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新义
2017-01-28李永明广东省社科院国际经济所
李永明 广东省社科院国际经济所
劳动新义
李永明 广东省社科院国际经济所
根据人的目的、动机来定义人的行为,是有关人的行为之定义的要点。劳动,是人类为了获取基本生存资料而付出的生命耗费。它是人追求生命意义的前提。人们一直在努力减少劳动时间,为的是更好地实现人生的意义。劳动的目的不同于人生的目的。劳动的目的是为了给人生的目的准备条件。劳动具有非常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因而它是不可计量的。
人的行为 劳动 意义 定义 特性 自然强制性 社会强制性 计量
一、关于人的行为
(一)人的行为之定义的要点
世界万物,唯有人是最复杂、最奥秘,最难认识的,所以给与人、社会相关的现象、概念下定义,比给纯粹自然物下定义难得多。
因为人是一个意义的存在,精神性的存在,每一个人为了其认定的意义而活着。人的实质不在物质形态或面貌上,而在其意义、精神的事物上。有关人的现象、概念,不单单是一种物质现象或自然现象,而一定包含唯有人才具有的精神意义。所有有关人的概念,都不能仅仅从可见的物质(所谓纯粹客观外形、构造、过程、结果等)层面去定义,而当有精神性的内涵。
劳动,作为人的行为之一种,不仅具有可观察的确定的外形、过程、结果,其在人的所有行为图谱中占有一个确定的位置,可能更重要的是其所具有某种确定的意义,在人的精神世界中处于某个确定的位置、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
(二)劳动概念需要正本清源
人还有一个非常宝贵而重要的特质:理性,或认知、觉悟能力。人们之间能够通过语言、概念、逻辑规则等认知工具进行沟通交流、传递信息、探求奥秘。概念的明晰、准确、合理,是我们思考、探索、表达以及与人交流讨论的基础。
然而,人们的认知并非都是准确无误的,常常受者各种各样来自自身与外界的制约、干扰甚至误导,而陷于模糊、错谬之中。对于劳动这一常用语、学科中的重要词汇,人们的认知并未完全、终结,社会的共识更显撕裂、凌乱,一度如哈耶克所言被严重毒化,讹义流广,泛滥成灾,至今仍贻害不已,有必要正本清源、端正视听。本文试图探求一个既客观的、切合事实的,又合乎理性逻辑、认识规律的,从而具有强劲的解释力和说服力的劳动概念。
二、劳动的定义与特性
(一)定义
劳动,是人们为了解决自身生存问题(或为获取基本的生存资料)而付出的生命耗费。
说白了,就是人的谋生行为。仅仅涉及满足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的行为。这些生存需求涉及:食物、衣物、房屋、交通工具、清洁、医疗保健等。
人的丰富、复杂的行为需要从人的动机、目的(从其出发点)上进行理解、界定、区分,才更为合理、准确和有意义。过程、结果相同的行为,由于动机(目的)不同,可能得做不同的行为归类。同样是上班工作赚钱,有人是为了谋生、糊口,有人则是为了追求事业成功、社会声誉或自我实现。同样是人口运输行为,将犹太人运往集中营,是不能跟公交运输行为等同归类的。
一旦人的行为超出了满足生理需求及安全需求(即谋生)的范畴,不论其行为结果是否形成了物质财富,也不论其创造(获得)了多少价值,都不属于劳动,而属于别的行为,或属于满足马斯洛的人的需要层次理论中第三层次之上的需求的行为,如得到社会尊重,得到爱,自我实现,或超越的精神需求(宗教需求)等。所以,创造或占有物质财富的行为,并非都属于劳动。
经济行为即获取物质财富(价值)的行为与劳动不能划等号。劳动仅仅构成经济行为中最基础的部分,经济(赚钱)行为包括劳动在内的多种人类行为,经济的动力也不单单来自人们的生存需求,或单单来自劳动,也来自,或者更多的来自人们除生存需求之外的需求、欲望(动机),来自劳动之外的其他人类行为。经济成果,也不可以直接等同于劳动成果,而更为准确的说属于人类经济行为的结果。经济(价值)总量,也就不等于劳动总量(社会必要劳动量)。
劳动可以采取诸多不同的形式,或者有很多不同的结果,可以是物质产品生产,服务的提供,或精神性(知识)产品生产等。为了获取生存资料而从事的某些精神性活动,如读书学习、培训交流、研究发明、信息(知识)生产等,属于劳动,或者说所谓的脑力劳动。但从事这些行业(事业)的行为并非都属于劳动。
(二)性质:
为了更清楚认识劳动概念,我们进一步考察劳动的几个特性:
1.目的性
目的性:为了生存。衍生理解:吃穿住行、保健的满足。只是满足生存,即维持物质生命所需的活动:吃穿住行,睡眠,清洁,保健,医疗……,而不涉及(包含)人为了实现其意义(如享乐、追求名利、超越性目的等)而做出的行为。劳动的目的(意义),与人生的目的(意义),是两个层面的事物。劳动的目的就是为了生存,是人所共同的,而生存(人生)的目的,是超越性的,是因人而异,千姿百态。二者决不能等同。
劳动这种行为,可视为是实现人生意义的行为的基础、前提。一般来说,它本身不是人生的意义或目的。人的生活意义,具有主观性、个性、差异性、多样性,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人的生命可以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目的:肉体的享乐、刺激,社会地位、名声,追求真理与永恒等超越的(宗教信仰等)的追求等。为了达到这些因人而异的意义,人的行为也姿态纷呈、变幻多端。人为了实现其多姿多彩的目的、意义而发出的千姿百态的行为,必建基于人的自然身体的存活之上。人在追求其人生目的、意义之先,得照顾好自身的自然生命或物质生命,让自己的肉身得到最基本的物质供养。所以说,劳动的目的在于为人生的目的开路,或者说为人生的目的(意义)提供最起码的条件。我们把人类行为中旨在维护其自然生命(使其得到最基本的物质供养)的行为,称为“劳动”。我们把超出旨在满足生存需求的行为,列在劳动之外的人类行为,或可称为追求意义的行为。
故此,那种并非为了生存、而属于追求意义的行为,不论其结果跟物质成果的联系如何,都不属于劳动。如那种发财致富、炫富的行为,科学家发明家的发明创造,企业家的追求财富的行为,管理者的革新创新等等,则多不属于劳动,而属于满足马斯洛表述的在生理、安全需求之上的第三层次以上的需求的行为,即前文所说的追求意义的行为。
2.劳动的自然强制性
从一个侧面来说,人是一个物质自然体,伏在超乎人的意志之上的自然物质的必然性之下,如不吃喝不睡觉就不得活。因此,劳动这种可谓人类最基础(最低层次)的行为也具有自然强制性:不劳动不得食,不劳动不得活。这一自然强制性,来自生理性的自然需求,对生命的本能需要,或者说来自人对饥饿的恐惧,对死亡的恐惧。劳动对于人的自然强制性,犹如体重对于人的自由行走,是必然的、普适的,无人幸免。
劳动,是人对自身的自然义务、必须的责任。它是个人幸福(自由)的减损(人在劳动中,是不自由的),人人都希望减轻甚至摆脱劳动的自然强制性,早日得到“财务自由”。故此,劳动的目的很明确,尽可能获取更多的物质资料(财富、价值)。但是,能够幸运地获得足够的财富(价值)而达到“财务自由”状态者毕竟是人类中的少数。
那种“劳动是幸福、自由、快乐”,“劳动光荣”,“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等口号、说辞,是对劳动的误解,或是政治的欺骗、精神的麻醉。人们要追求的,不是周身戴上“劳动”的“勋章”,而是设法使人类摆脱劳动的重负(从劳动的自然必然性的强制下解放出来),比如更高效率的耕种方式、生产方式、管理方式,新产品新材料的发明等。与其说“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毋宁说吃饭睡觉是人的第一需要、劳动是人的第一义务(包袱、负轭)更真实。
十八世纪哲学家斯宾诺莎靠磨镜片谋生,因此患上肺病而早逝。斯宾诺莎的例子,是劳动作为人的幸福的减损的典型例子。劳动本身,不仅不是某些派别的理论家或政治投机者鼓噪的是人类走向完美、幸福、自由的必由之路,相反是这路上必须清除的一个主要、重要障碍。劳动本身,就是人的异化的一个基本现象。人的完全自由、幸福之时,必然是彻底摆脱了劳动的那天。
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的比率,是衡量一个社会以及个人的自由(幸福)度的指标。
从整体人类看,劳动,一定的劳动量,对于全体人类来说,是必定的、注定的,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社会必要劳动量”(指为了维持整体人类的生存需求而必须付出的劳动总和),是成立的,合理的,且是有意义的。科技的进步,可能会有助于这一“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减少,整体性减轻人类的劳动压力,增进人类的福祉。
从个人角度看,由于每个人的生存必须的物质资料大致相同,故此我们还可以设想一个普适的“个人必要劳动量”,所谓每个人的“本分”。但是具体到现实中的个人、个体,各人的“个人必要劳动量”则因人而异。因它受到个人具体生存环境的影响很大,如继承权,自然禀赋,族群归属,社会地位,等因素,都会对“个人必要劳动量”产生影响。就比如个人天赋的卓异,使得科技的好处优先落在少数幸运者身上,让他们率先得到“财务自由”,摆脱劳动压力,然后科技的好处才会惠及社会和他人,使得“社会必要劳动量”及众人分摊的“个人必要劳动量”下降。有人陷在不利的劳动分工之中挣扎,感觉谋生压力百上加斤不堪负累,有人有幸早早享有“财务自由”,感觉不到劳动的压力,仿佛身轻如燕。
3.劳动的社会强制性
人都属于社会的人,即受制于制度、道德、传统的制约,受制于文明形态的人。
分工,是最基础的制度文明,是对劳动影响最大的因素。分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分工”,即那种自发形成的各行业、各工种之间的分工,如农、工、商、教、研等,一类是社会分工,主要是指社会管理阶层(政府)与被管理阶层(如民间社会,市场经济民生各业)之间的分工。自然与社会两类分工类别里面,各自有复杂的分工体系,比如水平分工、垂直分工。
自然分工也可以称为自发分工,它影响的只是“个人必要劳动量”外在形式,一般来说并不影响“社会必要劳动量”在个体上的分配额,即“个人必要劳动量”的大小,其受自然法原则支配最深切、直接,分工的结果比较公正、平等,其强制性最弱;而社会分工,关乎“社会必要劳动量”在社会阶层之间的分配,它将整个社会分为管理阶层(统治阶层,或公务员阶层)和所谓“劳动阶层”(纳税人阶层,被管理阶层),其受人的意志、理性干预最强。它直接影响“社会必要劳动量”在社会群体、成员间的分配(即具体的“个人必要劳动量”大小),这种影响,我们称之为劳动的“社会强制性”。
因为社会管理自身不出产任何物质财富,它是一个纯粹的物质资料消耗的领域,故此,社会管理阶层规模越庞大,或者说供养社会管理阶层的成本越大,被管理阶层的劳动负担就越重。如果说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生存所必须,那么如何使得这一社会管理领域保持在一个合理规模,就是关乎人类社会福祉的重大课题,也是衡量劳动的社会强制性的决定性的因素。
所谓“苛政猛于虎”。在不受制约的专制暴政下,劳动的社会强制性自然很高,其中奴隶制下是最高的。在奴隶制或封建制下,或独裁专制制度下,社会分工是固化的,刚性的,从事社会管理的阶层跟从事经济的阶层之间,相应两类劳动分工之间,是对立的。所谓“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二元对立社会。社会必要劳动量过多地分摊在后者身上,形成强制劳动、异化劳动。这种社会分工模式下,所谓财务自由是属于占据社会管理分工地位的统治阶层的,而不属于那个从事经济活动的阶层。
可庆幸的是,人类社会诞生出一种受制于宪法的“有限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使得这一社会分工摆脱了过去那种野蛮的社会强制性,而取得相对合理、公正的形式。在法治、自由宪政下,社会分工突破了社会阶层的固化壁垒,所有分工不再被垄断、封闭,不同分工之间也没有等级、特权之分,人们依据比较公正、有效的自然法则在各类分工之中进行自由竞争、依规选择,社会必要劳动量能在社会成员之间达成比较公平的分配,劳动的社会强制性的浓厚色彩淡化了,而获得了自由的形式。
4.主观性
对自身的经济安全,或称“财务自由”的不同理解与对待,更本质上说由于各人对人生意义(目标)、生活方式的理解、选择不同,各人对劳动(或其“个人必要劳动量”)的认识、态度、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有的人满足于最简单的物质生活,从而能够摆脱劳动的强制性,有人则以丰裕的物质财富为骄傲、为目标,从而投入了大大多于他人的“个人必要劳动量”;有人满足于做“月光族”,活到老做到老,或者只做最必要的储蓄以防老病,有人则认为必须尽早达到某个数额的存款,提前获得“经济安全”或“财务自由”,让人生有尽可能长的时间处在这种完全摆脱劳动强制性的“财务自由”中,并视之为成功。
“个人必要劳动量”在一定意义上,存在一个客观的一般的量的规定,但同时,它又是一个主观的“量”,每个人对落实在自己头上的这个“个人必要劳动量”有一定的自主认定(裁量)权,没有人能将自己对“个人必要劳动量”认定的标准强加在他人头上。对于劳动的自然强制性的理解也因人而异。有人对于别人视为负累、视为畏途的“劳动”, 当成乐在其中、不计回报的享受;不知“劳动的自然强制性”为何物,尽管这是人类中鲜有的特例。
5.复杂性、多变性,差异性,不可计量性
劳动极其复杂。其形式、(分工)种类繁多,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简单劳动,复杂劳动,显性劳动,隐性劳动,自主劳动,雇佣劳动……。劳动又是多变的,随着科技、管理方式的进步,劳动的形式与强度随之发生变化,对于个人来说,随着个人生理、精神的状态的改变,其劳动的质与量也发生改变。
劳动在各人之间差异性巨大。人与人之间有怎样的差异性,劳动在各人之间的差异性就有多大。影响人的状态的几乎所有因素都影响劳动的表现,人的生理、精神素质,文化教育背景,人群组织的约束,社会制度的影响……等等,各人劳动的形式、效果千差万别,这种复杂的差异性,是影响人们进行劳动合作的重要因素。
由于劳动的复杂性,多变性,差异性,使得劳动无法被标准化,无法进行直接、准确的计量。用所谓“劳动时间”来计量,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偷懒行为,甚至是愚蠢而有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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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明,广东省社科院国际经济所助理研究员,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国际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