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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二维码被“调包”三男子“坐等收钱”被抓

2017-01-27

中国防伪报道 2017年10期
关键词:收款诈骗罪受害人

店内二维码被“调包”三男子“坐等收钱”被抓

在店铺内的收款二维码上偷偷贴上另一个二维码图片,3名男子自以为找到“白收钱妙招”。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民警缜密侦查,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案例回放

6月29日,武汉某电器专卖店负责人到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唐家墩派出所报案,称店内收银的付款二维码被人用另一个二维码偷偷覆盖,顾客支付的5200元被转入其他账户。

办案民警调取店内监控视频发现,从原二维码最后一笔成功收款记录到案发,共有10余名顾客扫描过二维码。在二维码官方客服的支持下,民警发现顾客支付5200元后进入一个实名认证为吴某的账户,后又分解进入两张储蓄卡,两天后在重庆某银行ATM机上被取走。通过调查吴某的支付账户,民警锁定名为邓某的青年男子。经调查,案发后,邓某去过重庆,且与在重庆取款的戴口罩男子体型、发型非常相似。7月25日,办案民警在江汉区某宾馆内将邓某抓获。随后,办案民警又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案例分析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邓某交代,他和叔叔曾在电视中看过二维码诈骗的案例,今年6月二人从网上买来吴某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电话卡并注册了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账户,来武汉后买来打印机制作二维码纸片进店伺机“偷梁换柱”,同乡房某也被二人叫来帮忙“打掩护”,得手后3人分赃款。

“二维码实际上就是一个网址链接经过加密后,转换而成的图片。但人眼无法识别二维码的真伪、用途,及其中是否暗藏有木马病毒。”办案民警介绍说,除此之外,通过二维码实施诈骗的手法还有两种:

一种是诱骗受害人通过扫二维码进行网络支付。不法分子打着网络兼职刷单、网上购物等幌子,诱骗受害人利用支付宝等网络支付软件扫二维码。这些二维码往往对应的是不法分子指定的支付账户,受害人扫码后即进入转账操作,名义上是受害人通过网络平台购物付款,实际上是将资金转入特定的账户。

另外一种是不法分子利用有些人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使用一款二维码生成器,将黑客病毒程序链接在二维码上,然后再以“扫码送礼、扫码中奖”为诱饵,诱骗受害人扫这些二维码。一旦受害人扫了二维码,不法分子会将手机木马病毒植入受害人手机,并自动提取手机号、卡号、密码等私人信息,从而将受害人支付宝等账户上的资金转走。

警方提示

店内张贴的收款支付宝账户最好使用店名作为账户名,每次收款时务必在手机上登录支付宝查看实时收款情况,此外应经常检查贴在店铺公共区的收款二维码,确保其正确有效。此外,市民在使用二维码支付时,还应注意:

一是为手机安装安全软件。为手机安装安全软件,并设置为定期更新模式,确保杀毒软件病毒库处于最新状态,能够及时有效地发现、处理各种木马病毒。

二是不要直接用支付软件扫描二维码。尽量使用微博、微信的“扫一扫”功能进行扫描二维码,如果其中暗藏风险,手机会有安全提示。此举也可以帮助识别二维码用途。

三是勿扫陌生平台二维码。在扫码前需确认该二维码是否出自知名正规的载体,不要见“码”就扫,不随意接收非官方网站的二维码或链接,用于网购的银行卡内不要存入过多的现金等。

目前,微信支付已经开通设置微信转账延时到账功能,可以将转账到账时间设置为实时到账、2小时到账和24小时到账等三种模式,市民可以在微信钱包中进行设置。市民可以提前设置该功能,在意识到风险或者错误之前,找微信官方帮忙撤销转账。虽然延时到账功能不一定能百分之百解决转错账或被欺诈风险,但可以为警方处理或者联系微信官方处理赢得一定时间。

链接:调包收款二维码是偷还是骗

一、是偷是骗法律规定大不同

调包二维码、自己代替商家收款究竟应该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这在法律上尚有争议。盗窃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但二者的量刑标准有不小的差异。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盗窃数额多少可以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罪外,是否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都可以决定是否构罪;而诈骗罪的刑法基本规定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只有数额足够才能构成诈骗罪,诈骗次数及其他情节都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二、关键看被害者是否“自愿”

盗窃罪与诈骗罪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盗窃是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诈骗则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地处分财物。可见两种犯罪核心的区别就在于被害者是否“知情”,是否“自愿”。

如果对财产“从自己包里进入别人包里”这个过程毫不知情,那就是被偷了;如果很明确地知道这个过程,甚至还是自己把财产给出去的,只是后来发现不该给,那就是被骗了。

三、调包二维码形成“三角诈骗”

此类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通过秘密的方式,商家和顾客都不知情,应属于盗窃。但实际上,调包二维码不同于调包财物,可以被看作仅是调换了一个支付的通道,不能产生直接转移财产的效果,真正转移财产的是顾客扫描二维码付款的行为。顾客误以为该二维码就是商家的二维码,基于这种认识错误向犯罪嫌疑人“自愿”支付了本应由商家接收的货款,而这种认识上的错误缘于犯罪嫌疑人调包二维码这种欺骗行为。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语言进行虚构事实,但其调包行为就是虚构事实,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另外,此类案件会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产生争议,还有一个原因是此类案件不属于典型的诈骗犯罪,而是一种“三角诈骗”。在普通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是受到欺骗而处分财产的人,被害人即受骗人。但在本案中,受骗的是扫描了错误的二维码支付货款的消费者,但消费者本身虽然被骗,却没有受到损失,因为消费者取走了货物,受损失的是商家,而商家不知道自己的二维码已被调包,因此没有被骗。所以,在本案中作为受骗者的消费者没有受害,而作为受害者的商家没有受骗,这就不同于典型的诈骗,而是一种三角诈骗。

在正常的交易行为中,消费者购买商品应当支付货款,但因为消费者被骗,错误地支付了货款,而这个错误显然不是因为消费者的过错导致的,不能因此撤销交易让消费者返还商品;同时因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交易已经完成,商家也不能让消费者再以正确的方式支付一遍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受骗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或让他人遭受了损失,就属于“三角诈骗”。因此,商家虽然没有受骗,但作为被害人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返还非法所得,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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