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户盗窃的特点与司法认定分析
2017-01-27韩梅
韩 梅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关于入户盗窃的特点与司法认定分析
韩 梅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00
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主观恶性、客观危险性、危害性等方面都更加严重,但是关于入户的认定却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争议,而实践中入户盗窃案件却屡见不鲜,伴随而来的入户盗窃都是理论界焦点话题。对此笔者在本文中结合入户盗窃罪的特点,对入户盗窃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分析,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入户盗窃罪理论研究提供有益支持,为入户盗窃司法认定提供科学指引。
入户盗窃;特点;司法认定
一、入户盗窃罪的特点
盗窃犯罪发生率一直以来居高不下,打击盗窃犯罪从未松懈,盗窃犯罪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而其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入户盗窃,入户盗窃给居民家庭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的危险性较大,对入户盗窃的立法惩处也更加严苛,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关于入户盗窃罪认定也十分重视,以下笔者就从一般特点和独特性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入户盗窃罪的一般特点
入户盗窃罪从特点上来看具有盗窃罪具有的一般特点,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入户盗窃只要求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犯罪客体,入户盗窃与盗窃罪在侵犯客体方面具有一致性,即公私财物所有权;第三,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四,犯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是以秘密的方式窃取公私财物。
(二)入户盗窃罪的独有特点
入户盗窃不但具有一般盗窃罪的特点,还具有其自身特殊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是犯罪地点具有特殊性,既然是入户盗窃就必然是进入“户”,结合实践中入户盗窃多发地归类,大多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此类区域人员复杂,流动性较大;二是犯罪时间大多集中在午夜到凌晨之间,这一时间段人们大多进入深度睡眠状态,还有上下午九十点、三四点,因为这一时间内许多家庭都上班不在家;三是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溜门撬锁、越窗而入,也有一些强行破门破窗的,这也是其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原因之一;四是犯罪主体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大多是年轻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来人员,没有文化、没有知识技能、没有稳定收入,他们中很多都是团伙作案,并且很容易发展成团伙。
二、入户盗窃罪司法认定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入户盗窃都没有单独立法规定为犯罪,而刑法修正案八后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入户盗窃就可以直接认定为盗窃犯罪,但是理论界和实务中还是对入户盗窃罪认定有着诸多探讨,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认定入户中的“户”范围
刑法中关于户主要使用在入户盗窃罪、入户抢劫罪中,关于“户”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过界定,指的是供家庭成员生活且与外界隔离的场所,具有封闭性,所以一般来说对“户”范围的界定是进行限缩解释。同时,还要注意一点,关于入户盗窃的户的理解,并不单单从场所概念上来看,还要注意到其隐藏的户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所以也可以考虑到保护范围角度。
(二)关于认定入户盗窃行为人主观目的
上文提到入户盗窃犯罪主观上需是故意切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认定犯罪中这一主观目的动机的认定是十分重要的,理论中很多学者认为关于主观目的时间节点认定至关重要,认为只有在入户之前就怀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支持入户的非法性,否则以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所居的户,但是在入户后产生犯罪动机,实施了盗窃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罪。
(三)入户盗窃罪的犯罪竞合
在新的刑法修订中将入户盗窃几种情形分别单独规定了罪名,除了本文所分析的入户盗窃,还有携带凶器盗窃,实践中经常会有入户盗窃行为人携带凶器,这就使得在认定中往往存在一定困难,笔者认为应当从犯罪着手进行分析,通常来说如果入户盗窃并携带了凶器并威胁到了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视为携带凶器盗窃,而入户盗窃则是从行为人进入户内开始。
入户盗窃还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存在着竞合,非法侵入住宅是行为人未经特人许可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进入他人住宅后被要求退出而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在入户盗窃中有时由于各种因素导致不能实施盗窃,构成入户盗窃罪未遂,但是其行为此时也符合非法侵入住宅情形,形成两者之间竞合,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想象竞合,按照处理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还是应当按照入户盗窃未遂处。
(四)入户盗窃罪转化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在进入住宅后可能因为被发现而对住宅内的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此时就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犯罪,但是对这种转化型犯罪一定要非常谨慎,尤其是入户盗窃行为人在住宅内的行为转化有可能就是入户抢劫,其定罪量刑都是非常严苛的。如果行为人是当场即在其侵入住宅内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则转化为入户抢劫,如果是离开了所入的户,为了抗拒抓捕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则只能认定为转化为一般抢劫罪,其中关键就是是否当场实施了转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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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
A
2095-4379-(2017)36-0184-01
韩梅(1966-),辽宁人,辽宁警察学院。