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两面性金融业务法规

张 蕊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四川 德阳 618500

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

张 蕊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四川 德阳 618500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缺陷,互联网的金融领域中有刑事风险的存在,所以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刑法规制。但是在刑法规制上又存在着立法完善和限度适用的问题,不仅要遵循相关法定原则,对刑法限制进行限度,还要与时俱进,出台法律修正案对其局限性进行修补,使得刑法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相适应。本文基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现实需求,对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则进行探究。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则;两面性

一、互联网金融中的刑事风险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使用是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刑事风险而定的,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风险,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自设立的金融机构罪及非法经营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金融领域和互联网领域,是金融方面的创新,对其的管理还不成熟,存在很多法律上的漏洞,所以目前许多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机构往往是没有互联网支付牌照的自己设立的金融信贷公司或者企业,在法律层面上说这些自设立的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属于非法经营。如果在没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下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从事包括支付、结算以及基金、保险等金融业务,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网络集资引起的刑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一些通过网络集资来吸收资金、开展业务的机构,如果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条件下就开展自融业务,并通过虚构的借款项目来吸收资金,该行为在司法中属于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罪。此外,当前一些p2p融资平台已经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金融中介,而变成了可以自行开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因为其超出业务范围所以也构成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则的限制性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使用刑法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互联网领域金融市场的秩序,促使市场可以有序、健康地发展。但是即使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动用刑法规制,也要保护经济罪犯的人身安全。对刑法规制进行限制的目的一方面是继续维持刑法规制所营造的良好市场氛围,通过对金融活动地点、经济业务的限制来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暗箱操作和其他不正当经济活动的发生。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金融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要根据情节的严重性来判定经济罪犯的犯罪程度,并慎重考虑处罚的程度。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使用也需要符合适度的原则,在对经济活动进行制约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分寸,控制限度,保护经济个体的合法权益。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进行限制,一则可以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得金融市场有序发展,二则可以保证国家、人民以及个体家庭的经济不受到损失。

三、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途径

(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

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同学者对此看法不同。有的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只不过是利用了互联网技术,其实质和传统的金融工作一样,并没有产生新的金融模式来,也就是说不能算是金融的一种创新。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将互联网和金融进行有机的融合,虽然工作的内容和传统金融工作内容相似,但是在本质上却是开创了新的金融模式,是金融创新的表现,所以要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刑法方面的规制并对规制进行限度。一般而言,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形式上的创新,其互联网金融业务,比如借贷业务是借助社交网络、云计算和云支付进行的,并通过对金融制度、金融市场以及交易方式等的重新塑造使得传统的金融业务的运行模式和工作方法也得到了改进,工作更加便捷、中间成本更加低廉、操作也更加透明化。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创新方面也出现了第三种金融的融资模式,使得贷款、债务发行以及股票交易等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

(二)互联网金融对刑事立法限缩

刑法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各种刑事犯罪进行打击,但是在刑事犯罪认定和执行处罚时需要注意把握分寸。比如对于正常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但是在业务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过失而触犯了刑法,出于鼓励交易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原则,应该对其适当宽容处理,减少对其的惩罚程度。而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非法经营罪、网络集资诈骗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是互联网刑法主要的打击对象,所以也是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则的主要限制对象。比如对非法经营罪的合理使用进行限制,对集资诈骗罪的合理使用进行限制等。

四、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技术和互联网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合理利用则会对金融领域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如果网络交易的环境存在较大的风险,则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将得不到安全保证。所以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上的保护,通过刑法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有效、健康地开展。但是在实际的刑法规则中也需要把握分寸,遵循适度原则,通过刑法规则限制,使刑法规则保持在限度范围内,避免打击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1]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05).

[2]刘宪权,金华捷.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则[J].法学,2014(06).

[3]商建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互联网金融之辨析[J].上海律师,2014(02).

D924.3

A

2095-4379-(2017)36-0228-01

张蕊(1990-),女,汉族,四川德阳人,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劳动法、刑法。

猜你喜欢

两面性金融业务法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国际金融业务拓展策略探讨
理性看待经济数据的两面性
千奇百怪的法规
千奇百怪的法规
千奇百怪的法规
商业银行发展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路径探析
商业银行发展县域网络金融业务的策略探讨
农村大学生“失业”具有两面性
黑龙江省物流企业创新物流金融业务模式与风险控制分析
外部技术影响企业绩效的两面性——一个非线性视角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