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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监管是“护身符”非“紧箍咒”

2017-01-27

中国防伪报道 2017年10期
关键词:护身符办法监管

网络支付监管是“护身符”非“紧箍咒”

面对各种互联网创新,监管如何跟上,让各种管理新规既成为创新的护身符,又促进传统行业的变革,让二者各取所长,亦是对管理部门的巨大考验。

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这个难产4年、备受关注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也以极快的加速度增长。据统计,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各种问题和风险也应运而生。网络诈骗、套现、洗钱等行为不时出现,消费者风险意识不足,信息和资金安全缺乏保障,这些都亟待引起重视和规范。央行出台新规,对网络支付进行监管,就是为了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促进网络支付的健康发展。

分类监管给出弹性发展空间

没有禁令或“一刀切”,央行在支付业务监管上走向弹性化,让面对面验证或者交叉验证较多的账户得到了更多的权利。

央行对个人银行账户和网络支付账户,都根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及风险等级进行了分类管理。概括而言,面对面验证或者交叉验证较多的账户得到了更多的权利。

“央行此举实际上是以行政手段解决了技术水平带来的限制和市场各方博弈的平衡。”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师表示。相比一纸禁令“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通过分类监管,分配职能的方式,央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监管政策的灵活性,这也说明了央行在此类业务上的监管思路走向弹性化。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蔡洪波表示,《网络支付管理办法》首次引入了支付机构分类管理和正向激励的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支付机构发展的积极性。

他认为,在这种管理方式下,综合评定等级高的支付机构的创新不受影响,反而得到强化。此类机构将会获得政策支持,其市场创新的优势和业务拓展的潜力将更加巨大。而通过分类管理措施,可以防止“一刀切”,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同时,客观上会形成“好的更好、坏的更坏”的马太效应。

但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也指出,央行未来还需要持续优化其综合监管能力,因为《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中一方面给予了行业领先机构以更大的业务创新空间,另一方面由于设定了许多弹性监管的特殊场景,也使央行承担了更复杂的监管职责。

网络安全性为第一重要目的

安全性无疑是出台此项监管办法的首要目的,毕竟,对网络支付来说,如果没有安全性做保证,就不可能让消费者放心,也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此前,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与安全,基本上依靠的是企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而一旦市场失灵,出现安全漏洞,对于消费者来说,其资金安全也必然受到影响。监管的及时介入对于规范网络支付,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很有必要。但是,也要看到,监管对网络支付来说,更重要的应是护身符而非紧箍咒。要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监管也需要有创新思维,不能僵化死板,用旧的管理思路来否定一些创新做法,而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听取各方意见,才能有的放矢,有效管理。

央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引发了全社会热议。剁手族们一度很担心今后网购时可能会受到限制,而有的金融机构也认为监管是打着安全的旗号,行打压创新之名。经过五个月的征求意见和深入讨论,对比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采纳了各方观点,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从两类扩充到三类,验证身份渠道越多余额付款限额越高;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这样就既保障了安全性,兼顾了便利性,也为金融创新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网络正在深入改变我们的生活,对网络支付的监管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看到,在一些领域,网络应用跑在监管前面的,往往是先有了问题,倒逼监管必须跟上。新事物的产生必然打破旧有的利益格局,但也倒逼传统行业变革。面对各种互联网创新,监管如何跟上,如何转变思路,让各种管理新规既成为创新的护身符,又促进传统行业的变革,让二者各取所长,携手并进,亦是对管理部门的巨大考验。比如,约租车平台的兴起也是如此,面对公众对于出行舒适性与便捷性的巨大需求,如何通过法律来协调各方关系,让约租车的平台在合法监管下,既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又能推动整个运输市场更有序地运行,传统的管理模式需要探索和变革。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网络支付的倒逼下,一些银行已经开始取消网上银行转账的手续费,这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而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也必将在安全性上得以加强,消费者同样也是最大的受益者。互联网是一个交互性很强、也极重视用户体验的平台,监管只有听取各方声音,方能兼顾各方需求,走好平衡木。

链接:从“人肉搜索”看网络监管之必要性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这是人肉搜索引擎创立者们的权威解释,也可以说是人肉搜索引擎创立的初衷,而在现实世界中,事实却远不止这么简单。

在各大论坛,常常能见到这样的情形,大批的赏金猎人严阵以待,整装待发,只等一纸号令,一张照片,一个名字,甚至一个符号,都可以点燃他们激情的火花。而另一方面,却又是人人自危,谁都无法预料自己的照片哪天也会被挂在网上成为猎人们的兴奋剂。于是人肉搜索便在这样热情与矛盾中走到了今天,徘徊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

隐私权:法律的边缘

2008年4月17日,姜岩事件的男主角王菲对王菲诉张乐奕(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北京凌云互动信息)、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三网站的一纸控诉打响了反人肉搜索的第一枪,如何看待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的冲击重新成为网民关注的热点。

在人肉搜索中,我们往往看到,赏金猎人只不过做为第一梯队,而信息公布出来之后才是人肉社会效应的真正开始,数以万计网友的评论甚至声讨,动辄“号召十三亿人团结起来,把他xx”的摇旗呐喊,人们开始怀疑,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种互助精神的体现还是一种网络暴力的宣泄?

尽管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只是它产生庞大社会效应的冰山一角,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和缺乏约束使得对一些行为的定性变得更加复杂。环中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赵海涛先生介绍:“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而事实上人肉搜索引擎从诞生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问题,因此对于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泄密、隐私侵犯等问题,猫扑大杂烩负责人杜培源态度很明确地表示,“对于那种牵涉到侵犯个人隐私的内容,一律做删除和屏蔽处理。猫扑认为现在可行的约束办法就是加强内容的管理和正面的引导,让人肉搜索这种特殊的互联网互助行为为更多的网友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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