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时间性
2017-01-27郭旦丹
郭旦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嵊州 312400
论正当防卫的时间性
郭旦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嵊州 312400
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必须准确掌握防卫行为的时间点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防卫行为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防卫时间不适时,防卫人就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案件,引发了对“正在进行”这一要素的新思考。
正当防卫;权益;防卫时间
公民只有在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未发生,则公民的合法权益未受侵害;不法侵害结束,则损害后果已产生。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使正当防卫权已失去了意义。因此,正确界定和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认定正当防卫有重要作用。
一、相关案例介绍
(一)长沙黄中权案
2004年的某天晚上,长沙司机黄中权在路边搭载了姜伟和另一名男子。到达目的地后,两人持刀对黄中权进行抢劫。两人抢了黄中权200元现金和一只手机后逃走。黄中权开车追赶,绕了几圈后发现了骑摩托车逃跑的两人,于是驾车撞向摩托车。两人倒地后继续逃跑,姜伟拿刀朝黄中权挥舞。黄中权追赶姜伟至某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后姜伟朝台阶跑去,黄中权继续追赶并从后面撞击姜伟,致其倒地身亡。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认定黄中权“正当防卫”,黄中权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承担死者民事赔偿金36998元。
(二)顺德龙女士案
2008年某日早晨,顺德龙女士驾车从小区车库驶出,被密谋实施抢劫的庞成贵和庞成添拦下。两人分别走到车两边,用铁器敲打车窗玻璃。惊恐万分的龙女士大声呼救并不断按喇叭。两人敲碎玻璃后,一人控制住龙女士,一人抢走副驾驶室装有80360元现金的袋子。得手后,两人朝接应的同伙跑去并搭乘摩托车逃跑。龙女士驾车追赶三人,追至小区一绿化带处时将摩托车撞倒致庞成添被撞身亡。佛山中院认定龙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正当防卫时间性的思考
(一)对两个案例的分析
长沙黄中权案中,姜伟和同伙抢劫得手后逃跑,并已离开黄中权的视线区域,两人对黄中权的侵害已结束。黄中权“开车绕了一圈后”发现两人并继续追赶的行为已超出抢劫这一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点。姜伟拿刀朝黄中权挥舞的目的是为了阻止黄中权其继续追赶,并无主动再次加害车内的黄中权的故意和可能,该行为未达到“紧迫的不法侵害”的程度。因此,黄中权事后追赶的行为不符合防卫的时间要求。法院认定黄中权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是合理的。
相比较而言,在顺德龙女士案中,龙女士驾车追赶三名歹徒至小区绿化带,并撞倒三名歹徒过程中,三人均未离开过龙女士的视线区域。至此,三名歹徒的侵害行为仍然处于正在进行时。综合考虑案发时的紧迫性和危险性,以及防卫方和侵害方的力量对比等因素,龙女士的行为虽致一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但仍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从时间性和防卫限度上来说,龙女士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二)对“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这一时间性问题的思考
上述长沙黄中权案和顺德龙女士案,在案情上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是在判决结果上,顺德法院以“不法侵害者仍在现场,未离开防卫人的视线区域”的解释,认可了龙女正当防卫,而长沙法院认为“不法侵害者已逃离案发现场,离开了防卫人视线区域”,认为黄中权不成立正当防卫。两份判决的差异,让我们需要进一步的思考“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这一时间性问题。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已经达到防卫人最后的有效防卫时间点。①防卫行为是否适时可以从研究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和终止时间来判断。但是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和终止时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研究两个时间节点时,我们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全面分析。
1.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认定
正当防卫开始时间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情况:首先,在不法侵害是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统一的情况下,手段行为的着手就是不法侵害的着手,可进行正当防卫,比如强奸和抢劫;其次,在不法侵害已经逼近,例如故意杀人时,应该认为不法侵害已着手,可以进行防卫;第三,在不法侵害严重威胁防卫人的生命健康时,可以实施防卫行为;第四,在不法侵害的实行过程中,侵害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时,可以实施防卫行为;最后,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虽停止,但仍存在着人身威胁,可以实施防卫行为。②
某些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虽未到达实行阶段,但仍可以根据现实因素,考虑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1)预先设置防卫工具的防卫时间问题。预先设置防卫工具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发生,防卫人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事先设置防卫工具防范。对于预先设置防卫工具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存在较大争议。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预先设置防卫工具本身属于危险行为,容易威胁到他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预先设置防卫工具应以犯罪论处。
预先设置防卫工具虽不满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这一条件,但笔者认为预先设置防卫工具是防卫人为应对可能出现的侵害行为所做的准备,该行为能够保证在不法侵害行为真正到来时使防卫人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如果充分考虑环境、防备工具的危险程度等因素,预先设置防卫工具的行为可能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成立正当防卫。比如防卫人封闭的私人住宅内,设置防卫工具,当不法侵害来临时,防卫工具制止了不法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则可以认定防卫人构成正当防卫。
(2)侵害行为即将发生的情况下的防卫时间问题。即将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与事前防卫不完全相同。事前防卫是当不法侵害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发生仍处于或然的状态,事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即将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包括一种特殊类型:尚未发生的不法侵害能直接转变成现实的危害。这种特殊情况应与事前防卫相区别,是否需要对这种特殊情况进行防卫应参考以下几点:首先,当时的环境是否允许不法侵害人必然作案;其次,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的力量差异等;第三,提前采取防卫行为是否有利于防卫人扭转不利处境;最后,提前防卫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2.正当防卫终止时间的认定
正当防卫的终止时间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来确定。“排除危险”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进行把握:第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即犯罪既遂,损害后果已形成,不法侵害人没有再次实施侵害行为的想法,如上述长沙黄中权案。第二、不法侵害行为中止,并且不法侵没有重新进行其他不法侵害。第三、不法侵害人已被控制或丧失侵害能力。
侵害行为完成后,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事后防卫属于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有些持续性犯罪的侵害行为在形式上已完成,但是本质上并没有。这类犯罪防卫终止时间的认定目前存在争议。
(1)侵财行为完成的认定。侵财案件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非法取得防卫人的财产,第二阶段是阻止防卫人恢复权利。在某些案件中,侵害行为虽然形式上已结束但实质上并未结束,在实质上结束之前侵害行为仍处于正在进行阶段,防卫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只有当形式和实质上同时发生并完成时,防卫人行使防卫权的时间才终止。
(2)侵害人身行为完成的认定。对公民而言,人身健康权比财产权更重要。侵害人身的行为完成是否等价于危险的排除目前存在争议。比如强奸案中,防卫人将对方打死是发生在强奸行为结束之后的,防卫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现实中,存在某些侵害行为在表面上已完成,但对于防卫人来说仍存在危险性,仍有陷入新危险的可能性。此时,侵害人身的行为其实并未在本质上真正的结束。这种情况下,仍应赋予防卫人正当防卫的权利。
三、结语
合理应用正当防卫能够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有利于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同时又能够防止其被恶意滥用。正当防卫的时间点是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让我们对“正在进行”这一时间要素有了新的理解与思考。在具体的案件中,灵活运用正当防卫的时间性要素,能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注释]
①黄荣坚.刑罚的极限[M].台湾:元照出版公司,1998:118-119.
②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0:98-101.
[1]周光权.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情境”判断[J].法学,2006(12).
[2]房清侠.正当防卫扩张之评判——兼论自救行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3).
D924.1
A
2095-4379-(2017)34-01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