄子律博士與太學博士、國子助教皆第八品、秩六百石。,從其名稱似可推測南朝後期已在貴族子弟中展開法律教學*其名蓋取於《尚書·虞書》帝命夔教胄子之事,故此“胄子”當非皇族之謂,而應泛指一段時期以來不願習律的士族子弟。。十六國時期如後趙石勒稱趙王後,即以“律學祭酒”與經學祭酒、史學祭酒並置;後秦姚興亦“立律學於長安”*《晉書》卷一○五《石勒載記下》、卷一一七《姚興載記上》。。北魏廷尉之下亦設律博士*《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載太和中官品,律博士與太學博士皆爲第六品中階;至正始年間所頒官品,律博士已降至第九品上階,地位猶在同階的四門小學博士之下。,北齊大理寺下置律博士4員,其制當沿自北魏*《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與南朝律博士常止1員的情況相比,其律學規模顯然要大得多。隋初增大理律博士至8員,其規模又擴大了1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當時又推廣北朝以來某些成例,在州、縣設立了律博士和律生*《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同書卷二五《刑法志》載開皇五年廢律學詔文,有“因襲往代,别置律官”之語,可見文帝此舉乃因襲以往有關做法而來。。若按北周末年州211個、郡508個、縣1124個計算*《隋書》卷二九《地理志上》述北周大象二年(580)州、郡、縣數。,即便其州、縣律學生額皆僅10人*《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載開皇三年(583)四月,“罷郡,以州統縣”。隋文帝置律學亦在開皇三年,當在罷郡之後,故郡一級可不計在内。,總量也將輕易超過10000人。但實施不過數年,隋文帝就下詔停廢了大理寺和各州縣的律學*《隋書》卷二五《刑法志》載文帝開皇三年“置律博士弟子員”,至五年詔“大理律博士、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並可停廢”。六年又“敕諸州長史以下,行參軍已上,並令習律,集京之日,試其通不”。同書卷二八《百官志下》述開皇三年“罷大理寺監、評及律博士員”。《四庫》本“罷”作“減”。疑是。。唐初重建律學,將之歸屬國學系統,至高祖及高宗兩度廢置*《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述律學“武德初隸國子監,尋廢”。《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貞觀六年(632)二月戊子“初置律學”。同書卷四《高宗紀上》載顯慶三年九月,“廢書、算、律學”;龍朔二年(662)五月乙巳,“復置律、書、算三學”。,其歸屬亦有反復*《舊唐書》卷四《高宗紀上》及卷二四《禮儀志四》俱載龍朔三年以書學隸蘭臺,算學隸秘閣局,律學隸詳刑寺。。到玄宗開元年間重新確定了律學及其隸屬於國學之制,律學博士置1員,另設助教1員,典學2員,生徒爲50人*《唐六典》卷二一《國子監》。《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國子監載律學博士3人。。

由上可見,魏晉至隋唐的律學,除後趙和唐代被歸入國學外,經常都是直屬於主管刑獄的廷尉(大理)寺的專門法律學校*隋代一度設立的州、縣律學,當與地方其他官學一樣由州、縣長官統轄,從開皇六年命各地官吏習律而集京通試的規定看,各地律學未廢時,其教學過程亦應受大理寺指導並與寺屬的律學基本一致。。至於律學的教學培養之況,儘管記載很少,也仍有若干蹤跡可循。《三國志》卷二一《魏書·衛覬傳》載其曹魏明帝時上書請立律博士有曰:

九章之律,自古所傳,斷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長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

其中所述“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這兩句話總體地反映了魏晉以來法律教學所處的不利環境,同時也説明律學的教學内容在理論上固然可以包括各種法律,實際卻是以刑律爲中心,其培養的也主要是執掌刑獄的法吏。

此後如十六國時期的後秦姚興所立律學,“召郡縣散吏以授之,其通明者還之郡縣,論決刑獄”*《晉書》卷一一七《姚興載記上》。。其律學生源主要來自“郡縣散吏”,經課試確認其是否“通明”刑律,合格者回原地升擢爲論決刑獄的法吏。蕭齊高帝時,崔祖思上書論事,稱“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門户,族非咸、弘,庭缺於訓”云云*《南齊書》卷二八《崔祖思傳》。。可見此前律學生徒皆出身於社會下層,結業後則多出任朝廷機要部門的文法吏。而崔祖思則建議改善律學生源,強化課試和選拔環節,優其生徒出路。至永明九年(491),又有大臣奏請“國學置律學助教,依五經例,國子生有欲讀者,策試上過高第,即便擢用,使處法職,以勸士流”*《南齊書》卷四八《孔稚珪傳》。。這是要求在國學中展開法律教學,按經學的策試方法加以課督,以培養身份和知識素質更高的國學生來出任法官。這些建議雖未落實,但其與蕭梁改置“胄子律博士”升其品階的事實一樣,都代表了一種更加關注律學的趨勢。這種趨勢在北朝也有所體現,北魏孝文帝曾親自過問律博士人選*《魏書》卷八二《常景傳》述其少讀《論語》《毛詩》,長有才思,雅好文章。“廷尉公孫良舉爲律博士,高祖親得其名,既而用之”。《北史》卷四二《常爽傳》附《常景傳》述爲“廷尉公孫良舉爲協律博士”。《册府元龜》卷七九九《總録部·強記》亦述常景聰敏而被公孫良舉爲“協律博士”。而《洛陽伽藍記》卷一《永寧寺》載常景“太和十九年爲高祖所器,拔爲律學博士,刑法疑獄,多訪於景”。今案《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載太和中官品惟有“太樂博士”而無“協律博士”,景既由廷尉公孫良舉爲博士,當是律學博士。,宣武帝以來律博士常參與朝廷的立法活動*《魏書》卷六九《袁翻傳》載正始年間詔尚書、門下於金墉中書外省考論律令時,參與者有“律博士侯堅固”;《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載延昌三年議“除名之例”時,與議者有“律博士劉安元”。,説明北魏律學頗有地位,律博士選擇甚精,在朝廷立法或議決涉法事務時相當活躍。這種律學教官參與實務的精神,後來亦爲隋代所繼承,隋初大理寺和州、縣的律學師生,都要參與本級司法過程。隋文帝廢止律學,起因即是始平縣律生舞文弄法,其詔稱“因襲往代,别置律官,報判之人,推其爲首。殺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罰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隋書》卷二五《刑法志》。。可見當時各級律博士和律生身份地位依然較低而被稱爲“小人”,卻在論決刑獄時作用突出,其教學活動似是與相關的司法實務密切結合的。

唐初以來律學歸屬國學系統,其生徒身份規定與書、算生相同,皆爲文武官“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學者”,年齡限制在18—25歲之間,較其他官學生徒皆限14—19歲要大一些*《新唐書》卷四四《選舉志上》。。高宗時修撰《唐律疏議》,爲的是“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准”*《舊唐書》卷五○《刑法志》。《唐律疏議》所附《進律表疏》附署有“律學博士飛騎尉司馬鋭”。。故其部分用意,是要爲律學的教學和科舉明法考試提供標準教材,説明刑律仍在其教學内容中佔有中心地位。玄宗開元時期所定律學之制,大體是律生“以《律》、《令》爲專業,《格》、《式》、法例亦兼習之”;課試習業管理之制與國子學相同,結業者通過科舉“明法”考試而入仕擔任法官;在學六年課試仍不合格者,罷遣出學*《唐六典》卷二一《國子監》。。由此可以看出,律學歸屬國學,入學者在身份地位和知識基礎方面的要求都會相應提高;其課試習業等教學環節也要按國學的標準進一步規範化;而其生徒出路與科舉明法科的銜接,又有助於改善其初仕官職的級别和地位。這樣的狀況,正是循南北朝後期律學日益受到關注的趨勢發展而來的,同時也仍保留了魏晉以來律學面向平民子弟和主要培養涉法官吏的基本性質。

二、 方術之學

在主管方技和術數事務的官署設置“學室”,培養具有天算、卜筮、醫藥等專業知識的官吏,秦漢時期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雲夢秦簡所出《秦律十八種》之《内史雜律》有史之子就讀學室的規定,張家山漢簡所出《二年律令》之《史律》有太史、太卜、太祝及各郡之史招收和課試學童的完整規定。參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之《二年律令釋文·史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魏晉以來則繼承和發展了這樣的做法,北朝至隋唐更多設方術博士各自教習弟子,可稱是建立了主要爲官府相關技術部門提供專業人員的學校系統。

魏晉時期主管醫藥的太醫令下,便有招收醫家子弟,集中教習醫藥之術的制度*《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醫署:“晉代以上手醫子弟世習者,令助教部教之。”説明魏晉時期醫藥主管部門亦招收醫家子弟集中教學,當承自秦漢各技術主管部門的“學室”之制。。五胡時期後趙石虎擴大後宫規模時:

内置女官十有八等,教宫人星占及馬步射;置女太史於靈臺,仰觀災祥,以考外太史之虚實;又置女鼓吹羽儀,雜伎工巧;皆與外侔。*《晉書》卷一○六《石季龍載記上》。

這套女官教習之制或者摻雜了石虎的創造,但也不失爲漢魏以來太史及工、樂官教習之制的進一步發展。所謂“皆與外侔”,更説明其宫外整套行政系統中,本來就存在著星占、雜伎等方面的教學設施和相應的培養活動*《晉書》卷一○六至一○七《石季龍載記》上、下載其時有太史令趙攬,先後奏“歲星守燕”、“白雁集殿庭”、“熒惑守房”及“天文錯亂”諸事,可見其“外太史”確掌星占災祥等事,所屬應有關於天象觀測和災祥卜占的教學活動。,而其顯然是承自魏晉以來的有關制度。這種存在於各技術主管部門的教學活動和傳統,植根於任何官署中都會出現的職事知識傳授過程,在有條件和必要時,則可建立專門處所和官員,由經驗豐富、術業較精者向新來見習者集中傳授有關知識技能,卻仍可程度不同地保留其官、師合一,職、學不分的狀態。儘管相關記載留存至今者很少,但從魏晉以來私習“内學”被明令禁止,民間相關知識的傳授已遭限制的事實看,官方星曆筮占等主管部門加強其所屬官吏的教學和培訓,可以説是必然的選擇。

南朝官府有關於方術的部門之學,如劉宋文帝之時,一度曾在太醫令下設立“醫學,以廣教授”*《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醫署載醫博士之制,述“元嘉二十年,太醫令秦承祖奏置醫學,以廣教授。至三十年,省”。“以廣教授”説明其本有教授之法。。這説明執事於有關方術機構的技術人員,平素也還是有其教習培養辦法的,唯史乘對之罕有記載,其詳今已不得而知。北魏的部門方術之學似乎呈現了新的發展態勢,其標誌是道武帝時設立了“仙人博士”之官*《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 天興三年“置仙人博士官,典煮煉百藥”;同書卷一一四《釋老志》述道武帝當時爲仙人博士“立仙坊”,封西山以充其給,且稱之爲“鍊藥之官”。可見此官的教學活動與履職過程仍密切相關,名爲“博士”,大概只能説明當時“仙坊”中教學的一面已比較突出。又《通典》卷三六《秩品一·漢官秩差次》載西漢有“太常太卜博士”秩六百石。但當時博士非必與教學相關,這條記載無法説明西漢已有部門性方術學校。,太武帝時又出現了“算生博士”等官稱*《魏書》卷九一《術藝殷紹傳》述其“世祖時爲算生博士”。北朝常泛稱教師爲“博士”,此“算生博士”或非正式官名,但當時設有算學則無問題。《魏書》卷七九《范紹傳》載其“太和初,充太學生,轉算生,頗涉經史”。此太和初年的“算生”,當承自太武帝以來。。這類職務既然稱爲“博士”,其擔任者的教育職能當已較前突出,“算生博士”之稱更表明教、學雙方及其所展開的教學活動,必已有了較以往更爲獨立和穩定的形態。因而在有關官署設置博士和生徒,實際上是建立了擁有專職教師和學生的職業學校,部門之學至此已分化爲較爲原始的見習培訓和相對高級的學校教學兩種形式。太武帝以來,這種在官署内部設立職業學校培養朝廷所需技術官員的辦法,顯然得到了迅速發展。孝文帝太和十六年(492)確定的官職序列中,僅與方術之學相關的,就有太史博士、助教和太醫博士、助教及太卜博士,以及尚書算生、諸寺算生等一批建制*《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其載太和中所定官品“太史博士”兩見,一是與太學博士和律博士皆爲第六品中階的太史博士,一是與太卜博士和太醫博士皆爲從七品下階的太史博士。比照尚書算生第九品中和諸寺算生第九品下的規定,這個事實似乎可以説明當時設立的天占星曆之學不止一處。又《官氏志》後文所載景明官品中,這些官銜均已消失,然據《魏書》卷一○七下《律曆志下》載東魏興和二年(540)命李業興撰《甲子元曆》,奏上者中,有“太史博士臣胡仲和”之銜。是宣武帝以來仍有“太史博士”,此類或已進入視品或流外序列。《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樂署述“凡習樂,立師以教”,且述“諸無品博士隨番”,是其樂舞博士已無品階。,説明當時分别主管天曆、醫藥和卜筮等事務的機構中,均已建立了培養方術官的職業學校,另又在尚書省和諸寺分别設立了若干算學。北齊尚書、門下和中書等省皆設“醫師”,似乎也反映了當時醫學教學分頭展開的特定狀態*《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載北齊河清時所定官品,“尚書、門下、中書等省醫師,爲從第九品”。。

到隋唐,部門性方術學校的設置已更爲普遍*《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醫署述“後周醫正有醫生三百人,隋太醫有生一百二十人,皇朝置四十人”。可見北魏部門之學被北齊、北周不同程度地沿襲了下來,構成了隋唐部門之學的發展基礎。。隋初算學已與書學一起歸屬國學,秘書省所屬太史曹置有曆、天文、漏刻、視祲博士和生員;太常寺所屬主管醫學的太醫署,置有醫博士、助教各2人,另置按摩博士、祝禁博士各2人;太常寺所屬主管卜筮的太卜署,置有太卜博士、助教各2人和相博士、助教各1人;太僕寺又置獸醫博士120人,這就構成了規模可觀的部門方術學體系。隋文帝開皇五年(585)雖停廢律學,晚年又大肆縮減國學,但各部門的方術之學卻仍得到了重視和延續*以上俱見《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其後文又載煬帝大業三年定制,太卜署“省博士員,置太卜卜正二十人,以掌其事”。又《隋書》卷一九《天文志上》載平陳後,得善天官者周墳,任其“爲太史令。墳博考經書,勤於教習,自此太史觀生,始能識天官”。又《隋書》卷一七《律曆志中》載開皇十七年詔責太史造曆諸官,内有“曆博士蘇粲、曆助教傅儁、成珍”之名。又宋代張杲《醫説》卷一《歷代名醫·巢元方》述其“大業中爲太醫博士,奉詔撰《諸病源候論》五十卷”。以上可證開皇五年至文帝末年裁減國學直至煬帝以來,除太卜博士改爲卜正外,各署博士大多仍照舊設置。。唐代基本沿襲此制而略有損益,據《唐六典》所載開元之制,秘書省所屬太史局之下,設相當於曆博士的保章正1人,曆生36人,裝書曆生5人;又設相當於天文博士的靈臺郎2人,天文觀生90人,天文生60人;又設漏刻博士6人,漏刻生360人*見《唐六典》卷一○《秘書省》太史局,其載唐初沿隋設曆博士1人,“長安四年省曆博士,置保章正以當之,掌教曆生”。後文又載“天文博士掌教習天文氣色”,唐初因隋置2人,“長安四年省天文博士之職,置靈臺郎以當之”。同書卷二七《太子三寺》載太子率更寺下亦設漏刻博士2人、漏童60人。。太常寺所屬的太醫署,設醫、針博士和助教各1人、按摩博士、咒禁博士各1人,分别教授醫生40人,針生20人,按摩生15人,咒禁生10人,另有藥園師2人,藥園生8人,藥童24人;太常寺所屬的太卜署,設卜博士和助教各2人,有卜筮生45人*《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並參《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僕寺所屬有獸醫博士1人,學生100人*《唐六典》卷一七《太僕寺》。。更爲重要的是,唐太宗以來開始在各州開辦醫學*《舊唐書》卷二《太宗紀上》貞觀三年九月癸丑,“諸州置醫學”。,玄宗開元年間又爲之設立了醫博士和助教,並規定府、州醫學生規模爲京府20人、大、中都督府和上州15人,下都督府和中州12人,下州10人*《唐六典》卷三○《府州縣》述各府州醫學生“貞觀初置”,醫學博士、助教“開元初置”。又《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載梁初定制,“郡縣吏有書僮、有武吏、有醫……亦各因其大小而置焉”;卷二七《百官志中》又載北齊王國置“典醫丞”。唐太宗設各州醫學,當有鑒於南北朝這類設置而來。。依此再按《通典》所載開天時期各等府州數計算,則唐代盛時各州醫學生總數可達3000餘人。*前已引《通典》載開元二十八年有上州109,中州29,下州189個,共計327州;其中京府醫學生3×20=60人,減去京府3個後,上州醫學生爲106×15=1590人,中州醫學生爲29×12=348人,下州醫學生爲189×10=1890人;以上各項總計3888人。然《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校録本《醫疾令卷第二十六》關於各州醫學有“若州在邊遠及管夷獠之處,無人堪習業者,不在置限”之條,故僅估測爲3000餘人。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中華書局,2006年。

部門方術之學的教學培養過程,可以從唐代的規定見其大概,史載可徵者約有下列幾端。

首先,這些學校都附設於主管有關技術的官署,都在本署長官的節制之下。其教學活動及教官的考核、生徒的選補、課試的組織實施和業成者擢補本署官吏等事,除有法律統一規定者外,長官可以全權處理。如太醫署的藥園師爲流外六品,由太常卿從藥園生業成者中選補*《通典》卷四○《職官二十二·大唐官品》、《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醫署條,並參《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校録本《醫疾令卷第二十六》。;而太僕寺的獸醫博士則並無官品,地位更低,可由主管其事的太僕丞從優秀獸醫生中選充*《唐六典》卷一七《太僕寺》。。這種分散設置、各教其事的狀態,體現了其完全服務於各技術部門的特點,且與專門教授公共知識和統一管理的國學形成了鮮明對照。

其次,博士、助教往往兼有部分實務,本署其他官員也常參與其教學活動。像天文博士至長安四年改爲靈臺郎後,既要“教習天文氣色”,又要“觀天文之變而占候之”。太醫署的醫師和醫工、針師和針工、按摩師和按摩工、咒禁師和咒禁工,都要佐助醫博士、助教、針博士、助教和按摩博士、咒禁博士對生徒的教習過程。與之相應,有些生徒也仍要從事實務,像太史局的天文觀生,便要“晝夜在靈臺伺候天文氣色”;漏刻生則既要“習漏刻之節”,又要“以時唱漏”。這都説明這些學校仍不同程度地具有見習培訓特點,而未全脱宦學事師時期官、師一體,職、學不分的原始性。

其三,生徒常從民間選充,有年齡限制,有的須具有一定的知識基礎。如太史局曆生,“取中男年十八以上解算數者爲之”;太史局的天文生和太卜署的卜筮生,“並取中男年十六以上性識聰敏者”;太史局的漏刻生和太子率更寺的漏童,皆“取十三、十四者充”*《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校録本《雜令卷第三十》。;太僕寺獸醫生“以庶人之子考試”選充。各學生徒地位最高的是天文觀生和曆生,入學後即爲流外七品*《通典》卷四○《職官二十二·大唐官品》載太史監曆生、天文觀生爲流外七品。《文苑英華》卷五一二《判十·書數師學射投壺圍棋門二十七道》有《習卜算判》,即爲卜筮生及曆生選補之事,可參。;其餘均爲無品職吏。這兩類生徒課試業成後限在本部門服務而不得轉業*《唐律疏議·名例篇》“工樂雜户及太常音聲人犯流”條,規定天文等生徒習業已成而犯徒、流罪者,可以加杖替代徒役和遠配,以便其繼續服務於有關官署。,前者可依次升補爲流内官,後者亦可逐漸上升至流外官再進而爲流内官,但其最高只能做到本局本署的長官,也很難再轉爲其他部門的官吏*《唐會要》卷六七《伎術官》。。由此可見這些學校面向民間專門培養專業技術官吏的基本性質。

其四,教學内容以高度專業化爲其特徵。如太醫署的醫生和針生,其規定是“讀《本草》者,即令識藥形而知藥性;讀《明堂》者,即令驗圖,識其孔穴;讀《脈訣》者,即令遞相診候,使知四時浮沈澀滑之狀。讀《素問》、《黄帝針經》、《甲乙》、《脈經》,皆使精熟”。其中對醫生的教學,還要按體療、瘡腫、少小、耳目口齒、角法五科來“分業教習”;而針生又須兼習“《流注》、《偃側》等圖,《赤烏神針》等經”。算學在唐初雖已歸屬國學,教學内容卻仍保留了其以往作爲部門學的專業特色,算學兩個專業的法定教材,一是“習《九章》、《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周髀》”,一是“習《綴術》、《緝古》”,兩者都要兼習“《記遺》、《三等數》”。此外,有些知識技能涉及禁法秘術十分敏感,只限本專業生徒傳習。如太卜署的三類“式占”中,只有“六壬式”官民通用,“雷公式”和“太乙式”並禁私家所蓄,也就只有所屬卜筮生可以學習。又如太史局掌握的星曆占候知識切關天命氣數,所屬各學不僅要嚴守專業禁止兼習,而且規定天文觀生“不得讀占書,所見徵祥災異密封聞奏,漏泄有刑”。

其五,各部門學皆有依法課試之制,其具體辦法各專業有所不同。其中規範化程度最高的是太醫署所屬醫、針、按摩、咒禁四學,朝廷明令其“考試登用,如國子監之法”,故太醫署亦如國學設有“典學”二人,專事課督學業;而博士教授《素問》《黄帝内經》《針經》《甲乙經》等醫典時,亦“皆案文講説,如講五經之法”。其課試問答之式及考等高下的衡量,“並准試國子監學生例”。其中如醫、針生皆由博士每月一試,太醫令、丞每季一試,又由主管太醫署的太常寺長官年終總試,凡其“業術過於見任官者,即聽補替”;在學9年無成者,罷退出學,各還本業。具體則醫生試《甲乙》4條,《本草》《脈經》各3條;而針生則試《素問》4條,《黄帝針經》和《明堂》《脈訣》各2條;此外還要試其兼習的醫、針書各3條。同時,各專業還有課試業成的不同年限規定,如醫生、針生在9年的總期限内,醫生習體療科者限7年完成學業,習少小科、瘡腫科者限5年,習耳目口齒科、角法科者限2年;針生則限7年内完成學業。其餘按摩生限3年,咒禁生限2年業成。

其六,各州醫博士、助教除教授醫學生外,均須“救療平民有疾者”,説明其教學活動也是與履職過程相結合的,並且兼有服務於社會的功能。其博士、助教依法由州司優先考選本地“醫術優長者爲之”,報尚書省備案。學生的身份和年齡規定、教習課試的内容和完成學業的年限,均比照太醫署之學執行,允許兼習各種行之有效的“雜療”術。其生徒的課試辦法,則每季由博士、助教考試,年終由本州長官與博士會同考試,皆“明立試簿,考定優劣”,劣者有罰,“終無長進者,隨事解黜”,另補新生;業成者即充本州醫師,輪番巡行各地治病救人*以上除别注出處者外,皆見《唐六典》卷一○《秘書省》、卷一四《太常寺》、卷一七《太僕寺》、卷三○《府州縣》,其中醫學部分又見《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校録本《醫疾令卷第二十六》。。由此看來,唐代的府、州醫學既是直屬地方長官的一個技術部門,也是一所培養地方醫藥人員的學校,行政上由地方長官統轄,業務上大體與太醫署之學一致,故可歸之爲地方部門之學。

三、 樂舞之學

主管樂舞的官署皆須訓練所屬音樂歌舞等藝術人員,樂舞之學也像其他部門之學一樣,程度不同地具有官、師合一,職、學不分的特點,其主要是要解決初入官府樂署者的技藝教學和培訓問題,並因官方所需樂舞者數量甚大而規模可觀。

如《三國志》卷二九《魏書·方技·杜夔傳》載其東漢以知音爲雅樂郎,後去官,奔荆州,爲曹操所獲:

太祖以夔爲軍謀祭酒,參太樂事,因令創制雅樂……時散郎鄧靜、尹齊善詠雅樂,歌師尹胡能歌宗廟郊祀之曲,舞師馮肅、服養曉知先代諸舞,夔總統研精,遠考諸經,近采故事,教習講肄,備作樂器,紹複先代古樂,皆自夔始也。

這是曹魏初建其雅樂體制的過程。所謂“教習講肄”,即有一批音樂舞蹈之人集中接受杜夔主持的雅樂訓練,而散郎鄧靜、尹齊、歌師尹胡、舞師馮肅、服養等,除協助杜夔創制雅樂外,亦當爲其師資*《世説新語》卷下《忿狷第三十一》:“魏武有一妓,聲最清高,而情性酷惡。欲殺則愛才,欲置則不堪,於是選百人一時俱教,少時果有一人聲及之,便殺惡性者。”可見曹操時即有規模化的樂伎教學體制。。又《晉書》卷一六《律曆志上》載西晉欲定律管之制,校試御府所藏曹魏製造的銅竹律二十二具,問協律中郎將列和,和曰:

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别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這就説明曹魏杜夔以來建立的樂舞之學,存在著分部教習、合而排練的體制,並按統一的律吕系統來校定音準。當時“使學者别居一坊,歌詠講習”,此法不僅有類於漢來各部門所屬的“學室”之制,而且可以看作是後世“教坊”的前聲。西晉泰始十年荀勖等校正笛律,以爲“講肆彈擊”與廟堂奏樂之准,説明當時樂署“講肆”之制,大體亦應沿襲了曹魏的這種教習體制*參《宋書》卷一九《樂志一》、《宋書》卷一一《律曆志上》。又《三國志》卷九《魏書·曹真傳》附《曹爽傳》述其輔政時“詐作詔書,發才人五十七人送鄴台,使先帝倢伃教習爲伎”。。何晏《景福殿賦》述:

又有教坊、講肆,才士布列,新詩變聲,曲調殊别,吟清商之激哇,發角徵與折雪,音感靈以動物,超世俗以獨絶。*《藝文類聚》卷六二《居處部》二《殿》引。

即爲當時宫廷樂舞部門設立“教坊、講肆”,展開技藝訓練的寫照。東晉南朝及十六國北朝屢屢在戰亂後重建廟堂樂舞,各朝競相爭取轉輾流散的前朝伶官伎人以重建樂制*參《晉書》卷二三《樂志下》、《宋書》卷一九《樂志一》、《魏書》卷一○九《樂志》。,其背後自然也都存在著與魏晉教坊講肆相類的規模化樂舞教學活動。

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間,對部門樂舞之學有所整頓、擴展。當時除有太樂令主管樂舞之事外*《魏書》卷一八《太武五王傳·東平王翰傳》附《元孚傳》載其孝莊帝永安末年監作樂品,上疏述及太和中太樂令公孫崇修造金石之事,又述當時執掌太樂署的太樂令爲張乾龜。,還設立了“太樂祭酒”、“太樂博士”和“太樂典録”,其制與太學設祭酒、博士和典録之況相類*《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載太和中官品“太樂祭酒”從五品中,“太樂博士”第六品下,“太樂典録”從七品下。至景明所頒官品序列中,這3個官職已然消失。但從隋、唐樂舞教官仍稱博士的事實看,太和末年以來樂舞博士當與部分方術博士一樣進入了視品或流外序列。。説明當時官方樂舞之學在傳統見習培訓的基礎上,也像部門方術之學一樣分化出了專門化的職業學校。但這個勢頭似未持續鞏固發展,只是在後世樂舞教官之制中得到了某種延續。北齊太常寺下設太樂署和鼓吹署主管樂舞*《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另有直屬宫廷的“内伎”*《北齊書》卷三九《崔季舒傳》載其文襄帝時爲中書監而善音樂,移門下機事總歸中書,“内伎亦通隸焉”。是内伎原屬門下省,至此改屬中書省。《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載中書省“司進御之音樂”,包括西涼四部、龜兹四部和清商四部樂。。史稱當時雜樂發達,吹笛、彈琵琶、五弦及歌舞之伎“傳習尤盛”*《隋書》卷一四《音樂志中》,參《北齊書》卷五○《恩倖韓寶業傳》。,但其是否專設教官今已不得而知。西魏、北周先由大司樂總掌樂舞及相應的教習活動*《隋書》卷一四《音樂志中》載北周“太祖輔魏之時,高昌款附,乃得其伎,教習以備饗宴之禮……其後帝娉皇后於北狄,得其所獲康國、龜兹等樂,更雜以高昌之舊,並於大司樂習焉”。皆爲樂舞教習之例。《周書》卷五《武帝紀上》載保定四年五月丁亥改大司樂爲樂部。,周官改制後,教學諸務總歸樂部大夫掌管,其所屬除太學、小學博士、助教外,其餘爲司樂、樂師、樂胥、司歌、司鐘磬、司鼓、司吹、司舞、籥章、掌散樂、典夷樂、典庸器等樂舞官*王仲犖《北周六典》卷四《春官府第九》。,其中“樂師”的執教功能當相對突出*《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樂署太樂令條下載“後周有司樂上士、中士”,樂正條下又載後周“置樂師上士一人,中士一人”。可見當時“司樂”與“樂師”並置,前者當重在職事,而後者則應如隋唐樂師(樂正)側重於教習。,整套系統分工甚細而規模可觀。

隋文帝時,太常寺所屬太樂、清商二署分别有“樂師”8人和2人,鼓吹署又置“哄師”2人。至煬帝時改“師”爲“正”,仍兼樂舞教學*《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其載煬帝大業三年“改樂師爲樂正,置十人;太卜又省博士員,置太卜卜正二十人;以掌其事”。可見樂正、卜正略相當於博士。,又大肆擴充樂舞人員及其教學規模,朝廷禮樂宴饗所需樂舞外,各色歌舞雜伎“皆置博士、弟子,遞相教傳”*《隋書》卷六七《裴藴傳》。。唐代太常寺所屬太樂署和鼓吹署長官皆有教習之責,其下分置樂正8人和4人,皆兼教各色音樂、舞蹈,轄有專事傳授技藝的博士、助教*《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樂署條載“凡習樂,立師以教……業成,行修謹者爲助教,博士缺,以次補之”。《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樂署載其教樂博士爲“無品博士”。可見唐代部門樂舞之學的助教和博士皆無官品,從習樂優秀者中隨時選補。。另值得注意的是,唐高祖以來又專門設置了直屬宫廷的教坊*《唐會要》卷三四《雜録》:“内文學館、教坊,武德以來置在禁門内。”又《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貞觀五年七月定死刑復奏之制,“其日尚食進蔬食,内教坊及太常不舉樂”。可證其時“内教坊”與“太常”樂舞已並存。,玄宗開元二年將之擴充爲分擅舞蹈和歌曲的左、右教坊,專供御前娱樂,兼事雜伎,亦有各色博士以爲教職*《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述“開元二年又置内教坊於蓬萊宫側,有音聲博士、第一曹博士、第二曹博士”。。此外,散在各地的大量官妓和營妓,也各有“教頭”從事樂舞技藝的教習培訓*《新唐書》卷一九六《隱逸·陸羽傳》載其復州竟陵人,開天時曾“匿爲優人……吏署羽伶師”。《白氏長慶集》卷二一《格詩歌行雜體·小童薛陽陶吹觱栗歌》述薛陽陶年方十二,“指點之下師授聲”。此樂童吹觱栗於潤州公堂宴席間,是其必爲官伎而指點之“師”當爲官伎教頭。又《碧雞漫志》卷五《喝馱子》條述《喝馱子》曲乃唐末“單州營妓教頭葛大姊所撰新聲”。。

由上所述不難看出,自北魏至隋唐,部門樂舞之學的博士,已從正式官員降至無品職吏,又從獨立負責樂舞教授變而爲輔助樂舞之官從事演奏技藝的傳授。如果説太樂博士的設立意味著專職樂舞教官的出現,那麽其地位和職能的這種下移,適足以説明部門樂舞之學中,學校教學方式已被限制在較低層次而未佔據主導地位,説明樂舞教學和履職過程的分化程度,相比於部門方術之學要來得更低。

正因如此,魏晉至隋唐的部門樂舞之學,也就一直都在更大程度上保留著宦學事師的原始性。在此前提下,所有供職於朝廷的樂舞之人,幾乎均可計入其見習培訓的規模。具體如魏晉至梁、陳,朝廷所屬樂舞之人的數量下限,當是象徵正統所在和維持基本禮樂活動的廟堂樂舞人員,依制爲380餘人*《隋書》卷一五《音樂志下》:“自漢至梁陳樂工,其大數不相逾越。”這個“大數”,也就是《隋書·音樂志》序所述“漢郊廟及武樂三百八十人”。又《續漢書·百官志二》太常太予樂令條注引《漢官》,述其“樂人八佾舞三百八十人”。是爲樂者與舞者合計之數。。但爲之必須培訓儲備者,總要超過廟堂樂舞的法定人數*如文、武舞,歷朝各八佾64人,共需128人,而《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樂署置“文、武二舞郎一百四十人”,原注則述“隋太樂署有舞郎三百”。,況且還有其他各色散樂雜伎,故其實際蓄有和需要訓練的樂舞之人,往往在1000人以上*《三國志》卷三《魏書·明帝紀》載青龍三年(235)大治洛陽宫,裴注引《魏略》述帝充實後宫,“自貴人以下至尚保,及給掖廷酒掃,習伎歌者,各有千數”。《南齊書》卷二八《崔祖思傳》述其太祖時奏請裁撤雜伎,述西漢孔光定樂,“奏罷不合經法者四百四十一人,正樂定員,唯置三百八十八人。今户口不能百户,而太樂雅、鄭,元徽時校試千有餘人,後堂雜伎,不在其數”。又《陳書》卷七《皇后傳》末史臣述陳後主使諸貴人及女學士與狎客共賦新詩,“選宫女有容色者以千百數,令習而歌之,分部迭進,持以相樂”。。北魏至隋初其數不詳,隋煬帝則增廟堂樂舞者編制爲1083人*《隋書》卷一五《音樂志下》述煬帝更造三部樂,五郊樂工143人,廟庭樂工150人,饗宴樂工107人;另有文、武舞郎各二等,並132人,共有528人;又改置九部伎樂,共有樂工155人。以上總計1083人,散樂雜伎不在其列。,又“總追四方散樂……自是皆于太常教習”,其總數一度竟達30000人上下*《隋書》卷一五《音樂志下》。其述煬帝時朝廷所蓄樂舞者“殆三萬人”,《隋書》卷六七《裴藴傳》載爲“三萬餘”人。。另一個較大的數字出現在盛唐,史稱當時隸於太常分番接受教習的各色樂舞雜伎,總數共有“數萬人”*《新唐書》卷二二《禮樂志十二》:“唐之盛時,凡樂人、音聲人、太常雜户子弟隸太常及鼓吹署,皆番上,總號音聲人,至數萬人。”所謂“番上”,即在籍樂舞雜伎人按離京路途遠近每年分成若干批,輪流赴京當直,教習亦然。,加上左、右教坊習藝諸伎,總數當與隋煬帝時相仿。而開元前期的法定規模: 太常所屬有“文、武二舞郎140人,散樂382人,仗内散樂1000人,音聲人10027人”*《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樂署原注。又《新唐書》卷一二三《李嶠傳》載其中宗時奏“太常樂户已多,復求散樂,獨持鞀鼓者已二萬員。願量留之,餘勒還籍”。《通典》卷一四六《樂六·清樂》:“國家每歲閲司農户容儀端正者歸太樂,與前代樂户總名音聲人,歷代滋多,至有萬數。”可見一般情況,直屬太常的樂人與音聲人均在10000以上,在考慮樂舞之學規模時,須注意的是其分番教習供職,並非同時在京。;此外又有處於宫中宜春院的“别教院”,亦即教坊女伎的習藝之所,其人數常在1000人上下*《舊唐書》卷二八《音樂志一》:“太常又有别教院,教供奉新曲……别教院廩食常千人,宫中居宜春院。”又據唐代崔令欽所撰《教坊記》:“妓女入宜春院,謂之‘内人’,亦曰‘前頭人’,常在上前頭也。其家得在教坊,謂之‘内人家’,四季給米。”兩相對照,是“别教院”即宜春院,乃教坊女伎在宫中的教習和供奉場所。;以上共計12500餘人。直至晚唐宣宗大中初年,“太常樂工”仍有5000餘人,另有教坊“俗樂”1500餘人*《新唐書》卷二二《禮樂志十二》。。這還只是朝廷直屬樂舞之人的教學培訓規模,如果再加上各地授藝培訓的官妓和營妓,數量當然還要大大增加。

魏晉以來部門樂舞教學的規模之大,是因爲其教學與履職過程的分化不充分;而這種分化之所以難以展開,又是與當時樂舞的理論化和規範化程度較低,與樂舞教學強調演奏技藝遠甚於規範化樂理舞技的狀態分不開的。就拿北魏孝文帝時期的樂舞之學來看,當時擔任太樂祭酒的公孫崇“徒教樂童書學而已,不恭樂事”。遂有大臣擔憂樂童曠廢音律,無法專精其業,不符朝廷設立樂舞學校的本意,奏准公孫崇參掌律吕鐘磬之事,以此促進其樂舞教學回到正軌*《魏書》卷一○七上《律曆志上》太和十八年(494)高閭奏事。。這件事情既證明了孝文帝設立的太樂祭酒和博士,本來確在很大程度上脱離了日常樂舞活動;也反映了樂舞之學重在掌握實用演奏技藝,爲此必須限制其教官和教學過程完全脱離實務。這也就解釋了北魏以後樂舞博士、助教地位和作用的蜕變,而唐代部門樂舞之學的教學培養辦法,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其具體内容除與其他部門之學相類者外,還包括如下幾點:

首先,習業者多從樂户及其他官户中選充*唐制因罪配爲官奴婢的,一免爲番户,二免爲雜户,皆有專籍,有伎藝者配隸各司,無伎藝者割屬司農,皆稱官户,其中包括樂户。見《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郎中、員外郎條及《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校録本《雜令卷第三十》,並參張澤咸《唐代階級結構》第十四章《官户、雜户及其他》第一節《官奴婢和官户》、第三節《樂户與太常音聲人》。,業成者供事於本司。其具體規定是: 刑部都官司每年校閲各種配没放免的户口時,都要從中選取“容貌端正”和符合規定年限者,充當“太常音聲人”或“樂人”,將之列入直屬太常寺的專籍,核定名數,依法接受太樂署和鼓吹署的“教習”*《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郎中、員外郎條述其年限規定是: 在京13歲以上,外州15歲以上送太樂署,16歲以上送鼓吹署。又《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校録本《雜令卷第三十》:“太常寺二舞郎,取太常樂舞手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容貌端正者充,教習成訖,每行事日,追上事了,放還本色。”是舞郎從一般樂舞者中選充。。所有樂人和音聲人,凡習業已成課試合格者,即在本部門“專執其事”;其中品行修謹者可依次選充爲助教、博士,仍須輪番供事、執教於官府而無官品*《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樂署條:“其内教博士及弟子長教者,給資錢而留之。”説明樂舞博士一般仍須輪番供事執教。;資深業優者則可在本部門逐步升擢爲官*《唐會要》卷六七《伎術官》。。

其次,教習或供事常分批輪番進行,教習活動按此展開和調整。除太常寺自行在民間訪召的部分“長上”樂人外,列入專籍的樂人和音聲人,均須按其居處遠近,輪番赴太樂署和鼓吹署供事和接受教習,因故無法前往者可以納資代替*《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樂署條:“有故及不任供奉,則輸資錢,以充伎衣樂器之用。散樂,閏月人出資錢百六十,長上者復徭役,音聲人納次者歲錢二千。”《唐會要》卷三三《散樂》載散樂閏月人各徵資錢爲一百六十七文。。這説明其接受教習和供事具有服役的強制性。其分批輪番辦法是: 關外諸州每年分爲6番,關内諸州5番,京兆府4番;每次教習供事1個月,離京1500里之外的2番並上,一次性教習供事2個月;分6番的每天教習至申時,分4番的每天教習至午時。

其三,“皆在本司習業”*《唐律疏議·名例篇》“工樂雜户及太常音聲人犯流”條。。其教、學内容爲本部門掌管的各色樂舞,教習過程按不同樂舞分頭展開。具體如太樂署掌朝廷禮樂燕享活動所需的雅樂和坐、立二部伎樂及各色散樂*坐、立二部伎的構成,參《唐會要》卷三三《讌樂》;散樂“非部伍之聲”,形式、名稱多樣,包括各色俳優歌舞雜奏百戲,參《唐會要》卷三三《散樂》。,其中僅雅樂,唐初即定有12《和》之樂,合31曲84調,所用樂器包括編鐘、編磬、鼓、柷、敔、笙、竽、笛、簫、箎、塤、琴、瑟、箏、築,伴以登歌和文、武二舞,各有特定分工組合和服章儀節*參《新唐書》卷二一《禮樂志十一》、《唐會要》卷三二《雅樂上》、《樂府雜録·雅樂部》。。相關樂者、歌者和舞者的教習,各須通過系統培養和訓練,讓初學者逐步掌握其所需技藝和儀節,達到能夠熟練演奏和配合的程度。

其四,“依法各有程試”*《唐律疏議·名例篇》“工樂雜户及太常音聲人犯流”條。。即由主管部門課督所屬樂舞人的教習進度。其分類教習的年限規定是: 教習較難的大部伎限3年而成,次部伎2年,小部伎1年;教習樂曲的,以熟練演奏50首較難的曲子爲業成;教習大、小橫吹者,較難的限4番而成,較易的限3番而成*《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樂署條。。其課試辦法大體是: 教者和學者皆每年課試,每10年大校一次,按其程度分爲上、中、下三等;教者的等級以其課督學者完成藝業的程度來定*《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樂署條載其標準是: 教長上弟子習較難和次難樂舞者各2人,四年而業成者,“進考”。《文苑英華》卷五○八《判六·樂門十九道》首爲《樂官樂師請考判》,其事由是“丙任樂司博士,教弟子雜色,五周成,請進考。所司以不能發蒙,教不進考,不伏”。其下判辭兩道反映了其教學獎勸督課之況,可見朝廷及各地樂署的教學有五年而成者。同處所録的“樂師教舞判”,則述樂師教舞時有不受命者可加鞭撻。,並須上報禮部覆准,經15年有5次課試爲上等者,可以獲得官員身份繼續在本部門供事;若10年而藝業未成,可延長5年再加校試,據其合格與否,決定其繼續供事還是退習難度較底的技藝或黜還原籍*以上除别注出處者外,皆見《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樂署及鼓吹署條。。

其五,教坊樂舞人直接爲皇帝服務而性質特殊,開元以來改由宦官任教坊使掌管,可稱是直屬宫廷的部門樂舞之學。供事和教習其中的樂舞人,從配没官户及太常樂人和音聲人中擇優選充,也有直接從民間選取的,其中的技藝優異者常年供職教習,婦女比例較大。教坊所習皆爲散樂雜伎*參《資治通鑑》卷二一一《唐紀二十七》開元二年正月己卯條。,藝術形式爭奇鬥艷,許多膾炙人口的散樂散曲,往往都由教坊藝人創作或因教坊演奏而流播於世。教坊的教習課試之法,當有類於太常樂舞人而更爲靈活,有興趣特長的皇帝如玄宗,甚至親自主持傳授和排練某些樂舞。從其内部按技藝高下有“内人家”、“搊彈家”和“雲韶宫人”之别,又有第一曹、第二曹房和音聲博士等名目*白居易《琵琶行》:“自云本是京城女,家在蝦蟆陵下住,十三學得琵琶成,名屬教坊第一部。”其顯然是平民女選入教坊第一曹房習業者。,可以推知其教習過程當按樂舞類别和難易程度分頭展開,亦有校試定等之制*以上除别注出處者外,皆參《教坊記》、《唐會要》卷三四《雜録》開元二十三年勅及《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樂署條。另參修海林《隋唐宫廷音樂機構中的音樂教育活動》,載《音樂藝術》1997年第一期。。至於各地官伎和營伎的教習供事,亦當與太常樂人相類而有所簡化。

四、 工巧之學及其他

上述律學、方術之學和樂舞之學,可説是魏晉至隋唐部門之學中發展脈絡較爲連貫的幾種。其學校形態,則從律學和方術之學的相對明朗,降至樂舞之學已不甚明朗。而是否專設相關博士官,可説是衡量這一點的重要指標。情形與樂舞之學類似,不設專職博士而仍存在規模化教學體制的,還有範圍廣及工程、製作乃至於烹調、駕馭、種植等各種工藝技能的工巧之學。

魏晉以來宫廷和官府需要的大量能工巧匠,除必要時直接從民間徵發外,正常情況下主要是由隸屬於各技術主管部門的匠户來提供的。而匠户身份及其服役供事的管理,向來都與樂户類似*參魏明孔《中國手工業經濟通史(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卷)》第三章《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手工業工匠》,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熊德基《六朝史考實》所收《六朝的屯、牧、官商、伎作和雜户》,中華書局,2000年。,也就同樣應當存在著規模化的教習活動。

如《宋書》卷一《武帝紀上》載東晉末劉裕北上滅南燕,獲慕容超巧匠張綱而攻克其都城廣固:

綱治攻具成,設諸奇巧,飛樓木幔之屬,莫不畢備。城上火石弓矢無所用之。

這當然不可能是由張綱逐個教會工匠,而是利用官府作匠固有的逐層督責和集中教習之制,纔能在其設計基礎上大批製造出“飛樓木幔之屬”*《三國志》卷二九《魏書·杜夔傳》裴注引傅玄所序曹魏馬鈞之事,述其爲朝廷製作攻城所用的連發拋石車,亦當如此。。《文房四譜》卷四《紙譜三》引《晉令》:

諸作紙,大紙一尺三分,長一尺八分,聽參作廣一尺四寸。小紙廣九寸五分,長一尺四寸。

是爲西晉官府造紙作坊的製紙規格,而其必定還會存在一系列相應的技術工藝要求*參《太平御覽》卷六○五《文部二十一·墨》引韋仲將《筆墨方》述製墨之法,韋仲將即曹魏時常爲宫中和官府書寫匾額的著名書法家韋誕,其法應是官府作坊製作宫廷顯貴所用好墨的技術工藝。。因而凡是官府作坊徵集的工匠,首先都要統一教習培訓纔行。由於秦漢以來這方面已有相當成熟的制度*雲夢秦簡《秦律十八種·均工律》、張家山漢簡中的《複律》中,就都包含了這類内容。,魏晉以來其學亦當承此繼續發展。《魏書》卷四下《世祖紀下》太平真君五年(444)正月庚戌詔:

自頃以來,軍國多事,未宣文教,非所以整齊風俗,示軌則於天下也。今制自王公已下至於卿士,其子息皆詣太學。其百工伎巧、騶卒子息,當習其父兄所業,不聽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

此詔隨同當時禁毁佛教的一系列措施下達,故其規定十分嚴厲。這裏的“百工伎巧”,自然包括了工藝、樂舞等各種技藝者;“騶卒”當是車馬驛傳的駕馭和服務人員*《魏書》卷一九上《景穆十二王傳上·廣平王洛侯傳》附《元匡傳》載其孝明帝時爲御史中尉,尚書令任城王澄“與匡逢遇,騶卒相撾,朝野駭愕”。《南齊書》卷四七《王融傳》載其嘗歎曰:“車前無八騶卒,何得稱爲丈夫!”是騶卒爲車馬馭夫隨從之類。又《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校録本《雜令卷第三十》載唐令:“諸司流外非長上者,總名‘番官’: 其習馭、掌閑、翼馭、執馭、馭士、駕士、幕士、稱長、門僕、主膳、供膳、典食、主酪、獸醫、典鐘、典鼓、價人、大理問理,總名‘庶士’……”其中“習馭”至“駕馭”六種人員皆爲車馬之人,足見騶卒及所涉技術門類之多樣。。此詔允許其世業傳習而禁止民間私學其術,説明他們大都是繫籍於豪門或官方的伎術人户;“不聽私立學校”,又説明官府建制中,百工技巧和車馬驛傳的主管部門有其相應的技藝教習體制。孝文帝太和十六年所定官品中出現的“方驛博士”,應當就是與此詔所述“騶卒”相關,教授車馬驛傳相關技術的專職教官*《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太和十六年官品的從九品中階,惟有“方驛博士”一個職務,其位次於第九中階的“太醫、太史助教”。至景明所頒官品中,此類皆已消失。。這個職務到景明時頒佈的官品中業已消失,似乎也不應是徹底裁撤,而是與太史、太醫、太樂等博士、助教一樣變成了流外或無品職吏。晚唐敦煌官、私工匠在繪畫、雕塑、建造、擀氈、金銀器等領域手藝高超者皆稱“博士”*參馬德《敦煌工匠史料》研究篇之《敦煌工匠的技術級别》、史料篇下篇《工匠技術級别》二《博士》,甘肅人民出版社,1997年。,便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北朝以來工藝技術領域的授徒傳業者地位不斷下降,但也仍像其他領域的教師一樣稱爲博士的事實。

從唐代各技術部門所隸匠户的教學體制來看,爲適應官方建築和器物、製品的特殊標準和要求*參《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校録本《營繕令卷第二十八》。,除按宦學事師的傳統方式見習和提高技藝外,匠户在番上供事服役時,恐亦不免要由本司集中進行一定程度的專門訓練*《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校録本《雜令卷第三十》載唐令: 無官之人“有技能者,各隨其所能配諸司”。此外,每年十月都官案比官户中男送少府監教習工藝技能,“其父兄先有技業,堪傳習者,不在簡例”。可以推知匠户子弟可由父兄自行教習,然其番上供事時仍當有針對相關工程或製作的集中訓練。。特别是爲維持各部門所需匠户的數量,朝廷每年都要像樂舞之人的培養和訓練那樣,從官户中選取聰敏少年分隸主管部門,輪番赴京接受教習以掌握相應的工藝技能。其具體規定是: 刑部都官司每年核定配没官户時,除部分中男容貌端正者被隸籍太樂、鼓吹署外,也要選取十六歲以上符合規定者隸籍少府監,分番接受“教習,使有工能”*《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郎中、員外郎條及《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下册校録本《雜令卷第三十》。令文中只提到少府監而未及内侍省、殿中省、將作監、軍器監等同樣隸有大批專業技術人員的部門。據同書下册校録本《廄牧令卷第三十》載唐令: 飼養馬、駝、騾、牛、驢處各給獸醫,“其牧户、奴中男,亦令於牧所分番教習,並使能解”。可以推知選取聰敏少年隸籍主管部門分番教習的,並非止是少府監一個部門。。《唐律》規定: 諸工、樂、雜户及太常音聲人,“皆取在本司習業,依法各有程試”*《唐律疏議·名例篇》“工樂雜户及太常音聲人犯流”條。。這條法律中的“工户”,專指隸籍於少府監從事器物製作和織造、冶煉的工藝技術人員;“雜户”則包括了配没於各主管部門的各色技術者。其程試之法,如《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監》載監中教習各種工藝技巧之法:

金、銀、銅、鐵、鑄、蒌、鑿、鏤、錯、鏃,所謂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者,限二年成;諸雜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吐魯番阿斯塔那一五四號墓所出文書,包括了多件“高昌作人名籍”,即高昌官作坊工匠之籍。

這樣的規定,應當也適用於其他各部門的技術教學。其顯然是一種規模化的定向培養和訓練,並與樂舞之學一樣具有某種學校教學的性質。

除以上所述之外,魏晉以來還零星出現過其他一些教習專業技藝的部門性教學設施。由於記載較少,對此只能綴其一零半爪略作介紹。

如書法之學: 西晉曾在秘書監下設立“書博士,置弟子教習,以鍾、胡爲法”*《晉書》卷三九《荀勖傳》。。這裏鍾爲鍾繇,胡即胡昭,爲漢魏間書法名家*《晉書》卷三六《衛瓘傳》附《衛恒傳》載其《四體書勢序》有曰:“魏初有鍾、胡二家,爲行書,法俱學之於劉德升,而鍾氏小異,然亦各有巧,今大行於世云”。參《三國志》卷一一《魏書·管寧傳》附《胡昭傳》、卷一三《魏書·鍾繇傳》。《法書要録》卷一録王僧虔《論書》:“鍾公之書,謂之盡妙。鍾有三體: 一曰銘石書,最妙者也;二曰章程書,世傳秘書,教小學者也;三曰行押書,行書是也。三法皆世人所善。”卷八張懷瓘《書斷》中《妙品》述:“胡昭……甚能史書,真、行又妙。”,可見這是一所專門教習書法的學校。十六國、北朝的國學都很重視識字與書法,至隋唐國學包括書、算學,其中書學以識字爲主,性質與西晉秘書監所屬“書學”不同。倒是北齊設有“八書博士”2人*《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顧名思義當以教習八種字體爲主*《晉書》卷六○《索靖傳》載其作《草書狀》,述當時字體“觸類生變,離析八體”。《魏書》卷九一《術藝江式傳》述其延昌三年上表奏准編集字書,“兼教八書史”,以學士五人助之,又置書生五人專事抄寫。其表前文述其祖上六代俱習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書,八曰隸書”。《北齊書》卷四四《儒林張景仁傳》載其以書法封王,“自蒼頡以來,八體取進,一人而已”。《唐六典》卷二一《國子監》稱書學亦教“古文八體”。又可見“八體”爲魏晉以來書家所重,而北魏江式編書之時,八書教學已具雛形。,性質似與西晉秘書監所屬的書博士相類。

再如禮儀之學: 除各種官學教習的博士外,曹魏文帝另設太常博士專掌禮儀,其制爲後世沿襲損益*《晉書》卷二四《職官志》並參《通典》卷二五《職官七·太常博士》。。魏晉以來,朝廷禮制不斷系統和規範化,士族門閥對之強調不一而足,但一般官民對繁複的禮儀典章卻已日漸生疏,操辦各種儀式和掌握相關的典章故事,成了一項專門化和技術性較強的工作,遂有必要加強對有關禮儀人員的培養和訓練。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六年頒佈的官品序列中,出現了“禮官博士”之職*《魏書》卷一一三《官氏志》載太和中官品,無“太常博士”而有“禮官博士”,與太學博士、太史博士、律博士皆爲第六品中階;景明中官品則無“禮官博士”而有“太常博士”,與太學博士同爲從七品下階。又《魏書》卷四八《高允傳》載其作《徵士頌》,内有“太常博士鉅鹿公趙郡李靈虎”。同書卷一○八之一《禮志一》載泰常三年(418)八月明元帝祭白登廟時,有“太廟博士許鐘”;又載太武帝神妤二年(429)九月立密太后廟於鄴,“置祀官太常博士、齋郎三十餘人”。可見北魏明元帝時有“太廟博士”,太武帝時有“太常博士”,俱爲祀官。,從其與太學博士、太史博士和律博士地位相同,以及當時所設各類博士皆爲教官的情況來看,“禮官博士”的設立,似乎也應標誌當時建立了某種形式的部門禮儀之學。到唐代,太常寺和太常博士主持的禮院之下,各設置有行政地位類似吏員的“禮生”35人*《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條。“禮院”統管朝廷一應禮事禮制的諮詢顧問,與太常寺相對獨立,由太常博士主持。《舊唐書》卷八《玄宗紀》載其正式設立於開元十九年四月壬午。。且其既要在儀式活動中充當引導等輔助性角色*《通典·禮典》多處引《大唐元陵儀注》規定了禮生在相關儀式扮演執紼引導等角色,故《唐大詔令集》載諸禮事制策或德音,常包括了賜參與儀式的禮生以勳級或優予出身的條款。,也就必須接受相應的教習和訓練*參《舊唐書》卷一六二《陸亘傳》、《新唐書》卷一七七《高釴傳》附《高銖傳》,並參《唐會要》卷六五《太常寺》貞元八年(792)四月太常寺奏。。此外,唐代秘書省太史局的五官正之下,另有“五官禮生”15人,似乎是供事和教習節氣時令之儀的人員*《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二》載秘書省司天臺有“五官禮生十五人”。所謂“五官”指春、夏、秋、冬、中官。又《唐會要》卷六五《太常寺》載長慶二年(822)太常寺奏稱“兩院禮生,元額三十五人”。。大體説來,唐代這兩種禮生,都只是見習和供事於朝廷禮儀活動的人員,因而與之相關的教習過程和設施,在性質上與部門方術或樂舞之學並無不同。

再如宫人之學: 内廷宫人動輒成千上萬,其教習培訓向來自成系統*《後漢書》卷一○《皇后紀》序:“明帝聿遵先旨,宫教頗修。”可見漢代宫人自有教習之制。。魏晉以來見於記載者,如前引後趙石虎“内置女官十八等,教宫人星占及馬步射”*《晉書》卷一○六《石季龍載記上》。。所置的“女官十八等”,顯然擴充了魏晉宫官之制;其教宫人以“星占及馬步射”,也應是在以往宫人教習的基礎上增加的新内容*《唐六典》卷一二《宫官》引《晉令》述晉宫官有二千石的銀章艾綬、千石的銅印墨綬和千石以下的碧綸綬三等,包括大監、食監、都監、上監以及女史、賢人、恭人、中使、大使等不等級别的職務。其中女史如《周禮·天官塚宰》篇鄭注謂其“如太史之於王也”;《後漢書》卷一○《皇后紀》序稱古來女史“記功書過”。魏晉女史亦然,故顧愷之《女史箴圖》繪女史執筆記事,而《藝文類聚》卷一五《后妃部·后妃》載西晉張華及裴頠所撰《女史箴》文,大抵亦皆規諫之語。這説明内廷存在著一套由宫人組成的文書簿記系統,也就意味著宫人不僅須在禮儀起居上,也須在書算知識上接受必要的教習。而石季龍增置女官十八等中的“女太史”,顯然就是在魏晉内廷女史的基礎上增置出來的。。前秦苻堅“課後宫,置典學,立内司,以授於掖庭;選閹人及女隸有聰識者署博士以授經”*《晉書》卷一一三《苻堅載記上》。。這似乎是歷史上首次在宫中設置了專門教授宫人的經學學校,其制包括了典學及相應的官署和從宦官和宫人中選任的博士。南北朝以來的宫人之學,如南朝劉宋文帝時,曾以嫻於文辭的宫人韓蘭英爲博士,“教六宫書學”*《南齊書》卷二○《皇后列傳》武穆裴皇后傳附韓蘭英事蹟。。北齊長秋寺所屬掖廷和晉陽、中山的别宫“各置宫教博士二人”*《隋書》卷二七《百官志中》。。隋初内侍省置宫教博士13人,唐開元年間則置2人,“掌教習宫人書、算衆藝”*《唐六典》卷一二《内侍省》掖庭局條。其載唐代宫教博士從九品下,《隋書》卷二八《百官志下》載隋宫教博士從九品。又《舊唐書》卷一九○上《文苑蔡允恭傳》述其仕隋歷著作佐郎、起居舍人,煬帝“嘗遣教宫女,允恭深以爲恥,因稱氣疾,不時應召。煬帝又許授以内史舍人,更令入内教宫人,允恭固辭不就,以是稍被疏絶”。。但唐太宗以來也曾在宫人中展開過經學教學*《舊唐書》卷一八九上《儒學傳》序。,具體則設立了“内文學館”,選宫人有儒學者一人爲學士,“掌教宫人”。武則天以來改“内文學館”爲“習藝館”(一度亦稱“翰林内教坊”),其規模則大爲擴充,置有内教博士18人,其中包括經學5人,史、子、集、綴文3人,楷書2人,《莊》《老》、太一、篆書、律令、吟詠、飛白書、棋各1人*《新唐書》卷四七《百官志二》内侍省掖庭局條及《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二》中書省習藝館條。。這種盛況,當然是武則天身爲女主時發生的特殊現象,此後宫人學規模當已減縮。不過内廷習藝館中唐以來仍然存在,其教習活動與宫教博士並行不悖*《新唐書》卷四七《百官志二》内侍省掖庭局述習藝館“開元末館廢,以内教博士以下隸内侍省,中官爲之”。然據《新唐書》卷七七《后妃傳下》尚宫宋若昭傳,其父庭芬德宗時擢爲饒州司馬、習藝館内教。可見中唐以來内廷仍有習藝館。又《唐會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錢上》載大曆十二年(777)定百官料錢,宫教博士與按摩、咒禁、卜筮博士各1917文。是宫教博士安史亂後仍在正常履職。。

綜上所述,魏晉至隋唐的官方部門之學,特别是經北魏轉折變遷而發展至隋唐的這類專業技術知識、技能的教學體制,其總體表現出來的完備性和規範性,不僅達到了空前的程度,也在當時整個官學體系和各種教育設施中佔有重要地位。當時官學體系各組成部分的功能區分,大體是由國學各學和州郡縣學針對身份較高的社會成員,培養可以成爲各種重要官吏的文儒之士和文書之人,以體現和鞏固經學的官方意識形態地位和經史子文等主流公共知識的影響;又由各種部門之學針對身份較低的社會成員,培養在官府中不佔重要地位,卻仍不可或缺的各種技術官吏和專業服務人員,同時也可通過一定的課程設置,展開不同程度的公共知識教學。若從各種專業技術知識、技能對於整個文明發展和社會生活品質的重要性,從官府部門之學幾乎包括各專業門類而培養規模可觀,切關乎官府施政又兼有一定的公共服務功能,並在推進相關知識技能本身發展時佔有重要地位的角度來看,加強對之的關注和研究應是今後教育史和學校史亟待補足、改進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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